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碳汇资源项目开发合作合同范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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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编 号 [ 2015] □ □ □ □ □ □ □ □ □ □ □ □林业碳汇资源项目开发合同*****有 限 公 司 印 制第 1 页 共 9 页甲 方 乙 方 概 念 及 定 义 本 合 同 中 提 及 的 “ 碳 汇 资 产 ” 为 以 二 氧 化 碳 当 量 为 计 算 参 照 量 ,能 够 用 于 交 易 并 获 得 实 际 收 益 的 温 室 气 体 减 排 量 。本 合 同 中 提 及 的 “ 碳 汇 资 产 收 入 ” 为 通 过 交 易 经 核 证 的 以 二 氧化 碳 当 量 为 计 算 参 照 的 温 室 气 体 减 排 量 交 易 所 获 得 的 收 入 。本 合 同 项 目 为 甲 乙 双 方 就 甲 方 拥 有 的 林 地 进 行 林 业 碳 汇 资 产 开 发的 实 现 、 管 理 、 交 易 和 增 值 进 行 合 作 。甲 乙 双 方 就 甲 方 拥 有 的 林 地 、 林 业 进 行 碳 汇 资 源 开 发 合 作 和 战 略合 作 事 宜 , 在 诚 实 信 用 、 平 等 互 利 的 基 础 上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达 成如 下 内 容 第 一 条 合 作 内 容 和 形 式( 一 ) 甲 乙 双 方 为 项 目 林 业 碳 汇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中 国 国 家 核证 自 愿 减 排 量 ( CCER) 、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经 核 证 的 减 排 额 度 ( CER) 、 以 及其 他 国 际 机 制 下 的 温 室 气 体 自 愿 减 排 量 ( VER) ) 的 实 现 、 管 理 、 交 易和 增 值 进 行 合 作 。 甲 方 负 责 该 项 目 林 地 的 种 植 与 经 营 过 程 中 的 一 切 费用 并 配 合 乙 方 工 作 ; 乙 方 作 为 项 目 方 负 责 项 目 林 业 碳 汇 资 产 的 立 项 、材 料 编 制 、 申 报 、 实 现 、 管 理 、 交 易 和 增 值 及 上 述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资 金投 入 及 一 切 费 用 。( 二 ) 甲 方 拥 有 的 本 项 目 合 作 林 地 约 _____亩 ( 包 括 甲 方 现 有 或 合作 控 股 、 参 股 的 林 木 资 源 , 具 体 面 积 、 范 围 以 双 方 现 场 核 定 为 准 ) 。( 三 ) 本 合 同 项 目 合 作 期 限 为 三 个 减 排 计 入 期 , 第 一 合 作 期 为 贰第 2 页 共 9 页拾 贰 年 整 ( 含 申 报 期 两 年 ) 。 自 本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之 日 起 八 至 二 十 四 个 月内 , 乙 方 必 须 完 成 项 目 立 项 和 林 业 碳 汇 资 产 核 报 ( 因 甲 方 不 能 及 时 提供 申 报 项 目 材 料 除 外 ) 。若 本 项 目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 相 应 的 碳 汇 指 标 可 追 溯 至国 家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的 时 点 起 算 进 行 开 发 本 合 同 的 期 限 与 追 溯 至 国 家 政策 规 定 时 点 无 关 。( 四 ) 甲 方 承 诺 不 再 对 本 合 同 项 目 自 行 开 发 或 与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方进 行 合 作 。 在 实 现 首 个 减 排 计 入 期 的 合 作 的 前 提 下 , 双 方 继 续 本 项 目后 续 计 入 减 排 期 的 合 作 事 项 , 否 则 本 项 目 合 作 的 所 有 约 定 自 行 终 止 。