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4〕5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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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 办 发 〔 2014〕 56 号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 各 直 属 机 构 近 年 来 , 各 地 区 、 各 部 门 不 断 加 大 工 作 力 度 ,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工 作 取 得 一 定 成效 。 但 一 些 地 方 监 管 执 法 不 到 位 等 问 题 仍 然 十 分 突 出 , 环 境 违 法 违 规 案 件 高 发 频发 , 人 民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和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有 关 决 策 部 署 , 加 快 解 决 影 响 科 学 发 展 和 损 害 群 众 健 康 的 突 出 环 境 问 题 , 着 力 推进 环 境 质 量 改 善 ,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 现 就 加 强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有 关 要 求 通 知 如 下 一 、 严 格 依 法 保 护 环 境 , 推 动 监 管 执 法 全 覆 盖有 效 解 决 环 境 法 律 法 规 不 健 全 、 监 管 执 法 缺 位 问 题 。 完 善 环 境 监 管 法 律 法 规 ,落 实 属 地 责 任 , 全 面 排 查 整 改 各 类 污 染 环 境 、 破 坏 生 态 和 环 境 隐 患 问 题 , 不 留 监管 死 角 、 不 存 执 法 盲 区 , 向 污 染 宣 战 。( 一 ) 加 快 完 善 环 境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 用 严 格 的 法 律 制 度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 抓 紧制 ( 修 ) 订 土 壤 环 境 保 护 、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 排 污 许 可 、 环 境 监 测等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 强 化 生 产 者 环 境 保 护 的 法 律 责 任 , 大 幅 度 提 高 违 法 成 本 。 加快 完 善 重 金 属 、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 危 险 废 物 、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 放 射 性 污 染 物 质等 领 域 环 境 标 准 , 提 高 重 点 行 业 环 境 准 入 门 槛 。 鼓 励 各 地 根 据 环 境 质 量 目 标 , 制定 和 实 施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更 严 格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通 过 落 实 环 保 法 律 法 规 , 约 束产 业 转 移 行 为 , 倒 逼 经 济 转 型 升 级 。( 二 ) 全 面 实 施 行 政 执 法 与 刑 事 司 法 联 动 。 各 级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和 公 安 机 关 要建 立 联 动 执 法 联 席 会 议 、 常 设 联 络 员 和 重 大 案 件 会 商 督 办 等 制 度 , 完 善 案 件 移 送 、联 合 调 查 、 信 息 共 享 和 奖 惩 机 制 , 坚 决 克 服 有 案 不 移 、 有 案 难 移 、 以 罚 代 刑 现 象 ,实 现 行 政 处 罚 和 刑 事 处 罚 无 缝 衔 接 。 移 送 和 立 案 工 作 要 接 受 人 民 检 察 院 法 律 监督 。 发 生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等 紧 急 情 况 时 , 要 迅 速 启 动 联 合 调 查 程 序 , 防 止 证 据灭 失 。 公 安 机 关 要 明 确 机 构 和 人 员 负 责 查 处 环 境 犯 罪 , 对 涉 嫌 构 成 环 境 犯 罪 的 ,要 及 时 依 法 立 案 侦 查 。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环 境 资 源 案 件 中 , 需 要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协 助的 , 各 级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应 给 予 必 要 支 持 。( 三 ) 抓 紧 开 展 环 境 保 护 大 检 查 。 2015 年 底 前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组 织开 展 一 次 环 境 保 护 全 面 排 查 , 重 点 检 查 所 有 排 污 单 位 污 染 排 放 状 况 , 各 类 资 源 开发 利 用 活 动 对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情 况 , 以 及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 “ 三 同 时 ”( 防 治 污 染 设 施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产 使 用 ) 制 度 执 行 情 况等 , 依 法 严 肃 查 处 、 整 改 存 在 的 问 题 , 结 果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 并 向 社 会 公开 。 