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交易试点未履约处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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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庆 广东 湖北 深圳 直接处罚 按照市场均价的 3 至 5 倍予以处罚 暂未公布 责令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并可处以 5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暂未公布 在下一年度配额中扣除未足额清缴部分 2倍配额,并处 5万元罚款 对差额部分按照当年度碳排放配额市场均价予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处罚 ,并在下一年度分配的配额中予以双倍扣除。 强制扣除,不足部分从下一年度扣除,并履约当月之前连续六个月配额平均价格三倍的罚款 其它约束机制 暂无 3 年内不得享受纳入企业的融资支持和财政支持优惠政策 记入信用信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取消两年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资格,以及 3 年内参与市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个人评比的资格 不予受理下一年度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评估报告书 暂无 暂无 建立碳排放权履约黑名单制度,将未履约企业纳入相关信用信息记录 通报国资监管机构 不得受理未履约企业的国家和省节能减排的项目申报,不得通过该企业新建项目的节能审查。 纳入信用记录; 五年内取消财政资助、暂停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 通报国资监管机构,相关国资监管机构将碳排放控制责任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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