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碳交易体系一周年运行效果总结报告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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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碳交易体系一周年 运行效果总结报告 深圳市城市发展研究中心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二一五年一月 1 深圳市碳交易体系 一周年运行效果总结报告 2 目录 第一章 深圳碳交易体系要素详解与比较 1 一、深圳碳交易体系的建立背景 二、深圳碳交易体系要素详解和简评 3 三、深圳与国内部分碳交易试点设计要素比较 10 四、深圳与国际碳交易体系设计比较 14 第二章 深圳碳市场运行情况分析 18 一、深圳碳市场履约情况 二、深圳碳市场减排情况 19 三、深圳管控单位经济成长情况 20 四、减排效果及因素分析 五、深圳碳市场交易情况 22 第三章 深圳碳交易体系首年经验总结 27 一、利益相关方调研和反馈 二、深圳碳交易体系的成功经验 38 三、深圳碳交易体系面临的挑战 41 第四章 完善深圳碳交易体系的建议 43 一、完善深圳碳交易体系内部体制机制 二、推动区域合作,服务全国碳市场建设 45 三、深圳碳交易试点经验对国家碳市场建立的启示和建议 46 四、研究全国市场 47 附录深圳碳交易体系典型案例介绍 49 案例一企业AKPI考核减排工作,交易促进再投资 49 案例二企业B专设碳管理团队,流程化控制交易 49 案例三企业C精算减排账,交易帮好忙 50 案例四企业D多波段操作购入配额,补足短缺实现低成本履约 51 案例五企业E消极响应危害大,集中交易风险高 52 3 深圳市碳交易体系 一周年运行效果总结报告 图表目录 表1.1 深圳碳交易体系违法行为及责任 10 表1.2 碳交易试点设计要素(2013年) 11 表2.1 621家制造业管控单位工业增加值分析 20 表2.2 2013年管控单位碳排放总量与碳强度下降率比较 21 表2.3 621家制造业管控单位减排效果分析 表2.4 截止2014年6月30日各碳市场配额流转率 24 表2.5 截止2014年6月30日配额成交价格区间及所占比例 表3.1 调查样本构成 27 图1.1 深圳市2004-2013年GDP 1 图1.2 深圳市产业结构 2 图1.3 深圳单位GDP能耗 3 图1.4 深圳碳排放MRV相关时间节点 8 图1.5 深圳MRV主管部门 9 图2.1 深圳市2013年管控单位排放量分布 19 图2.2 深圳碳市场首个履约年度交易量和交易额分布 23 图2.3 日均交易情况 图2.4 不同交易参与者成交比重 24 图2.5 深圳碳市场价格区间及占比 25 图2.6 深圳碳市场价格与交易量走势图(2013.6.18-2014.6.30) 25 图2.7 深圳碳市场价格K线图 26 图3.1 第三方核查机构对深圳碳交易体系各要素的评分平均值 30 图3.2 第三方核查机构对深圳碳交易体系要素的评分平均值 32 图3.3 碳资产专职管理人员设立情况 33 图3.4 碳资产专职管理部门设立情况 34 图3.5 每年开展节能减排活动的比例 图3.6 为完成碳交易目标单独开展节能减排活动的比例 34 图3.7 企业就碳资产管理设定的绩效指标 35 图3.8 企业参与碳交易频率 图3.9 企业参与交易的完整内部授权机制设立情况 36 图3.10 企业认可的配额价格区间 图3.11 企业参与碳交易面临的困难 37 图3.12 碳交易的益处 图3.13 企业对对每季度报送碳排放的态度 38 4 致 谢 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长期支持深圳碳市场的发展,在管控单位和核查机构能力建设以及国 际经验交流方面给深圳碳市场以极大帮助。本研究项目也是GIZ支持深圳碳市场的重要工作之一,在 此谨对GIZ对深圳碳市场的长期支持和本研究项目的资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十分关心本研究项目的开展并对项目的执行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对深圳市发 展改革委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研究项目执行过程中还得到国家相关部门、深圳市相关部门、管控单位、国内外碳交易研究机 构、碳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服务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投资者的积极配合和建言献策,在调研过程 中感受到他们对深圳碳市场的深切关心和殷切期望,深以为谢。 最后,感谢项目执行团队为本项目的辛勤付出。 深圳市城市发展研究中心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二○一五年一月 5 深圳市碳交易体系 一周年运行效果总结报告 前 言 全球气候变暖正严重威胁人类的发展。