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参考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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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5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参考指南一、适用范围本 指 南 用 于 指 导 第 三 方 核 查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 核 查 机 构 ” ) 对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提 交 的 排 放 监 测 计 划 ( 以 下 简 称 “ 监 测计 划 ” ) 进 行 审 核 以 及 对 2016、 2017年 度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报 告 及 补 充数 据 表 实 施 核 查 工 作 。二、审核和核查工作原则核 查 机 构 在 准 备 、 实 施 和 报 告 监 测 计 划 审 核 和 排 放 报 告 核 查 工作 时 , 应 遵 循 以 下 基 本 原 则 ( 一 ) 客 观 独 立核 查 机 构 应 保 持 独 立 于 委 托 方 和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避 免 偏 见 及 利 益 冲 突 , 在 整 个 审 核 和 核 查 活 动 中 保 持 客 观 。( 二 ) 诚 实 守 信核 查 机 构 应 具 有 高 度 的 责 任 感 , 确 保 审 核 和 核 查 工 作 的 完 整 性和 保 密 性 。( 三 ) 公 平 公 正核 查 机 构 应 真 实 、 准 确 地 反 映 审 核 和 核 查 活 动 中 的 发 现 和 结 论 ,还 应 如 实 报 告 审 核 和 核 查 活 动 中 所 遇 到 的 重 大 障 碍 , 以 及 未 解 决 的2分 歧 意 见 。( 四 ) 专 业 严 谨核 查 机 构 应 具 备 核 查 必 需 的 专 业 技 能 , 能 够 根 据 任 务 的 重 要 性和 委 托 方 的 具 体 要 求 , 利 用 其 职 业 素 养 进 行 严 谨 判 断 。三、监测计划的审核指南( 一 ) 审 核 程 序核 查 机 构 应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对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的 监测 计 划 的 符 合 性 和 可 行 性 进 行 审 核 , 主 要 步 骤 包 括 签 订 协 议 、 审 核准 备 、 文 件 审 核 、 现 场 访 问 、 审 核 报 告 编 制 、 内 部 技 术 复 核 、 审 核报 告 交 付 及 记 录 保 存 等 8个 步 骤 ( 见 图 1) 。 核 查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审 核工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对 审 核 程 序 进 行 适 当 的 调 整 , 但 调 整 的 理 由 应 在 审核 报 告 中 予 以 详 细 说 明 。准 备 阶 段实 施 阶 段报 告 阶 段 图 1 监 测 计 划 审 核 工 作 流 程 图 2.审核准备1.签订协议3.文件审核4.现场访问7.审核报告交付6.内部技术复核5.审核报告编制8.记录保存31.签 订 协 议核 查 机 构 应 与 委 托 方 签 订 审 核 协 议 。审 核 协 议 签 订 之 前 , 核 查 机 构 应 根 据 其 行 业 核 查 能 力 、 核 查 员经 验 、 时 间 与 人 力 资 源 安 排 、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所 属 行 业 、规 模 及 排 放 设 施 的 复 杂 程 度 等 , 评 估 工 作 实 施 的 可 行 性 及 与 委 托 方或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可 能 存 在 的 利 益 冲 突 等 。核 查 机 构 在 完 成 上 述 流 程 后 确 定 是 否 与 委 托 方 签 订 审 核 协 议 。审 核 协 议 内 容 可 包 括 审 核 范 围 、 应 用 标 准 和 方 法 、 审 核 流 程 、 预 计完 成 时 间 、 双 方 责 任 和 义 务 、 保 密 条 款 、 审 核 费 用 、 协 议 的 解 除 、赔 偿 、 仲 裁 等 相 关 内 容 。2.审 核 准 备核 查 机 构 应 在 与 委 托 方 签 订 审 核 协 议 后 选 择 具 备 能 力 的 审 核组 。 