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碳汇碳普惠方法学(2020年修订版)(编号 2017001-V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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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林 业 碳 汇 碳 普 惠 方 法 学 ( 2 0 2 0 年 修 订 版 )( 编 号 2 0 1 7 0 0 1 -V0 3 )2020 年 4 月目 录引 言 1一 、 范 围 2二 、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2三 、 术 语 和 定 义 2四 、 适 用 条 件 3五 、 减 排 量 普 惠 性 论 述 4六 、 额 外 性 论 述 4七 、 避 免 减 排 量 重 复 申 报 的 措 施 5八 、 核 算 边 界 的 确 定 5九 、 基 准 线 情 景 的 确 定 5十 、 减 排 量 计 算 61、 单 位 面 积 碳 储 量 变 化 量 的 计 算 .62、 单 位 面 积 碳 储 量 变 化 量 基 准 值 .83、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量 的 计 算 .84、 碳 普 惠 减 排 量 的 计 算 .9十 一 、 数 据 来 源 与 监 测 9十 二 、 核 证 报 告 1 4附 录 A. 全 省 重 点 老 区 苏 区 和 民 族 地 区 范 围 .1 5附 录 B. 林 业 碳 汇 碳 普 惠 减 排 量 核 证 报 告 ( 模 板 ) .1 6附 录 C. 碳 普 惠 减 排 量 备 案 申 请 表 ( 模 板 ) .2 0附 录 D. 单 位 面 积 碳 储 量 变 化 量 基 准 值 .2 2附 录 E. 减 排 量 备 案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2 31引 言为 进 一 步 推 进 全 社 会 低 碳 行 动 , 探 索 鼓 励 绿 色 低 碳 生 产 生 活 方 式 的 普 惠 性 工作 机 制 , 规 范 省 内 林 业 碳 汇 碳 普 惠 项 目 开 发 设 计 、 碳 汇 计 量 与 监 测 等 工 作 , 确 保林 业 碳 汇 碳 普 惠 项 目 所 产 生 的 碳 普 惠 核 证 减 排 量 ( PHCER) 达 到 可 测 量 、 可 报告 、 可 核 查 的 要 求 , 推 动 林 业 碳 汇 碳 普 惠 项 目 的 自 愿 减 排 交 易 , 特 编 制 广 东 省林 业 碳 汇 碳 普 惠 方 法 学 ( 2020年 修 订 版 ) 。本 方 法 学 以 联 合 国 气 候 变 化 框 架 公 约 ( UNFCCC) 下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CDM) ”及 国 家 自 愿 减 排 交 易 机 制 下 的 相 关 方 法 学 模 板 为 基 础 , 在 参 考 和 借 鉴CDM项 目 有 关 方 法 学 工 具 、 方 式 和 程 序 , 森 林 经 营 碳 汇 项 目 方 法 学 和 碳汇 造 林 项 目 方 法 学 , 国 际 自 愿 减 排 市 场 林 业 项 目 相 关 方 法 学 和 要 求 , 结 合 我 省森 林 管 护 实 际 , 经 有 关 领 域 专 家 学 者 及 利 益 相 关 方 反 复 研 讨 后 编 制 而 成 , 以 保 证本 方 法 学 既 符 合 国 内 外 林 业 碳 汇 计 量 通 用 方 法 又 符 合 我 省 实 际 , 具 有 科 学 性 、 合理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2广 东 省 林 业 碳 汇 碳 普 惠 方 法 学( 2 0 2 0 年 修 订 版 )一 、 范 围本 方 法 学 规 定 了 管 护 和 经 营 森 林 过 程 中 实 施 林 业 增 汇 行 为 产 生 的 碳 普 惠 核证 减 排 量 的 核 算 流 程 和 方 法 。