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docx

返回 相似 举报
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电力 现货 市场信息披露办法 ( 暂 行) ( 征求意见 稿)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电力现货市场 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5〕 9 号)及其配套文件、 电力监管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 号 )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监会 14 号令) 等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及各省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电力现货交易地区的信息披露。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不断丰富信息披露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主体是指参与电力市场的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 四 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主体向社会公众、行业内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与电力现货市场相关数据和信息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及时、准确、完整、易于使用的原则。市场竞争所需信息应充分披露,涉密市场信息应严格保密,市场干预信息应及时封存。 第六条 信息披露主体 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2 整性负责。 信息披露主体 须对不愿披露的信息提供详细分析说明,通过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可免除披露。附件为电力现货 市场信息披露基本 内容 , 可 根据市场 主体 申请 扩增 相关 内容 。 第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 总体 负责电力市场信息 披露 的管理,为 信息披露 主体 创造良好的信息披露条件。 信息披露主体 根据本办法规定 ,按照标准格式 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相应信息。 第 八 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相关信息。 信息披露平台原则上 以电力交易机构现有信息平台为基础, 未设立信息披露平台的电力交易机构,应尽快设立。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九条 按照信息公开范围,电力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和依申请披露信息。 (一)公众信息指可以向社会公众发布的 管理办法和政策文件等 数据 和 信息; (二)公开信息指符合相关保密规定前提下,向市场成员发布的数据和信息; (三)私有信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并且不得向其他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 (四)依申请披露信息指仅在履行申请、 审核 程序后向特定申请人披露的 数据和信息 。 第一节 发电企业 3 第十条 发电企业 应披露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企业全称 、 企业性质 、 所属发电集团 、 工商注册时间 、 营业执照 、 信用代码 、 法人代表 、 联系方式 、 电源类型 、装机容量 、 所在地区等。(公众信息) (二)企业变更情况,包括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公众信息) (三)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信息。(公众信息) ( 四 )电厂机组信息,包括电厂调度名称,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编号,机组调度管辖关系,投运机组台数及编号,单机容量,投运日期,接入电压等级等。(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 应披露的 运营信息 包括 (一)中长期交易结算曲线、电力市场申报电能量价曲线、上下调报价、机组启动费用、机组空载费用等。(私有信息) (二)机组爬坡速率、机组边际能耗曲线、机组最小开停机时间、机组预计并网时间、机组启停出力曲线、机组调试计划曲线、机组出力约束信息、电厂机组调峰、调频、调压等机组性能参数。(私有信息) (三)机组运行情况,包括出力及发电量、机组检修及设备改造计划,机组出力受限情况等。(私有信息) (四)新能源发电企业日前、实时发电预测。(私有信息) (五)发电企业燃料、燃气供应情况、存储情况、燃料供4 应风险等。(私有信息) (六)水电 企业来水情况、水库运行情况。(私有信息) 第二节 售电公司 第十二条 售电公司 应披露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售电公司类型、工商注册时间、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信用承诺书、资产总额等。(公众信息) (二)符合售电公司市场准入要求的从业人员总体情况等。