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规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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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省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规则 试行 2020 年 6 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市场主体和交易方式 1 第三章 零售套餐 4 第一节 基本规定 . 4 第二节 电量价格机制 . 4 第三节 电量偏差处理机制 . 7 第四节 代码与期限 . 8 第五节 解约 . 9 第六节 适用对象 11 第七节 发布与取消 11 第四章 用电曲线查询 . 12 第五章 零售套餐结算 . 12 第一节 结算原则 12 第二节 结算流程 13 第六章 零售平台 . 14 第一节 零售平台建设原则 14 第二节 零售平台功能要求 15 第七章 附则 . 16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高效的电力零售市场,营造良好的零售市场 环境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以及有关市场规则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之间开展的电力零售 交易 。 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的市场准入、 权 利 义务以及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的权责等本规则未包含的事项按照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 试行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山东能源监管办)会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能源局)根据职能依法履行山东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主体和交易方式 第四条 参与电力零售交易的市场主体是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 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须按照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2 则 试行 的规定在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 电力用户参加电力零售交易后即确认为电力零售用户,零售合同解除前不得再直接参与电力批发交易(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和电力现货市场交易)。零售用户在每一个合同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签订一个零售合同(或只能选择一个零售套餐)。 第五条 电力零售交易方式包括场外双边交易和场内零售交易两种。 场外双边交易是指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通过签订双边零售合同进行交易的方式。场内零售交易是指在零售市场交易平台由售电公司制定发布零售套餐、电力用户选择确认的交易方式。 第六条 场外双边交易零售合同由售电公司负责将合同录入零售市场交易平台,用户在当月 24 日 前确认后建立合同关系,从次月 1日 0时起生效。场外双边交易零售合同应符合零售市场交易平台数据录入技术标准要求(初期暂按零售套餐技术要求执行)。 第七条 售电公司可以根据零售市场交易平台提供的技术标准制定发布零售套餐,电力零售用户可以自主选择零售套餐与相应售电公司签约。用户在每月 24 日前确认签约后,次月 1日 0时起生效。 3 电力用户在选择零售套餐时 拟签约的 时间段内应没有已签约的零售套餐或场外双边交易零售合同。 第八条 售电公司、电力零售用户之间解除合同关系,应就欠费问题及其他相关合同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由主动解除方按合同约定的 方式提 起双方友好协商解约或通过解约金进行强制解约 ,次月 1日 0时起生效。 双方友好协商解约需 被动解除方在当月 24 日前确认 解除合同关系,被动 解除方 未 在当月24 日前确认 解除合同关系的,当月无法完成解约。解约金强制解约方式无需被动解除方确认,可直接解约。 第九条 零售套餐合同 期满 后 自动失效 。合同双方均可在合同到期前 1个月内向对方提出续约申请,经对方在合同期内最后一个月 24日前确认后, 合同延续一个周期。 第十条 电力用户注册后没有参与批发市场交易、没有选择零售套餐或达成双边零售合同的,视为非市场用户,由电网公司按政府定价结算电费。 