二 、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T 26424-2010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技 术 规 程LY/T 2252-2014 碳 汇 造 林 技 术 规 程三 、 术 语 和 定 义二 类 调 查 以 森 林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或 行 政 区 域 为 调 查 总 体 , 查 清 森 林 、 林 木 和林 地 资 源 的 种 类 、 分 布 、 数 量 和 质 量 , 客 观 反 映 调 查 区 域 森 林 经 营 管 理 状 况 , 为编 制 森 林 经 营 方 案 、 开 展 林 业 区 划 规 划 、 指 导 森 林 经 营 管 理 等 需 要 进 行 的 调 查 活动 。 ( 注 引 用 GB/T2 6 4 2 4 -2 0 1 0 , 术 语 与 定 义 3 .1 。 )小 班 内 部 特 征 基 本 一 致 , 与 相 邻 地 段 有 明 显 区 别 , 而 需 要 采 取 相 同 经 营 措施 的 森 林 地 块 或 小 区 。 是 森 林 资 源 规 划 设 计 调 查 、 统 计 和 森 林 经 营 管 理 的 基 本 单位 。 ( 注 引 用 GB/T2 6 4 2 4 -2 0 1 0 , 术 语 与 定 义 3 .3 。 )碳 库 碳 的 储 存 库 , 通 常 包 括 地 上 生 物 量 、 地 下 生 物 量 、 枯 落 物 、 枯 死 木 和3土 壤 有 机 质 碳 库 。 ( 注 改 写 LY/T2 2 5 2 -2 0 1 4 , 术 语 与 定 义 3 .2 。 )林 木 生 物 量 特 定 时 间 , 林 分 中 所 有 乔 木 的 重 量 , 包 括 地 上 生 物 量 和 地 下 生物 量 。 常 用 净 干 重 表 示 。碳 储 量 特 定 时 间 , 碳 库 中 所 储 存 的 碳 总 量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源 向 大 气 中 排 放 二 氧 化 碳 等 温 室 气 体 的 过 程 、 活 动 或 机 制 。四 、 适 用 条 件( 1) 本 方 法 学 适 用 于 碳 普 惠 机 制 下 管 护 和 经 营 森 林 过 程 中 实 施 林 业 增 汇 行为 所 产 生 的 碳 普 惠 减 排 量 的 核 算 。 林 业 增 汇 行 为 可 以 是 加 强 森 林 抚 育 、 减 少 采 伐 、灾 害 防 护 、 可 持 续 经 营 管 理 等 提 高 森 林 碳 汇 水 平 的 措 施 。( 2) 本 方 法 学 仅 适 用 于 ① 已 开 展 碳 普 惠 制 试 点 工 作 地 区 1中 由 广 东 省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确 定 的 生 态发 展 区 域 2;② 全 省 省 定 贫 困 村 。 省 定 贫 困 村 名 单 根 据 广 东 省 有 关 规 定 动 态 更 新 。 省 定贫 困 村 按 广 东 省 有 关 规 定 退 出 后 的 2年 内 保 留 项 目 申 请 资 格 ;③ 全 省 重 点 老 区 苏 区 和 民 族 地 区 ( 见 附 录 A) 。( 3) 项 目 地 块 应 权 属 清 晰 、 无 争 议 , 其 开 展 的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应 符 合 国 家 和地 方 政 府 颁 布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措 施 以 及 相 关 的 技 术 标 准 或 规 程 。( 4) 项 目 地 块 的 经 营 者 应 为 个 人 、 村 集 体 或 企 业 。( 5) 隶 属 同 一 行 政 村 边 界 内 的 分 散 林 地 可 打 包 为 一 个 项 目 申 请 。( 6) 项 目 减 排 量 计 入 期 3为 10 年 , 项 目 计 入 期 满 后 不 得 重 复 申 报 。 对 碳 普惠 制 试 点 地 区 , 减 排 量 产 生 时 间 不 得 早 于 2015年 1月 1日 ; 对 非 碳 普 惠 制 试 点地 区 , 减 排 量 产 生 时 间 不 得 早 于 2019年 1月 1日 。 核 算 周 期 以 整 年 为 计 算 单 位 ,一 个 核 算 周 期 至 少 为 1年 。( 7) 项 目 地 块 应 具 有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森 林 资 源 二 类 调 查 数 据 基 础 。1 含 南 澳 县 。2 参 见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的 通 知 ( 粤 府 〔 2 0 1 2 〕 1 2 0 号 ) 。