( 五 ) 本 项 目 由 乙 方 或 乙 方 的 子 公 司 作 为 主 体 进 行 开 发 、 管 理 及交 易 , 产 生 的 林 业 碳 汇 资 产 为 双 方 按 本 合 同 第 四 条 约 定 比 例 共 同 占 有 ,实 现 的 林 业 碳 汇 资 产 收 入 由 购 买 方 支 付 到 甲 乙 双 方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或双 方 的 联 名 帐 户 ( 留 甲 乙 双 方 印 签 和 信 息 ) 后 双 方 按 本 合 同 第 四 条 第( 二 ) 款 约 定 比 例 分 享 。第 二 条 甲 方 权 利 与 义 务( 一 ) 甲 方 有 权 按 本 合 同 第 四 条 第 ( 二 ) 款 约 定 比 率 享 有 因 本 合同 履 行 而 实 现 的 林 业 碳 汇 资 产 收 入 。( 二 ) 甲 方 应 积 极 配 合 乙 方 工 作 , 包 括 以 下 相 关 工 作 ;1.甲 方 积 极 配 合 乙 方 做 好 相 关 的 工 作 , 并 对 温 室 气 体 减 排 量 的 实现 以 及 林 业 碳 汇 资 产 收 益 的 实 现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供为 实 现 本 合 同 目 的 而 需 要 的 合 同 项 目 文 件 、 材 料 数 据 和 信 息 ;2.甲 方 将 为 履 行 以 上 约 定 专 门 指 定 负 责 协 调 信 息 、 材 料 提 供 的 联系 人 。3.甲 方 应 提 供 造 林 、 营 林 总 体 规 划 方 案 , 近 十 年 二 类 资 源 调 查 报告 , 造 林 种 植 树 种 、 验 收 情 况 报 告 及 申 报 项 目 立 项 所 需 材 料 和 上 述 材第 3 页 共 9 页料 编 制 费 用 等 。4. 甲 方 应 在 本 合 同 签 署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按 乙 方 的 要 求 提 供 申 报立 项 和 林 业 碳 汇 核 报 资 料 。 否 则 合 作 期 限 顺 延 且 甲 方 不 能 追 究 乙 方 在两 年 内 不 完 成 项 目 申 报 的 责 任 。第 三 条 乙 方 权 利 与 义 务( 一 ) 乙 方 负 责 项 目 林 业 碳 汇 资 产 立 项 、 材 料 组 织 、 申 报 、 实 现 、管 理 、 销 售 和 增 值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资 金 投 入 及 费 用 。( 二 ) 乙 方 负 责 项 目 林 业 碳 汇 资 产 的 立 项 、 材 料 组 织 、 申 报 、 实现 、 管 理 、 销 售 和 增 值 过 程 中 的 工 作 ,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如 下 实 现 和 管 理初 评 项 目 合 格 性 和 可 行 性 判 断 减 排 量 预 估 ; 考 察 项 目 与 相 关 政策 、 法 律 、 法 规 的 兼 容 性 ; 检 查 项 目 基 本 数 据 资 料 并 提 出 具体 开 发 进 程 建 议 ;设 计 数 据 收 集 , 包 括 提 出 编 写 文 件 所 需 的 信 息 和 数 据 清 单 ; 提出 利 益 相 关 方 意 见 调 查 表 、 访 谈 计 划 等 调 研 要 求 ; 提 出 相 关技 术 、 经 济 和 环 境 的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和 规 划 方 面 的 要 求 ;项 目 设 计 文 件 编 制 。审 定 确 定 审 核 的 第 三 方 审 定 机 构 并 签 订 审 定 合 同 ;协 助 甲 方 准 备 审 定 文 件 , 包 括 公 示 文 件 和 现 场 审 定 时 需 要提 供 的 文 件 、 及 整 个 审 定 过 程 中 审 定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文 件 ;赴 现 场 应 对 现 场 审 定 ;负 责 解 答 审 定 机 构 提 出 的 问 题 并 根 据 审 定 机 构 的 要 求 进 一步 协 助 准 备 文 件 、 调 整 项 目 文 件 内 容 ;注 册 或备 案 负 责 回 答 碳 汇 资 产 开 发 项 目 审 批 机 构 提 出 的 问 题 , 并 根 据 其要 求 进 一 步 协 助 准 备 文 件 、 调 整 项 目 设 计 文 件 内 容 ;第 4 页 共 9 页监 测 制 定 监 测 计 划 并 指 导 甲 方 按 计 划 实 行 监 测 ;预 核 证 ;编 写 监 测 报 告 ;核 证 确 定 核 证 的 第 三 方 核 证 机 构 并 签 订 核 证 合 同 ;协 