电力用户零售套餐或双边零售合同到期未续约、或者解除合同关系后未签约新的售电公司的,视为退出市场交易用户,在与新的售电公司建立零售关系或者直接参与批发市场交易前,由电网公司按保底电价结算电费 ,未出台保底电价前,执行政府定价。 第十一条 零售套餐或双边零售合同有效期内,因电力用4 户或售电公司其中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电力交易机构可依据套餐或合同解约约定、仲裁机构裁决或司法机关判决进行处理,同时上报山东能源监管办和省能源局备案。对套餐或合同约定存在异议,仲裁机构或司法机关未裁决前,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结算用户侧电费。 第 三章 零售套餐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 零售套餐是指售电公司制定发布的售电资费标准总称。 第十三条 电力交易 机构 负责对 零售套餐的 发布 、终止 和取消的管理 工作 。 电力交易机构按月将 生效 和 取消的套餐 报送 山东 能源监管 办 、 省能源局。 第十四条 电力零售套餐的 内容 主要包括代码、电量价格机制、电量偏差处理机制、期限、解约条款 、适 用 对象 等。 第二节 电量价格机制 第十五条 零售套餐电量价格机制由分时电量和分时电价(或分时电价机制)两部分构成。 分时电量应按照百分比分解到每天 24 个小时,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 ,分解后及结算时的分时电量按千瓦时取整 不保5 留小数 。 分时电价(或分时电价机制)应分解到每天 24 个小时,电价单位是元 /兆瓦时,保留一位小数。 第十六条 按照 价格形成方式 , 零售 套餐电量价格可分为固定价格类、阶梯价格类 、 市场费率类和混合类。 固定价格类在合同期内,每天各时段的价格是固定的。 阶梯价格类 市场初期可按照月度用电量 逐渐过渡到分时电量 设置 2-4 级阶梯价格,每级 阶梯 内电量价格 固定 。 用户 时段 用电 量按照分级标准从第一级开始依次执行阶梯电价。市场主体为集团户的,出现阶梯超档时,超档部分电量按各分(子)户结算期内实际用电量比例分摊。 市场费率类时段电量价格参照某一基准价格按月浮动。初期基准价格暂按电力现货市场分时段用电侧价格月度算术平均值执行,市场成熟后可以根据需求适当增加基准价格类型。 混合类采用固定价格 市场费率混合模式,时段电量按照比例分为固定费率部分( 1-99)和市场费率部分( 99-1)。 第十七条 固定价格 类 零售套餐 每日每个时段 的 价格 均为固定值。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 一 )全周期内统一价格套餐 所有交易日、所有时段均执行相同的零售价格; 6 ( 二 )分时段套餐所有交易日统一划分为 n( 2≤ n≤ 24)个时段,每个时段内执行相同的零售价 格; ( 三 )分月套餐套餐时间按月度划分为 m( 2≤ m≤ 12)个分月段,再将每个交易日统一划分为 n( 2≤ n≤ 24)个时段,每个月段中的每个时段执行相同的零售价格。 第十八条 阶梯价格类套 餐 将月度电量 划分 为 s( 2≤ s≤ 4)个用电阶梯 ,确定 每个阶梯的电量值 和 每个阶梯的 零售 价格。 第十九条 市场费率 类 零售套餐 每 月分时段 价格 均按照基准价格机制确定。按基准价格的不同分为以下两类 ( 一 ) 以现货市场用户侧实时结算价格月度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格,计算公式为 ZtkPt.实时平均 其中 Zt为电量 零售价格 ; k为价格调整系数; Pt.实时平均 为现货市场用户侧实时结算价格月度算术平均值。 ( 二 ) 以现货市场用户侧日前结算价格月度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格,计算公式为 ZtkP t.日前平均 其中 P t.日前平均 为现货市场用户侧日前结算价格月度算术平均值。 第二十条 混合类零售套餐是在固定价格类和市场费率类7 套餐的基础上,首先确定固定价格类电量比例 a( 1≤ a≤ 99),然后依次确定固定价格和市场费率类电价形成机制,两部分电价加权平均即为混合类套餐各时段电能量价格。 第三节 电量偏差处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零售套餐可以设置以月度、日、小时为周期的电量偏差考核条款,但应给出合理、明确的考核费用计算方法。售电公司也可以选择在套餐内不对用户偏差考核。 市场主体为集团用户的,偏差考核费按分(子)户结算期内实际用电量比例分摊偏差考核费用。 第二十二条 偏差考核主要包括月度(日)用电总量偏差考核法、月度时段偏差电量考核法、日时段偏差电量考核法。 月度(日)用电总量偏差考核法应将考核阈值、考核价格(或价格机制)分解到月(日)。 月度时段偏差电量考核法、日时段电量偏差考核法应将考核阈值、考核价格机制分解到相应时段。 第二十三条 以电力零售用户申报的 月度 (日) 总用电量为基准值 Q 基准 。当用户实际用电量 超出基准 值时 , x1以内的多用电量免于 偏差考核 , x1以外的 多用电量 按照其月度加权平均 电量 价 格 的 y1收取 偏差考核费用 ;当用户实际用电量少于 基准 值时 , x2以内的 少用电量免于 偏差考核 , x2以外的 少用电量 按照其月度加权平均 电量 价 格 的 y2收取 偏差考核费8 用 。 