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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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4 北京市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程 序 一、 基本要求 年度综合能源消耗 2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在京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 为本市温室气体排放的报告报送单位(以下简称“报告单位”) , 须建立重点能源消耗活动水平数据和排放因子定期测量机制, 依据 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 2013 版) 编制 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报告(以下简称“排放报告”) ,并 向市主管部门报送。报告单位应对排放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与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 1 万吨(含)的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 须 委托 第三方核查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 对 排放报告 进行核查 。核查结束后,重点排放单位 应 向市主管部门报送经核查的排放报告及 核查机构编制 的 核查报告 。 市主管部门 对 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 进行 审核 和 抽查 。重点排放 单位应积极配合核查及抽查工作 。 二、 基本信息填报 报告单位 应明确本单位 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负责人 ,并 通过 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以下简称“填报系统” , http// 在线填报 本 单位的基本信息 及 温室气体排放 管理 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及时进行 修改 完善。 三、 年度报告报送 (一) 排放报告初次填报 。 报告单位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通过 填报系统 在线提交 2 上年度排放报告。 其中 非重点排放单位 在线提交报告后, 5个工作日内向市主管部门 提交 加 盖 公章的 纸质 版 排放报告。 (二) 排放 报告 核查 。 重点排放单位 完成排放报告初次填报后, 须 委托经市主管部门备案的 核查机构 进行核查 , 并 在填 报系统选定已委托的 核查机构 。 核查机构 通过 填报系统 查看 委托方 提交的排放报告, 并按照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开展核查工作 。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机构应向 委托方 出具 电子版 排放 核查报告。 (三) 核查 报告 填报 。 重点排放单位 根据核查机构的核查结果修改 调整 排放报告, 并 通过填报系统提交 修改后的 排放报告 及 核查报告 。核查机构通过 填报系统 确认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无误后,向重点排放单位提供 加盖公章的 纸质 版核查报告。 重点排放单位应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向市主管部门提交加盖公章的 纸质 版 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 四 、 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审核 每年 5 月 31 日 前 , 市主管部门 完成排放报告和核查 报告的审核 及 抽查 工作 。重点 排放单位 和核查机构可通过 填报系统 查询 审核结果。 未通过 市主管部门 审核 的 重点排放 单位应 按审核结果要求调整 排放报告 和 核查报告, 并 报送市主管部门审核 。核查报告两次审核不通过 的 , 由市主管部门指定核查机构重新核查,其核查结果作为最终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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