3 项 目 减 排 量 计 入 期 内 , 不 得 对 项 目 边 界 内 的 林 木 实 施 大 规 模 采 伐 。4( 8) 本 方 法 学 不 适 用 于 竹 林 和 灌 木 林 , 以 及 以 生 产 薪 炭 等 生 物 质 燃 料 为 目的 的 林 地 。( 9) 村 集 体 作 为 申 请 主 体 时 , 减 排 量 收 益 分 配 应 按 下 列 情 况 进 行 确 定 , 以保 障 林 地 实 际 管 护 和 经 营 者 的 权 利 ① 若 项 目 林 地 为 村 集 体 统 一 经 营 管 理 、 且 涉 及 多 个 村 民 小 组 的 , 所 有 村 民小 组 应 与 项 目 申 请 主 体 签 订 委 托 协 议 , 明 确 减 排 量 权 属 、 权 利 及 义 务 关 系 。② 若 全 部 或 部 分 项 目 林 地 经 营 权 承 包 到 户 ( 如 自 留 山 、 责 任 山 ) 或 以 其 他合 法 方 式 发 生 流 转 的 , 申 请 主 体 有 义 务 告 知 相 关 承 包 方 、 租 赁 方 关 于 项 目 开 发 的事 宜 , 提 前 确 定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并 签 订 协 议 。③ 收 益 分 配 方 法 参 照 广 东 省 省 级 生 态 公 益 林 补 偿 效 益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粤 财 农 〔 2014〕 159号 ) 。( 10) 企 业 作 为 申 请 主 体 时 , 若 项 目 林 地 权 属 涉 及 贫 困 村 集 体 或 个 人 的 , 双方 应 协 商 明 确 项 目 减 排 量 收 益 按 一 定 比 例 返 还 至 相 应 的 贫 困 村 集 体 或 个 人 。五 、 减 排 量 普 惠 性 论 述林 业 碳 汇 碳 普 惠 项 目 具 有 广 泛 的 公 众 基 础 , 其 惠 及 对 象 是 对 项 目 林 地 具 有 实际 经 营 管 理 权 的 个 人 、 村 集 体 或 企 业 , 即 林 业 增 汇 行 为 的 实 施 者 。减 排 量 收 益 的 所 有 权 和 支 配 权 为 个 人 、 村 集 体 或 企 业 所 有 。 对 于 村 集 体 持 有森 林 、 林 木 、 林 地 权 属 登 记 证 明 , 但 林 地 实 际 已 承 包 到 户 或 以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发 生经 营 权 流 转 的 , 村 集 体 应 在 与 相 关 承 包 方 、 租 赁 方 达 成 协 议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申 报 ,并 确 定 收 益 分 配 方 法 , 以 保 障 林 地 实 际 管 护 和 经 营 者 的 收 益 权 利 。 对 于 企 业 申 报林 地 涉 及 贫 困 村 集 体 的 , 减 排 量 收 益 也 应 按 一 定 比 例 对 贫 困 村 集 体 进 行 补 助 , 以体 现 项 目 的 扶 贫 公 益 性 。六 、 额 外 性 论 述林 业 碳 汇 碳 普 惠 项 目 作 为 现 有 生 态 补 偿 机 制 的 有 益 补 充 , 可 为 项 目 申 请 者 带来 短 期 稳 定 收 益 , 解 决 了 林 业 生 产 周 期 长 、 收 益 慢 的 问 题 , 有 助 于 缓 解 山 区 贫 困 ,5为 新 时 期 农 村 精 准 扶 贫 提 供 助 力 , 发 挥 了 社 会 效 益 。本 方 法 学 采 用 项 目 所 在 地 市 林 地 平 均 固 碳 水 平 作 为 基 准 线 情 景 , 只 有 通 过 经营 管 护 措 施 , 提 升 森 林 生 态 质 量 , 使 森 林 固 碳 水 平 优 于 平 均 水 平 、 碳 汇 效 益 更 显著 的 的 项 目 林 地 才 能 产 生 碳 普 惠 核 证 减 排 量 。 项 目 林 地 不 仅 具 有 碳 汇 功 能 , 同 时在 生 物 多 样 性 保 护 、 涵 养 水 源 、 保 持 水 土 、 净 化 空 气 、 保 育 土 壤 、 森 林 游 憩 等 方面 提 供 了 诸 多 保 障 人 居 环 境 的 生 态 服 务 功 能 。基 于 项 目 所 发 挥 的 社 会 效 益 与 生 态 效 益 , 林 业 碳 汇 碳 普 惠 项 目 具 备 额 外 性 。