根据气候变化领域最权威的机构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 专门委员会2014年11月初发布的最新气候变化评估报告,气候变化已经不再是一个遥远的威胁,而 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如果不在极短的时间内努力控制,全球人类将面临粮食短缺、难民危机、物 种灭绝和城市淹没等严重、普遍和不可逆转的灾害。 经过三十年的经济飞速发展,中国正面临着空前的能源、环境和气候变化压力。作为全球最大的 发展中国家和第一人口大国,中国政府始终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重要工作,从减排和适应两个方面 积极采取措施。2009年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承诺,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05年下降40至45。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 作的通知,同意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1年12 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重申了“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 场”的要求。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历来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同时也非常重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深圳碳市场的开拓者在借鉴欧盟经验以及分析本地实际的基础上,科学地设计交易体系,积极地推进 建设进度。最终在多方共同努力下,2013年6月18日深圳碳市场在全国七个试点中率先正式启动, 再一次向国际和国内展示了深圳这座改革开放的先锋城市的时代风采和创新禀赋。 至本报告开展研究之时,深圳碳市场已运行超过一年,并经历完整的履约期。从减排效果、经济 成长和市场情况来看,深圳碳市场的设计和运行是成功的,但是仍然存在较大的提升和改善空间。为 了总结深圳碳市场一年经验,发现不足和差距,寻找对策和措施,发展和完善深圳碳市场,为全国碳 市场提供富有成果和价值的经验,对深圳碳市场过去一年的情况进行总结、提炼、分析、建言是十分 必要和重要的。本研究项目的目的正在于此。 本研究项目报告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深圳碳市场首年度的运行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首先,第一 章将详细阐述深圳碳交易体系要素,以及深圳与国内部分碳试点、国际两大碳交易体系的比较;第二 章介绍深圳碳交易工作在首年的运行情况,包括履约结果、企业成长和市场交易情况;第三章对深圳 碳交易体系一周年的经验、不足进行总结;第四章针对第三章提出的不足和差距,就如何完善深圳碳 交易体系进一步提出政策建议。本报告同时附有对典型管控单位的深度调研,提炼不同管控单位最具 有现实指导和借鉴意义的亮点,为其他管控单位提供学习的榜样。 6 执行摘要 深圳碳市场自2011年初开始筹备,经过短短两年时间,于2013年6月18日在全国率先启动。 至2014年中,深圳碳市场运行满一周年,并完成首个履约期。期间深圳碳市场多次创下中国碳市场 的纪录,以开放、创新的姿态引领中国碳市场的发展,赢得了广泛赞誉和关注。回顾、总结、分析、 完善深圳碳市场成为每个关心深圳碳市场人士的愿望和期盼。 一、深圳碳交易体系的建立背景具有独特性 (一)以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开展碳交易在国内外属首次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五市二省”七个碳交易试点省市中,深圳是唯一的计划单列市。和其 他试点省市相比,计划单列市的行政区划大小、人口规模、经济和产业结构以及碳排放总量规模等基 础因素对碳交易体系设计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增加了碳交易工作的难度,在国内外均属首次。 (二)深圳产业结构决定碳排放控制目标具有双重性 深圳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后期,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将呈现上升趋势,实施 单一碳排放总量控制尚不现实。因此,深圳因地制宜地采取了绝对总量和相对总量双重控制目标,包 含可规则性调整总量和结构减排的双重特征。 (三)欧盟碳市场供给过度的事实始终警示深圳碳市场 欧盟碳市场是公认的规模最大、最为成功的碳市场。但即使是在这样的碳市场仍然出现由于体系 设计缺陷无法调节市场过度供给导致价格持续暴跌的教训。如何避免或者减轻因为经济波动而造成的 碳市场价格剧烈波动一直成为深圳碳交易体系设计者深切关注和着重思考的问题。 