审 核 组 的 组 成 应 根 据 核 查 员 的 专 业 领 域 、 技 术 能 力 与 经 验 、 单位 性 质 、 规 模 及 排 放 设 施 的 数 量 等 确 定 , 审 核 组 至 少 由 2名 成 员 组成 , 其 中 1名 为 组 长 , 至 少 1名 为 专 业 核 查 员 。 对 监 测 计 划 修 改 1的审 核 , 审 核 组 可 由 1名 成 员 组 成 , 但 该 名 成 员 应 满 足 上 述 对 审 核 组能 力 的 要 求 。组 长 应 充 分 考 虑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所 属 行 业 领 域 、 工艺 流 程 、 设 施 数 量 、 规 模 与 场 所 、 排 放 特 点 、 审 核 组 成 员 的 专 业 背景 和 实 践 经 验 等 方 面 的 因 素 , 制 定 审 核 计 划 并 确 定 审 核 组 成 员 的 任1 监 测 计 划 的 修 改 是 指 根 据 需 要 对 已 经 通 过 核 查 机 构 审 核 的 监 测 计 划 进 行 的 修 改 。 对 监 测 计 划 修 改 的 审 核 是 一个 独 立 的 过 程 , 也 应 按 本 指 南 规 定 的 审 核 程 序 和 审 核 要 求 。4务 分 工 。 审 核 组 长 应 与 委 托 方 和 /或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建 立联 系 , 要 求 委 托 方 和 /或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在 商 定 的 日 期 内提 交 监 测 计 划 及 相 关 支 持 文 件 。在 审 核 实 施 过 程 中 , 如 有 必 要 可 对 审 核 计 划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 但审 核 组 应 将 调 整 的 审 核 计 划 与 委 托 方 和 /或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进 行 沟 通 。3.文 件 审 核文 件 审 核 包 括 对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提 交 的 监 测 计 划 和相 关 支 持 性 材 料 ( 组 织 机 构 图 、 厂 区 分 布 图 、 工 艺 流 程 图 、 设 施 台帐 、 监 测 设 备 和 计 量 器 具 台 帐 、 数 据 内 部 质 量 控 制 和 质 量 保 证 相 关规 定 等 ) 的 审 核 。 通 过 文 件 审 核 , 审 核 组 初 步 确 认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经 济 组 织 ) 的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设 施 、 监 测 设 备 的 安 装 情 况 以 及 参 与 温室 气 体 核 算 所 需 要 的 数 据 种 类 和 数 量 , 并 确 定 现 场 审 核 思 路 、 识 别现 场 审 核 重 点 。文 件 审 核 工 作 应 贯 穿 审 核 工 作 的 始 终 。4.现 场 访 问审 核 组 应 对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进 行 现 场 访 问 , 现 场 访问 的 目 的 是 通 过 现 场 观 察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的 核 算 边 界 、主 要 排 放 设 施 、 相 关 数 据 的 监 测 设 备 、 查 阅 活 动 数 据 和 排 放 因 子 的数 据 获 取 方 式 , 以 及 与 现 场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会 谈 等 , 判 断 和 确 认 监 测计 划 内 容 是 否 完 整 、 是 否 满 足 行 业 企 业 温 室 气 体 核 算 方 法 与 报 告 指5南 和 补 充 数 据 表 ( 以 下 简 称 “ 核 算 指 南 ” ) 的 要 求 , 以 及 是 否 具 有可 行 性 。 对 于 监 测 计 划 修 改 的 审 核 , 如 果 审 核 组 认 为 可 以 不 实 施 现场 访 问 , 应 当 在 审 核 报 告 中 阐 述 理 由 。1) 现 场 审 核 计 划审 核 组 应 根 据 初 步 文 件 审 核 的 结 果 制 定 现 场 审 核 计 划 并 与 委托 方 和 /或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确 定 现 场 审 核 的 时 间 与 安 排 。现 场 审 核 计 划 应 于 现 场 审 核 前 5个 工 作 日 发 给 委 托 方 和 /或 企 业 ( 或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确 认 。现 场 审 核 的 计 划 应 包 括 审 核 目 的 与 范 围 、 审 核 的 活 动 安 排 、 审核 组 的 组 成 、 访 问 对 象 及 审 核 组 的 分 工 等 。 