七 、 避 免 减 排 量 重 复 申 报 的 措 施每 次 申 请 减 排 量 备 案 时 , 申 请 者 应 向 地 方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由 第 三 方 出 具 的 林业 碳 汇 碳 普 惠 减 排 量 核 证 报 告 ( 见 附 录 B) 以 及 由 地 方 林 业 部 门 盖 章 确 认 的 碳普 惠 减 排 量 备 案 申 请 表 ( 见 附 录 C) , 核 证 报 告 及 减 排 量 备 案 申 请 表 中 应 详 尽列 举 项 目 地 块 的 权 属 登 记 证 明 信 息 。 同 一 地 块 不 得 重 复 申 报 新 项 目 。八 、 核 算 边 界 的 确 定项 目 核 算 的 地 理 边 界 指 拥 有 森 林 、 林 木 、 林 地 所 有 权 或 使 用 权 的 碳 普 惠 申 请者 实 施 林 业 碳 汇 碳 普 惠 项 目 活 动 的 地 理 范 围 , 以 小 班 为 基 本 单 位 。申 请 者 须 提 供 由 县 ( 含 县 )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核 发 的 项 目 地 块 的 森 林 、 林 木 、林 地 所 有 权 或 使 用 权 的 权 属 登 记 证 明 。本 方 法 学 对 于 核 算 边 界 内 碳 库 的 选 择 只 考 虑 林 木 生 物 量 , 包 括 林 木 地 上 、 地下 生 物 量 。本 方 法 学 仅 考 虑 核 算 边 界 内 由 森 林 火 灾 引 起 生 物 质 燃 烧 造 成 的 非 二 氧 化 碳温 室 气 体 排 放 , 包 括 CH4和 N2O。九 、 基 准 线 情 景 的 确 定为 衡 量 项 目 林 业 增 汇 行 为 所 产 生 的 效 果 , 本 方 法 学 依 据 项 目 所 在 地 市 林 地 平6均 固 碳 水 平 作 为 基 准 线 情 景 。 基 准 线 情 景 可 反 映 项 目 所 在 地 市 森 林 管 护 和 经 营 的普 遍 现 状 , 只 有 高 于 基 准 固 碳 水 平 的 项 目 林 地 才 能 产 生 碳 普 惠 核 证 减 排 量 。十 、 减 排 量 计 算1、 单 位 面 积 碳 储 量 变 化 量 的 计 算( 1) 单 位 面 积 碳 储 量 变 化 量单 位 面 积 碳 储 量 变 化 量 用 于 衡 量 核 算 边 界 内 单 位 面 积 林 地 内 林 木 平 均 每 年固 定 二 氧 化 碳 的 能 力 。 本 方 法 学 采 用 森 林 资 源 二 类 调 查 数 据 计 算 单 位 面 积 碳 储 量变 化 量 。 计 算 流 程 包 括 ① 基 于 森 林 资 源 二 类 调 查 数 据 中 的 活 立 木 蓄 积 量 , 利 用 生 物 量 扩 展 因 子 法换 算 为 生 物 量 ;② 基 于 生 物 量 , 利 用 林 木 生 物 量 碳 含 量 换 算 为 碳 储 量 ;③ 基 于 一 定 林 地 面 积 , 计 算 单 位 面 积 碳 储 量 ;④ 基 于 一 定 时 间 周 期 , 计 算 单 位 面 积 碳 储 量 变 化 量 。( 2) 生 物 量 的 计 算根 据 森 林 资 源 二 类 调 查 小 班 的 优 势 树 种 、 活 立 木 蓄 积 量 等 数 据 , 利 用 生 物 量扩 展 因 子 法 计 算 小 班 各 优 势 树 种 的 林 木 生 物 量 R1 BEF D VB jTREE,jTREE,jTREE,tj,i,TREE,tj,i,TREE,  公 式 1式 中 BTREE,i,j,t第 t年 ,第 i小 班 中 树 种 j的 林 木 生 物 量 , td.m.;i小 班 ;j树 种 ;VTREE,i,j,t第 t年 , 第 i小 班 中 树 种 j的 活 立 木 蓄 积 量 , m3;DTREE,j树 种 j的 基 本 木 材 密 度 , td.m.m-3;BEFTREE,j树 种 j的 生 物 量 扩 展 因 子 , 无 量 纲 ;RTREE,j树 种 j的 根 冠 比 ( 地 下 生 物 量 /地 上 生 物 量 ) , 无 量 纲 。7( 3) 碳 储 量 的 计 算林 木 碳 储 量 是 利 用 林 木 生 物 量 碳 含 量 将 林 木 生 物 量 换 算 为 碳 储 量 , 再 利 用CO2与 C的 分 子 量 ( 44/12) 比 将 碳 储 量 ( tC) 换 算 为 二 氧 化 碳 当 量 ( tCO2-e) jTREE,tj,i,TREE,i jtTREE, CFB1244 C  .