二、深圳碳交易体系的设计具有开创性 (一)建立强有力的法律基础 深圳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优势,出台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推进碳交易试点奠定了坚实的法 律基础。2012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 规定)是国内首部确立碳交易制度的法律,被全球立法者联盟评为当年全球气候变化立法九大亮点 之一。2014年3月市政府出台的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篇幅之长和规定之细居各试点碳交易管理办法之首。 (二)开创碳总量和强度双重控制模式 深圳的产业结构决定了深圳碳交易体系采用碳总量和碳强度双重控制模式。一方面根据经济发展 情况为纳入碳交易体系的管控单位设置碳排放总量。另一方面根据管控单位及其行业的历史碳排放强 度为每个行业和管控单位设定碳排放强度目标,并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对每个管控单位的配额进行调 整。但同时规定,配额调整中的新增配额不超过扣减配额,保证了碳排放总量不会因为配额调整被突 破。这种双重控制模式既符合了碳交易“总量控制”的要求,又适应了深圳当前管控单位不断发展成 长的需要。 7 深圳市碳交易体系 一周年运行效果总结报告 (三)创设相对完善的市场调节机制 为稳定碳市场价格水平,激励管控单位深度减排,深圳大胆创新,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市场调节机 制,主要包括配额固定价格出售机制和配额回购机制。这两种机制一方面强调以温和的市场方式调控 市场,避免了对碳市场的强冲击,另一方面对这两种机制设定了相应的调控限制,例如调控的力度、 频率、对象等,预防政府无限制干预市场,防止政府过度干预导致市场失灵。 (四)保障和激励碳市场创新 借鉴国际碳市场的发展经验,深圳碳市场早在设计过程中已经为碳市场创新创造条件。若干规 定鼓励机构和个人参与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配额可以进行转让、质押以及以其他合法方式取 得收益等规定更是为碳市场创新奠定了法律基础。目前,深圳碳市场已经基于现货开发了包括碳质 押、碳债券、碳基金、碳配额托管等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帮助企业利用碳资产进行融资,同时为投资 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渠道,充分发挥碳资产作为金融资产的功能和价值。 三、深圳碳交易体系运行一周年效果令人满意 (一)严格执行法律保证顺利履约 深圳在履约前期严格执行法律,坚持履约日期不调整,充分利用媒体渠道宣传相关法律、公开违 约执法流程,动员各区、街道协助宣传履约要求,彻底打消了部分管控单位的观望态度和消极思想, 有效地保障了深圳首年度履约,成为国内仅有的两家没有推迟履约的试点之一。 (二)管控单位的履约结果超过预期 截至2014年7月1日,深圳635家管控单位之中共有631家成功履约,履约的管控单位数量居 各试点省市之首,履约率达到99.4,配额履约率达到99.7,已经接近或者等同国际成熟碳市场的 履约率,超过预期。 (三)管控单位的减排效果十分显著 深圳在首个履约年度成功实现了管控单位碳强度和碳总量的双重下降。与2010年相比较,2013 年635家管控单位碳排放绝对量下降了375万吨,下降幅度为11.5。其中,621家制造业管控单位 碳排放量下降80万吨,下降幅度为5.2。同期,621家制造业管控单位碳排放强度较2010年下降 33.2,超额完成了深圳市“十二五”期间碳排放强度下降21的目标。 (四)管控单位的经济成长令人瞩目 深圳市621家制造业管控单位工业增加值约为3518亿元,比2010年增长1051亿元,增长幅度 为42.5,在成功履行碳减排义务的同时,经济均出现大幅增长。 (五)碳交易体系的市场功能初步发挥 深圳碳市场活跃度和流动性全国领先。第一,深圳碳市场不仅对境内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开放,同 时对境外投资者开放,增加了投资主体的多样性。第二,深圳碳市场在首个履约年度以占全国2.5 的配额数量,实现了占全国12.6的交易量和22.9的交易额,并率先突破亿元成交额大关。第三, 深圳碳市场的配额流转率(即配额成交量和配额总量之比)达到5.24,高于其他碳试点。第四, 深圳碳市场的有效交易日较多,截至履约完成,深圳碳市场共有交易日256个,其中有效交易日209 8 个。由此可见,深圳碳交易体系的市场功能初步发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价格曲线,为交易主体提供 了初步有效的决策信息。 (六)有力促进了中国碳市场的建设步伐 深圳碳交易试点对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具有以下启示首先,要加强顶层设计。例如,抓紧制定 控制碳排放总量的政策文件,加快推进碳交易立法进程,为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明确方向。其次,要 加强细节设计。这是碳市场区别于其他试点工作的重要方面。