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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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关于做好 2014 年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 2014〕 439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有序推进 2014 年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及相关工作,确保各重点排放单位按时履约,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 2013] 5 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本市将于近期启动碳排放报告报送及核查、配额调整及新增设施配额核发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碳排放报告报送 按照决定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年能源消耗 2000 吨标准煤 含 以上的法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碳排放报告”的相关规定,本市 2013 年能源消耗 2000 吨标准煤 含 以上的法人单位(以上报市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为准),请参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 2013 版),做好本单位碳排放核算工作,于 3 月 20 日前登录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以下简称“数据填报系统”,网址http// 2013 年二氧化碳排放数据在线填报。按照通知要求,重点排放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需同时向我委提交碳排放报告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地址复兴门南大街丁 2 号天银大厦 A 西座 1206 室,下同)。 二、关于碳排放报告核查 按照决定第三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的相关规定,各重点排放单位应于 3 月 10 日- 4 月 5 日,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完成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在核查中应明确 2013 年本单位碳排放总体情况、 2013 年新增设施排放情况及相对应的产值 /产品量 /面积等活动水平。第三 方核查机构应主动与重点排放单位联系并做好服务。 各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第三方核查报告,在“数据填报系统”中修改本单位碳排放报告相关数据,并于 4 月 5 日前完成 2013 年碳排放数据的再次填报,同时向我委提交加盖公章的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加盖核查机构公章), 2013 年应开展碳排放报告报送和核查工作但未开展的重点排放单位,在今年的碳排放报告报送时,应同步报送 2009- 2012 年相关数据。在核查时,由核查机构分别核查 2009- 2012 年、 2013 年碳排放情况。 重点排放单位对第三方核查报告有异议的,可于 4 月 5 日前向我委提交申诉证明材料(含核查报告)。我委将组织专家进行研究复核。 三、关于 2013 年新增设施配额核发 2013年 1月 1日后有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包括 2012年底前建成,但在 2013年才投入运行的设施),且新增设施的排放总量超过 5000 吨或超过 2012 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 20%的重点排放单位,请于 4 月 5 日前申请核发新增设施配额。我委将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试行)相关规定,根据重点排放单位 2013 年实际排放水平及该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于 4 月 30 日前核发新增设施配额。新增设施配额与已发 放的既有设施配额之和(有兼并重组等情况除外),为重点排放单位应上缴(履约)的 2013 年配额总量。新增设施配额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详见附件 1,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核定方法详见附件 2。 四、关于配额调整 本市已按照 2009- 2012 年各单位碳排放历史数据,核发了各重点排放单位2013 年既有设施配额,按照通知中附件 3 的配额核定方法,我委在组织专家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配额调整的具体方案,以及配额调整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请符合配额调整条件的相关重点排放单位,于 4 月 5 日前,向我委提交 2013 年配额调整申请,我委 将依据通知有关规定和配额调整方案,于 4月 30 日完成相关调整。配额调整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配额调整方案详见附件3、附件 4。 五、关于其它工作要求 1.本市通过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管理各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分配及履约情况,请各重点排放单位尽快完成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工作,加强本单位碳排放配额的管理,避免出现因未按期在注册登记系统清算配额,而造成未履约的情况。 2.各重点排放单位应于 6月 15日前,完成 2013年碳排放配额的清算(履约)。超配额排放部分可通过本市交易平台购买,富余配额可通过本市交易平台出售或储 存至下年度使用。 3.本市在安排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等财政性专项资金时,优先支持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并按时履约的排放单位。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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