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操作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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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操作指南一、系统概述北 京 市 碳 排 放 权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 注 册 登 记 系统 ” , http//) 是 市 主 管 部 门 管 理 北 京 市碳 排 放 权 交 易 中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配 额 ( 以 下 简 称 “ 配 额 ” ) 的技 术 服 务 平 台 , 用 于 配 额 发 放 、 持 有 、 转 移 、 变 更 、 上 缴 、转 存 、 注 销 及 相 关 信 息 的 记 录 管 理 等 。二、系统用户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主 要 用 户 包 括 履 约 单 位 、 一 般 参 与 者 、交 易 机 构 。 履 约 单 位 包 括 重 点 排 放 单 位 和 自 愿 参 与 交 易 的 其他 报 告 单 位 , 需 要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参 与 碳 市 场 的 相 关 交 易活 动 , 并 完 成 履 约 。 一 般 参 与 者 指 具 备 参 与 交 易 的 资 格 且 不具 有 履 约 责 任 的 其 它 单 位 , 可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参 与 碳 市 场的 相 关 交 易 活 动 或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 交 易 机 构 需 要 通 过 注 册 登记 系 统 为 交 易 参 与 者 提 供 服 务 。三、账户开立与关闭1.账 户 开 立一 般 参 与 者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申 请 开 立 一 般 持 有 账 户 ;履 约 单 位 必 须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开 立 一 个 履 约 持 有 账 户 , 以完 成 配 额 上 缴 。一 般 参 与 者 、 履 约 单 位 ( 以 下 统 称 为 “ 交 易 参 与 者 ” )2在 线 填 写 “ 账 户 开 立 申 请 表 ” , 并 向 市 主 管 部 门 递 交 以 下 纸质 材 料 并 加 盖 公 章 ( 1) 账 户 开 立 申 请 表 ;( 2)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法 人 证 书 ( 副 本 ) 复 印 件 ;( 3) 税 务 登 记 证 ( 副 本 ) 复 印 件 ;( 4)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副 本 ) 复 印 件 。开 户 申 请 通 过 审 核 后 , 由 市 主 管 部 门 发 放 开 户 通 知 。2.账 户 关 闭一 般 参 与 者 需 要 关 闭 账 户 的 , 在 线 填 写 并 向 市 主 管 部 门提 交 “ 账 户 关 闭 申 请 表 ” 。 在 确 保 账 户 中 已 无 配 额 情 况 下 ,市 主 管 部 门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关 闭 该 账 户 。履 约 单 位 因 注 销 、 关 停 等 原 因 , 需 要 关 闭 账 户 的 , 在 线填 写 并 向 市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 账 户 关 闭 申 请 表 ” 及 其 它 说 明 材料 。 在 账 户 关 闭 申 请 通 过 审 核 后 , 市 主 管 部 门 在 注 册 登 记 系统 中 关 闭 该 账 户 。四、账户代表创建、取消与变更账 户 代 表 是 账 户 的 实 际 操 作 者 , 交 易 参 与 者 最 多 可 指 定2 个 账 户 代 表 , 账 户 代 表 可 进 行 配 额 转 移 、 上 缴 、 注 销 等 操作 。 1.账 户 代 表 创 建交 易 参 与 者 在 线 填 写 “ 账 户 代 表 创 建 申 请 表 ” , 向 市 主管 部 门 递 交 以 下 纸 质 材 料 并 加 盖 公 章 3( 1) 账 户 代 表 创 建 申 请 表 ;( 2) 账 户 代 表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账 户 代 表 创 建 申 请 通 过 审 核 后 , 市 主 管 部 门 发 放 账 户 代表 申 请 人 身 份 认 证 凭 证 。 账 户 代 表 创 建 与 账 户 开 立 工 作 可 同时 进 行 。2.账 户 代 表 取 消交 易 参 与 者 在 线 填 写 “ 账 户 代 表 取 消 申 请 表 ” , 打 印 并加 盖 公 章 , 递 交 至 市 主 管 部 门 。 账 户 代 表 取 消 申 请 通 过 审 核后 , 市 主 管 部 门 将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删 除 该 账 户 代 表 。3.账 户 代 表 变 更交 易 参 与 者 变 更 账 户 代 表 的 , 在 线 填 写 “ 账 户 代 表 变 更申 请 表 ” , 打 印 并 加 盖 公 章 , 递 交 至 市 主 管 部 门 。 账 户 代 表变 更 申 请 通 过 审 核 后 , 市 主 管 部 门 将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对 该账 户 代 表 信 息 进 行 相 应 变 更 。五、账户操作一 般 参 与 者 可 以 完 成 的 操 作 包 括 配 额 查 询 、 配 额 转 移 、配 额 注 销 。 履 约 单 位 的 履 约 持 有 账 户 可 以 完 成 的 操 作 包 括 配额 查 询 、 配 额 转 移 、 配 额 上 缴 和 配 额 注 销 。 交 易 参 与 者 可 通过 交 易 所 的 第 三 方 平 台 账 户 实 现 配 额 在 不 同 履 约 单 位 或 一般 参 与 者 持 有 账 户 之 间 的 转 移 。 交 易 参 与 者 可 对 配 额 自 愿 注销 , 被 注 销 的 配 额 无 法 重 新 使 用 。 履 约 单 位 需 按 其 经 核 查 年度 排 放 量 上 缴 配 额 以 完 成 履 约 , 用 于 上 缴 的 配 额 不 能 重 新 使4用 。 配 额 分 配 后 的 7 日 内 处 于 待 生 效 状 态 , 不 能 进 行 转 移 、注 销 等 操 作 。 交 易 参 与 者 可 随 时 查 看 本 账 户 内 的 配 额 持 有 情况 及 经 市 主 管 部 门 确 认 的 可 用 于 履 约 的 核 证 自 愿 减 排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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