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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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1 天津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完善本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规范碳排放权的抵消, 促进全社会减少碳排放,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 暂行办法 (发改气候〔2012〕 1668 号)和天津市碳排放权 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津政办规 〔2020〕 11 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纳入企业(以下简称“纳入企业”)使 用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碳排放量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碳排放权抵消相关工作 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相 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核证自愿减排量类别) 纳入企业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下简称 “CCER” ) 、 天津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 (以下简称 “TFCER” ) 和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其他项目减排量(以下简称2 “其他项目减排量” ) 。 1 吨二氧化碳当量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 1 吨二氧化碳排 放量。 第五条(抵消规则) 纳入企业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出其当年 实际排放量的 10,且至少 70来自本市自愿减排项目。 第六条(抵消要求) 纳入企业可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同时满足以 下要求 (一)所属的自愿减排项目,其全部减排量均应产生于 2013 年 1月 1 日后; (二)非来自本市纳入企业排放边界范围内的减排量, 以及其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或福建省的 CCER; (三)仅来自二氧化碳、甲烷气体项目,且不包括来自 水电项目的减排量; (四)优先使用河北省或与本市签署合作协议地区或国 家重点扶贫地区的 CCER。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 其他省市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有规定允许抵消的 CCER 种类, 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备案申请要求) (一)纳入企业可用于抵消的 TFCER 应同时满足以下 要求 3 1. 项目业主应具备该地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 如区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2. 按照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开发; 3. 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 温室 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等文件的规定,由经国 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交易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出具 项目审定报告和减排量核证报告; 4. 项目通过备案评审。 (二)其他项目减排量按照经国家或本市主管部门备案 的方法学开发,并依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申 请、审核与备案。 第八条(备案申请材料) 林业碳汇项目业主申请项目和减排量备案须向市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函和申请表(参见附件 1和附件 2) ; (二)项目概况说明; (三)企业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项目开工时间证明文件; (五)项目设计文件和审定报告; (六)项目监测报告和减排量核证报告。 第九条(备案申请审核)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4 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由专家出具预评审意见,通 过专家评审的减排项目应在上述两部门网站上对该项目减 排量核证报告公示 5个工作日。专家组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 和减排量出具项目和减排量评审意见,上述两部门对该项目 减排量进行备案。 第十条(账户开设与减排量登记) 在获得项目减排量备案通知书后,项目业主应在 15 个 工作日内在本市碳排放权登记注册系统和交易系统开设账 户。经备案的减排量在本市碳排放权登记注册系统中进行登 记。 第十一条(减排量交易) 用于抵消的 CCER、 TFCER和其他项目减排量均在本市 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抵消申请与审核) (一)纳入企业使用 CCER抵消碳排放量,应在国家自 愿减排交易登记簿中提交线上申请,并同时向市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 抵消申请表(参见附件 3) ; 2. 项目和减排量备案函; 3. 项目减排量核证报告。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抵消。 5 (二)纳入企业使用 TFCER 和其他项目减排量抵消, 应在本市碳排放权登记注册系统中提交线上申请,由系统审 核,符合条件的允许抵消。 第十三条(信息发布) CCER 信息可在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查询。 TFCER 和其他项目减排量信息可在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网站查询。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 抵消过程中相关机构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 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发布施行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 规定,经其备案并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 愿减排量。 (二) 林业碳汇是指通过实施造林、 再造林和森林管理、 减少毁林等活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与碳汇交易相结 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三)其他项目减排量是指按照经国家或本市主管部门 备案的方法学开发,并依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取 得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包括但不限于低碳行为、燃料替代、6 新能源等项目减排量。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利用抵消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发改环资〔2015〕443 号)同时废止。 7 附1 天津市林业碳汇项目及减排量 备案申请函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我单位申请天津市林业碳汇项目和减排量备案,项目名称 是 ,申请备案减排 量 tCO 2 e。现将相关申报文件呈上,请予评审。 附件1. 林业碳汇项目及减排量备案申请表( 份) 2. 项目概况说明( 份) 3. 企业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份) 4. 项目开工时间证明文件( 份) 5. 项目设计文件( 份) 6. 项目审定报告( 份) 7. 项目监测报告( 份) 8. 项目减排量核证报告( 份)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8 附2 天津市林业碳汇项目及减排量 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9 说 明 1. 天津市林业碳汇项目备案申请表仅针对市内林业碳汇 (JFCER) 项目, 本表格根据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表改编,中国温室气 体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表可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 ( 2. 申请表须用中文宋体5号字体填写, 涉及外国机构和人名的请用外文 原文,并提供必要的中文注释,选项选择时用 标记。 3. 表项 3“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包括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对就业的 贡献、教育和扶贫等方面的贡献。 4. 填表中如有疑问,请与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系。 10 1. 项目申请方基本信息 1.1 项目业主 业主名称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1.2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E-mail 电话 传真 1.3 企业性质及股权结 构 1.4 登记簿账户 如未开设,附开户申请 表 是否已在登记簿开设账户 已开设( ) ,账户信息 未开设( ) ,开户申请表附后 2. 自愿减排项目基本信息 2.1 项目名称及备案编 号 1 项目名称 备案编号 2.2项目备案时间 1 年 月 日 2.3 项目概要 项目基本类型 新建项目() ;既有项目() 项目进展状况 规划() ;施工() ;投产运行() 项目是否申请了其他减排交易机制 CCER() ;其他机制 () 2.4 项目类型 碳汇项目类型 造林() ;森林经营() ; 竹子造林() ;竹子经营() ; 其它() 2.5项目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1 备案编号、备案时间在首次申请减排量备案时可不填写。 11 2.6 项目方法学 方法学备案编号 2.7温室气体减排量 减排温室气体种类 CO 2 ( ) ;CH 4 ( ) ;其它( ) 预计的年减排量 tCO 2 e 计入期 年 第一计入期内的总减排量 t CO 2 e 2.8第三方审定机构 机构名称 备案号 联系人 E-mail 电话 手机 传真 3. 申请备案减排量基本信息 3.1 本次申请签发减排 量的起止日期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3.2 本次申请签发的减 排量 t CO 2 e 3.3第三方核证机构 机构名称 备案号 联系人 E-mail 电话 传真 4. 项目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 5. 申请单位申明 本单位申明 申请表中所填写内容及相关申请文件属实, 在上述申请时段内所产生的减排量 真实有效,未在其它减排交易机制下获得签发。若有虚报假报,本单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 任。 法人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2 附3 CCER 抵消申请表 1. 纳入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电话 手机 邮箱 2. 用于抵消的 CCER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备案编号 项目开工 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所在地 项目类别 (一)□ (三)□ (二)□ (四)□ 项目类型 方法学 减排的温室 气体种类 CO 2 □ CH 4 □ 其它温室气体□ 计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预计的 年减排量 第一次减 排量备案 信息 备案减排量 产生减排量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拟使用的 CCER 数量(吨二氧化碳当量) 3. CCER使用比例 纳入企业当年碳排放量(吨二氧化碳) 拟使用的 CCER 数量合计(吨二氧化碳当 量) CCER 使用比例 (2 位小数) 4. 申请单位申明 本单位在此申明并郑重承诺如下 1. 申请表中所填写内容及相关申请文件真实有效且不存在争议。 2. 申请用于抵消当年碳排放量、履行遵约义务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满足国家及 我市的相关规定。如因不符合条件而导致未按期完成履约或造成损失的,相关法律责任 和风险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3 注 1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气候〔2012〕1668 号)项目类别 分为四类 (一)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自愿减排项目; (二)获得国家 发展改革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但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 目; (三)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且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 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项目; (四)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但减排 量未获得签发的项目。 注 2如涉及多个项目或多次减排量备案信息请自行添加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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