国家不仅要有碳市场建设的方向,还要 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技术细节。第三,要加强市场开放。不搞封闭市场,不搞虚假市场。最后, 要加强能力建设。能力建设应当全方位,从政策制定者,到管控单位、核查机构,到市场投资者和交 易平台。 四、深圳碳交易体系面临的问题 (一)试点阶段规则的稳定性和透明性有待提高 因试点时间紧、任务重,试点阶段主要政策出台后配套规则的制定相对滞后。深圳在主要政策的 制定和出台方面走在试点前列,如若干规定和管理办法,但和管理办法配套的若干细则 显得滞后,目前尚未出台。同时,部分管控单位反映对配额分配的原理和实践理解难、理解程度不 够,部分核查方法学和核查要求变动大,给管控单位管理碳资产和参与碳交易带来了困扰。 (二)碳交易体系的市场功能仍需提升 相比证券市场等其他成熟资本市场,深圳碳市场的市场功能仍显严重不足,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 表现首先,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无论从广度、深度、弹性还是速度方面来讲,碳市场的流动性均 显得严重不足。其次,碳价格未能真正指导管控单位的投资决策和减排决策。流动性不足无法产生真 实价格信号,不能反映真实的减排成本,无法实现减排效率的最优化。第三,无法帮助管控单位管理 价格风险。交易品种为单一现货,管控单位缺乏风险对冲工具,无法管理碳资产和减排的价格风险。 最后,交易方式效率低。非连续竞价的交易方式不能实时显示市场需求,扭曲价格形成机制;交易换 手时间长,市场参与者参与交易意愿低。因此,碳市场的功能并未完全发挥出来,提升碳市场功能仍 然任重道远。 (三)碳交易体系的信息披露机制尚需完善 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是增强市场参与者信心和促进碳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目 前,深圳碳市场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信息披露缺乏制 度规范。目前尚未就信息披露制定具体政策或者规则。其次,当前信息披露的内容有限。市场对信息 披露的需求与目前实际披露的内容来看还有较大差距。最后,当前信息披露的渠道分散,信息不易收 集。 (四)针对管控单位的能力建设仍然十分迫切 碳市场初期,各方能力建设都十分迫切,尤其以管控单位的能力建设最为紧迫。深圳碳市场启动 前后虽然投入大量资源开展管控单位能力建设,但是在履约过程中仍然暴露出许多管控单位参与能力 方面的不足,特别是部分管控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对碳交易重视程度不够、专业知识欠缺,无法做出 正确的风险评估及机遇预测,导致管控单位碳资产管理体系和交易决策体系无法建立,极大地阻碍了 管控单位的减排、MRV、履约和交易工作。 9 深圳市碳交易体系 一周年运行效果总结报告 五、深圳碳交易体系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强化制度建设 建议深圳制定出台和管理办法配套的相关管理规定,包括配额调整、配额拍卖、价格平抑储 备出售、配额回购、碳市场稳定调节资金、碳排放抵消信用等,完善政策制度。出台注册登记簿管 理规则、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管理规则等,规范信息化基础设施的管理工作。出台工业 增加值核算和核查相关的管理规定,强化MRV基础。探索制定碳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为信息披露 走出新路。 (二)强调多方沟通 建议建立政府部门间联席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管部门召集,市级相关部门以及区政 府、区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加。建议建立常态化深圳碳市场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沟通机制,如仿照欧盟 做法建立定期召开的利益相关方座谈会或者研讨会,由主管部门召集,各行业协会、管控单位、市场 投资者参加。建议支持设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如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协会,增加沟通渠道。 (三)增强市场功能 为增强碳交易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降低管控单位的履约成本,建议主管部门联合其他政府相关 部门,积极与国家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沟通,确立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区别于其他区域交易平台的 法律地位,允许碳市场突破现有交易方式的限制,探索更为高效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建议主管部门 向国家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建言,争取深圳开展更多的碳金融产品创新和交易,并制定严格的监 管制度,保障市场稳定、安全、有效。 (四)建设区域市场 目前,深圳碳市场的规模小是深圳碳市场发展壮大和成熟的不利因素。为了进一步提升和完善深 圳碳市场,扩大深圳碳市场的规模是必由之路。建议深圳结合国家碳市场发展政策,全面推动深圳与 其他省市的碳交易合作,积极开展交流和沟通,努力为全国碳市场的建立探索可行路径。 (五)探索信息披露 信息资讯的丰富程度和透明程度决定了市场的成熟程度。建议主管部门探索符合碳市场发展需要 的信息披露机制,包括信息的范围和来源、披露的对象、渠道、方式、频率等。 (六)研究全国市场 随着全国碳市场建设步伐的加快,关于试点碳市场和全国碳市场的关系以及从试点向全国过渡的 路径、方法等问题逐渐成为试点碳市场关注的焦点。建议主管部门深入研究深圳碳市场与全国碳市场 的连接或者衔接问题,及早提出应对策略和措施,提升深圳碳市场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增强市场参与者 对全国碳市场的信心。 1 深圳市碳交易体系 一周年运行效果总结报告 第一章 深圳碳交易体系要素详解与比较 深圳碳交易体系设计充分借鉴国际碳市场运行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产 业结构特征、能源消费结构等实际情况,以发挥碳交易市场机制作用、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成本为目 标,在开放、创新的精神指导下,探索建立了一种适应中国国情且具有深圳特色的新型碳排放权交易 模式。 一、深圳碳交易体系的建立背景 深圳的总量设置综合考虑了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能源消费情况、碳排放结构和节能减排目标等 多方面要求。 (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随着深圳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和优化,以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 造业、高端服务业为主体的现代产业体系日臻完善。GDP逐年增长,三次产业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 重由2005年的0.252.447.4调整为2010年的0.147.252.7,到2012年的0.044.355.7。六大战略新 兴产业占全市生产总值的25以上,现代服务占第三产业比重68以上,先进制造业规模占工业增 加值的70。 图1.1 深圳市2004-2013年GDP 2 深圳仍然处于城市化和工业化后期,城市化发展、人口数量上升和经济成长带来的能源消耗和碳 排放量仍将在一段时间内处于上升阶段,预计在能源消费拐点到来之前碳排放量仍然难以达到峰值。 因此,深圳坚持相对总量控制目标,以适应经济快速增长和居民生活不断改善的需求。但在2005年 至2010年期间,深圳碳排放量仅增长了26,因此,深圳碳排放量的增长趋势已经放缓,这为深圳 设立绝对总量控制目标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二)碳排放总量和结构 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深圳碳排放总量在持续增长。与此同 时,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大节能减排,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背景下,碳排放总量的增速逐渐趋于 缓慢,万元GDP碳排放持续下降,如图1-3。 从碳排放总量增速看,2005~2010年全市碳排放总量由6000多万吨增加到8000多万吨,增幅 为26.3,年均增长4.79;其中,直接排放量增长较小,年均增幅仅为1.26,间接排放量(电力 调入)增加1倍以上,年均增幅达16.05。 从碳排放强度和人均碳排放看,在全市碳排放总量不断增长的同时,经济发展质量在不断提升, 万元GDP产生的二氧化碳在逐年下降,2010年比2005年下降34.7,年均下降8.17,人均碳排放 约基本维持在6.5吨左右。 图1.2 深圳市产业结构 3 深圳市碳交易体系 一周年运行效果总结报告 从排放源看,对全市碳排放总量贡献最大的是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碳排放,占全市直接排放的 92,这个比例2005~2010年基本持平,但排放量有小幅增加,增幅为6,年均增幅1.16。 从三次产业排放结构看,第一、第二产业排放量在下降,第三产业在上升,由2005 年的 2.9∶51.8∶39.9变化为2010年的0.4∶42.1∶52.8,三次产业碳排放变化情况符合深圳产业结构 变化规律。 (三)节能减排要求 深圳碳排放主要产生于工业、交通、服务业与居民等领域。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交通和服务业 与居民领域的碳排放量预计会出现增长。从节能减排目标来看,国家和广东省在“十二五”期间下达 深圳的碳强度目标是下降21,平均每年下降4.61。