现 场 审 核 的 时 间 取 决 于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工 艺 复 杂 程 度 、 排 放 设 施 的 数 量 、 监 测设 备 的 数 量 和 数 据 获 取 方 式 的 复 杂 程 度 等 。2) 现 场 审 核 程 序现 场 审 核 一 般 可 按 照 召 开 见 面 会 介 绍 审 核 计 划 、 现 场 收 集 和 验证 信 息 、 召 开 总 结 会 介 绍 审 核 发 现 等 步 骤 实 施 。 审 核 组 应 对 在 现 场收 集 的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验 证 , 确 保 其 能 够 满 足 审 核 的 要 求 。 必 要时 可 以 在 获 得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同 意 后 , 采 用 复 印 、 记 录 、摄 影 、 录 像 等 方 式 保 存 相 关 记 录 。3) 不 符 合 及 纠 正审 核 组 应 将 在 文 件 审 核 、 现 场 审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不 符 合 提 交 给委 托 方 和 /或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 委 托 方 和 /或 企 业 ( 或 者 其他 经 济 组 织 ) 应 在 双 方 商 定 的 时 间 内 实 施 纠 正 。 审 核 组 应 至 少 对 以6下 问 题 提 出 不 符 合 - 监 测 计 划 的 内 容 不 完 整 , 未 覆 盖 核 算 指 南 的 要 求 ;- 核 算 边 界 不 符 合 核 算 指 南 的 要 求 ;- 数 据 获 取 的 方 式 不 符 合 核 算 指 南 的 要 求 ;- 监 测 计 划 不 具 备 可 行 性 ;- 数 据 的 内 部 质 量 控 制 和 质 量 保 证 不 完 善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应 对 提 出 的 所 有 不 符 合 进 行 纠 正 。审 核 组 应 对 不 符 合 的 纠 正 进 行 书 面 验 证 , 必 要 时 , 可 采 取 现 场 验 证的 方 式 。 只 有 对 监 测 计 划 进 行 了 纠 正 并 满 足 核 算 指 南 时 , 审 核 组 方可 确 认 不 符 合 的 关 闭 。5.审 核 报 告 编 制在 确 认 不 符 合 关 闭 后 或 者 30天 内 未 收 到 委 托 方 和 / 或 企 业 ( 或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采 取 的 纠 正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审 核 组 应 完 成 审 核报 告 的 编 写 。 审 核 组 应 根 据 文 件 审 核 和 现 场 审 核 的 发 现 编 制 审 核 报告 , 审 核 报 告 应 当 真 实 、 客 观 、 逻 辑 清 晰 , 并 采 用 附 1所 规 定 的 格式 ,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1) 审 核 目 的 、 范 围 和 依 据2) 审 核 过 程 和 方 法3) 审 核 发 现 , 包 括 - 监 测 计 划 版 本 的 审 核 ;- 报 告 主 体 描 述 的 审 核 ;7- 核 算 边 界 和 主 要 排 放 设 施 描 述 的 审 核 ;- 数 据 获 取 方 式 的 审 核 ;- 数 据 内 部 质 量 控 制 和 质 量 保 证 的 审 核 。4) 审 核 结 论审 核 组 应 在 审 核 报 告 中 出 具 肯 定 的 或 否 定 的 审 核 结 论 。 只 有 当所 有 的 不 符 合 关 闭 后 , 审 核 组 方 可 在 审 核 报 告 中 出 具 肯 定 的 审 核 结论 。 审 核 结 论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监 测 计 划 与 核 算 指 南 的 符 合 性 ;- 监 测 计 划 的 可 行 性 ;- 审 核 过 程 中 未 覆 盖 的 问 题 描 述 ( 如 适 用 ) 。6.内 部 技 术 复 核审 核 报 告 在 提 供 给 委 托 方 和 /或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之 前 ,应 经 过 核 查 机 构 内 部 独 立 于 审 核 组 成 员 的 技 术 复 核 , 避 免 审 核 过 程和 审 核 报 告 出 现 技 术 错 误 。 核 查 机 构 应 确 保 技 术 复 核 人 员 具 备 相 应的 能 力 、 相 应 行 业 领 域 的 专 业 知 识 及 从 事 审 核 活 动 的 技 能 。7.