环 境 保 护 部 等 有 关 部 门 要 加 强 督 促 、 检 查 和 指 导 , 建 立 定 期 调 度 工 作 机 制 ,组 织 对 各 地 检 查 情 况 进 行 抽 查 , 重 要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国 务 院 。( 四 ) 着 力 强 化 环 境 监 管 。 各 市 、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将 本 行 政 区 域 划 分 为 若 干环 境 监 管 网 格 , 逐 一 明 确 监 管 责 任 人 , 落 实 监 管 方 案 ; 监 管 网 格 划 分 方 案 要 于2015 年 底 前 报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备 案 ,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 各 省 、 市 、 县 级 人 民 政 府要 确 定 重 点 监 管 对 象 , 划 分 监 管 等 级 , 健 全 监 管 档 案 , 采 取 差 别 化 监 管 措 施 ; 乡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要 协 助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 各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要 加 强 巡 查 ,每 年 按 一 定 比 例 对 国 家 重 点 监 控 企 业 进 行 抽 查 , 指 导 市 、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落 实 网 格化 管 理 措 施 。 市 、 县 两 级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承 担 日 常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责 任 , 要 加 大 现 场检 查 、 随 机 抽 查 力 度 。 环 境 保 护 重 点 区 域 、 流 域 地 方 政 府 要 强 化 协 同 监 管 , 开 展联 合 执 法 、 区 域 执 法 和 交 叉 执 法 。二 、 对 各 类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 零 容 忍 ” , 加 大 惩 治 力 度坚 决 纠 正 执 法 不 到 位 、 整 改 不 到 位 问 题 。 坚 持 重 典 治 乱 , 铁 拳 铁 规 治 污 , 采取 综 合 手 段 , 始 终 保 持 严 厉 打 击 环 境 违 法 的 高 压 态 势 。( 五 ) 重 拳 打 击 违 法 排 污 。 对 偷 排 偷 放 、 非 法 排 放 有 毒 有 害 污 染 物 、 非 法 处置 危 险 废 物 、 不 正 常 使 用 防 治 污 染 设 施 、 伪 造 或 篡 改 环 境 监 测 数 据 等 恶 意 违 法 行为 , 依 法 严 厉 处 罚 ; 对 拒 不 改 正 的 , 依 法 予 以 行 政 拘 留 ; 对 涉 嫌 犯 罪 的 , 一 律 迅速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 对 负 有 连 带 责 任 的 环 境 服 务 第 三 方 机 构 , 应 予 以 追 责 。 建 立 环境 信 用 评 价 制 度 , 将 环 境 违 法 企 业 列 入 “ 黑 名 单 ”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 将 其 环 境 违 法行 为 纳 入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 让 失 信 企 业 一 次 违 法 、 处 处 受 限 。 对 污 染 环 境 、 破 坏 生态 等 损 害 公 众 环 境 权 益 的 行 为 , 鼓 励 社 会 组 织 、 公 民 依 法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和 民 事 诉讼 。 ( 六 ) 全 面 清 理 违 法 违 规 建 设 项 目 。 对 违 反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和 “ 三同 时 ” 制 度 , 越 权 审 批 但 尚 未 开 工 建 设 的 项 目 , 一 律 不 得 开 工 ; 未 批 先 建 、 边 批边 建 , 资 源 开 发 以 采 代 探 的 项 目 , 一 律 停 止 建 设 或 依 法 依 规 予 以 取 缔 ; 环 保 设 施和 措 施 落 实 不 到 位 擅 自 投 产 或 运 行 的 项 目 , 一 律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 各 地 要 于 2016年 底 前 完 成 清 理 整 改 任 务 。( 七 ) 坚 决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 对 依 法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命 令 等 具 体 行 政 行为 的 执 行 情 况 , 实 施 执 法 后 督 察 。 对 未 完 成 停 产 整 治 任 务 擅 自 生 产 的 , 依 法 责 令停 业 关 闭 , 拆 除 主 体 设 备 , 使 其 不 能 恢 复 生 产 。 对 拒 不 改 正 的 , 要 依 法 采 取 强 制执 行 措 施 。 对 非 诉 执 行 案 件 , 环 境 保 护 、 工 商 、 供 水 、 供 电 等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配 合人 民 法 院 落 实 强 制 措 施 。