因此,从完成国家碳强度目标的要求出发,工 业领域需要承担更重的节能减排任务,即下降率要超过21。深圳工业包括供水、发电、燃气企业与 工业制造业两大种类。目前供水、发电、燃气企业的碳减排潜力均小于21。经过测算,要实现21 的碳强度减排目标,深圳制造业碳强度下降率要达到25以上。 二、深圳碳交易体系要素详解和简评 (一)总量设置 1.总量设置方法 深圳的总量设置综合考虑了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节能减排目标和碳排放结构等多方面要求。 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来看,深圳仍然处于城市化和工业化后期,城市化发展、人口数量上升和经 济成长带来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仍将在一段时间内处于上升阶段,预计在能源消费拐点到来之前碳 排放量仍然难以达到峰值。因此,深圳坚持相对总量控制目标,以适应经济快速增长和居民生活不断 改善的需求。但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深圳碳排放量仅增长了26,因此,深圳碳排放量的增长 趋势已经放缓,这为深圳设立绝对总量控制目标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从节能减排目标来看,国家和广东省在“十二五”期间下达深圳的碳强度目标是下降21,平均 每年下降4.61。 图1.3深圳单位GDP能耗 4 从碳排放结构来看,深圳碳排放主要产生于工业、交通、服务业与居民等领域。随着生活水平的 提高,交通和服务业与居民领域的碳排放量预计会出现增长。因此,从完成国家碳强度目标的要求出 发,工业领域需要承担更重的节能减排任务,即下降率要超过21。深圳工业包括供水、发电、燃气 企业与工业制造业两大种类。目前供水、发电、燃气企业的碳减排潜力均小于21。经过测算,要实 现21的碳强度减排目标,深圳制造业碳强度下降率要达到25以上。 在总量设置方法上,深圳市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设定了可规则性调 整的总量目标。“自上而下”是指深圳根据经济增长率和“十二五”期间碳强度下降目标,科学预测 工业行业碳强度下降目标,并将该目标分解至不同的工业行业。“自下而上”是指深圳结合管控单位 的历史碳排放量、所在行业碳强度下降目标,通过配额分配方法确定每个管控单位的碳强度目标,并 根据每个管控单位的三年(2013-2015)经济增长率,倒算出所有管控单位的预分配配额数量。预分 配配额数量再加上政府按照固定比例预留的配额、碳抵消信用数量,构成深圳碳交易体系的配额总量 和碳排放总量。最终形成所有管控单位必须遵守的碳排放和碳配额绝对总量,以及每个管控单位必须 遵守的碳强度目标。 当出现外部的经济活动扰动需要调整时,碳强度的下降目标不变,履约时根据实际产出与预期产 出的差额对配额进行规则性调整。 2013-2015年,深圳市碳交易体系排放总量为1.18亿吨,包括配额总量1.07亿吨和抵消信用 1100万吨。其中,2013-2015年各年度碳配额分别为3320万吨、3378万吨、3478万吨,配额总量占 全市碳排放总量的40。 2.总量设置方法的优劣势 (1)深圳总量设置方法的优势 深圳采取双重碳总量设置方式具有独特的优势。首先,绝对总量与经济增长率挂钩,保证管控单 位的碳排放总量不突破绝对总量上限,限制了碳排放总量的增长。其次,以碳强度目标下降为强制性 约束,根据碳强度下降目标和预期产出确定管控单位实际配额数量,便于经济活动出现剧烈变化时对 管控单位的配额数量进行调整,平衡碳市场的供给和需求。这种设计的优势在于第一,在经济繁荣 年份,既不限制管控单位因为企业自身发展需要而增长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又保证了管控单位碳 排放量增长的速度和数量要低于没有碳交易管控时的情景。第二,在经济萧条年份,不因为管控单位 生产降低、能源消耗降低带来的碳排放量下降而产生过度的配额富余,保证了碳市场的供求处于更加 平衡的状态,防止配额价格出现剧烈下跌影响管控单位长期减排的积极性。 (2)深圳总量设置方法的劣势 深圳设置管控单位的碳强度下降目标增加了碳交易体系的复杂性,给管控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管 理碳交易增加了管理成本。因为碳强度下降目标的计算需要统计管控单位的工业增加值数据,而长期 以来管控单位对工业增加值数据并不重视,其计算方法的选择对工业增加值数据的结果亦有影响。因 此,规范工业增加值数据的量化、报告和核算成为和规范碳排放量的量化、报告和核算同等重要的工 作,相当于深圳碳交易体系需要额外建立一套数据量化、报告和核算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同时, 管控单位也必须学习和掌握工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并正确计算出本企业的工业增加值,提交给政府 统计部门,并得到统计部门的认可,增加了管控单位的工作量和时间成本等。 (二)企业选择 1. 