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环文〔2019〕90 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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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文 件 豫环文〔 2019〕 90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 省 直管县(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 “放管服 ”改革要求,深化简政放权,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 2015〕 178 号)、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 2016〕 14 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豫政办〔 2019〕 2 10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自贸区等依法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以下统称 “产业园区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和约束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业园区环境现状评价结果共享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要求,结合产业园区范围、产业布局、主导产业等合理全面设定监测断面(点位),组织对产业园区环境现状进行统一调查评价。调查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环境质量现状、气象资料、水文地质资料、资源和环境利用水平、环保基础设施现状、规划实施的主要资源环境制约因素、现有环境问题及解决方案等内容,并将调查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产业园区内建设项目共享使用。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评价应包含与产业园区相关的国控、省控监测断面(点位)水环境、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达标情况,产业园区自动监 测站常规监测的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现状调查设置的水、大气、土壤环境监测断面(点位)环境质量的现状评价等内容。 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入驻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直接引用近三年的环境现状调查评价结果。有特殊要求的或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要求的,可进行针对性补充监 3 测。 二、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可实行打捆审批 对于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且已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查的产业园区,可对产业园区内部分入驻项目进行打捆审批。 对于产业园区内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同一建设单位发展规划中的多个建设项目、编制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同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打捆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打捆审批,并在批复中明确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审批后建设单位可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实施。 对于产业园区内设立的专业园区或片区(即 “区中园 ”),可按照规划环评规定的项目内容和规模统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环境部门可进行整体打捆审批,并在批复中明确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批复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可在环评批复文件有效期内实施,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填写承诺备案表(备案表参考格式见附件),报原审批单位备案。 三、简化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内容 对于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且已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查的产业园区,可简化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相符性分析、资源承载力分析等内容可直接引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可与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共享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气象资料、水文地质资料、资源和环境利用水平、环保基础设施现状、规划实施的主要资源环境制约因素、 4 现有环境问题及解决方案等环境现状调查内容;已实施集中治污的产业园区,对废水排入园区工业废水处理站的项目,主要进行项目排水达标分析及园区废水处理站处理能力分析,可简化区域地表水 影响预测内容。 四、加强产业园区建设项目日常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 “三线一单 ”管控要求,落实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提出的各项措施,督促指导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按照 “双随机、一公开 ”的要求,加大产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建设项目自主环保验收情况的抽查力度。对于编制质量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依规对相关建设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理;对于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环保设施、自主环保验收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建设单位,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打捆审批项目承诺备案表(参 考格式) 2019年 4月 11 日 5 附 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打捆审批项目 承诺备案表(参考格式) 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 编号 项目概况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主要建设内容、工艺产品及规模 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打捆审批情况 打捆审批部门 打捆审批文号 打捆审批主要内容、工艺产品及规模 打捆审批要求的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打捆审批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6 主要承诺内容 (一)项目符合国家及我省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符合产业园区规划 及 其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条件要求。 (二)我单位承诺按照打捆审批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项目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四)我单位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项目建设与生产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同时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五)项目正式投产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监测,按规范自行组织环保验收。 (六)项目投入生产后,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行监测,如实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若违反上述承诺内容,自觉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 系 电 话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 4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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