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HJ 1123—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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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123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footwear manufacturing industry (发布 稿 )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 2 0 2 0 - 03- 27 发布 2 0 2 0 - 03- 27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HJ 1123 2020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 4 4.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 4.2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 法 14 4.3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16 4.4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18 4.5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20 4.6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21 4.7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21 4.8 合规判定方法 22 5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 24 5.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24 5.2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 法 33 5.3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35 5.4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36 5.5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38 5.6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39 5.7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40 5.8 合规判定方法 40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重点管理 排污单位 ) 42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简化管理 排污单位 ) 42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重点管理 排污单位 ) 50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简化管理 排污单位 ) . 56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推荐性公式 62 附录 F (资料性附录) 废气和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65 HJ 1123 2020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 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 标准的附录 A附录 F 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皮革协会、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03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03 月 27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HJ 1123 2020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 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鞋工业排污单位在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核确定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制鞋工业排污单位中, 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 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 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 废水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制鞋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2)执行。 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后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9340 鞋和箱包用胶粘剂 GB 27632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皮革制 品和 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1123 2020 2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 规范 锅炉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 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AQ/T 4274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8〕 22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5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 39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关于执 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 14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 9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 1996〕 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 2008〕 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 2016〕 1087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HJ 1123 2020 3 3.1 制鞋业 footwear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纺织面料鞋、皮鞋、塑料鞋、橡胶鞋及其他各种鞋的生产活动,对应 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 C195。 3.2 制鞋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footwear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采用冷粘工艺、硫化工艺、注塑工艺、模压工艺、线缝工艺等各类生产工艺进行纺织面料鞋、皮鞋、塑料鞋、橡胶鞋及其他各 种 鞋的生产行为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 。 