审 核 报 告 交 付只 有 当 内 部 技 术 复 核 通 过 后 , 核 查 机 构 方 可 将 审 核 报 告 交 付 给委 托 方 和 /或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 以 便 于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济 组 织 ) 于 规 定 的 日 期 前 将 经 审 核 确 认 符 合 要 求 的 监 测 计 划 报 送 至注 册 所 在 地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列 市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碳 交 易 主 管 部 门 。88.记 录 保 存核 查 机 构 应 保 存 审 核 记 录 以 证 实 审 核 过 程 符 合 本 指 南 的 要 求 。核 查 机 构 应 以 安 全 和 保 密 的 方 式 保 管 审 核 过 程 中 的 全 部 书 面 和 电子 文 件 , 保 存 期 至 少 10年 , 保 存 文 件 包 括 - 与 委 托 方 签 订 的 审 核 协 议 ;- 审 核 活 动 的 相 关 记 录 表 单 , 如 审 核 协 议 、 审 核 记 录 、 审 核计 划 、 见 面 会 和 总 结 会 签 到 表 、 现 场 审 核 清 单 和 记 录 等 ;- 排 放 监 测 计 划 ( 初 始 版 和 最 终 版 ) ;- 审 核 报 告 ;- 审 核 过 程 中 从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获 取 的 证 明 文 件 ;- 对 审 核 的 后 续 跟 踪 ( 如 适 用 ) ;- 信 息 交 流 记 录 , 如 与 委 托 方 或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方 的 书 面 沟 通副 本 及 重 要 口 头 沟 通 记 录 , 审 核 的 约 定 条 件 和 内 部 控 制 等内 容 ;- 投 诉 和 申 诉 以 及 任 何 后 续 更 正 或 改 进 措 施 的 记 录 ;- 其 它 相 关 文 件 。核 查 机 构 应 对 所 有 与 委 托 方 和 /或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利益 相 关 的 记 录 和 文 件 进 行 保 密 。 未 经 委 托 方 和 /或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济 组 织 ) 同 意 ,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披 露 相 关 信 息 , 各 级 碳 交 易 主 管 部 门要 求 查 阅 相 关 文 件 除 外 。( 二 ) 审 核 要 求91.监 测 计 划 版 本 的 审 核核 查 机 构 应 对 监 测 计 划 的 版 本 及 修 订 情 况 进 行 审 核 。对 于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初 次 发 布 的 监 测 计 划 , 核 查 机构 应 确 认 其 发 布 时 间 与 实 际 情 况 符 合 。 如 根 据 核 查 机 构 的 审 核 意 见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对 监 测 计 划 实 施 了 修 订 , 核 查 机 构 应 确认 修 订 的 时 间 和 版 本 与 实 际 情 况 符 合 。对 于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根 据 自 身 需 要 对 监 测 计 划 的 修改 , 核 查 机 构 应 确 认 其 修 改 时 间 和 实 际 情 况 符 合 , 修 改 内 容 满 足 核算 指 南 的 要 求 。 当 核 查 机 构 针 对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因 以 下情 况 修 改 其 之 前 经 过 审 核 的 监 测 计 划 时 , 应 分 别 对 相 关 修 改 部 分 进行 审 核 , 并 单 独 编 写 审 核 报 告 。− 外 包 、 租 赁 等 导 致 核 算 边 界 的 变 化 ;− 排 放 设 施 发 生 变 化 ;− 与 碳 排 放 相 关 燃 料 、 原 料 、 产 品 及 其 他 含 碳 输 出 物 的 变化 ;− 为 提 高 数 据 准 确 度 , 采 用 新 的 测 量 仪 器 和 测 量 方 法 以 及其 他 提 高 数 据 准 确 度 的 措 施 ;− 排 放 相 关 数 据 和 生 产 相 关 数 据 获 取 方 式 的 改 变 ;− 发 现 之 前 采 用 的 监 测 方 法 所 产 生 的 数 据 不 准 确 ;− 其 他 碳 交 易 主 管 部 门 明 确 需 要 修 改 的 情 况 。2.报 告 主 体 描 述 的 审 核10核 查 机 构 应 对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的 基 本 情 况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内 容 包 括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的 基 本 信 息 、 主 营 产 品 、生 产 设 施 信 息 、 组 织 机 构 图 、 厂 区 平 面 分 布 图 、 工 艺 流 程 图 进 行 审核 。 