第二十四条 以电力零售用户申报的某个 或多个时段月度总用电量 为基准值 Q 基准 。当用户实际用电量 超出基准 值时 , x1以内的 多用电量免于 偏差考核 , x1以外的 多用电量 按照 该时段 其月度加权平均 电能量 价 格 的 y1收取 偏差考核费用 ;当用户实际用电量少于 基准 值时 , x2以内的 少用电量免于 偏差考核 , x2以外的 少用电量 按照 该时段 其月度加权平均 电能量 价格 的 y2收取 偏差考核费用 。月度 各时段考核费用 之和 为售电公司向用户收取的 月度 总 偏差 考核费用 。 第二十五条 以电力零售用户申报的日用电曲线中 每小时用电量 为基准值 Q 基准 。当用户该小时 内 实际用电量 超出基准 值时 , x1以内的 多用电量免于 偏差考核 , x1以外的 多用电量 按照 该时段现货实时市场用电侧电量 价 格 的 y1收取 偏差考核费用 ;当用户实际用电量少于 基准 值时 , x2以内的 少用电量免于 偏差考核 , x2以外的 少用电量 按 照 该时段现货实时市场用电侧电量 价 格 的 y2收取 偏差考核费用 。月内 各 小时 考核费用之和 为售电公司向用户收取的 月度 总 偏差 考核费用 。 第四节 代码与期限 第二十六条 零售套餐代码由售电公司编码和零售套餐编码组成。售电公司编码由四位英文字母与两位阿拉伯数字构成,零售套餐由四位阿拉伯数字构成、从 0001开始编号。 9 第二十七条 零售套餐的有效期限以月为单位,期限最短为 1个月 ,超过 1个月应为其整数倍。 第二十八条 零售套餐的生效时间为 零售 套餐 合同 确认后次月首日 0时, 结束时间为 套餐有效期内最后 1个月的 最后一天 24 时。 期间遇 现货 市场 中 止时, 按照市场中止的相关规定执行;如 市场 恢复运行 后 原零售套餐 仍未到期,则 用户 自动恢复 执行原 套餐至原定期限,不做延期 ; 若市场 恢复运行 后 原套餐已 到期,则 用户需 重新选择套餐 。 第五节 解约 第二十九条 零售套餐应设置 明确的 、 可执行的一条以上解约条款。 第三十条 零售套餐 除法定合同解除条件解约和期满自动解约情形外,应 设置 约定解约条款 ( 一 )方式Ⅰ 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解除套餐合约。由售电公司 或电力用户任一方 向另一方提出按方式Ⅰ 解除套餐申请,另一方确认即可解除。 ( 二) 方式Ⅱ 违约金 强制解约 。按照零售套餐 设置 的 违约金 ,售电公司 或电力用户 可通过支付 违约金强制解约。 违约金 一般设置为分段式 ,计算公式如下 10 {𝐶1𝑃 ≠ 0, 𝜇 ≤ C1𝜇 𝑃已产生 𝑏𝑀总M已执行 𝑃 ≠ 0, C1 𝜇 𝐶2𝐶2 𝑃 ≠ 0, 𝜇 ≥ C2𝐶1𝐶22 𝑃 0其中 𝜇为应付违约金; P已为已执行月份的电力用户 套餐 费用; b为违约 金系数 ; M(总)为套餐总期限月数; M(已执行)为已执行的套餐期限月数; C1为违约金最低金额; C2为违约金最高金额。 第一段应付违约金少于(包含等于)设置的违约金最低金额时,支付违约金最低金额 C1。 第二段应付违约金高于设置的违约金最低金额、少于设置的违约金最高金额时,支付违约金 𝜇。 第三段应付违约金多于(包含等于)设置的违约金最高金额时,支付违约金最高金额 C2。 第四段合同生效第一个月未结算任何费用前解约 ,应付违约金为 C1C2/2。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为集团用户的,违约金由电网企业11 按集团户各分(子)户实际电量占集团户总电量比例分摊。 第六节 适用 对象 第三十二条 零售套餐可设置为适用 所有 电力 用户 ,也 可以设置具体条件门槛 。 第三十三条 零售套餐门槛设置方法 可选择以下 一条 或多条。 ( 1)按 用户年用电 量设置。 ( 2)按 用户 月 用电 量设置。 ( 3) 按 用户 行业分类设置。 ( 4) 按用户计量条件(分时计量或按峰平谷分段计量)设置。 第七节 发布与取消 第三十四条 售电公司根据零售套餐电量价格机制、用电偏差处理机制、期限、解约 、适 用 对象 等规定制定套餐,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审核通过后,由电力交易机构给予套餐代码并于每月 23 日前在零售市场发布、生效当月新增套餐。每个零售套餐 拥有唯一代码 。 第三十五条 售电公司可以取消 本公司已 发布生效的 零售套餐 。取消后的 零售套餐 不可恢复 为有效套餐,但 在 交易平台保留 相关信息和编号。 12 第四章 用电曲线查询 第三十六条 电力用户的用电曲线由电网企业通过计 量系统抄表、计算获取。 用户 计量装置 具备 分时电量 计量条件 的, 电网 企业 抄表获取用户 每天 24小时各时段实际用电量 。 用户计量装置 不具备 分时电量 计量条件 的,电网企业按照用户 尖峰、峰段、平段、谷段的用电量 拟合计算用户各时段电量。 第三十七条 电网企业对不具备分时计量条件的用户,按照用户当天 尖峰、峰段、平段、谷段的用电量,分别 计算当天各段 总 用电量, 在每段内再按照 算数平均方法分解到各个小时用电量,以此生成拟合曲线 。 第三十八条 电力用户可以查询本单位 4 日前的历史分时用电量。售电公司可以查询与其签订双边零售合同和选择其发布的零售套餐用户的 4日前历史分时用电量,以及其汇总分时电量数据。 