助 甲 方 准 备 核 证 文 件 , 包 括 公 示 文 件 和 现 场 核 证 时 需 要提 供 的 文 件 、 及 整 个 核 证 过 程 中 核 证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文 件 ;赴 现 场 应 对 现 场 核 证 ;负 责 解 答 核 证 机 构 提 出 的 问 题 并 根 据 核 证 机 构 的 要 求 进 一步 协 助 准 备 文 件 、 调 整 监 测 报 告 内 容 ;销 售 和 增 值销 售前 期 计 算 减 排 期 内 碳 汇 资 产 收 益 、 平 均 年 收 益 ;协 助 确 定 碳 汇 资 产 的 销 售 和 增 值 方 式 ;销 售 尽 职 调 查 协 助 进 行 财 务 、 法 务 、 文 件 和 现 场 的 尽 职 调 查 并 尽力 争 取 项 目 合 格 通 过 调 查 ; 应 对 调 查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合 同 条 款 提 供 合 同 条 款 的 法 律 咨 询 和 合 同 审 阅 服 务 ; 包 括 合作 意 向 书 、 合 作 备 忘 录 、 减 排 量 购 买 协 议 等 合 同 ;收 益 协 助 甲 方 开 设 碳 汇 资 产 收 益 接 受 账 户 ; 并 预 留 甲 乙 双 方 印 鉴 ,共 管 资 金 支 出 ;督 促 买 方 付 款 、 核 实 款 项 ;提 供 财 务 、 税 务 、 汇 率 风 险 等 方 面 的 咨 询 服 务 ;协 助 甲 方 交 纳 碳 汇 项 目 主 管 机 构 的 行 政 管 理 费 用 等 ( 如 有 ) ;协 助 甲 方 交 纳 税 费 和 申 请 税 费 的 减 免 。( 三 ) 在 勤 勉 地 完 成 本 合 同 第 三 条 第 ( 一 ) 款 及 第 ( 二 ) 款 约 定 的工 作 内 容 后 , 乙 方 有 权 获 得 本 合 同 第 四 条 第 ( 一 ) 款 约 定 比 例 的 收 益分 成 。第 四 条 收 益 分 成 及 支 付 方 法( 一 )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约 定 本 项 目 所 获 得 的 林 业 碳 汇 资 产 收 入 按 如 下第 5 页 共 9 页比 例 分 配 ( 收 入 应 缴 的 税 费 各 自 负 担 ) 1.本 项 目 第 一 计 入 期 限 内 甲 方 享 有 总 收 益 的 ( 大 写 百 分之 ) ; 乙 方 享 有 总 收 益 的 ( 大 写 百 分 之 ) 。2.本 项 目 后 续 计 入 期 内 ( 第 二 十 一 年 至 期 满 ) 按 甲 方 享 有 总 收 益的 ( 大 写 百 分 之 ) , 乙 方 享 有 总 收 益 的 ( 大 写 百 分之 ) ( 如 因 国 家 相 关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 双 方 共 同 友 好 协 商 ) 。( 二 ) 甲 乙 双 方 应 在 收 到 每 笔 林 业 碳 汇 资 产 收 入 后 ( 以 林 业 碳 汇资 产 收 入 款 到 达 甲 乙 双 方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或 双 方 联 名 银 行 账 户 为 准 ) 的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双 方 分 配 本 合 同 第 四 条 第 1 款 的 收 益 分 成 。第 五 条 一 般 性 约 定( 一 ) 甲 方 不 可 撤 销 的 确 认 甲 方 对 该 合 作 项 目 的 权 属 不 存 在 任何 法 律 上 的 瑕 疵 , 甲 方 有 权 开 展 本 合 同 项 目 的 合 作 。 合 作 期 限 执 行 本合 同 第 一 条 第 ( 三 ) 款 之 约 定 。( 二 ) 在 合 作 期 限 内 , 甲 方 有 权 自 主 选 择 和 决 定 林 地 的 开 发 建 设单 位 , 安 排 林 地 种 植 和 开 发 建 设 事 宜 , 但 不 得 进 行 任 何 损 害 或 者 可 能损 害 该 合 作 项 目 或 乙 方 利 益 的 行 为 , 不 得 进 行 任 何 妨 碍 或 者 可 能 妨 碍该 合 作 项 目 实 施 的 行 为 , 甲 方 可 按 原 造 林 计 划 和 林 场 规 划 方 案 进 行 合理 的 砍 伐 和 种 植 。 甲 方 砍 伐 后 应 及 时 补 种 , 防 止 林 业 碳 汇 指 标 灭 失 。