核 查 机 构 可 采 取 与 工 作 人 员 交 谈 、 现 场 观 察 以 及 查 阅 其 他 相 关文 件 中 的 信 息 源 ( 如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能 源 审 计 报 告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评 估 报 告 、 年度 能 源 和 水 统 计 报 表 、 年 度 工 业 统 计 报 表 以 及 年 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等 方 式 确 认 监 测 计 划 中 的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核 查 机 构 应 在 审 核 报 告 中 对 现 场 观 察 和 查 阅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中的 信 息 源 的 过 程 以 及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判 断 进 行 描 述 。3.核 算 边 界 和 主 要 排 放 设 施 描 述 的 审 核核 查 机 构 应 对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的 核 算 边 界 和 主 要 排放 设 施 进 行 审 核 。 审 核 内 容 包 括 法 人 边 界 的 核 算 范 围 、 补 充 数 据 表的 核 算 范 围 以 及 主 要 排 放 设 施 。核 查 机 构 应 对 排 放 设 施 进 行 现 场 观 察 , 如 果 排 放 设 施 数 量 较 多 ,核 查 机 构 可 采 用 查 阅 对 比 文 件 ( 如 企 业 设 备 台 帐 ) 等 方 式 确 认 排 放设 施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以 及 核 算 范 围 的 符 合 性 。核 查 机 构 应 在 审 核 报 告 中 对 现 场 观 察 、 文 件 交 叉 核 对 的 过 程 以及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和 符 合 性 判 断 进 行 描 述 。4.各 个 活 动 数 据 和 排 放 因 子 获 取 方 式 的 审 核核 查 机 构 应 对 核 算 所 需 要 的 所 有 活 动 数 据 和 排 放 因 子 以 及 这 些11数 据 的 计 算 方 法 涉 及 参 数 的 单 位 、 数 据 获 取 方 式 、 相 关 监 测 测 量 设备 信 息 以 及 数 据 缺 失 时 的 处 理 方 式 进 行 审 核 。核 查 机 构 应 采 用 文 件 审 核 和 现 场 观 察 测 量 设 备 的 方 式 确 认 对 参与 核 算 所 需 要 的 所 有 数 据 都 制 定 了 获 取 方 式 , 所 有 数 据 的 单 位 与 核算 指 南 一 致 ; 所 有 数 据 的 计 算 方 式 和 获 取 方 式 合 理 且 符 合 核 算 指 南的 要 求 ; 数 据 获 取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测 量 设 备 的 型 号 、 位 置 属 实 ; 监 测频 次 、 精 度 和 校 准 频 次 符 合 相 关 要 求 ; 数 据 缺 失 时 的 处 理 方 式 能 够确 保 不 会 导 致 排 放 量 的 低 估 和 配 额 的 过 量 发 放 ( 即 保 守 性 ) 。核 查 机 构 应 在 审 核 报 告 中 对 文 件 审 核 和 现 场 观 察 的 过 程 以 及上 述 数 据 的 完 整 性 、 合 理 性 、 与 核 算 指 南 的 符 合 性 以 及 保 守 性 的 判断 进 行 描 述 。5.数 据 内 部 质 量 控 制 和 质 量 保 证 相 关 规 定 的 审 核核 查 机 构 应 对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的 内 部 质 量 控 制 和 质量 保 证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审 核 。 审 核 内 容 应 包 括 负 责 监 测 计 划 制 定 和 排放 报 告 专 门 人 员 的 指 定 情 况 ; 监 测 计 划 的 制 定 、 修 订 、 审 批 以 及 执行 等 管 理 程 序 ;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报 告 的 编 写 、 内 部 评 估 以 及 审 批 等 管理 程 序 ; 温 室 气 体 数 据 文 件 的 归 档 管 理 程 序 等 内 容 。