三 、 积 极 推 行 “ 阳 光 执 法 ” , 严 格 规 范 和 约 束 执 法 行 为坚 决 纠 正 不 作 为 、 乱 作 为 问 题 。 健 全 执 法 责 任 制 , 规 范 行 政 裁 量 权 , 强 化 对监 管 执 法 行 为 的 约 束 。( 八 ) 推 进 执 法 信 息 公 开 。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环 境 监 管 职 责 的 部门 , 每 年 要 发 布 重 点 监 管 对 象 名 录 , 定 期 公 开 区 域 环 境 质 量 状 况 , 公 开 执 法 检 查依 据 、 内 容 、 标 准 、 程 序 和 结 果 。 每 月 公 布 群 众 举 报 投 诉 重 点 环 境 问 题 处 理 情 况 、违 法 违 规 单 位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名 单 和 处 理 、 整 改 情 况 。( 九 ) 开 展 环 境 执 法 稽 查 。 完 善 国 家 环 境 监 察 制 度 , 加 强 对 地 方 政 府 及 其 有关 部 门 落 实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 政 策 、 规 划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 协 调 解 决 跨省 域 重 大 环 境 问 题 。 研 究 在 环 境 保 护 部 设 立 环 境 监 察 专 员 制 度 。 自 2015 年 起 ,市 级 以 上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要 对 下 级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工 作 进 行 稽 查 。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部 门每 年 要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30以 上 的 市 ( 地 、 州 、 盟 ) 和 5以 上 的 县 ( 市 、 区 、 旗 ) ,市 级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每 年 要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30以 上 的 县 ( 市 、 区 、 旗 ) 开 展 环 境稽 查 。 稽 查 情 况 通 报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 十 ) 强 化 监 管 责 任 追 究 。 对 网 格 监 管 不 履 职 的 , 发 现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或 者 接到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举 报 后 查 处 不 及 时 的 , 不 依 法 对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实 施 处 罚 的 , 对 涉嫌 犯 罪 案 件 不 移 送 、 不 受 理 或 推 诿 执 法 等 监 管 不 作 为 行 为 , 监 察 机 关 要 依 法 依 纪追 究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的 责 任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充 当 保 护 伞 包 庇 、 纵 容 环 境 违 法 行 为或 对 其 查 处 不 力 , 涉 嫌 职 务 犯 罪 的 , 要 及 时 移 送 人 民 检 察 院 。 实 施 生 态 环 境 损 害责 任 终 身 追 究 , 建 立 倒 查 机 制 , 对 发 生 重 特 大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 任 期 内 环 境 质 量 明显 恶 化 , 不 顾 生 态 环 境 盲 目 决 策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 利 用 职 权 干 预 、 阻 碍 环 境 监 管执 法 的 , 要 依 法 依 纪 追 究 有 关 领 导 和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四 、 明 确 各 方 职 责 任 务 , 营 造 良 好 执 法 环 境有 效 解 决 职 责 不 清 、 责 任 不 明 和 地 方 保 护 问 题 。 切 实 落 实 政 府 、 部 门 、 企 业和 个 人 等 各 方 面 的 责 任 , 充 分 发 挥 社 会 监 督 作 用 。( 十 一 ) 强 化 地 方 政 府 领 导 责 任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本 行 政 区 域环 境 监 管 执 法 工 作 负 领 导 责 任 , 要 建 立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对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统 一 监 督 管理 的 工 作 机 制 , 明 确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在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中 的 责 任 , 形 成 工 作 合 力 。切 实 提 升 基 层 环 境 执 法 能 力 , 支 持 环 境 保 护 等 部 门 依 法 独 立 进 行 环 境 监 管 和 行 政执 法 。 