选择标准和原因 5 深圳市碳交易体系 一周年运行效果总结报告 按照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总体规划,深圳碳交易体系涵盖 “四种类型、三大板块”,即 “四种温室气体排放类型”工业直接排放、工业间接排放、建筑碳排放和交通碳排放以及“三大板 块”工业、交通和建筑物。 在试点初级阶段,深圳市将管控单位的行业边界限定在工业和重点耗能建筑物。理由如下 第一,深圳工业行业在全市所有行业中能源消耗总量最高,约占全市能耗的33,且工业内部不 同行业间的能耗水平、减排成本相差较大,符合碳交易体系运行的要求。 第二,深圳建筑能耗约占深圳市总能耗23,建筑总用电负荷占全市总负荷43以上,且深圳 市建筑物单位面积能耗是发达国家的3倍以上。此外,由于新建建筑数量增多,且大量采用玻璃幕墙 及大开窗,全市建筑能耗呈上升趋势。 在选择行业内部管控单位时,深圳将纳入碳交易的初始门槛确定为2009-2011年度期间任意一年 中碳排放量超过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企业,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达到12万M2m2以上的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随着碳交易的进行,深圳计划将更多企业、建筑物和交通逐步纳入碳排放交易体 系。上述工业企业共计635家,其工业增加值占全市工业增加值的59,其国民生产总值占全市国民 生产总值的26,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约占全市的38。 2. 具体操作 除能源生产和加工转换行业外,深圳工业(制造业)企业数量众多,又分属多个行业,且各分属 行业缺乏碳排放量数据。而建立有效的碳交易市场,通过市场化手段实现减排目标,纳入碳交易体系 的企业的排碳总量须占整个城市排碳量的一定比例。为此,深圳将五个渠道获得的企业名单进行交叉 对比,最终确定了八百余家工业企业名单,并以此为基础,开展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数据核查。 这五个渠道分别是从深圳市统计局获得按生产法和支出法分别计算的工业增加值前800家企业名 单,从供电局获得用电量前4000家企业名单,从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分别获得油耗量大的企业 名单,从市燃气行业协会获得的2010年全市用油前100名用户的名单及用气量,从深圳市场监督局 获得锅炉企业的名单。在对企业情况进行实际调研和核查过程中,将以下不适合纳入管制范围的企业 从名单中删除企业提供证明文件和资料说明其即将大规模或全部厂区搬离深圳区域;企业转换生产 产品类型,且能耗水平将大幅度下降,根据实际检验后情况属实的。最终,共有635家企业纳入强制 减排企业范围。 在深圳碳交易体系第一阶段,为了建立一个有一定规模的建筑物碳交易市场,要求纳入碳交易体 系的大型公共建筑物的规模必须达到一定数量。。在实际调研和核查的过程中,针对全市350栋大型 公众建筑物,开展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数据核查,并按照以下三个因素筛选纳入管制范围的建筑 物一是确保能耗限额线上和线下的建筑物的比例保持合理水平内;二是对于无法取得联系方式及不 支持核查工作的建筑物酌情从名单中删除;三是对产权人太多,情况太复杂的建筑物从名单中酌情删 除。经过核查,最终共有197栋建筑物纳入管制范围。 (三)配额分配 1.配额分配方式 深圳的配额分配方式采取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无偿分配的配额包括预分配配额、新进 入者储备配额和调整分配的配额。有偿分配可以采用拍卖或者固定价格出售的方式。 6 2.预分配配额的分配方法 考虑配额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以及管控单位的行业和碳排放特点,深圳采用基准线法对预分 配配额进行分配。 针对单一产品部门,包括电力、热力生产与供应业,水的生产与供应业和燃气的生产与供应业, 其预分配配额按照企业所处行业基准碳排放强度和期望产量等因素确定,即预分配配额该企业所处 行业基准碳强度目标期望产量。 针对非单一产品工业部门,即占深圳工业企业大多数的制造业企业,如通信设备制造业、机械设 备制造业、塑料制品业等,由于制造业产品种类繁多,因此采用工业增加值作为统一的衡量标准,预 分配配额该企业碳强度目标期望工业增加值。 3.制造业企业的竞争性博弈 为了充分发挥碳交易体系的引导作用,深圳将制造业纳入碳交易将制造业纳入使得深圳碳交易体 系具有以下显著特征其一,间接排放(外购电力)是深圳制造业碳排放的主要构成部分。其二,纳 入行业和企业众多,信息不完全;深圳碳交易体系覆盖了26个工业行业、515家工业企业,具有复杂 的上下游分工体系和千差万别的产品、生产技术、工艺流程、主要耗能装置,碳排放活动差异巨大, 能源统计制度不健全,碳信息缺失。其三,对于深圳制造业碳配额分配而言,政府和企业均不具备完 全理性和全面知识,政府不清楚行业碳强度分布形式,也不了解企业的内部信息,企业不了解行业分 布和其他企业的内部信息。 鉴于以上原因,深圳制造业配额分配机制的设计核心是充分允许、鼓励并引导企业参与配额分 配的讨论,在此过程中展示不确定条件下企业可能采取主动策略对市场均衡的影响,即在政府与企 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反复博弈中,通过有效的信息传递、共享与交换,求解均衡的碳排放权交易体 系配额分配方案。 