3.3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ke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纳入固定污 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3.4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simplified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3.5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待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 的,从其规定。 3.6 非甲烷总烃 gaseous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NMHC) 指采用规定的检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 浓度 计。 3.7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式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8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 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3.9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3.10 非正常情况 abnormal situation 指开停炉(机)、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状况。 HJ 1123 2020 4 4 重点管理 排污单位 4.1 排污单位 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 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一栏。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 ,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 4.1.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要改正、排污许可 证 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 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备案编号)、 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 重点 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 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 t/a)、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 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在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时,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进行填报。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上填报 “ 行业类别 ” 时,排污单位应 依据 GB/T 4754-2017选择 “制鞋业(国民经济 行业 代码 C195) ”中的 “纺织面料鞋制造(国民经济 行业 代码 C1951)、皮鞋制造(国民经济 行业 代码 C1952)、塑料鞋制造(国民经济 行业 代码 C1953)、橡胶鞋制造(国民经济 行业 代码 C1954)、其他制鞋业(国民经济 行业 代码 C1959) ”。 4.1.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1.3.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填报 “主要产品及产能 ”时,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施、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公用单元中有锅炉的还要根据 HJ 953 填报锅炉的信息。 以下 “4.1.3.24.1.3.6”为必填项, “4.1.3.7”为选填项。 4.1.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生产 工序 、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分为冷粘工艺 单元 、硫化工艺 单元 、注塑工艺 单元 、模压工艺 单元 、线缝工艺 单元 。 主要生产工序包括 鞋料划裁 工序 、帮底制作 工序 、帮底装配 工序 、成鞋整饰及包装 工序 。 主要生产 单元、生产工序 与生产设施参数等填报内容见表 1。 HJ 1123 2020 5 表 1 重点管理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生产 工序 、生产设 施及设施参数表 主要 生产 单元 a 主要生产 工序 主要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单位 冷粘工艺 单元 鞋料划裁工序 合布机 功率 kW 其他 其他 其他 帮底制作工序 丝网印刷机、上胶机、 鞋底生产设备 功率 kW 手工刷胶粘剂 - - 其他 其他 其他 帮底装配工序 上胶机、砂轮机 、成型流水线 功率 kW 手工刷胶粘剂、处理剂 - - 其他 其他 其他 成鞋整饰及包装工序 喷光台 功率 kW 其他 其他 其他 硫化工艺 单元 鞋料划裁工序 合布机 功率 kW 其他 其他 其他 帮底制作工序 上胶机、密炼机、开炼机、硫化机、 挤出 流水线 功率 kW 手工刷胶粘剂 - - 其他 其他 其他 帮底装配工序 上胶机、 成型流水线、 硫化罐 功率 kW 手工刷胶粘剂、处理剂 - - 其他 其他 其他 成鞋整饰及包装工序 喷光台 功率 kW 其他 其他 其他 注塑工艺 单元 鞋料划裁工序 合布机 功率 kW 其他 其他 其他 帮底制作工序 上胶机、鞋底生产设备 功率 kW 手工刷胶粘剂 - - 其他 其他 其他 帮底装配工序 注塑 (射) 机、砂轮机、上胶机、喷枪 功率 kW 手工刷胶粘剂、处理剂 - - 其他 其他 其他 成鞋整饰及包装工序 喷光台 功率 kW 其他 其他 其他 模压工艺 单元 鞋料划裁工序 合布机 功率 kW 其他 其他 其他 帮底制作工序 上胶机 功率 kW 手工刷胶粘剂 - - 其他 其他 其他 帮底装配工序 模压机、砂轮机 功率 kW HJ 1123 2020 6 主要 生产 单元 a 主要生产 工序 主要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单位 其他 其他 其他 成鞋整饰及包装工序 喷光台 功率 kW 其他 其他 其他 线缝工艺 单元 鞋料划裁工序 合布机 功率 kW 其他 其他 其他 帮底制作工序 上胶机、鞋底生产设备 功率 kW 手工刷胶粘剂 - - 其他 其他 其他 帮底装配工序 - - - 其他 其他 其他 成鞋整饰及包装工序 喷光台 功率 kW 其他 其他 其他 公用单元 废水处理系统 絮凝池 处理量 m3/d 沉淀池 处理量 m3/d 生化处理系统 处理量 m3/d 其他 其他 其他 废气处理系统 除尘集尘设备 排气量 m3/h 吸附法处理设备 处理风量 m3/h 低温 等离子体处理设备 处理风量 m3/h 光催化氧化处理设备 处理风量 m3/h 生物法 处理设备 处理风量 m3/h 其他 其他 其他 a排污单位通常采用一种生产 单元 进行生产,需选择对应的 生产 单元 进行填报。如涉及两种及以上 生产 单元 ,需按不同 生产 单元 进行填报。 4.1.3.3 主要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1.3.4 产品 名称 排污单位产品名称分为纺织面料鞋、皮鞋、塑料鞋、橡胶鞋、其他 鞋 。 4.1.3.5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排污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没有设计产能数据的,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 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按自然年实际产量的最大值填报,投运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产量折算产能。 