2015 年 6 月 底 前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全 面 清 理 、 废 除 阻 碍 环 境 监 管 执法 的 “ 土 政 策 ” , 并 将 清 理 情 况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 审 计 机 关 在 开 展 党 政 主要 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时 , 要 对 地 方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执 行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和 政 策 、 落 实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责 任 制 等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 十 二 ) 落 实 社 会 主 体 责 任 。 支 持 各 类 社 会 主 体 自 我 约 束 、 自 我 管 理 。 各 类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组 织 应 当 按 照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的 规 定 , 严 格 规 范 自身 环 境 行 为 , 落 实 物 资 保 障 和 资 金 投 入 , 确 保 污 染 防 治 、 生 态 保 护 、 环 境 风 险 防范 等 措 施 落 实 到 位 。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要 如 实 向 社 会 公 开 其 污 染 物 排 放 状 况 和 防 治 污染 设 施 的 建 设 运 行 情 况 。 制 定 财 政 、 税 收 和 环 境 监 管 等 激 励 政 策 , 鼓 励 企 业 建 立良 好 的 环 境 信 用 。( 十 三 ) 发 挥 社 会 监 督 作 用 。 环 境 保 护 人 人 有 责 , 要 充 分 发 挥 “ 12369” 环保 举 报 热 线 和 网 络 平 台 作 用 , 畅 通 公 众 表 达 渠 道 , 限 期 办 理 群 众 举 报 投 诉 的 环 境问 题 。 健 全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机 制 , 探 索 实 施 第 三 方 评 估 。 邀 请 公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参 与 监 督 环 境 执 法 , 实 现 执 法 全 过 程 公 开 。五 、 增 强 基 层 监 管 力 量 , 提 升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能 力加 快 解 决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队 伍 基 础 差 、 能 力 弱 等 问 题 。 加 强 环 境 监 察 队 伍 和 能力 建 设 , 为 推 进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工 作 提 供 有 力 支 撑 。( 十 四 ) 加 强 执 法 队 伍 建 设 。 建 立 重 心 下 移 、 力 量 下 沉 的 法 治 工 作 机 制 , 加强 市 、 县 级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队 伍 建 设 , 具 备 条 件 的 乡 镇 ( 街 道 ) 及 工 业 集 聚 区 要 配备 必 要 的 环 境 监 管 人 员 。 大 力 提 高 环 境 监 管 队 伍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 业 务 工 作 能 力 、职 业 道 德 水 准 , 2017 年 底 前 , 现 有 环 境 监 察 执 法 人 员 要 全 部 进 行 业 务 培 训 和 职业 操 守 教 育 , 经 考 试 合 格 后 持 证 上 岗 ; 新 进 人 员 , 坚 持 “ 凡 进 必 考 ” , 择 优 录 取 。研 究 建 立 符 合 职 业 特 点 的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队 伍 管 理 制 度 和 有 利 于 监 管 执 法 的 激 励制 度 。( 十 五 ) 强 化 执 法 能 力 保 障 。 推 进 环 境 监 察 机 构 标 准 化 建 设 , 配 备 调 查 取 证等 监 管 执 法 装 备 , 保 障 基 层 环 境 监 察 执 法 用 车 。 2017 年 底 前 , 80以 上 的 环 境 监察 机 构 要 配 备 使 用 便 携 式 手 持 移 动 执 法 终 端 , 规 范 执 法 行 为 。 强 化 自 动 监 控 、 卫星 遥 感 、 无 人 机 等 技 术 监 控 手 段 运 用 。 健 全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 将 环 境监 管 执 法 经 费 纳 入 同 级 财 政 全 额 保 障 范 围 。各 地 区 、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充 分 认 识 进 一 步 加 强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的 重 要 意 义 , 切 实强 化 组 织 领 导 , 认 真 抓 好 工 作 落 实 。 环 境 保 护 部 要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对 本 通 知 落实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 重 大 情 况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报 告 。国 务 院 办 公 厅2014 年 11 月 12 日(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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