( 三 ) 甲 方 因 种 林 造 林 项 目 开 发 、 建 设 、 承 包 、 加 工 、 运 营 管 理等 所 发 生 的 任 何 债 权 债 务 或 纠 纷 , 均 由 其 自 行 承 担 和 负 责 解 决 , 甲 方及 任 何 第 三 方 均 无 权 向 乙 方 进 行 追 索 。( 四 ) 甲 方 经 营 实 体 性 质 的 变 更 、 林 地 的 种 植 、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变更 均 不 影 响 正 式 协 议 的 执 行 。( 五 ) 乙 方 有 权 对 甲 方 所 提 供 的 林 业 项 目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 若 项 目未 能 通 过 乙 方 的 尽 职 调 查 , 则 乙 方 有 权 对 该 项 目 不 进 行 林 业 碳 汇 资 产开 发 , 且 无 需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第 6 页 共 9 页( 六 ) 本 合 同 项 下 任 何 条 款 可 以 经 过 双 方 协 商 后 , 通 过 补 充 协 议的 形 式 进 行 调 整 。第 六 条 违 约 责 任( 一 ) 甲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规 定 , 在 合 作 期 限 内 , 以 合 作 项 目 的 名 义从 事 损 害 乙 方 利 益 的 活 动 而 给 乙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甲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乙 方 以 本 合 作 项 目 的 名 义 从 事 损 害 甲 方 利 益 的 活 动 , 由 乙 方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二 ) 若 未 经 乙 方 书 面 同 意 , 甲 方 对 本 合 同 项 目 自 行 开 发 或 与 任何 其 他 第 三 方 进 行 合 作 , 则 甲 方 应 按 本 合 同 第 四 条 约 定 乙 方 享 有 的 收益 赔 偿 乙 方 , 此 外 再 加 本 合 同 项 目 林 地 数 量 ( 亩 ) *50 元 /亩 作 为 违 约金 , 两 项 合 计 作 为 总 赔 偿 款 支 付 给 乙 方 。( 三 ) 甲 方 应 及 时 并 真 实 有 效 地 为 乙 方 提 供 合 作 项 目 进 行 林 业 碳汇 资 产 管 理 所 需 的 一 切 数 据 、 信 息 、 资 料 和 文 件 , 有 关 规 定 禁 止 提 供的 除 外 。 由 于 甲 方 的 故 意 致 使 提 供 的 材 料 不 真 实 、 数 据 和 信 息 不 准 确 ,从 而 导 致 该 项 目 无 法 完 成 在 审 批 注 册 备 案 和 减 排 量 签 发 备 案 的 , 由 甲方 承 担 相 应 的 不 利 后 果 。( 四 ) 林 业 碳 汇 实 现 收 益 过 程 中 , 甲 方 除 本 合 同 第 一 条 第 ( 一 )款 和 第 二 条 ( 甲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 约 定 的 义 务 和 费 用 外 , 甲 方 不 再 承 担任 何 其 他 费 用 。( 五 ) 在 完 成 林 业 碳 汇 申 报 后 , 在 销 售 过 程 中 , 如 合 作 的 一 方 不同 意 销 售 , 则 双 方 应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签 署 补 充 协 议 明 确 按 约 定 分 配 比例 分 割 林 业 碳 汇 资 产 , 分 割 后 的 林 业 碳 汇 资 产 双 方 自 行 处 置 。 如 一 方既 不 同 意 销 售 , 又 不 同 意 分 割 , 须 双 倍 赔 偿 对 方 的 经 济 损 失 。( 六 ) 任 何 一 方 单 方 面 解 除 协 议 、 违 约 或 不 履 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义务 和 责 任 给 对 方 带 来 的 一 切 经 济 损 失 , 由 解 除 协 议 方 或 违 约 方 承 担 赔偿 责 任 。第 7 页 共 9 页( 七 ) 在 该 合 作 项 目 获 得 第 一 批 林 业 碳 汇 资 产 收 入 前 , 如 果 不 是由 于 甲 方 重 大 过 失 导 致 项 目 无 法 完 成 在 国 内 外 的 审 批 注 册 备 案 和 减 排量 签 发 备 案 的 , 乙 方 无 权 要 求 甲 方 偿 还 已 支 付 的 任 何 开 发 费 用 。