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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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北京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序号 二级指标 计量单位 指标类型 权数 数据来源 一、资源利用 (权数29.3) 1 能源消费总量 万吨标准煤 ★ 3.14 市统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2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 ★ 3.14 市统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3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 3.14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统计局 4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 2.09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统计局 5 用水总量 万立方米 ★ 3.14 市 水务局 6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 ★ 3.14 市水务局、 市统计局 7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 ◆ 2.09 市水务局、 市统计局 8 耕地保有量 万亩 ◆ 2.09 市规划国土委 9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平方公里 ★ 3.14 市规划国土委 10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面积降低率 ◆ 3.14 市规划国土委、 市统计局 1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1.05 市环保局 二、环境治理 (权数16.5) 12 化学需氧量排 放总量减少 ◆ 2.20 市环保局 13 氨氮排放总量减少 ◆ 2.20 市环保局 14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 ◆ 2.20 市环保局 15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 ◆ 2.20 市环保局 16 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 △ 1.10 市环保局 17 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 ◆ 2.20 市城市管理委 18 污水处理率 ★ 3.30 市水务局 19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 1.10 市环保局、 市统计局 2 三、环境质量 (权 数19.3) 20 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完成情况 分 ◆ 8.28 市环保局 21 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 分 ◆ 8.28 市环保局 22 单位耕地面积化肥使用量 千克 /公顷 △ 1.38 市农委、市农业局 23 单位耕地面积农药使用量 千克 /公顷 △ 1.38 市农委、市农业局 四、生态保护 (权数16.5) 24 森林覆盖率 ★ 4.50 市园林绿化局 25 森林蓄积量 万立方米 ◆ 3.00 市园林绿化局 26 城市绿化覆盖率 ◆ 3.00 市园林 绿化局 27 湿地保护率 ◆ 3.00 市园林绿化局 28 陆域自然保护区面积 万公顷 △ 1.50 市环保局、 市规划国土委 29 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千公顷 △ 1.50 市水务局 五、增长质量 (权数9.2) 30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 /人 ◆ 1.67 国家统计局 北京调查总队 31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 1.67 市统计局 32 高端产业功能区劳均产出率 万元 /人 ◆ 2.51 市统计局 33 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 比重 ◆ 1.67 市统计局 34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 1.67 市统计局 六、绿色生活 (权数9.2) 35 公共机构人均能耗降低率 △ 1.53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统计局 36 居民生活能耗中清洁能源的比重 △ 1.53 市统计局 37 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比重 △ 1.53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38 公园绿地 500 米服务半径覆盖率 ★ 4.60 市园林绿化局 七、公众满意程度 39 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程度 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 北京调查总队 3 注 1. 标★的为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2016-2035 年)中资源环境相关指标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标◆的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以及本市相关专项规划、工作方案等提出的主要监测评价指标;标△的为其他绿色发展重要监测指标。一级指标权重与国家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一致,每项一级指标下,按二级指标的重要程度赋予不同权重,三类指标权重之比原则 上为 321,部分指标权重根据现阶段重点工作进行了适当调整。 2.绿色发展指标体系采用综合指数法进行测算,结合“十三五”规划纲要和相关部门规划目标,测算各区绿色发展指数和资源利用指数、环境治理指数、环境质量指数、生态保护指数、增长质量指数、绿色生活指数 6 个分类指数。绿色发展指数由“公众满意程度”之外的 38 个指标个体指数加权平均而成, 指数值在〔 60,100〕之间 。 计算公式为 iiNiYWZ 1( N1,2, ,38) 其中, Z 为 绿色发展指数, iY 为指标的个体指数, N为指标个数, iW 为指标 iY的权数。 绿色发展指标按评价作用分为正向指标和逆向指标,按指标数据性质分为绝对数和相对数指标。在计算指数时,将绝对数指标转化为相对数指标,将逆向指标转化为正向指标,将总量控制指标转化成年度增长控制指标,对各个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然后再计算个体指数。 3.公众满意度调查为主观调查指标,通过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组织的抽样调查来反映公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程度。调查采用分层多阶段抽样的方法,随机抽取各区城镇和乡村居民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综合计算 16 个区的公众满意程度。调查结果不参与总指数计算,进行单独评价,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4.绿色发展指数所需数据来自各部门的年度统计,各部门负责按时提供数据,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4 北京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目标 类别 目标类分值 序号 子目标名称 适用范围 数据来源 子目标 分值 一、 资源利用 30 1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 ●▲ 各区 市水务局、 市统计局 4 2 用水总量 ▲ 各区 市水务局 4 3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 ■ 各区(不含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 市规划国土委 5 4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面积降低率■ 各区 市规划国土委、 市统计局 4 5 耕地保有量■ 各区(不含东城区、西城区、石景山区) 市规划国土委 2 6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 各区 市统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4 7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各区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统计局 2 8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各区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统计局 2 9 能源消费总量▲ 各区 市统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3 二、生态环境保护 40 10 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完成情况■ 各区 市环保局 10 11 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 各区 市环保局 10 12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 各区(不含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石景山区) 市环保局 2 13 氨氮排放总量减少 ■ 各区(不含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石景山区) 市环保局 2 14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 ■ 各区 市环保局 4 15 森林覆盖率 ●▲ 各区 ( 东城区和西城区由“公园绿地500 米服务半径覆盖率”指标替代,总分值不变) 市园林绿化局 4 16 森林蓄积量 ■ 市园林绿化局 4 17 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 ■ 各区 市城市管理委 4 5 三、年度评价结果 20 18 各区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的综合情况 各区 市统计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 有关部门 20 四、公众满意程度 10 19 居民对本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的满意程度 各区 市统计局等有关 部门 10 五、生态环境事件 扣分项 20 各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发生情况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面积减少等情况 各区 市环保局、 市园林绿化局等有关部门 扣分项 注 1.标●的为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2016 年 2035 年)中确定的指标,标▲的为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目标,标 ■ 的为本市相关专项规划、工作方案等确定的重要评价指标。 2.“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类各子目标采用专项考核部门组织开展 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考核指标未覆盖的区,对应的指标分值分摊至该区同类别其他指标,保持“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一级指标总分不变。 3.根据市环保局现行考核方案,“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氨氮排放总量减少”两项水污染物减排目标,不考核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石景山区 4个区,海淀区、丰台区考核区域分别为海淀区的山后地区和丰台区的河西地区(非市排水集团污水管网处理区域)。对于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石景山区、海淀区除山后外、丰台区除河西外等市排水集团管网处理区域,市水务局与市排水集团签订减排责任书。 4.“年 度评价结果”采用“十三五”期间各区年度绿色发展指数,每年绿色发展指数最高的区得 4分,其他区的得分按照指数排名顺序依次减少 0.1 分。 5.“公众满意程度”指标采用市统计局组织的居民对本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满意程度抽样调查,通过每年调查居民对本区生态环境质量表示满意和比较满意的人数占调查人数的比例,并将五年的年度调查结果算术平均值乘以该目标分值,得到各区“公众满意程度”分值。 6 6.“生态环境事件”为扣分项,每发生一起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区扣 5 分,经核查发现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面积减少、生态功能下降或未经批准进行开发建设的,每一项扣5 分,该项总扣分不超过 20 分。具体由市环保局、市园林绿化局等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及本市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 7.根据各区约束性目标完成情况,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对有关区进行扣分或降档处理仅 1 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区该项考核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不再扣分; 2 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区在相关考核目标不得分的基础上,在考核总分中再扣除 2 项未完成约束性目标的分值; 3 项(含)以上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区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其他非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区有关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中不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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