核 查 机 构 应 采 用 文 件 审 核 和 与 现 场 人 员 交 流 的 方 式 对 上 述 信息 进 行 审 核 。 核 查 机 构 应 确 认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已 对 质 量控 制 和 质 量 保 证 的 上 述 规 定 文 件 化 , 并 确 认 负 责 监 测 计 划 制 定 和 执行 的 人 员 以 及 排 放 报 告 编 制 人 员 具 备 相 应 的 能 力 。核 查 机 构 应 在 审 核 报 告 中 对 文 件 审 核 和 与 现 场 人 员 交 流 的 过12程 以 及 上 述 规 定 的 完 整 性 、 合 理 性 、 是 否 文 件 化 以 及 人 员 是 否 具 备能 力 的 判 断 进 行 描 述 。四、排放报告的核查指南( 一 ) 核 查 程 序核 查 机 构 应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核 查 , 主 要 步 骤 包 括 签 订 协 议 、核 查 准 备 、 文 件 评 审 、 现 场 核 查 、 核 查 报 告 编 制 、 内 部 技 术 评 审 、核 查 报 告 交 付 及 记 录 保 存 等 8个 步 骤 ( 见 图 2) 。 核 查 机 构 可 以 根 据核 查 工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对 核 查 程 序 进 行 适 当 的 调 整 , 但 调 整 的 理 由 应在 核 查 报 告 中 予 以 详 细 说 明 。准 备 阶 段实 施 阶 段报 告 阶 段 图 2 核 查 工 作 流 程 图1.签 订 协 议核 查 机 构 应 与 核 查 委 托 方 签 订 核 查 协 议 。核 查 协 议 签 订 之 前 , 核 查 机 构 应 根 据 其 行 业 核 查 能 力 、 核 查 员经 验 、 时 间 与 人 力 资 源 安 排 、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所 属 行 业 、7.核查报告交付6.内部技术评审5.核查报告编制8.记录保存1.签订协议2.核查准备3.文件评审4.现场核查13规 模 及 排 放 设 施 的 复 杂 程 度 等 , 评 估 核 查 工 作 实 施 的 可 行 性 及 与 核查 委 托 方 或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可 能 存 在 的 利 益 冲 突 等 。核 查 机 构 在 完 成 上 述 过 程 后 确 认 是 否 与 核 查 委 托 方 签 订 核 查协 议 。 核 查 协 议 内 容 可 包 括 核 查 范 围 、 应 用 标 准 和 方 法 、 核 查 流 程 、预 计 完 成 时 间 、 双 方 责 任 和 义 务 、 保 密 条 款 、 核 查 费 用 、 协 议 的 解除 、 赔 偿 、 仲 裁 等 相 关 内 容 。2.核 查 准 备核 查 机 构 应 在 与 核 查 委 托 方 签 订 核 查 协 议 后 选 择 具 备 能 力 的核 查 组 长 和 核 查 员 组 成 核 查 组 。 核 查 组 的 组 成 应 根 据 核 查 员 的 专 业领 域 、 技 术 能 力 与 经 验 、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的 性 质 、 规 模及 排 放 设 施 的 数 量 等 确 定 , 核 查 组 至 少 由 2名 成 员 组 成 , 其 中 1名为 核 查 组 长 , 至 少 1名 为 专 业 核 查 员 。核 查 组 长 应 充 分 考 虑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所 在 的 行 业 领域 、 工 艺 流 程 、 设 施 数 量 、 规 模 与 场 所 、 排 放 特 点 、 核 查 员 的 专 业背 景 和 实 践 经 验 等 方 面 的 因 素 , 制 定 核 查 计 划 并 确 定 核 查 组 成 员 的任 务 分 工 。 核 查 组 长 应 与 核 查 委 托 方 和 /或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建 立 联 系 , 要 求 核 查 委 托 方 和 /或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在 商 定的 日 期 内 提 交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报 告 及 相 关 支 持 文 件 。在 核 查 实 施 过 程 中 , 如 有 必 要 可 对 核 查 计 划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 但核 查 组 应 将 调 整 的 核 查 计 划 与 核 查 委 托 方 和 /或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组 织 ) 进 行 沟 通 。3.