( 八 ) 乙 方 应 及 时 完 成 合 作 项 目 的 开 发 并 适 时 对 工 作 任 务 进 行 调整 修 改 , 如 由 于 乙 方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导 致 项 目 开 发 延 误 , 且 未 能 及时 进 行 调 整 修 改 , 并 最 终 导 致 项 目 开 发 失 败 , 无 法 完 成 项 目 国 内 外 审批 注 册 和 减 排 量 核 证 的 ,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本 合 同 , 可 自 行 或 选 择 第 三 方进 行 林 业 碳 汇 资 产 合 作 开 发 。( 九 ) 甲 方 和 乙 方 因 本 合 同 发 生 纠 纷 , 或 甲 方 因 本 合 同 与 其 他 机构 发 生 纠 纷 时 , 处 理 纠 纷 的 依 据 是 适 用 中 国 大 陆 的 法 律 和 法 规 。第 七 条 保 密 条 款( 一 ) 对 于 所 有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的 有 关 合 作 项 目 的 保 密 信 息 资 料 ,未 经 甲 方 许 可 , 乙 方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透 露 , 但 在 向 国 家 有 相 关 部 门 申 报 、第 三 方 审 计 、 第 三 方 机 构 审 定 核 证 等 有 关 项 目 开 发 及 审 批 过 程 和 审 批程 序 中 需 要 公 开 时 除 外 。( 二 ) 未 经 乙 方 同 意 , 甲 方 不 得 将 乙 方 编 制 的 项 目 设 计 文 件 及 其内 容 进 行 披 露 , 或 用 于 其 他 目 的 。( 三 ) 对 于 涉 及 该 合 作 项 目 的 重 要 商 务 条 件 与 合 同 条 款 的 信 件 往来 、 商 务 谈 话 、 谈 判 内 容 以 及 本 合 同 的 具 体 内 容 , 甲 乙 双 方 将 共 同 承担 保 密 义 务 , 未 经 对 方 许 可 , 甲 乙 各 方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披 露 本 合 作 项 目开 发 过 程 中 的 任 何 材 料 与 文 件 。( 四 ) 本 保 密 条 款 将 在 本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起 两 年 内 继 续 有 效 。第 八 条 免 责 条 款 和 不 可 抗 力( 一 ) 由 于 国 际 国 内 相 关 规 则 处 于 变 动 之 中 , 而 且 项 目 开 发 过 程中 存 在 许 多 不 确 定 因 素 , 如 因 项 目 本 身 不 符 合 有 关 国 际 国 内 相 关 规 定 ,或 政 府 命 令 和 通 告 禁 止 实 施 , 或 者 由 于 联 合 国 执 行 委 员 会 政 策 变 化 以第 8 页 共 9 页及 方 法 学 的 改 变 、 调 整 、 撤 销 等 原 因 , 或 者 其 他 不 可 预 见 和 不 可 抗 拒等 因 素 , 若 虽 经 双 方 尽 最 大 努 力 后 仍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 双 方 友好 协 商 共 同 签 署 合 同 终 止 协 议 , 甲 乙 双 方 均 无 需 向 对 方 承 担 违 约 责任 。 ( 二 ) 任 何 一 方 由 于 受 诸 如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影 响而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协 议 时 , 受 影 响 方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故 发 生 后 7 个 工 作日 内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并 于 事 故 发 生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供 有 法 律 效 力 的书 面 证 明 文 件 供 对 方 确 认 。( 三 ) 在 确 认 发 生 如 政 策 变 动 、 资 源 因 灾 害 一 次 性 灭 失 等 不 可 抗力 情 形 的 情 况 下 , 甲 乙 双 方 应 秉 承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对 协 议 的 履 行 进 行调 整 。 