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万双 /年。 HJ 1123 2020 7 4.1.3.6 设计年生产时间 排污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 , 或者按照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中的年生产时 间填写。若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生产时间,则按实际生产时间填 报 。 4.1.3.7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 其他 内容,可填 报 。 4.1.4 主要原辅材料 4.1.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 主要原辅材料应填报原辅材料的名称、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等;胶粘剂和处理剂等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排污单位 应 根据生产情况填 报 。 4.1.4.2 主要原辅材料种类 排污单位 原料名称为必填项,包括面料(天然皮革、人造革、合成革、纺织材料、网布、织带等)、鞋底、塑胶颗粒(片)、聚氨酯原液、合成橡胶、天然橡胶、海绵、 其他。 辅料名称必填项,包括胶粘剂、处理剂、清洁剂、油墨、各类助剂、废水及废气污染治理过程中 使用 的材料、其他。 4.1.4.3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排污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年使用量。 设计年使用量计量单位为 m2/a、 t/a,其他 。 4.1.4.4 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胶粘剂、处理剂等主要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可参照相关检测报告填报。 4.1.4.5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填报。 4.1.5 产排污节点、主要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1.5.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 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填报对应的产排污环节名称、主要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废水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填报对应的废水类别、主要污染物项目、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4.1.5.2 废气 排污单位 大气 主要污染物项目 应 依据 GB 14554、 GB 16297、 GB 27632、 GB 31572、HJ 1123 2020 8 GB 37822 等 确定, 主要 包括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 等 , 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废气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 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 从其规定 。 排污单位废气主要 产污环节、主要污染物项目、主要排放形式、污染 治理 设施名称及工艺、排放口及类型填报内容见表 2。 HJ 1123 2020 9 表 2 重点 管理 排污单位 废气 主要 产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 污染治理设施 一览表 生产 单元 a 产品名称 生产 工序 主要 生产设施 主要 产污环节 b 主要污染物项目 c 主要排放形式 污染治理设施及工艺 排放口类型 d 排放标准 e 冷粘工艺单元 纺织面料鞋 皮鞋 塑料鞋 其他鞋 鞋料划裁工序 合布机、其他 合布环节废气 苯、甲苯、二甲苯、 挥发性有机物 有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低温等离子体法 光催化氧化法 吸附法 生物法 其他 一般排放口 GB 16297 GB 37822 无组织 / 帮底制作工序 丝网印刷机、上胶机、 其他 丝网印刷环节废气 刷胶粘剂环节废气 苯、甲苯、二甲苯、 挥发性有机物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无组织 / 帮底装配工序 砂轮机、其他 帮底起毛环节废气 颗粒物 有组织 袋式除尘 静电除尘 其他 一般排放口 无组织 / 上胶机、 成型流水线、其他 刷胶粘剂刷处理剂环节废气 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 有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低温等离子体法 光催化氧化法 吸附法 生物法 其他 主要排放口 f 成鞋整饰及包装工序 喷光台、其他 喷光环节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无组织 / 硫化工艺单元 橡胶鞋 其他鞋 鞋料划裁工序 合布机、其他 合布环节废气 苯、甲苯、二甲苯、 挥发性有机物 有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低温等离子体法 光催化氧化法 吸附法 生物法 其他 一般排放口 GB 16297 GB 37822 无组织 / 帮底制作工序 上胶机、其他 刷胶粘剂环节废气 苯、甲苯、二甲苯、 挥发性有机物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无组织 / 密炼机、开炼机、硫化 鞋底生产环节废气 颗粒物 有组织 袋式除尘 一般排放 口 GB 27632 HJ 1123 2020 10 生产 单元 a 产品名称 生产 工序 主要 生产设施 主要 产污环节 b 主要污染物项目 c 主要排放形式 污染治理设施及工艺 排放口类型 d 排放标准 e 机、 挤出流水线 、其他 无组织 静电除尘 其他 / 挥发性 有机物 有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低温等离子体法 光催化氧化法 吸附法 生物法 其他 一般排放口 无组织 / 帮底装配工序 硫化罐 硫化环节废气 挥发性 有机物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无组织 / 砂轮机、其他 帮底起毛环节废气 颗粒物 有组织 袋式除尘 静电除尘 其他 一般排放口 GB 16297 GB 37822 无组织 / 上胶机、 成型流水线、其他 刷胶粘 剂处理剂环节废气 苯 、甲苯、二甲苯 、挥发性有机物 有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低温等离子体法 光催化氧化法 吸附法 生物法 其他 主要排放口 f 成鞋整饰及包装工序 喷光台、其他 喷光环节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无组织 / 注塑 工艺单元 纺织面料鞋 皮鞋 塑料鞋 其他鞋 鞋料划裁工序 合布机、其他 合布环节废气 苯、甲苯、二甲苯、 挥发性有机物 有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低温等离子体法 光催化氧化法 吸附法 生物法 其他 一般排放口 GB 16297 GB 37822 无组织 / 帮底制作工序 上胶机、其他 刷胶粘剂环节废气 苯、甲苯、二甲苯、 挥发性有机物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无组织 / 帮底装配工序 注塑 (射) 机、砂轮机、 原料搅拌环节废气 颗粒物 有组织 袋式除尘 一般排放口 HJ 1123 2020 11 生产 单元 a 产品名称 生产 工序 主要 生产设施 主要 产污环节 b 主要污染物项目 c 主要排放形式 污染治理设施及工艺 排放口类型 d 排放标准 e 其他 帮底起毛环节废气 无组织 静电除尘 其他 / 注塑 (射) 机、上胶机、鞋底生产设备、其他 合成树脂 注塑 