(公众信息) (三)企业变更情况,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公众信息) (四)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信息。(公众信息) (五)履约保函缴纳信息(如有)。(公开信息) (六)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披露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编号、配电网电压等级、配 电 区域等信息。(公开信息) ( 七 )股权结构、企业资产证明、从业人员相关证明材料、资产总额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等。(私有信息) 第十三条 售电公司 应披露的 运营信息 包括 (一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公开信息) (二) 中长期交易结算曲线、电力市场申报电能量价曲线、5 与代理用户签订的相关合同或协议信息、与发电企业签订的交易合同信息 。(私有信息) 第三节 电力用户 第十四条 电力用户 应披露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企业全称、企业性质、行业分类、用户类别(大用户或一般用户)、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主营业务、所属行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书编号和有效期等。(公众信息) (二)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信息。(公众信息) ( 三 )企业用电用电类别、接入地区、 信用情况 等。(公开信息) (四) 企业用电电压等级、供电方式、自备电源(如有)、最大变压器容量 等。(私有信息) ( 五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包括用电户号、用电户名、结算户号、用电性质以及计量点信息、用户电量信息等。(私有信息) ( 六 )电力用户运营信息中长期交易结算曲线、 批发用户 电力市场申报电能量价曲线。(私有信息) 第四节 电网企业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 应披露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供电区6 域、输配电价格、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核定的输配电线损率等。(公众信息) (二)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信息。(公众信息) ( 三 )市场结算收付费总体情况及市场主体欠费情况。(公开信息) (四) 非市场化用户的总购电量、总售电量, 电网代理非市场用户的购销价差 等。(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披露的市场信息 包括 (一)电网基本情况,包括电网主要网络通道的示意图、各类型发电机组装机总体情况,发用电负荷总体情况等。(公开信息) (二)电网设备信息,包括线路、变电站等输变电设备规划、投产、退出和检修情况。(公开信息) (三)采用节点电价的现货地区,应披露用于市场出清的电力系统市场模型及相应边界条件,包括网架拓扑结构、运行约束限制参数、辅助服务需求等。( 依申请披露信息 ) 第五节 市场运营机构 第十七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披露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机构全称、机构性质、联系方式、办公地址、网站网址、组织机构、业务流程、服务指南等。 (公众信息) (二)企业机构工商注册时间、股权结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 (公众信息) 7 第十八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披露的规则、报告信息包括 (一)电力市场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公众信息) (二)电力市场规则类信息,包括交易规则、现货交易相关收费标准,制定、修订市场规则的过程中涉及的解释性文档,对市场主体问询的答复等。(公众信息) (三)政府定价类信息,输配电价、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及其他市场相关收费标准等。(公众信息) ( 四 )公告类信息,包括 电力交易机构财务审计报告 、市场信息披露报告等定期报告、违规行为通报、市场干预情况、第三方校验报告等。(公开信息) ( 五 )信用评价类信息,包括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电力用户拖欠电费情况、售电公司违约情况等。(公开信息) ( 六 )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公众信息) 第十九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披露的市场信息包括 (一)交易公告,包括交易品种、交易主体、交易规模、交易方式、 交易准入条件 、交易时 间安排、交易开始时间及终止时间、 交易参数、交易约束信息 、 交易其他准备信息等。(公开信息) (二)交易品种及适用范围、交易机制及操作说明。(公开信息) (三) 交易计划及其实际执行情况等 。(公开信息) 8 (四)市场主体申报信息和交易结果,包括参与交易的主体数量、交易总申报电量、成交的主体数量、 安全校核意见、最终成交电量 。