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交易试点CCER使用政策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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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庆 广东 湖北 深圳 使用比例 不超过当 年核发配额的 5 不超过年 度排放量的 10 不超过配 额数量的 5 不超过审 定排放量的 8 不超过年 度排放量的 10 不超过年 度初始配额的 10 不超过年度排放量的 10 信用类型 CCER、节能项目碳减 排量、林业碳汇项目 碳减排量 CCER CCER CCER CCER CCER CCER 地域限制 京外 CCER 不得超过企业 当年核 发配额量的2.5,优先使用来 自与本市签署合作协 议地区的 CCER 无 上海市2013-2015 年碳排放配额 分配和管理方案、上海市 碳排放管理试 行办法、关于本市碳排放交 易试点期间有 关抵消机制使 用规定的通 知 无 70以上的 CCER来自于广 东省 省内项目 仅限使用 湖北境内产生的CCER 合作省市项目 CCER(年度用于抵消 量不高于 5 万吨) 林业碳汇和农业减排项 目不受 地域限制,其余项目有相关地 域限制 时间、类型限制 CCER、节能项目减排 量于2013 年 1 月 1 日后实际产生; 碳汇项目于2005 年 2 月 16日 后 开 始 实施; HFCs 、 PFCs 、N2O、 SF6 气体及 2013 年 1 月1 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 仅来自二氧化碳气体项目,水电除 2013年 1月 1日后实际产生 2010年 12月31 日后投入运行(碳汇 项目不受此限); 水电项目除外 CO2、 CH4 占50以上; 水电,煤、油和天然气 不含煤层气 等化石能源 的发电、供热和余能含 余热、余压、余气 利用项目除外 ; pre-CDM 项目除外 非大、中型水电类项目 未备案减排量按不高 于项目有效 计入期( 2013 年 1 月 1日 -2015 年 5 月31 日)内减排量 60的比例用于抵消 不包括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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