公 式 2式 中 CTREE, t第 t年 , 核 算 边 界 内 所 有 林 木 碳 储 量 , tCO2-e;BTREE,i,j,t第 t年 , 第 i小 班 中 树 种 j的 林 木 生 物 量 , td.m.;CFTREE,j树 种 j的 碳 含 量 , tCtd.m.-1。( 4) 单 位 面 积 碳 储 量 的 计 算单 位 面 积 碳 储 量 等 于 某 一 年 核 算 边 界 内 所 有 林 木 碳 储 量 除 以 当 年 核 算 边 界内 项 目 林 地 总 面 积 t tTREE,tTREE, ACc  .公 式 3式 中 cTREE,t第 t年 , 核 算 边 界 内 单 位 面 积 林 木 碳 储 量 , tCO2-eha-1;CTREE,t第 t年 , 核 算 边 界 内 所 有 林 木 碳 储 量 , tCO2-e;At第 t年 , 核 算 边 界 内 项 目 林 地 总 面 积 , ha。 计 算 单 位 面 积 碳 储 量 时 ,以 核 算 小 班 总 面 积 为 准 。( 5) 单 位 面 积 碳 储 量 变 化 量 的 计 算单 位 面 积 碳 储 量 变 化 量 等 于 一 定 时 间 周 期 内 林 地 单 位 面 积 碳 储 量 的 平 均 变化 量 Tc-cΔC12 t TREE,t TREE,AT,  公 式 4式 中 ΔCT,A核 算 边 界 内 林 地 的 单 位 面 积 碳 储 量 变 化 量 , tCO2-eha-1a-1;8cTREE,t1第 t1年 , 核 算 边 界 内 单 位 面 积 林 木 碳 储 量 , tCO2-eha-1;cTREE,t2第 t2年 , 核 算 边 界 内 单 位 面 积 林 木 碳 储 量 , tCO2-eha-1;T核 算 周 期 ( t1~ t2) , 年 。2、 单 位 面 积 碳 储 量 变 化 量 基 准 值本 方 法 学 采 用 各 地 市 森 林 资 源 二 类 调 查 统 计 数 据 , 以 各 地 市 林 地 平 均 单 位 面积 碳 储 量 变 化 量 作 为 基 准 值 , 各 地 市 单 位 面 积 碳 储 量 变 化 量 基 准 值 数 值 见 附 录 D。3、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量 的 计 算( 1)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源 的 选 择本 方 法 学 主 要 考 虑 核 算 边 界 内 由 森 林 火 灾 等 引 起 生 物 质 燃 烧 造 成 的 非 二 氧化 碳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 包 括 CH4和 N2O。 T,FFT,E GHGGHG  公 式 5式 中 GHGE,T核 算 周 期 内 , 项 目 边 界 内 排 放 的 非 二 氧 化 碳 温 室 气 体 总 量 , tCO2-e;GHGFF,T核 算 周 期 内 , 项 目 边 界 内 因 森 林 火 灾 引 起 林 木 地 上 生 物 质 燃 烧造 成 的 非 二 氧 化 碳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总 量 , tCO2-e。( 2) 森 林 火 灾 引 起 的 排 放本 方 法 学 仅 考 虑 林 木 地 上 生 物 质 的 燃 烧 , 不 考 虑 死 有 机 质 燃 烧 。 因 森 林 火 灾引 起 林 木 地 上 生 物 质 燃 烧 产 生 的 排 放 量 由 下 式 计 算   i ONONCHCHitLi,TREE,ti,FF,t,FF ]GWPEF GWP EF COMF b [A0.001GHG2244.公 式 6式 中 GHGFF,t第 t年 , 核 算 边 界 内 因 森 林 火 灾 引 起 林 木 地 上 生 物 质 燃 烧 造 成 的非 二 氧 化 碳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量 , tCO2-ea-1;9AFF,i,t第 t年 , 第 i小 班 发 生 森 林 火 灾 的 面 积 , ha;bTREE,i,tL发 生 火 灾 前 一 年 , 第 i小 班 平 均 单 位 面 积 地 上 生 物 量 , td.m.ha-1。采 用 本 章 第 1( 2) 节 中 林 木 生 物 量 计 算 公 式 获 得 。 