(公开信息) (五)市场边界信息,包括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输电通道可用容量,必开必停机组组合,非市场机组出力曲线、抽蓄电站的蓄水水位等。(公开信息) (六)市场参数信息,包括市场出清模块运行参数、约束松弛惩罚因子、节点分配因子及其确定方法等。(公开信息) (七)预测信息,包括系统负荷预测、可再生能源出力预测,水电入库、出库、区间来水流量(非龙头电站)预测及发电计划等,任何预测类信息都应在实际运行后一天内发布对应的实际值。(公开信息) (八)运行信息,包括实际负荷、系统备用信息,重要通道实际输电情况、实际运行网络断面约束情况及其影子价格情况、联络线潮流,发电机组检修计划执行情况、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执行情况等。(公开信息) (九)市场干预情况原始日志,包括干 预时间、负责人、干预操作。(公开信息) 第二十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披露的现货出清信息包括 (一)市场出清类信息,包括出清电价(节点电价市场应披露所有节点的节点电价以及节点电价的各个分量)、出清电量、调频容量价格和调频里程价格,备用需求总量、备用价格 等。9 (公开信息) 各市场主体的中长期交易结算曲线。(私有信息) 各市场主体日清算单、月结算单、电费结算依据。(私有信息) (二)结算类信息,包括每个交易时段的结算明细,辅助服务费用,不平衡资金明细及每项不平衡资金的分摊方式等。(公开信息) 第六节 依申请披露信息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披露信息纳入特定管理流程,由申请人发起申请,经 第一责任单位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签署保密协议后获取相关信息 。 (一)申请人条件申请人应为参与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 (二)申请表申请人需书面向审核 单位 提供申请表,至少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申 请信息内容、申请信息必要性说明、联系方式等信息 ; (三)保密协议任何被授权获取依申请披露信息的申请人均须签订保密;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披露信息相关流程 (一)申请审核 单位 在收到申请的 10个工作日内,应联系申请人签署保密协议并披露相关信息。如申 请审核 单位 认定申请不通过或披露信息范围需要调整,申请审核 单位 应 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供解释说明,申请人如对此有异议进入争议调解流10 程。 (二)如果申请审核 单位 不能在上述 10个工作日内合理准备并披露相关信息,申请审核 单位 必须向申请人说明延期披露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纳入延期流程的依申请披露信息披露申请应在信息披露平台上进行专栏披露,披露内容包括申请人、申请时间和当前审核状态。 第七节 扩增信息披露范围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可申请扩增市场信息披露范围 (一)扩增信息披露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详细描述所要求的信息,说明申请扩增信息的目的,说明所需信息的时间跨度,申请人的联络信息。 (二)扩增信息披露申请将发送至电力交易中心指定的信息联系人,电力交易中心网站上应公开信息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三)信息联系人应在收到扩增信息披露申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所有受影响的主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形成对该申请的初步意见,分为同意披露和无法达成一致、进入争议调解程序两种选项。 (四)信息联系人应跟踪所有的正式信息披露申请,并每月向市场管理委员会出具报告,说明每项申请的 性质和对该项申请的响应情况。 (五)任何正式的市场信息披露范围扩增申请都应通过信息披露平台上专栏公示,公示最晚应在初步意见形成后 3 个工11 作日内发布,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主体、申请时间、要求披露的内容、审核结果(是否扩增)以及原因。 第八节 其他 第二十四条 经电力用户许可后,市场运营机构应允许售电公司可以访问电力用户历史用电曲线等私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市场成员发现披露信息有误或需要变更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勘误或变更。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应采用可导出的、常规文件格式的文档 或 数据接口等易于使用的形式。 第二十七条 如果各电力市场已编制完成争议调解规则,采用相应规则。未形成争议调解规则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市场管理委员会形成专家组协调。争议协调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申请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按季度向市场主体出具信息披露报告,内容应至少涵盖市场透明度、重点违规情况、市场干预情况三个方面。 第四章 信息保密和封存 第 二十九 条 任何市场成员不得未经授权向他人披露涉密信息。 能源 监管机构、 有关政府 主管部门获取相关信息不受本办法限制。市场成员的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可能 影响市场交易的言论。 