文 件 评 审14文 件 评 审 包 括 对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提 交 的 温 室 气 体 排放 报 告 和 相 关 支 持 性 材 料 ( 排 放 设 施 清 单 、 排 放 源 清 单 、 活 动 数 据和 排 放 因 子 的 相 关 信 息 等 ) 的 评 审 。 通 过 文 件 评 审 , 核 查 组 初 步 确认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的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情 况 , 并 确 定 现 场 核查 思 路 、 识 别 现 场 核 查 重 点 。文 件 评 审 工 作 应 贯 穿 核 查 工 作 的 始 终 。4.现 场 核 查1) 现 场 核 查 目 的现 场 核 查 的 目 的 是 通 过 现 场 观 察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排放 设 施 、 查 阅 排 放 设 施 运 行 和 监 测 记 录 ( 例 如 化 石 燃 料 的 库 存 记 录 ,采 购 记 录 或 其 他 相 关 数 据 来 源 ) 、 查 阅 活 动 数 据 产 生 、 记 录 、 汇 总 、传 递 和 报 告 的 信 息 流 过 程 、 评 审 排 放 因 子 来 源 以 及 与 现 场 相 关 人 员进 行 会 谈 , 判 断 和 确 认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报 告 期 内 的 实 际排 放 量 。2) 现 场 核 查 计 划核 查 组 应 根 据 初 步 文 件 评 审 的 结 果 制 定 现 场 核 查 计 划 并 与 核查 委 托 方 和 /或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确 定 现 场 核 查 的 时 间 与 安排 。 现 场 核 查 计 划 应 于 现 场 核 查 前 5 个 工 作 日 发 给 核 查 委 托 方 和 /或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确 认 。现 场 核 查 的 计 划 应 包 括 核 查 目 的 与 范 围 、 核 查 的 活 动 安 排 、 核查 组 的 组 成 、 访 问 对 象 及 核 查 组 的 分 工 等 。 如 果 核 查 过 程 中 涉 及 到抽 样 , 应 在 现 场 核 查 计 划 中 明 确 抽 样 方 案 。 现 场 核 查 的 时 间 取 决 于15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排 放 设 施 、 排 放 源 的 数 量 和 排 放 数 据 的复 杂 程 度 和 可 获 得 程 度 。3) 抽 样 计 划当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存 在 多 个 相 似 场 所 时 , 应 首 先 识别 和 分 析 各 场 所 的 差 异 。 当 各 场 所 的 业 务 活 动 、 核 算 边 界 和 排 放 设施 的 类 型 差 异 较 大 时 , 每 个 场 所 均 要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 仅 当 各 场 所 的业 务 活 动 、 核 算 边 界 、 排 放 设 施 以 及 排 放 源 等 相 似 且 数 据 质 量 保 证和 质 量 控 制 方 式 相 同 时 , 方 可 对 场 所 的 现 场 核 查 采 取 抽 样 的 方 式 。核 查 机 构 应 考 虑 抽 样 场 所 的 代 表 性 、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内部 质 量 控 制 的 水 平 、 核 查 工 作 量 等 因 素 , 制 定 合 理 的 抽 样 计 划 。 当确 认 需 要 抽 样 时 , 抽 样 的 数 量 至 少 为 所 有 相 似 现 场 总 数 的 平 方 根y , x为 总 的 场 所 数 , 数 值 取 整 时 进 1。 当 存 在 超 过 4个 相 似 场所 时 , 当 年 抽 取 的 样 本 与 上 一 年 度 抽 取 的 样 本 重 复 率 不 能 超 过 总 抽样 量 的 50。 当 抽 样 数 量 较 多 , 且 核 查 机 构 确 认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济 组 织 ) 内 部 质 量 控 制 体 系 相 对 完 善 时 , 现 场 核 查 场 所 可 不 超 过 20个 。 核 查 机 构 应 对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的 每 个 活 动 数 据 和 排放 因 子 进 行 核 查 , 当 每 个 活 动 数 据 或 排 放 因 子 涉 及 的 数 据 数 量 较 多时 , 核 查 机 构 可 以 考 虑 采 取 抽 样 的 方 式 对 数 据 进 行 核 查 , 抽 样 数 量的 确 定 应 充 分 考 虑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对 数 据 流 内 部 管 理 的完 善 程 度 、 数 据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以 及 样 本 的 代 表 性 等 因 素 。