因此,为了确定单个制造业企业的碳强度目标,深圳提出了基于有限理性重复博弈理论的碳配额 分配机制。该方法将子行业类型、产品类型、规模类型近似的企业分成组别,政府对不同组别的企业 先行根据对子行业的碳强度目标设定配额数量上限,再要求同一组别的企业通过博弈软件同时上报 2013-2015年的碳排放量以及工业增加值目标,由博弈软件根据企业上报的数据按照规则进行初始分 配,企业对分配的结果可以不接受。如果不接受,则按相同程序进行多轮上报与再分配,直至企业不 再改变上报的碳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为止。在每次上报和分配时博弈软件将公开同一组别的分配信息 供企业参考,使得同一组别的分配情况可以有效传递到每个企业。企业最终接受的碳排放量和工业增 加值再计算得出的碳强度即为该企业的目标碳强度。 最终,635家企业2013-2015年三年累计预分配配额为1.01亿吨。与2010年碳排放量相比, 2015年碳配额总量增长了7.8,但碳强度下降了36.8,年均碳强度下降率为8.8。其中,制造业 企业碳强度下降37.81,水电气等单一产品行业碳强度下降5.43。管控单位平均碳强度下降率超过 30,下降幅度超过了“十二五”期间深圳市碳强度21%的下降目标。 4.可规则的配额调整 为了减轻经济波动导致的配额分配出现过多或过少的影响,深圳采用了可规则的配额后期调整策 略。具体操作方式为主管部门根据管控单位上一年度的实际产量(单一产品部门)或者工业增加值 (制造业企业),确定管控单位上一年度的实际配额数量,然后,对照管控单位上一年度预分配的配 7 深圳市碳交易体系 一周年运行效果总结报告 额数量,相应进行追加或者扣减。为了保证配额总量不因为配额调整而超出,深圳规定配额调整时追 加配额的总数量不得超过当年度扣减的配额总数量。 5.配额分配方法的优劣势 (1)配额分配方法的优势 深圳采用基准法为管控单位分配配额,对单一产品行业而言提高了配额分配的公平性,对制造业 行业而言针对每个管控单位设定碳强度减排目标,增强了管控单位减排的可行性。在制造业配额分配 过程中深圳采用基于有限理性重复博弈理论开发建设的电子化配额分配软件,有效地弥补了不完全信 息条件下政府主管部门无法获得单个企业碳强度目标的问题,提高了企业在配额分配过程中的参与程 度,极大地提高了配额分配的效率,短短一周时间完成了600多家管控单位配额的确定工作。同时, 利用电子化配额分配软件有效地避免了配额分配过程中的人为干预,防止可能出现的权力寻租等不当 行为。 (2)配额分配方法的劣势 和其他碳市场通用的历史法或者基准法分配方式相比,深圳的有限理性重复博弈理论较为复杂, 难以简单、清晰地向管控单位解释其获得的配额数量的原因,带来管控单位认可配额数量上的疑虑。 而且该方法需要较多的基础数据支撑,如企业过去数年的碳排放量及工业增加值数据、行业划分的依 据、行业内基准线的划定等,因此难度较大。 (四)MRV机制 1. MRV规范和指南 在MRV规范和指南的制定方面,深圳以ISO 14064-12006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 除的量化与报告的规范及指南和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为基础,结合深圳实际 情况,编制并以地方标准形式出台了深圳市组织温室气体量化与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报告指 南)和深圳市组织温室气体核查指南(以下简称核查指南),规范了组织层面温室气体量 化、报告和核查的原则与要求。针对建筑物深圳出台了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报告和核查规 范指南(以下简称建筑物指南),对建筑物运行过程中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报告和核查进行 了规定。 鉴于深圳管控单位涉及行业广、种类丰富,中小型制造企业数量多、企业生产波动性大,深圳没 有要求企业编制年度排放监测计划。 2.碳排放量核算方法 在核算方法方面,深圳采用计算法核算企业碳排放量。计算法包括排放因子法、物料平衡法、模 型法、设备特定的关联法四类。目前主要采用排放因子法和物料平衡法计算碳排放。 3.数据报送要求 报送内容方面,管控单位除提交年度碳排放报告外,工业企业还需要提交生产量或者工业增加值 报告。报送频率方面,碳排放报告采用“季报年报”的形式,生产量或者工业增加值采用年度报送 的形式。报送方式方面,深圳建立了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电子报送和纸质报送的同步提 交。报送层次方面,鉴于深圳中小企业居多、间接排放大、设备设施层级监测准确度低的特点,深圳 规定统一以企业层级进行报送。 8 4. 核查要求 为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深圳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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