环节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 有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低温等离子体法 光催化氧化法 吸附法 生物法 其他 一般排放口 GB 31572 橡胶注射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 GB 27632 刷胶粘剂环节废气 苯、甲苯、二甲苯、 挥发性有机物 主要排放口 f GB 16297 GB 37822 成鞋整饰及包装工序 喷光台、其他 喷光环节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无组织 / 模压工艺单元 纺织面料鞋 皮鞋 塑料鞋 其他鞋 鞋料划裁工序 合布机、其他 合布环节废气 苯、甲苯、二甲苯、 挥发性有机物 有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低温等离子体法 光催化氧化法 吸附法 生物法 其他 一般排放口 GB 16297 GB 37822 无组织 / 帮底制作工序 上胶机、其他 刷胶粘剂环节废气 苯、甲苯、二甲苯、 挥发性有机物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无组织 / 帮底装配工序 砂轮机、其他 帮底起毛环节废气 颗粒物 有组织 袋式除尘 静电除尘 其他 一般排放口 无组织 / 模压机、其他 模压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 有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低温等离子体法 光催化氧化法 吸附法 生物法 其他 一般排放口 GB 27632 刷胶粘剂环节废气 苯、甲苯、二甲苯、 挥发性有机物 主要排放口 f GB 16297 GB 37822 成鞋整饰及包装工序 喷光台、其他 喷光环节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无组织 / HJ 1123 2020 12 生产 单元 a 产品名称 生产 工序 主要 生产设施 主要 产污环节 b 主要污染物项目 c 主要排放形式 污染治理设施及工艺 排放口类型 d 排放标准 e 线缝工艺单元 纺织面料鞋 皮鞋 塑料鞋 其他鞋 鞋料划裁工序 合布机、其他 合布环节废气 苯、甲苯、二甲苯、 挥发性有机物 有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低温等离子体法 光催化氧化法 吸附法 生物法 其他 一般排放口 GB 16297 GB 37822 无组织 / 帮底制作工序 上胶机、其他 刷胶粘剂环节废气 苯、甲苯、二甲苯、 挥发性有机物 有组织 一般排放口 无组织 / 帮底装配工序 / / / / / 成鞋整饰及包装工序 喷光台、其他 喷光环节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 有组织 集气设施或密闭车间 低温等离子体法 光催化氧化法 吸附法 生物法 其他 一般排放口 无组织 / 公用单元 - 污水处理 - 污水处理 臭气浓度 无组织 - - GB 14554 a排污单位 通常采用一种生产 单元进行生产,需选择对应的单元进行填报。如涉及两种及以上单元,需按不同单元进行填报。 b鞋底生产环节的废气,橡胶鞋底参照硫化工艺单元鞋底生产环节和硫化环节废气要求执行,合成树脂鞋底参照注塑工艺单元合成树脂注塑环节废气要求执行,使用胶粘剂(及处理剂)的复合鞋底还需参照刷胶粘剂处理剂环节废气要求执行。 c以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d如果排污单位只有帮底装配 工序 对应的排放口,或者其他 工序 的废气与帮底装配 工序 废气经同一排放口 合并 排放,则一条生产线只涉及一个废气排放口; 如果其他 工序 废气未与帮底装配 工序 经同一排放口 合并 排放,则一条生产线涉及多个排放口;存在多条生产线共用一个排放口的情况 。 e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合并排放的排放口,污染物浓度限值从严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f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帮底装配单元 涉及 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的 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均为一般排放口。 如主要排放口与一般排放口合并,则视为主要排放口。 HJ 1123 2020 13 4.1.5.3 废水 a) 废水类别、主要污染物项目、主要排放方式及 污染治理设施 排污单位主要水污染物项目 应 依据 GB 8978、 GB 27632 确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排放方式分为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不外排三种方式。 b)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厂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厂内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厂内综合废水处理设施;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 城镇 污水处理 设施 ;直接进入江、河、湖、库 、海 等水环境;其他。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报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报。排放规律 类别参见 HJ 521。 排污单位废水类别、 主要 产污环节、主要污染物项目、污染治理设施及工艺、排放去向及排放口类型等填报内容参见表 3。 表 3 重点 管理 排污单位 废水 主要 产 污 环节、污染物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 废水类别 主要产污环节 主要污染物项目 污染治理设施及工艺 排放去向 排放口 类型 执行标准 a 污染治理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全厂废水(含生产废水、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 成鞋整饰及包装工序 喷光 pH 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 、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 、总磷、 石油类 b、总锌 b 一级处理(过滤、沉淀、气浮、其他),二级处理( A/O、SBR、氧化沟、生物转盘、生物接触氧化、流化床、其他) 是 □ 否 □ 如采用不属于 “附录 F废气和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不外排 - - 城镇 污水处理 设施、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c - - 厂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厂内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厂内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直接进入江、河、湖、库、海等水环境; 其他 一般排放口 GB 8978 (如 全厂废水中含硫化工艺单元废水,执行 GB 27632) a地方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 b仅 适 用于全厂废水 中 含硫化工艺单元废水 的 情况。 c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 和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 4.1.5.4 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排污单位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或根据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排污单位无现有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HJ 1123 2020 14 4.1.5.5 可行技术 排污单位 废气和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可参考 “附录 F”填报。 