如 果 只 是 发 生 地 表 火 , 即 林木 地 上 生 物 量 未 被 燃 烧 , 则 此 值 为 0;COMFi第 i小 班 的 燃 烧 因 子 , 无 量 纲 ;EFCH4第 i 小 班 CH4的 排 放 因 子 , gCH4( kg 燃 烧 的 干 物 质 d.m.) -1, 取固 定 值 4.7;EFN2O第 i小 班 N2O的 排 放 因 子 , gN2O( kg 燃 烧 的 干 物 质 d.m.) -1, 取固 定 值 0.26;GWPCH4CH4的 全 球 增 温 趋 势 , 取 固 定 值 21, 无 量 纲 ;GWPN2ON2O的 全 球 增 温 趋 势 , 取 固 定 值 310, 无 量 纲 。4、 碳 普 惠 减 排 量 的 计 算碳 普 惠 减 排 量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公 式 ( 7) 所 示 TE,BSLAT, GHG- TAΔC-CPHCER  公 式 7式 中 PHCER碳 普 惠 减 排 量 , tCO2-e;ΔCT, A单 位 面 积 碳 储 量 变 化 量 , tCO2-eha-1a-1;ΔCBSL单 位 面 积 碳 储 量 变 化 量 基 准 值 , tCO2-eha-1a-1;A核 算 边 界 内 项 目 林 地 总 面 积 4, ha。T核 算 周 期 , 年 ;GHGE,T核 算 周 期 内 , 核 算 边 界 内 排 放 的 非 二 氧 化 碳 温 室 气 体 , tCO2-e。十 一 、 数 据 来 源 与 监 测1、 监 测 数 据本 方 法 学 中 要 求 的 监 测 数 据 主 要 来 源 于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森 林 资 源 二 类 调 查 数4 核 算 时 , 原 则 上 采 用 核 算 小 班 总 面 积 。 若 核 算 小 班 总 面 积 大 于 森 林 、 林 木 、 林 地 权 属 登 记 证 明 记 载 面 积 ,则 采 用 权 属 登 记 证 明 记 载 面 积 。1 0据 ( 或 持 续 更 新 的 森 林 资 源 档 案 数 据 ) 。 监 测 数 据 主 要 包 括 核 算 边 界 内 林 地 总面 积 、 活 立 木 蓄 积 量 和 森 林 火 灾 面 积 等 。具 体 描 述 和 数 据 来 源 参 见 下 表 。数 据 /参 数 AFF,i,t单 位 ha应 用 的 公 式 编 号 公 式 ( 6)描 述 第 t年 , 第 i小 班 发 生 森 林 火 灾 的 面 积 , ha监 测 频 次 每 次 申 请 减 排 量 核 算 时 , 获 取 该 核 算 周 期 内 每 年 发 生 森 林 火灾 的 面 积 。数 据 源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森 林 火 灾 登 记 数 据数 据 /参 数 A( At)单 位 ha应 用 的 公 式 编 号 公 式 ( 3) ( 7)描 述 核 算 边 界 内 项 目 林 地 总 面 积5监 测 频 次 每 次 申 请 减 排 量 核 算 时 获 取数 据 源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森 林 资 源 二 类 调 查 数 据2、 缺 省 数 据本 方 法 学 中 使 用 的 缺 省 数 据 主 要 包 括 基 本 木 材 密 度 , 生 物 量 扩 展 因 子 , 根冠 比 , 碳 含 量 , 燃 烧 因 子 , 排 放 因 子 , 全 球 增 温 趋 势 等 。具 体 描 述 和 数 据 来 源 参 见 下 表 。5 项 目 计 入 期 内 , 核 算 边 界 应 保 持 一 致 。数 据 /参 数 VTREE,i,j,t单 位 m3应 用 的 公 式 编 号 公 式 ( 1)描 述 第 t年 , 第 i小 班 中 树 种 j的 活 立 木 蓄 积 量监 测 频 次 每 次 申 请 减 排 量 核 算 时 , 获 取 该 核 算 周 期 内 逐 年 数 据 。某 年 份 数 据 代 表 该 年 末 林 木 蓄 积 量 状 况 。 ( 若 核 算 2015年 减排 量 , 则 需 获 取 项 目 林 地 2014、 2015两 个 年 份 的 数 据 )数 据 源 林 业 主 管 部 门 森 林 资 源 二 类 调 查 数 据( 申 请 者 需 持 森 林 、 林 木 、 林 地 权 属 登 记 证 明 , 向 县 级 以 上林 业 主 管 部 门 调 取 项 目 地 块 涉 及 的 地 籍 小 班 数 据 )1 1数 据 /参 数 DTREE,j单 位 t d.m.m-3应 用 的 公 式 编 号 公 式 ( 1)描 述 树 种 j的 基 本 木 材 密 度 , 用 于 将 树 干 材 积 换 算 为 树 干 生 物 量数 据 源 广 东 主 要 优 势 树 种 ( 组 ) 基 本 木 