第三十条 市场成员对涉密信息的信息系统与其他办公系12 统采取隔离措施,接触涉密信息的关键岗位的办公场所与其他部门隔离,严禁未经授权人员访问涉密信息。 第三十 一 条 任何未向所有市场主体披露且会对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任何市场成员不得违规获取或泄露未经授权披露的内幕信息。 第三十 二 条 市场成员应建立健全涉密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定期对公司员工等进行保密培训,明确保密责任。若市场成员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导致任何费用或损害赔偿,由该市场成员进行赔付。 第三十 三 条 信息封存是指对关键市场信息的记录留存,用于市场竞争有效性验证。 任何有助于还原运行日(指执行日前电力市场交易计划,保证实时电力平衡的自然日)当日情况的关键数据应记录封存。具体封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当日市场出清模型信息; (二)市场申报价信息; (三)市场边界信息,包括外来电曲线、检修停运类信息、预测信息等; (四)市场干预行为,包括修改计划机组出力、修改外来电出力、修改市场出清参数、修改预设约束条件、调整检修计划、调整既有出清结果等,应涵盖人工干预时间、干预人员、干预方式、干预原因、受影响主体以及影响 强度等信息; (五)市场结算数据、计量数据; 13 (六)实时运行数据。 第三十 四 条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市场干预记录管理机制,明确记录保存方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更改已封存信息。 第三十 五 条 封存的市场数据应以易于访问的形式存档,并且存储系统应满足访问、数据处理和安全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 六 条 如无特殊规定,市场信息的封存期限为五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 七 条 能源监管机构对市场成员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电力市场成员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电力市场成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 八 条 市场主体对披露的市场信息有异议或疑问,可向能源监管机构提出,由能源监管机构责令信息披露主体予以解释及配合,不予配合的由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处理。 第 三十九 条 对未按要求及时披露、变更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市场成员,能源监管机构可要求其出具书面解释,并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公开通报。市场成员一年之内出现上述情形两次以上的,由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处理,相关情况记入市场成员信用记录 ,严重者取 消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 第四十条 市场成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能源监管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约谈、监管通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14 出具监管意见、监管处罚等监管措施。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市场成员,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 一 条 本办法由 国家能源局 负责 解释。 第四十 二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三 年。 15 附件 电力 市场 信息 披露基本内容 一 、 公众信息 信息 编号 信息类型 发布 时间 颗粒度 提供方 1.1 制定的市场规则(细则)、流程或标准 相关文件制定后 - 电力交易机构 1.2 市场主体注册流 程 市场启动前 包括注册申请表范 本 电力交易机构 1.3 市场成员企业基 本信息 市场启动前(及时 更新) 企业全称、企业性 质、信用代码等 市场成员 1.4 市场主体注册、注销或变更类别的详细信息 发生时 - 市场主体 1.5 关联企业信息 市场启动前 电网企业的关联企业,市场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 市场成员 1.6 市场主体费用组 成 市场启动前 包括费用说明及核 定方式 电力交易机构 1.7 政府定价类信息 市场启动前(及时 更新) 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及其他市场相关收费标准 电网企业 1.8 电网运行方式编制流程标准 市场启动前 - 电网企业 1.9 争议解决流程 市场启动前 - 电力交易机构 1.10 市场力检测 市场启动前 - 电力交易机构 1.11 外来 /外送电预测及其在连接点电量的分配方法 市场启动前 电网企业 1.12 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需求计算方法及采购流程 市场启动前 - 电网企业 1.13 负荷预测方法和 流程 市场启动前 - 电网企业 1.14 第三方校验报告 正式运行前 - 市场运营机构 1.15 市场信息披露报 告 每季度 涵盖市场透明度、重点违规情况、市场干预情况 