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印刷工业(HJ 1066-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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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HJ 1066- 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印刷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Printing industry ( 发布 稿) 本 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版本为准 。 2019-12-10 发布 2019-12-10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i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 法 15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16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19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22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26 10 合规判定方法 2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数 29 附录 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重 点管理) . 31 附录 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简 化管理) . 38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汇总表 41 附录 E(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 形式(重点管理) . 44 附录 F(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 形式(简化管理) . 58 附录 G(资料性附录)实际排放量计算推荐性方法 62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 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号)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 印刷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 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印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G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全华环保技术标准研究中心、中国日用化工协会油墨分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9年 12月 10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年 12月 10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 发技术规范 印刷工业 1 适 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 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 提出了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印刷工业排污单位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 印刷工业 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 、 水污染物 的 排污许可管理。 印刷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3271)的生产设施 和 排放口, 适用于排污 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953) 。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印刷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 HJ 942)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4754 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及修改单 GB/T 161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732 固定污染 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 则 2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AQ/T 4274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8〕 22 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 1996〕 470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 2008〕 6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14 号) 挥发性有机物( 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31 号 )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 2016〕 1087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印刷 printing 指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 /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过程。 3.2 印刷工业 printing industry 指 从事印刷以及印前的排版、制版、涂布,印后的上光、覆膜、烫箔 、装裱 等的生产活动。 3.3 印刷 工业 排污单位 printing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从事 印刷工业生产的排污单位。 3.4 印刷油墨 printing ink 指 用于印刷过程中在承印物上呈色的物质,主要由连 结 料、颜料、溶剂、助剂等组成。 3.5 凸版印刷 relief printing 指印版的图文部分高于非图文部分的印刷方式。 3.6 平版 印刷 planographic printing 指印版的 图文部分和非图文部分几乎处于同一平面的印刷方式。 3 3.7 凹版 印刷 recess printing 指 印版 的 图文部分低于非图文部分的 印刷 方式。 3.8 孔版 印刷 permeographic printing 指印版的 图文区域漏墨而在非图文区域不漏墨的 印刷 方式。 3.9 柔版印刷 flexographic printing 指用弹性凸印版将油墨转移到承印物表面的印刷方式。 3.10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 (或速率) 和排放量。 3.11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 ,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 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3.12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本标准使用 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 待 印刷工业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 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 排污许可平台 填报 相应信息。 