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支持黑龙江省低碳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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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金融支持黑龙江省低碳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总体战略思想,增强全民资源节约和环保意识,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大力支持节能减排和低碳循环经济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地方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有效推动绿色金融工作,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并下发本指导意见。 一、立足龙江本地,做实低碳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 全省各级人民银行要指导辖区内金融机构将低碳循环、节能环保等金融支持工作做实,以金融支持低碳循环经济产业发展来真正助推我省环境质量改善、环境风险防范以及环境民生提高等工作的落实。一是要做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金融支持工作,引导金融机构落实松花江及支流流经区域水质改善的金融支持资金。二是要做好重点湖泊治理的金融支持工作,将列为国家规划的五大连池、列为国家级试点的镜泊湖和兴凯湖作为工作重点,结合国家财政资金,配套落实信贷支持资金。三是要做好低碳、减排以及节能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支持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对脱硫脱硝、污 水处理等涉及民生工程的基础设施建设适当增加信贷规模。 二、改进信贷管理,加强低碳循环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 全省各级人民银行要按照国家发展节能环保、低碳循环经济政策的要求,积极加强信贷政策宏观指导。各市(地)人民银行应结合当地特点,制定相应指导意见,有侧重地发展低碳循环经济;资源型城市应侧重于资源合理保护与开发、研究好资源转型发展道路;工业型城市应侧重于科技创新型资源利用,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农业为主的地区,应侧重于农田水利、节能灌溉等新型农业技术推广,巩固好农业发展基础;林业型城市应侧重做好森林的保护和林下经济 的发展,研究探索碳汇交易在黑龙江的应用,做好大兴安岭国家级低碳试点和大庆、伊春省级低碳试点建设工作。要合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不断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合理配置信贷资源,不断加大对重点低碳循环经济、节能环保项目建设的信贷支持。全省各金融机构应根据低碳循环经济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科技型低碳循环经济、涉农循环经济行业企业的财务特征,制定和细化符合行业经营规律的授信标准,有效满足低碳循环行业企业融资需求。 三、加强项目甄别,有扶有控地开展绿色金融工作 根据我省低碳循环经济产业经营情况,合理 确定贷款利率,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审批手续,确保符合条件的低碳循环经济行业企业获得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对于已经落实财政资金的重点低碳循环经济、节能环保项目,要加强信贷资金配套支持。做好低碳行动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信贷服务工作。对有科技优势和市场潜力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低碳循环经济行业企业,要突破传统经营理念,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以及产能过剩等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发展的工业产业项目,应严格禁止或限制发放贷款;对于已发放的此类贷款,要制定催收计划,及早收回。配合相关部门,抓好 我省石化、电力、煤炭、钢铁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金融机构授信审查的重要条件,从严审批,通过金融手段把好环境治理的关口。 四、增强创新意识,探索适合低碳循环经济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 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特点,开发符合低碳循环经济产业特点的金融产品。积极推动信贷抵押担保方式创新,有针对性地探索创新碳资产质押贷款、排污权抵押授信等产品,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应收账款抵押、清洁发展机制( CDM)预期收益抵押、股权质押、保理等方式,不断提升对低碳循 环经济、节能减排领域的金融服务。加快完善各项资产和权益的抵质押登记和评估工作,积极为生产低碳循环经济相关产品的企业提供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融资租赁、票据贴现、资金结算、现金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 五、调动多方力量,有效提升中小微型低碳循环经济企业信贷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型低碳循环经济企业,各金融机构应实行差异化的信贷管理和考核办法,合理扩大基层机构审批权限。鼓励通过小额信用贷款等形式支持中小微型低碳循环经济企业发展,引导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微型企业开展低碳循环经济相关融资工作提供担保 。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应与当地政府部门进行必要沟通,尽量落实财政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参与中小微型低碳循环经济企业的融资增信,有效促进低碳循环经济企业解决资金问题。 六、便利贸易结算,有效提高低碳循环经济产业本外币结算效率 针对低碳循环经济产业涉外贸易及外汇使用特点,简化结售汇的审核手续,优化外汇管理业务流程。促进低碳循环经济型企业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在低碳循环经济领域中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免去外币定价、外汇核销、结售汇等中间环节,便利低碳循环经济企业对外贸易结算,有效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节约汇兑成本 ,提高价格竞争力,充分利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优势促进低碳循环经济产业的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七、加强宣传引导,鼓励低碳循环经济行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 各行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努力拓宽低碳循环经济企业的融资渠道。要充分发挥债券市场对低碳循环经济企业的支持作用,把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政府金融办共同签署的借助银行间市场助推黑龙江省经济发展合作备忘录这一重要契机,鼓励低碳循环经济企业通过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通过区域集优等方式扩大中小微型低碳循环经济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规模,建立和完善中小微型低碳循环经济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担保机制,协调落实中小微型低碳循环经济企业债务融资的风险缓释措施。 八、实现多方配合,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和参与低碳循环经济发展 积极争取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加大社会资本对低碳循环经济产业的投资力度。积极引导民间资本、产业基金等多元化资金支持低碳循环经济产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种子效应”和“杠杆效应”,有效引导和撬动民间社会资本流向低碳循 环经济、节能环保产业。要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县域污水处理基础设施的投资,有效利用 BT、 BOT等模式增加当地污水处理能力。 九、转变工作观念,提升低碳循环经济产业的绿色金融服务质量 结合黑龙江省各地森林、耕地、湿地以及水资源等区位优势,加强现代化大农业与低碳循环经济有机结合的金融支持力度,提升对农林牧副渔相关产业的生物链循环经济的金融服务质量,切实促进依托我省自然资源的低碳循环经济体系发展。全省各金融机构应立足本地市场,致力于为当地低碳循环经济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巩固和扩大低碳循环经济试点成果,做好 绥芬河、黑河市爱辉区生态文明示范城市等试点建设工作的金融服务,为全省各地促进低碳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与资金保障。 十、优化组织框架,加强支持低碳循环经济的金融环境建设 各金融机构应加强低碳循环经济方面金融服务人才的培养,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建立起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提高为低碳循环经济金融服务的水平。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加强组织建设,组建针对低碳循环经济的金融专营部门,集中优势力量开展创新,努力推动低碳循环经济的发展。 十一、有效加强监测,确保金融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积极会同 当地环保及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结合辖区实际,增进沟通、交流,构建多方信息交流渠道和共享机制,及时向辖区内金融机构提供企业节能环保信息、低碳循环经济项目,促进银企对接,确保低碳循环经济企业的资金需求得到有效落实。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低碳循环经济行业的专项监测制度,加强对低碳循环经济行业贷款的统计与分析,提升信贷服务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应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建立金融支持低碳循环经济产业发展的专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督促金融机构按本意见要求抓好落实,确保政策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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