材 密 度 ( D) 参 考 值单 位 t d.m.m-3优 势 树种 ( 组 ) D 优 势 树种 ( 组 ) D 优 势 树种 ( 组 ) D桉 树 0.578 木 荷 0.598 软 阔 类 0.443国 外 松 0.424 木 麻 黄 0.443 硬 阔 类 0.598火 炬 松 0.424 杉 木 0.307 阔 叶 混 0.482落 叶 松 0.490 相 思 0.443 针 叶 混 0.405马 尾 松 0.380 枫 香 0.598 针 阔 混 0.486湿 地 松 0.424 藜 蒴 0.443 杂 木 0.515其 他 松类 0.424 其 他 杉类 0.359 南 洋 楹 0.443来 源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候 变 化 第 二 次 国 家 信 息 通 报 “土地 利 用 与 林 业 温 室 气 体 清 单 ”( 2013)数 据 /参 数 BEFTREE,j单 位 无 量 纲应 用 的 公 式 编 号 公 式 ( 1)描 述 树 种 j的 生 物 量 扩 展 因 子 , 用 于 将 树 干 生 物 量 换 算 为 地 上 生 物量数 据 源 广 东 主 要 优 势 树 种 ( 组 ) 生 物 量 扩 展 因 子 ( BEF) 参 考 值优 势 树种 ( 组 ) BEF 优 势 树种 ( 组 ) BEF 优 势 树种 ( 组 ) BEF桉 树 1.263 木 荷 1.894 软 阔 类 1.586国 外 松 1.631 木 麻 黄 1.505 硬 阔 类 1.674火 炬 松 1.631 杉 木 1.634 阔 叶 混 1.514落 叶 松 1.416 相 思 1.479 针 叶 混 1.587马 尾 松 1.472 枫 香 1.765 针 阔 混 1.656湿 地 松 1.614 藜 蒴 1.586 杂 木 1.586其 他 松类 1.631 其 他 杉类 1.667 南 洋 楹 1.586来 源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候 变 化 第 二 次 国 家 信 息 通 报 “土地 利 用 与 林 业 温 室 气 体 清 单 ”( 2013)数 据 /参 数 RTREE,j单 位 无 量 纲应 用 的 公 式 编 号 公 式 ( 1)描 述 树 种 j的 根 冠 比 , 即 树 种 j的 地 下 生 物 量 /地 上 生 物 量 的 比 值 ,1 2用 于 将 地 上 生 物 量 换 算 为 全 植 株 生 物 量数 据 源 广 东 主 要 优 势 树 种 ( 组 ) 地 下 生 物 量 /地 上 生 物 量 比 值 ( R)参 考 值优 势 树种 ( 组 ) R 优 势 树种 ( 组 ) R 优 势 树种 ( 组 ) R桉 树 0.221 木 荷 0.258 软 阔 类 0.289国 外 松 0.206 木 麻 黄 0.213 硬 阔 类 0.261火 炬 松 0.206 杉 木 0.246 阔 叶 混 0.262落 叶 松 0.212 相 思 0.207 针 叶 混 0.267马 尾 松 0.187 枫 香 0.398 针 阔 混 0.248湿 地 松 0.264 藜 蒴 0.289 杂 木 0.289其 他 松类 0.206 其 他 杉类 0.277 南 洋 楹 0.289来 源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候 变 化 第 二 次 国 家 信 息 通 报 “土地 利 用 与 林 业 温 室 气 体 清 单 ”( 2013)数 据 /参 数 CFTREE,j单 位 tCtd.m.-1应 用 的 公 式 编 号 公 式 ( 2)描 述 树 种 j生 物 量 中 的 碳 含 量 , 用 于 将 生 物 量 换 算 成 碳 储 量数 据 源 广 东 主 要 优 势 树 种 ( 组 ) 生 物 量 碳 含 量 ( CF) 参 考 值单 位 t Ct d.m.