排污许可平台 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 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 填入 排污许可平台 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 一栏。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 是否需要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 邮政编码、行业类别 、是否投产及 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 中心 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 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 、 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 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文件文号 (备案编号)、4 地方 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 文号 、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号、颗粒物总量指标( 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 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 t/a)、 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 t/a)、 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t/a)、氨氮总量指标( t/a)、 涉及的其他 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填报行业类别时,印刷工业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按 GB/T 4754 2017 选择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C23)”“印刷( C231)”中的“ 2311 书、报刊印刷”“ 2312 本册印刷”“ 2319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类别。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以下“ 4.3.24.3.6”为必填项, “4.3.7”为选填项。 4.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见表 1,简化管理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见表 2。 5 表 1 重点管理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 及生产设施名称一览表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单位 印前加工 调墨、 供墨系统 墨泵 功率 kW 搅拌机 功率 kW 其他 其他 其他 制版 晒版机 功率 kW 照排机 功率 kW 彩色打样机 功率 kW 计算机直接制版机 功率 kW 制版显影机 功率 kW 洗版机 功率 kW 酒精润版机 功率 kW 干燥机 功率 kW 烘版机 功率 kW 冲版机 功率 kW 其他 其他 其他 印刷 平版印刷 单张纸 印刷机 生产能力 张 /h 卷筒纸印刷机 生产能力 张 /h 印铁机 功率 kW 其他 其他 其他 凹版印刷 单张纸凹版印刷机 生产能力 张 /h 卷筒纸 凹版印刷机 生产能力 m/min 机组式凹版印刷机 生产能力 m/min 卫星式凹版印刷机 生产能力 m/min 其他 其他 其他 凸版 (柔版) 印刷 卫星式 柔版印刷机 生产能力 m/min 层叠式柔版印刷机 生产能力 m/min 机组式柔版印刷机 生产能力 m/min 其他 其他 其他 孔版 印刷 平 压平丝网印 刷机 生产能力 m/min 平压圆丝网印 刷机 生产能力 m/min 圆压圆丝网印 刷机 生产能力 m/min 圆压平丝网印 刷机 生产能力 m/min 带式丝网印刷机 生产能力 m/min 其他 其他 其他 其他 烘箱 功率 kW 数码喷绘机 生产能力 张 /h 其他 其他 其他 其他 加工 复合 涂布 无溶剂复合机 生产能力 m/min 干式复合机 生产能力 m/min 湿式复合机 生产能力 m/min 预涂 膜 覆膜 机 生产能力 m/min 即涂 膜 覆膜 机 生产能力 m/min 涂布机 涂布宽度 mm 上光机 生产能力 m/min 压光机 生产能力 m/min 自动进料连接涂料机 生产能力 m/min 其他 其他 其他 6 续 表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单位 其他 加工 其他 糊盒机 功率 kW 真空镀铝机 功率 kW 全自动洗铁机 功率 kW 裱糊机 功率 kW 胶粘剂搅拌器 功率 kW 其他 其他 其他 7 表 2 简化管理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 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一览表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单位 印前加工 调墨、 供墨系统 墨泵 功率 kW 搅拌机 功率 kW 制版 洗版机 功率 kW 酒精润版机 功率 kW 干燥机 功率 kW 烘版机 功率 kW 印刷 平版印刷 单张纸 印刷机 生产能力 张 /h 卷筒纸印刷机 生产能力 张 /h 印铁机 功率 kW 凹版印刷 单张纸凹版印刷机 生产能力 张 /h 卷筒纸 凹版印刷机 生产能力 m/min 机组式凹版印刷机 生产能力 m/min 卫星式凹版印刷机 生产能力 m/min 凸版 (柔版) 印刷 卫星式 柔版印刷机 生产能力 m/min 层叠式柔版印刷机 生产能力 m/min 机组式柔版印刷机 生产能力 m/min 孔版 印刷 平压平丝网印 刷机 生产能力 m/min 平压圆丝网印 刷机 生产能力 m/min 圆压圆丝网印 刷机 生产能力 m/min 圆压平丝网印 刷机 生产能力 m/min 带式丝网印刷机 生产能力 m/min 其他 烘箱 功率 kW 数码喷绘机 生产能力 张 /h 其他 加工 复合 涂布 无溶剂复合机 生产能力 m/min 干式复合机 生产能力 m/min 湿式复合机 生产能力 m/min 预涂 膜 覆膜 机 生产能力 m/min 即涂 膜 覆膜 机 生产能力 m/min 涂布机 涂布宽度 mm 上光机 生产能力 m/min 压光机 生产能力 m/min 自动进料连接涂料机 生产能力 m/min 其他 糊盒机 功率 kW 全自动洗铁机 功率 kW 裱糊机 功率 kW 胶粘剂搅拌器 功率 kW 4.3.3 生产设施 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3.4 产品名称 包括复合包装材料、 商标、标签、包装盒、包装纸、 纸箱、 广告、样本、挂历、塑料包装袋、复合袋、壁纸、建材印刷、纸张、纸板、织物印刷 、 容器及瓷、罐类印刷 、其他 。 4.3.5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排污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 或 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没有设计8 产能数据的,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 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为 t/a、 万 m2/a 或 万个 /a。 4.3.6 设计年 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所确定的年生产时间 填报 ,计量单位为 h/a。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年生产时间的,按近三年实际年生产时间均值填报。 4.3.7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 报 。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 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 含硫量 、 灰分、挥发分、低位热 值 、 其他。以下 “ 4.4.24.4.4” 为必填项,“ 4.4.5” 为选填 项。 排污单位年溶剂型油墨(含稀释剂)使用量和 胶粘剂 (含稀释剂)使用量的确定原则如下投运满三年的,按照近三年 的 年最大溶剂型油墨(含稀释剂)和 胶粘剂 (含稀释剂)使用量确定;投运大于一年但不满三年的,按投运期间 的 年最大使用量确定;未投运或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设计年使用量确定。 