如 在 抽 取 的 场 所 或 者 数 据 样 本 中 发 现 不 符 合 , 核 查 机 构 应 考 虑16不 符 合 的 原 因 、 性 质 以 及 对 最 终 核 查 结 论 的 影 响 , 判 断 是 否 需 要 扩大 抽 样 数 量 或 者 将 样 本 覆 盖 到 所 有 的 场 所 和 数 据 。4) 现 场 核 查 程 序现 场 核 查 一 般 可 按 照 召 开 见 面 会 介 绍 核 查 计 划 、 现 场 收 集 和 验证 信 息 、 召 开 总 结 会 介 绍 核 查 发 现 等 步 骤 实 施 。 核 查 组 应 对 在 现 场收 集 的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验 证 , 确 保 其 能 够 满 足 核 查 的 要 求 。 必 要时 可 以 在 获 得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同 意 后 , 采 用 复 印 、 记 录 、摄 影 、 录 像 等 方 式 保 存 相 关 记 录 。5) 不 符 合 , 纠 正 及 纠 正 措 施现 场 核 查 实 施 后 核 查 组 应 将 在 文 件 评 审 、 现 场 核 查 过 程 中 发 现的 不 符 合 提 交 给 核 查 委 托 方 和 /或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 核 查委 托 方 和 /或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应 在 双 方 商 定 的 时 间 内 采 取纠 正 及 纠 正 措 施 。 核 查 组 应 至 少 对 以 下 问 题 提 出 不 符 合 - 排 放 报 告 采 用 的 核 算 方 法 不 符 合 核 算 指 南 的 要 求 ;-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的 核 算 边 界 、 排 放 设 施 、 排 放源 、 活 动 数 据 和 排 放 因 子 等 与 实 际 情 况 不 一 致 ;- 提 供 的 符 合 性 证 据 不 充 分 、 数 据 不 完 整 或 在 应 用 数 据 或 计算 时 出 现 了 对 排 放 量 产 生 影 响 的 错 误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应 对 提 出 的 所 有 不 符 合 进 行 原 因分 析 并 进 行 整 改 包 括 采 取 纠 正 及 纠 正 措 施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据 。 核 查组 应 对 不 符 合 的 整 改 进 行 书 面 验 证 , 必 要 时 , 可 采 取 现 场 验 证 的 方式 。 只 有 对 排 放 报 告 进 行 了 更 改 或 提 供 了 清 晰 的 解 释 或 证 据 并 满 足17相 关 要 求 时 , 核 查 组 方 可 确 认 不 符 合 的 关 闭 。5.核 查 报 告 编 制在 确 认 不 符 合 关 闭 后 或 者 30天 内 未 收 到 核 查 委 托 方 和 /或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采 取 的 纠 正 和 纠 正 措 施 , 核 查 组 应 完 成 核 查报 告 的 编 写 。 核 查 组 应 根 据 文 件 评 审 和 现 场 核 查 的 核 查 发 现 编 制 核查 报 告 , 核 查 报 告 应 当 真 实 、 客 观 、 逻 辑 清 晰 , 并 采 用 附 2所 规 定的 格 式 ,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1) 核 查 目 的 、 范 围 及 准 则 ;2) 核 查 过 程 和 方 法 ;3) 核 查 发 现 , 包 括 - 企 业 (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 基 本 情 况 的 核 查 ;- 核 算 边 界 的 核 查 ;- 核 算 方 法 的 核 查 ;- 核 算 数 据 的 核 查 , 其 中 包 括 活 动 数 据 及 来 源 的 核 查 、 排 放因 子 数 据 及 来 源 的 核 查 、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量 以 及 配 额 分 配 相关 补 充 数 据 的 核 查 ;- 质 量 保 证 和 文 件 存 档 的 核 查 。4) 核 查 结 论核 查 组 应 在 核 查 报 告 里 列 出 核 查 活 动 中 所 有 支 持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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