如 经 过 调 整 后 仍 不 能 够 实 现 战 略 合 作 的 目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均 可在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后 终 止 本 合 同 。第 九 条 林 地 转 让 条 款( 一 ) 如 甲 方 及 其 社 员 把 合 作 范 围 内 林 业 项 目 相 关 权 利 义 务 部 分或 整 体 转 让 给 第 三 方 , 则 甲 方 应 提 前 50 个 工 作 日 书 面 告 知 乙 方 。( 二 ) 甲 方 及 其 社 员 须 保 证 第 三 方 同 意 承 继 本 合 同 权 利 义 务 , 项目 权 利 义 务 转 移 给 第 三 方 , 本 合 同 项 下 各 项 条 款 对 受 让 方 继 续 发 生 法律 效 力 。 甲 方 应 当 协 助 受 让 方 与 乙 方 签 署 关 于 本 合 同 的 补 充 条 款 或 另行 签 订 新 协 议 , 以 保 证 乙 方 利 益 不 受 损 害 。第 十 条 效 力 分 割 条 款本 合 同 项 下 任 何 条 款 , 无 论 是 当 事 人 协 商 修 改 , 还 是 法 院 判 决 部分 无 效 , 均 不 影 响 其 余 部 分 的 效 力 。第 十 一 条 协 议 期 限 与 争 议 解 决( 一 ) 本 合 同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开 始 生 效 实 施 。( 二 ) 本 项 目 的 争 议 事 项 由 双 方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如 果 协 商 不成 , 因 本 项 目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项 目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 双 方 均 可 向 甲 、 乙第 9 页 共 9 页双 方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三 ) 本 合 同 壹 式 肆 份 , 甲 方 持 壹 份 , 乙 方 持 叁 份 。 乙 方 自 协 议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展 项 目 投 资 和 立 项 申 报 。第 十 二 条 特 别 约 定 ( 一 ) 若 在 合 作 期 间 , 林 权 所 在 地 政 府 部 门 要 求 乙 方 在 当 地 注 册项 目 公 司 办 理 立 项 备 案 的 , 则 由 乙 方 设 立 子 公 司 来 承 担 本 合 同 权 利 义务 。 ( 二 ) 在 林 业 碳 汇 资 产 交 易 之 前 , 林 业 碳 汇 资 产 由 乙 方 管 理 。( 本 页 以 下 无 正 文 )甲 方 ( 公 章 ) 乙 方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签 署 日 期 年 月 日签 署 地 点 本内容由公益性质的“碳学会”微信公众号从网络搜集整理旨在传播更多专业知识普惠大众,助力中国碳市场快速发展免责声明一、我们收录的所有资料均来自于互联网,其中主要来自国家发改委、各地方发改委、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所、NGO、各碳资产管理公司、易碳家-中国碳交易网、中国碳排放交易网等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正式文件,其版权均归原作者及其网站所有,我们虽力求保存原有的版权信息,但由于诸多原因,可能导致无法确定其实际来源,请原作者原谅如果您对这些资料的归属存有异议,请立即通知“碳学会”,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看着“碳学会”真诚的小眼神,绝对不是故意侵犯原作者版权的哦如果您有优秀的内容,“碳学会”也会帮您在公众号进行扩散推荐。二、我们搜集的网络资料仅为资源共享、学习参考之目的,很难对其可用性、准确性或可靠性做出任何承诺与保证。无法对任何由于使用或无法使用我们提供的材料所造成的损失负任何责任。三、搜集的这些资料版权均归原作者所有,未经原版权作者许可,任何人不得擅作他用您可以复制、转载和传播本内容的任何信息,但务必在转载时注明来源,尊重其知识产权,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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