4.4.2 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原料种类包括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印刷承印物 纸张、纸板、塑料、金属板材(型材)、各类容器、其他。 辅料种类 包括生产过程中的主要辅料以及污染防治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 塑料里印油墨、塑料表印油墨、纸质凹版印刷油墨 、柔版印刷油墨、丝网印刷油墨、金属印刷油墨、商业轮转印刷油墨、单张纸平版印刷油墨、 胶粘剂、稀释剂、清洗溶剂、 润版液、光油、溶剂型涂料、水性涂料、粉末涂料、催化剂、吸附剂 、絮凝剂、其他。 燃料种类包括 燃料煤、天然气、生物质燃料、其他。 4.4.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 设计年使用量计量单位为 m3/a 或 t/a。 4.4.4 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包括 油墨、稀释剂、清洗溶剂及胶粘剂 等 的挥发性有机物 、苯系物(苯、甲苯 、二甲苯等) 含量 、油墨中重金属含量及各原辅材料的密度 。 4.4.5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 报 。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9 4.5.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分别填报废气和废水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等信息。 废气 包括 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类型、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等。 废水包括 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 去向、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类型、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等。 4.5.2 废气 4.5.2.1 废气主要产污环节、 污染物项目、 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污染防治设施 及 排放口类型填报内容见表 3,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项目、 排放形式、污染防治设施 及 排放口类型 填报内容见表 4。 印刷工业 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项目依据 GB 16297 确定, 待 印刷工业相关 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 准确定 。 10 表 3 重点管理 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 生产单元 生产 环节 废气产污环节 污染物项目 排放形式 污染防治设施 排放口类型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印前加工 调墨 间、供墨系统 油墨废气、稀释剂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a、特征污染物 b 无组织 有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活性炭吸附(现场再生)、浓缩 热力(催化)氧化技术、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般排放口 制版 润版液 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a、特征污染物 b 无组织 有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 活性炭吸附(现场再生)、浓缩 热力(催化)氧化技术、其他 一般排放口 印刷 印刷设备 油墨废气、稀释剂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a、特征污染物 b 有组织 无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 活性炭吸附(现场再生)、浓缩 热力(催化)氧化技术、直接热力(催化)氧化技术、其他 主要排放口 烘干间(箱) 油墨废气、稀释剂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a、特征污染物 b 有组织 密闭烘干间(箱)、 吸附 冷凝回收、浓缩 热力(催化)氧化技术、直接热力(催化)氧化技术 、其他 主要排放口 洗车 洗车水废气、清洁剂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a、特征污染物 b 有组织 无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 活性炭吸附(现场再生)、其他 一般排放口 其他加工 复合、涂布(上光) 涂布液、胶粘剂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a、特征污染物 b 有组织 无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 活性炭吸附(现场再生)、浓缩 热力(催化)氧化、直接热力(催化)氧化技术 、 其他 主要排放口 c 胶粘剂调配间 胶粘剂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a、特征污染物 b 有组织 无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 活性炭吸附(现场再生)、浓缩 热力( 催化)氧化技术、其他 一般排放口 其他胶粘剂使用环节 胶粘剂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 a、特征污染物 b 有组织 无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 活性炭吸附(现场再生)、浓缩 热力(催化)氧化技术、其他 一般排放口 a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管控指标, 待印刷工业相关 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 b 特征污染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待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c 使用无溶剂复合技术的复合、涂布工序列入 一般 排放口。 11 表 4 简化管理 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 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 生产单元 生产 环节 废气产污环节 污染物项目 排放形式 污染防治设施 排放口类型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印前加工 调墨 间、供墨系统 油墨废气、稀释剂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a、特征污染物 b 无组织 有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活性炭吸附(现场再生)、浓缩 热力(催化)氧化技术、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般排放口 制版 润版液 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a、特征污染物 b 无组织 有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 活性炭吸附(现场再生)、浓缩 热力(催化)氧化技术、其他 一般排放口 印刷 印刷设备 油墨废气、稀释剂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a、特征污染物 b 有组织 无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 活性炭吸附(现场再生)、浓缩 热力(催化)氧化技术、直接热力(催化)氧化技术、其他 一般 排放口 烘干间(箱) 油墨废气、稀释剂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a、特征污染物 b 有组织 密闭烘干间(箱)、 吸附 冷凝回收、浓缩 热力(催化)氧化技术、直接热力(催化)氧化技术、其他 一般 排放口 洗车 洗车水废气、清洁剂废 气 挥发性有机物a、特征污染物 b 有组织 无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 