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发〔2019〕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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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 围填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发〔 2019〕 11 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9 年 6 月 2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经略海洋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 2018〕 24 号,以下简称通知) 要求,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陆海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现海洋资源严格保护、有效修复、集约利用,为建设海洋强省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1.绿色发展理念更加牢固。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生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利用意识进一步提高,陆海统筹发展理念更加坚定。 2.围填海规模得到有效控制。围填海管控制度得到严 格落实,非法围填海得到全面遏制,新增围填海得到有效控制,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3.海洋生态质量显著提升。全省滨海湿地面积减少趋势得到有效遏制,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不减少,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水质优良比例、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达到管控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 1.严控新增围填海项目。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受理、审查。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新增围填海由用海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政府初审后,逐级报至省政府审查,由省政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然资源部审核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以下任务均需沿海各级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强化自然岸线管控。科学划分严格保护、限制开发、优化利用三个类别岸段,将自然岸线保有率指标分解到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 3.严格审查占用自然岸线围填海项目。对自然岸线保有率不达标的地区,暂停受理和审查该区域新增占用自然岸线的用海项目。涉及占用自然岸线的用海项目,在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中,要专章论证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的必要性和合理 性、岸线利用效率等内容。填海造地用海占用大陆自然岸线的,占用自然岸线的该宗填海按照征收标准的 120征收海域使用金。(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海洋局) 4.开展海岸线调查工作。 2019 年 6 月底前,实施海岸线调查技术规范地方标准。 2019 年 10月底前,完成全省海岸线调查工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海洋局) (二)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1.确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在完成围填海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摸清已填已利用、已填未利用、围而未填和批而未填情况, 2019 年 6 月底前确定全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 2.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 2019 年 10 月底前,各市政府上报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 12 月中旬前制定全省处理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严格限制围填海用于房地产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及污染海洋生态环境项目。每年 12 月底前,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将经省政府同意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年度处理情况,报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 3.妥善处置合法合规围填海项目。通知下发前,已确权登记并完成围填海的,由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集约节约利用,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已确权登记但尚未完成围填海的,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确需继续围填的,经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审查,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 4.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通知下发前发生的违法违规围填海项目,按照属地原则依法查处 ,市、县两级政府应组织开展生态评估,对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责成用海主体限期拆除;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不得新增围填海面积,加快集约节约利用。通知下发后,对新增的违法围填海案件,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 5.加快推进近期和中期重大投资项目。 2019 年 6 月底前,对规划近期和中期重大投资项目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区域,按照 “成熟一个处置一个 ”的原则,县级海洋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该区域的生态评估报告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报省海洋局。历史 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后,用海申请按审批权限报省政府批准,或由省政府转报自然资源部审核。(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 (三)强化海洋监督检查。 1.加强围填海督察。压实市、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将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情况纳入自然资源督察重点事项。抓好首轮国家围填海专项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确保整改到位。(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 2.加强疑点疑区核查。认真组织开展疑点疑区核查工作,对发现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 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 3.严厉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严格落实 “属地监管责任制 ”和 “旬巡(督)查旬报告 ”制度,认真组织开展重大专项执法行动,坚决遏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 (四)加强海洋生态保护。 1.强化海洋生态红线管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全省海洋生态红线 “一张图 ”,细化和严守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要求。(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海洋局) 2.强化海洋生态红线检查。把全部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纳入红线管控,落实常态化监督机制。组织开展海 洋生态红线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非法占用红线区域的围填海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海洋局) 3.加强滨海湿地管理。在全省滨海湿地资源调查基础上,建立不同级别滨海湿地名录,分级分类管理。各级滨海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对滨海湿地生态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全面掌握滨海湿地动态变化。(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 4.加强滨海湿地保护。将滨海湿地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一安排,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组织滨海湿地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和查处破坏滨海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 5.实施整治修复工程。因地制宜对受损的滨海湿地进行恢复修复和综合整治。认真组织实施 “蓝色海湾 ”“渤海综合治理 ”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通过退围还海、退养还滩、退耕还湿等方式,逐步修复或改善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维持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健康。(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海洋局) (五)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管制。加强养殖用海管控,实施县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落实管控措施。2019 年 12 月底前编制出台省、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设定发展底线。(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本辖区方案落实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抓紧抓实。沿海各市和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省自然资源厅要定期调度、汇总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并通报有关市和省有关部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局) (二)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自然资源法律法规、通知及本实施方案,准确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舆论引导,提升公众保护滨海湿地的意识。加大新闻媒体对破坏 滨海湿地行为的曝光力度,营造共同守护滨海湿地资源的浓厚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 年 6 月 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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