市场运营机构 16 信息 编号 信息类型 发布 时间 颗粒度 提供方 1.16 数据通信格式流 程细则 市场启动前 - 电力交易机构 二 、公 开 信息 (一)基本信息 信息 编号 信息类型 发布 时间 颗粒度 提供方 2.1 申请扩增信息披露的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场启动前 - 市场成员 2.2 纳入延迟流程的依 申请披露信息 滚动更新 申请人、申请时间、已等待时间和当前审核状态等 电力交易机构 2.3 市场信息披露范围 扩增申请 初步意见形成后 3个工作日内,滚动更新 申请主体、申请时间、要求披露的内容、审核结果(是否扩增)等 市场成员 2.4 市场日历 正式运行后每年 发布 年、月、日交易安 排 电力交易机构 2.5 日前负荷预测(总负 荷、分区负荷) 运行日日前发布, 至少留存一周 每个交易时间单元 市场运营机构 2.6 周前负荷预测(总负 荷、分区负荷) 滚动预测未来 1到 8 周负荷 每个交易时间单元 市场运营机构 2.7 年度负荷预测(总负 荷、分区负荷) 每年发布来年预测,至少留存 10年 每月 市场运营机构 2.8 预测供需差额(总差 额、分区差额) 日前、月前、年前 相应时间颗粒度 市场运营机构 2.9 各发电单元的发电能力(包括投产、关停计划) 每年发布未来三到十年的数据 每年 发电企业 2.10 发电设备检修情况 每年发布次年信 息并实时更新 每年,及时更新 发电企业 2.11 径流式水电和新能源预测及实际出力 日前,实时运行结 束后尽快发布 每个交易时间单元 发电企业 17 信息 编号 信息类型 发布 时间 颗粒度 提供方 2.12 发电出力预测(总出力、分区出力、非市场机组出力) 日前 每个交易时间单元 发电企业 2.13 新能源出力预测(分 电源类型) 日前 每个交易时间单元 发电企业 2.14 新能源实时出力(分 电源类型) 实时运行结束后 尽快发布 每个交易时间单元 发电企业 2.15 水电入库、区间来水流量(非龙头电站)预测 日前 每个交易时间单元 发电企业 2.16 水电 3日内发电计划及出库流量预测 每日公布三日后 数据 每个交易时间单元 发电企业 2.17 实际负荷 实时运行结束后尽快发布,至少留存两年 每个交易时间单元 电网企业 2.18 实际发电出力(总出力、分区出力、 计划机组 出力 ) 实时运行结束后尽快发布,至少留存两年 每个交易时间单元 电网企业 2.19 机组非停信息(起始时间,终止时间,停机容量) 尽快发布 每个交易时间单元 发电企业 2.20 大型电力用户计划检修信息(起始时间,终止时间,停机容量) 尽快发布 每个交易时间单元 电力用户 2.21 重要输电线路年度规划及其对输电容量的影响报告 每年滚动发布未来三到十年的数据 每年 电网企业 2.22 电网设备检修计划及其对输电容量的影响报告 每年发布次年计划(每日更新) 每天 电网企业 2.23 年前系统间联络线输电能力预测(考虑所有已知影响) 每年发布次年预测 每年 电网企业 2.24 月前系统间联络线输电能力预测(考虑所有已知影响) 次月至未来 12 月滚动更新 每周(分峰谷平段) 电网企业 18 信息 编号 信息类型 发布 时间 颗粒度 提供方 2.25 周前系统间联络线输电能力预测(考虑所有已知影响) 每周发布下一周预测 每个交易时间单元 电网企业 2.26 日前系统间联络线输电曲线预测(考虑所有已知影响) 日前 每个交易时间单元 电网企业 2.27 日内系统间联络线输电曲线预测(考虑所有已知影响) 连续更新 每个交易时间单元 电网企业 2.28 系统间联络线输电量、价格及阻塞盈余 每月 每个交易时间单元 电网企业 / 市场运营机构 2.29 重要线路实际停运及其影响的发用电设备(包括计划检修与非停) 计划检修在每年发布次年情况(及时更新);非停在停运后尽快发布 每个交易时间单元 电网企业 2.30 重要线路与变压器平均潮流与热稳定极限值(可视化) 每周发布上一周数据 每小时 电网企业 2.31 市场 运营机构 采取的任何对市场交易产生影响的操作(市场干预情况) 潮流及操作应在实时运行后尽快发布,其他信息可在运行次日发布 每个交易时间单元 电网企业 2.32 年度电网运行方式 每年发布次年 每年 电网企业 2.33 月度电网运行方式 每月发布次月 每月 电网企业 2.34 必开机组名单及必 开原因 必开机组确定后 每天 市场运营机构 2.35 市场出清电量、节点 /分区电价 出清后尽快发布 节点电价市场应披露所有节点的节点电价以及节点电价的各个分量 市场运营机构 2.36 调频容量价格和调 频里程价格 出清后尽快发布 每个交易时间单元 市场运营机构 2.37 备用需求总量、备用 价格 出清后尽快发布 每个交易时间单元 市场运营机构 2.38 不平衡资金明细 根据结算规则确 定 - 电网企业 /电力交易机构 2.39 非市场化用户的总购电量、总售电量 出清后尽快发布 每个交易时间单元 市场运营机构 2.40 电网代理的非市场 用户的购销价差 随不平衡资金一 起发布 每个交易时间单元 市场运营机构 19 信息 编号 信息类型 发布 时间 颗粒度 提供方 2.41 市场交易情况 交易完成后公布 交易规则允许的交 易颗粒度 市场运营机构 2.42 争议解决结果 争议解决后 - 电力交易机构 (二)采用区域电价 市场增加披露的信息 信息 编号 信息类型 发布 时间 颗粒度 提供方 2.43 系统间联络线输电 容量分配结果 每次 容量分配后 每 个 交易 时间单元 市场运营机构 2.44 系统间联络线 输电容量预留 每次 容量分配后 每 个 交易 时间单元 市场运营机构 2.45 平衡市场交易电量 、价格 市场 出清后 每 个 交易 时间单元 市场运营机构 2.46 再调度 费用 及明细 每季度更新 季度 市场运营机构 (三)采用 节点电价市场增加披露的信息 信息 编号 信息 名称 发布 时间 颗粒度 提供方 2.47 确定节点分配因子 的方法 市场启动前 - 市场运营机构 2.48 日前 、 实时 市场出清的 网络约束情况 实时 运行结束后尽快 发布 每 个 交易 时间单元 市场运营机构 2.49 总计算网损 出清后 尽快发布 每个交易 时间单元 市场运营机构
展开阅读全文

最新标签

网站客服QQ:123120571
环境100文库手机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