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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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发 [2015]9 号文件精神 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5]74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5]9 号),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决定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在深圳市、内蒙古西部率先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将安徽、湖北、宁夏、云南省(区)列入先期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单独核定输配电价。鼓励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请试点省(区)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深圳市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经验,结合当地实际,拟定本省(区)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于 2015 年 7 月底前报送我委。 二、全面开展输配电价摸底测算工作 上述试点范围以外的地区,要同步开展输配电价摸底测算工作。请非试点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前期准备工作,全面调查摸清电网输配电资产、成本和企业效益情况,深入分析输配电价管理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在此基础上,初步测算本省(区、市)电网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水平,研究提出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工作思路,于 2015 年 10 月底前将测算结果和改革思路书面报送我委。 三、改革对电网企业的监管模式 通过加快输配电价改革,对电网企业监管由现行核定购电售电两头价格、电网企业获得差价收入的间接监管,改变为以电网资产为基础对输配电收入、成本和价格全方位直接监管。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不再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在输配电价核定过程中,既要满足电网正常合理的投资需要,保证电网企业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收益水平,又要加强成本约束,对输配电成本进行严格监审,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我委今年将出台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并在认真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尽快研究完善输配电价管理办法,建 立健全对电网企业成本约束和收入监管机制。 四、积极稳妥推进电价市场化 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把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积极稳妥推进发电侧和售电侧电价市场化,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鼓励电力用户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市场交易价格,并按照其接入电网的电压等级支付输配电价。 五、加强组织实施 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是中发 [2015]9号文件提出的明确要求和近期重点任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组织精干力量扎实推进,确保按期完 成工作。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要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和摸底测算工作,客观、真实提供电网成本、投资、电量等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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