第五章 零售套餐结算 第一节 结算原则 第三十九条 根据零售用户签订的双边零售合同或其选定的零售套餐以及容量补偿电价等依据,计算零售用户的电量电13 费和考核费用。根据售电公司所有零售合同的电量电费和考核费用汇总,形成售电公司的销售电费和考核收入。 电网企业按月根据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收取标准、功率因数考核标准、基本电费收取标准对零售用户的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基本电费进行电量电费核算,并负责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及收付。 第四十条 零售市场售电公司的销售收入和考 核收入、零售用户的市场交易电量电费和考核费用在零售平台按月发布。 第四十一条 零售用户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变。 第四十二条 零售市场结算电量的计量点、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异常处理办法按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签订的高低压用电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根据零售合同计算违约金,违约金由电网公司向违约方代收,并在一个月内支付给被违约方。代收资金和支付资金均与当月电费一并结算。 第二节 结算流程 第四十四条 电网企业按约定时间及电力现货市场运行要求完成零售用户抄表。 第四十五条 零售用户第 4日( D4)可通过零售平台查询分时电量,按套餐类型查询分日电量电费、考核费用。次月 914 日前售电公司可通过零售平台查询上月电费清单,如有异议应于 3日内提出,由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及时做好解释。逾期没有提出异议则视同无异议。 第四十六条 售电公司的结算费用由交易机构根据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 (试行) 、山东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 (试行) 和本规则分别计算其应收、应付款项,差额部分由电网企业负责与其结算。 第四十七条 差错退补方式、时限按山东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 (试行)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售电公司、签约用户在零售合同中另行约定结算方式的 ,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 零售平台 第一节 零售平台建设原则 第四十九条 零售平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零售平台应保障电力零售市场运营所需的用户信息安全、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并具备可维护性,适应电力零售市场逐步发展完善的需要。 第五十条 零售平台与现货市场、中长期市场交易平台 共享账号 ( 一 ) 每个 售电公司 可 申请唯一管理员 账号 和不多于 215 个业务员账号 ,电力交易机构对 平台账户 进行权限分类管理 。 ( 二 ) 每个电力用户仅可申请唯一管理员账号和不多于 1个业务员账号 ,电力交易机构对 平台账户 进行权限分类管理。 ( 三 )具有用户 名和密码在线找回功能。 第二节 零售平台功能要求 第五十一条 零售平台须对电力零售套餐的基本要素、发布、取消 、选择 、终止、结算和用电曲线查询等环节提供技术支撑;对场外双边交易提供合同申报、确认、解约等环节的技术支撑。 第五十二条 零售平台应满足零售套餐电量价格机制、偏差电量考核机制、违约金处理机制的所有要素需求,以便于售电公司制定灵活的零售套餐。 第五十三条 零售平台具备零售套餐 生成 和取消功能。 零售平台为售电公司 提供规则内所有类型零售套餐的合同文本框架 , 售电公司按提示步骤完善所有条款后即可 生成 完整套餐文本,提交审核。 第五十四条 零售平台具备 零售套餐的 选择 功能。 电力用户可在 平台自由搜索 并选择 符合条件的 售电公司和零售套餐。 零售套餐到期未续约 的将由 零售平台 自动终止套餐,解除双方 合约 关系。 16 第五十五条 零售平台具备零售套餐计算功能。 零售平台具备 实时接收批发市场出清结果的功能。 零售平台具备零售用户分时用电量按比例申报功能。 第五十六条 零售平台具备售电公司 和电力用户的 用电曲线查询、下载、异议提报功能。 第五十七条 零售平台为售电公司 提供公司 展示 、 套餐展示和信息发布 等功能。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山东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 2020年 9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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