-1优 势 树种 ( 组 ) CF 优 势 树种 ( 组 ) CF 优 势 树种 ( 组 ) CF桉 树 0.5144 木 荷 0.497 软 阔 类 0.5232国 外 松 0.511 木 麻 黄 0.498 硬 阔 类 0.5238火 炬 松 0.511 杉 木 0.5545 阔 叶 混 0.490落 叶 松 0.521 相 思 0.5412 针 叶 混 0.510马 尾 松 0.5513 枫 香 0.497 针 阔 混 0.498湿 地 松 0.5700 藜 蒴 0.5227 杂 木 0.483其 他 松类 0.511 其 他 杉类 0.510 南 洋 楹 0.485来 源 桉 树 、 马 尾 松 、 湿 地 松 、 杉 木 、 相 思 、 藜 蒴 、 软 阔 类 、硬 阔 类 碳 含 量 数 值 来 源 于 广 东 省 林 业 调 查 规 划 院 实 测 数 据 ;其 他 树 种 碳 含 量 数 值 来 源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候 变 化 第 二次 国 家 信 息 通 报 “土 地 利 用 与 林 业 温 室 气 体 清 单 ”( 2013)数 据 /参 数 COMF单 位 无 量 纲应 用 的 公 式 编 号 公 式 ( 6)描 述 燃 烧 因 子 ( 针 对 每 个 植 被 类 型 )1 3数 据 源 采 用 如 下 默 认 值 森 林 类 型 林 龄 ( 年 ) 缺 省 值热 带 森 林 3-5 0.466-10 0.6711-17 0.5018年 以 上 0.32北 方 森 林 所 有 0.40温 带 森 林 所 有 0.45来 源 CDM造 林 再 造 林 项 目 活 动 生 物 质 燃 烧 造 成 非 CO2温室 气 体 排 放 增 加 的 估 算 工 具 ( EB 65, Annex 31)数 据 /参 数 EFCH4单 位 gCH4( kg燃 烧 的 干 物 质 d.m.) -1应 用 的 公 式 编 号 公 式 ( 6)描 述 CH4的 排 放 因 子 , 取 固 定 值 4.7数 据 源 CDM造 林 再 造 林 项 目 活 动 生 物 质 燃 烧 造 成 非 CO2温 室 气体 排 放 增 加 的 估 算 工 具 ( EB 65, Annex 31)数 据 /参 数 EFN2O单 位 gN2O( kg燃 烧 的 干 物 质 d.m.) -1应 用 的 公 式 编 号 公 式 ( 6)描 述 N2O的 排 放 因 子 , 取 固 定 值 0.26数 据 源 CDM造 林 再 造 林 项 目 活 动 生 物 质 燃 烧 造 成 非 CO2温 室 气体 排 放 增 加 的 估 算 工 具 ( EB 65, Annex 31)数 据 /参 数 GWPN2O单 位 无 量 纲应 用 的 公 式 编 号 公 式 ( 6)描 述 N2O的 全 球 增 温 趋 势 , 取 固 定 值 310数 据 源 CDM造 林 再 造 林 项 目 活 动 生 物 质 燃 烧 造 成 非 CO2温 室 气体 排 放 增 加 的 估 算 工 具 ( EB 65, Annex 31)数 据 /参 数 GWPCH4单 位 无 量 纲应 用 的 公 式 编 号 公 式 ( 6)描 述 CH4的 全 球 增 温 趋 势 , 取 固 定 值 21数 据 源 CDM造 林 再 造 林 项 目 活 动 生 物 质 燃 烧 造 成 非 CO2温 室 气体 排 放 增 加 的 估 算 工 具 ( EB 65, Annex 31)1 43、 数 据 质 量 管 理 措 施碳 普 惠 参 与 方 应 采 取 以 下 质 量 管 理 措 施 , 确 保 碳 普 惠 有 关 数 据 的 真 实 可 靠 ( 1) 建 立 碳 普 惠 数 据 采 集 和 报 告 的 规 章 制 度 , 包 括 人 员 、 工 作 流 程 和 内 容 、工 作 周 期 和 时 间 节 点 等 ;( 2) 建 立 碳 普 惠 林 地 信 息 一 览 表 , 选 定 合 适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排 放 因 子 、 系 数 ,形 成 文 件 并 存 档 ;( 3) 建 立 健 全 林 地 管 护 记 录 , 对 小 班 边 界 变 更 、 采 伐 、 森 林 火 灾 等 对 林 地碳 排 放 影 响 重 大 的 事 项 进 行 监 测 和 记 录 , 并 在 林 地 信 息 一 览 表 中 定 期 更 新 ;( 4) 建 立 文 档 的 管 理 规 范 , 保 存 、 维 护 碳 普 惠 核 算 的 文 件 和 有 关 的 数 据 资料 。十 二 、 核 证 报 告林 业 碳 汇 碳 普 惠 减 排 量 核 证 报 告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1) 项 目 业 主 基 本 信 息 ;( 2) 项 目 负 责 人 与 联 系 人 ;( 3) 项 目 基 本 信 息 ;( 4) 项 目 林 地 基 本 信 息 ;( 5) 林 地 基 础 数 据 汇 总 ;( 6) 碳 普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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