活性炭吸附(现场再生)、其他 一般排放口 其他加工 复合、涂布(上光) 涂布液、胶粘剂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a、特征污染物 b 有组织 无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 活性炭吸附(现场再生)、浓缩 热力(催化)氧化、直接热力(催化)氧化技术 、 其他 一般 排放口 c 胶粘剂调配间 胶粘剂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a、特征污染物 b 有组织 无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 活性炭吸附(现场再生)、浓缩 热力(催化)氧化技术、其他 一般排放口 其他胶粘剂使 用环节 胶粘剂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 a、特征污染物 b 有组织 无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 活性炭吸附(现场再生)、浓缩 热力(催化)氧化技术、其他 一般排放口 a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管控指标,待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b 特征污染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待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c 使用无溶剂复合技术的复合、涂布工序列入 一般 排放口。 12 4.5.2.2 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 应 填报 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 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3 排放口设置 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4.5.2.4 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废气 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印刷设备、烘干箱(间)设备、复合涂布设备( 使用无溶剂复合技术的 除外)经废气捕集装置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5.3 废水 4.5.3.1 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 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项目依据 GB 8978 确定,待 印刷工业相关 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排放方式分为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不外排三种方式。 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 、 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去向 及排放口类型 填报内容参见表 5。 13 表 5 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 染物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 废水类别 污染物项目 污染防治设施 排放 去向 排放口类型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 污染治理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印刷清洗废水 总铅、总汞、总镉、六价铬 、总铬 车间废水处理设施 除油、 沉淀 、过滤、 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 “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 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厂内综合废水处理设施 一般排放口 综合废水( 印刷清洗废水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水、铝罐清洗废水 、生活污水等)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 、氨氮 、总磷 综合废水处理设施 预处理格栅、 沉淀、过滤、气浮、其他 生化处理厌氧处理、好氧处理、厌氧处理 好氧处理、其他 深度处理 V 型滤池、臭氧氧化、膜技术、其他 直接排放 a 一般排放口 间接排放 b 一般排放口 不外排 c / 生活污水 单独排放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 、总磷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调节池、好氧生物处理、消毒 、 其他 直接排放 a 一般排放口 / / / 间接排放 b 一般排放口 注 a 直接排放指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 下水道 ( 再入江河、湖、库 ) 、进入城市下水道 ( 再入沿海海域 ), 以及其他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 b 间接排放指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 c 不外排指回用等。 14 4.5.3.2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 不外排;车间废水处理设施;厂内综合废水处理设施 ; 厂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市政污水处理厂;直接进入地表水体(江、河、湖、库等水环境);其他。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 体时填报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报。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3.3 污染防治 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 应 填报 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废水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 , 或由排污单位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5.3.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排污口规范化要求。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4.5.3.5 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分为废水总排放口(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 生活污水单独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6 是否为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 6 部分 “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 填报。 4.7 图件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厂区平面布置图至少应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并注明废气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生产单元。 15 5 产 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产排污环节及对应排放口 5.1.1 废气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废气污染物及对应排放口类型见表 3,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废气污染物及对应排放口类型见表 4。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等。 5.1.2 废水 废水产排污环节及对应排放口见表 5。