4.1.5.6 排放口规范化设置 根据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和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地方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4.1.5.7 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如表 2 所示。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帮底装配单元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如表 3 所示。 4.1.6 图件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生产单元)、厂区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 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生产工艺流程和产排污节点等内容。厂区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危险废物 贮 存仓库等,并注明废气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生产单元。雨水和污水管网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4.1.7 其它要求 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 污染治理设施 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 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改正规定 ”一栏,提出改正方案。 4.2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4.2.1 污染物排放口 4.2.1.1 废气排放口 排污单位 废气排放口应 根据排放口编号、污染物种类 填报 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名称及限值、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及排污单位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 要求等 。 4.2.1.2 废水排放口 排污单位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HJ 1123 2020 15 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废水向海洋排放的,还应说明是岸边排放还是深海排放。深海排放的,还应说明排污口的深度、与岸线直线距离。 4.2.2 许可排放限值 4.2.2.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 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 量 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生产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 等),可以 依法 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 有组织 排放的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以厂界监测点 为单位 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有组织排放的废气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以及无组织排放的废气原则上不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 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不 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 公共 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排污单位 承诺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 应在排污许可证中 载明 。 4.2.2.2 许可排放浓度 a) 废气 排污单位 应 依据 GB 14554、 GB 16297、 GB 27632、 GB 31572、 GB 37822 等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 大气污染物项目的 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有组织许可排放浓度的 大气 污染物项目 主要 包括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 ,无 组织 许可 排放浓度的 大气 污 染物项目主要 包括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臭气浓度等 。 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等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 应在混合前分别对废气进行监测;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中最严格限值。 b) 废水 排污单位 应 依据 GB 8978、 GB 27632 确定 水污染物项目的 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许可排放浓度 的水 污染物 项目主要包括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 等 。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 按照国务院 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应按照规定的行政区域范围、时间,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特别排放 限值。 HJ 1123 2020 16 4.2.2.3 许可排放量 本标准对 有组织排放 废气主要排放口 、 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废气 原则上 不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如有已分解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以及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有许可要求的, 可参考 推荐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公式附录 E。 2015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本标准对废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量。 4.3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4.3.1 一般原则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 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待制鞋工业相关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对于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其具备符合 国家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 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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