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 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1.3 雨水 雨水排放口基本信息包括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地理坐标(经度、纬度)、排放去向、受纳水体信息(水体名称、受纳水体功能目标)、以及汇入受纳水体处地理坐标(经度、纬度)。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采用“ YS三位流水号数字 ”(如 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本标准许可排放限值为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以厂界监控点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本标准对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不做要求。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 本标准对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不做要求。 许可排放浓度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排污单位申请的排放浓度 限值 严于本标准规定的,应 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气 依据 GB 16297 确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和无组织排放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废气管控位置。有组织排放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为 特征污染物( 苯、甲苯、二甲苯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 待 印刷工业相关 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16 监测混 合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则应按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确定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5.2.2.2 废水 依据 GB 8978 确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为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 总铅、总汞、总镉、六价铬、总铬。其中总铅、总汞、总镉、六价铬、总铬的排放口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许可排放浓度为日均浓度( pH 值为任何一次监测值)。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要求 6.1 一般原则 本标准中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 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 对于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并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 待印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6.2 废气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6.2.1 源头及工艺过程控制 排污单位应优化产品或生产工艺结构,鼓励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鼓励采用低(无) 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 和环境友好型技术替代 , 如采用植物油基油墨、辐射固化油墨、低(无)醇润版液等低(无) VOCs 含量原辅材料 和采用无水印刷、 橡皮布自动清洗等技术 。 塑料软包装印刷企业推广使用水醇性油墨、单一组分溶剂油墨,无溶剂复合技术、共挤出复合技术等,鼓励使用水性油墨、辐射固化油墨、紫外光固化光油、低(无)挥发和高沸点的清洁剂等。印铁企业加快推广使用辐射固化涂料、辐射固化油墨、紫外光固化光油。制罐企业推广使 用水性油墨、水性涂料。鼓励包装印刷企业实施胶印、柔印等技术改造。凹版、柔版印刷机宜采用封闭刮刀,或通过安装盖板、改变墨槽开口形状等措施减少墨槽无组织逸散。鼓励印刷企业对涉 VOCs 排放车间进行负压改造或局部围风改造。 废气收集系统应先于生产设施启动,集气方向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 含 VOCs 原辅材料集中存放并设置专门管理人员,根据日生产量配发并做好相应台账记录。 6.2.2 污染物末端治理可行技术 本标准推荐的印刷工业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考附录 A 表 A.1。 6.3 废水 污染 防治 可行技术 本标准推荐的 印刷 工 业废水 处理 可行技术参照 附录 A 表 A.2。 17 6.4 运行 管理要求 6.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及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对于特殊时段,排污单位应满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等文件规定的污染防治要求。 待 印刷工业相关 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 6.4.2 废气 6.4.2.1 有组织排放 a)对于生产过程中涉及 VOCs 物料的印刷机、烘干、复合机应该设立密闭或符合规范的 废气捕集装置 ,将有组织废气收 集并导入废气治理设施。 b) 环保设施应先于或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排污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监管环保设施运行、操作、维护过程 1)供墨、 调墨配胶、 印刷、复合、烘干 、洗车等工艺过程废气的 治理设施宜采用负压运行方式,对于大气污染物收集、处理、排放装置的正压部分应加强密闭措施。 2) 供墨、 调墨配胶、 印刷、复合、烘干 、洗车 等工艺过程废气通过收集 处理 后经过高度不低于 15米的排气筒 排放。 3)有组织废气宜分类收集、分类处理或预处理,严禁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气与锅炉烟气、焚烧炉烟气及其他未经处理的废气混合后直接排放,严禁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气与空气混合后稀释排放。 4)废气治理设施不允许设置旁路直接排放。如特殊工艺需求设置旁路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申请,经同意的,应开展自行监测相关工作。 5)所有废气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一致。相关运行参数如 ① 使用抛弃式活性炭吸附的治理设 施应制定更换频次和使用量; ② 吸附装置的吸附剂更换 /再生周期、操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 ③ 洗涤装置的洗涤液水质(如 pH 值)、水量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 。 6)定期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比对校核。对所有机电设备,如风机、泵、电机等要定期检修、维护。 7)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4.2.2 无组织排放 a) 印刷工业排污单位 油墨、稀释剂、胶 粘剂、涂布液、清洗剂等 VOCs 物料 的 贮存、 调配、输送、使用等工艺环节 VOCs无组织逸散控制 要求适用于 GB 37822。 VOCs物料的储存和输送过程应保持密闭。 b)油墨、胶粘剂等 VOCs 物料的调配应在密闭装置或空间内进行并有效收集,非即用状态应加盖密封。供墨、 调墨配胶、 印刷、复合、烘干、洗车等 VOCs 物料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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