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pdf

返回 相似 举报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pdf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pdf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pdf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pdf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pdf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FCCC/INAL/84/Rev.1 GE.14-20477 C 121114 141114 联合国气 候变化 框架公约 联 合 国 1992 年 联合国气 候变化 框 架公约 本公约 各缔 约方 , 承认 地 球气 候的 变化 及其 不利影 响是 人类 共同 关心 的问题 , 感到忧 虑的是 ,人类 活动 已大幅 增加大 气中温 室气 体的浓 度,这 种增加 增强 了自然温室效 应,平均 而 言将引起地球 表面和大 气 进一步增温, 并可能对 自 然生 态系统 和人 类产 生不 利影 响, 注意到 历史上 和目前 全球 温室气 体排放 的最大 部分 源自发 达国家 ;发展 中国 家的人均排放 仍相对较 低 ;发展中国家 在全球排 放 中所占的 份额 将会增加 , 以满 足其社 会和 发展 需要 , 意识到 陆地 和海 洋生 态系 统中温 室气 体汇 和库 的作 用和重 要性 , 注意到 在气候 变化 的 预测 中,特 别是在 其时间 、幅 度和区 域格局 方面, 有许 多不确 定性 , 承认 气 候变化 的全球 性要 求所有 国家根 据其共 同但 有区别 的责任 和各自 的能 力及其社会和 经济条件 , 尽可能开展最 广泛的合 作 ,并参与有效 和适当的 国 际应 对行动 , 回顾 1972 年 6 月 16 日 于 斯德哥 尔摩 通过 的 联合 国人类 环境 会议 宣言 的 有关规 定, 又回顾 各国根 据联 合国 宪章 和国际 法原则 ,拥 有主权 权利按 自己的 环境 和发展政策开 发自己的 资 源,也有责任 确保在其 管 辖或控制范围 内的活动 不 对其 他国家 的环 境或 国家 管辖 范围以 外地 区的 环境 造成 损害, 重申 在 应付 气候 变化 的国 际合 作 中的 国家 主权 原则 , 认识到 各国应 当制定 有效 的立法 ;各种 环境方 面的 标准、 管理目 标和优 先顺 序应当反映其 所适用的 环 境和发展方面 情况;并 且 有些国家所实 行的标准 对 其他 国家特别是发 展中国家 可 能是不恰当的 ,并可能 会 使之承担不应 有的经济 和 社会 代价, 回顾 联 合国 大会 关于 联合 国环境 与发 展会 议的 1989 年 12 月 22 日第 44/228 号决议 的规 定, 以及 关于 为人类 当代 和后 代保 护全 球气候 的 1988 年 12 月 6 日第 43/53 号、1989 年 12 月 22 日第 44/207 号、1990 年 12 月 21 日第 45/212 号和 1991 年 12 月 19 日第 46/169 号 决议 , 又回顾 联合国 大会关 于海 平面上 升对岛 屿和沿 海地 区特别 是低洼 沿海地 区可 能产生 的不 利影 响的 1989 年 12 月 22 日第 44/206 号 决议各 项规 定, 以及 联合 国 大会关 于防 治沙 漠化 行动 计划实 施情 况的 1989 年 12 月 19 日第 44/172 号决 议的 有关规 定, 2 并回 顾 1985 年 保 护臭 氧 层维也 纳公 约 和 于 1990 年 6 月 29 日调 整和 修 正的 1987 年 关于 消耗 臭 氧层物 质的 蒙特 利尔 议定 书, 注意 到 1990 年 11 月 7 日 通过的 第二 次世 界气 候大 会部长 宣言 , 意 识 到 许 多 国 家 就 气 候 变 化 所 进 行 的 有 价 值 的 分 析 工 作 , 以 及 世 界 气 象 组 织、联合国环 境 规划 署 和 联合国系统的 其他机关 、 组织和机构及 其他国际 和 政府 间机构 对交 换科 学研 究成 果和协 调研 究工 作所 作的 重要贡 献, 认识到 了解和 应付气 候变 化所需 的步骤 只有基 于有 关的科 学、技 术和经 济方 面的考虑,并 根据这些 领 域的新发现不 断加以重 新 评价,才能在 环境、社 会 和经 济方面 最为 有效 , 认识到 应付气 候变化 的各 种行动 本身在 经济上 就能 够是合 理的, 而且还 能有 助于解 决其 他环 境问 题, 又认识 到 发达 国家有 必要 根据明 确的优 先顺序 ,立 即灵 活 地采取 行动, 以作 为形成考虑到 所有温室 气 体并适当考虑 它们对增 强 温室效应的相 对作用的 全 球、 国家和 可能 议定 的区 域性 综合应 对战 略的 第一 步, 并认识 到 地势 低洼国 家和 其他小 岛屿国 家、拥 有低 洼沿海 地区、 干旱和 半干 旱地区 或易受 水灾、旱 灾 和沙漠化影响 地区的国 家 以及具有脆弱 的山区生 态 系统 的发展 中国 家特 别容 易受 到气候 变化 的不 利影 响, 认识到 其经济 特别依 赖于 矿物燃 料的生 产、使 用和 出口的 国家特 别是发 展中 国家由 于为 了限 制温 室气 体排放 而采 取的 行动 所面 临的特 殊困 难, 申明 应 当以统 筹兼顾 的方 式把应 付气候 变化的 行动 与社会 和经济 发展协 调 起 来,以免后者 受到不利 影 响,同时充分 考虑到发 展 中国家实现持 续经济增 长 和消 除贫困 的正 当的 优先 需要 , 认识到 所有国 家特别 是发 展中国 家需要 得到实 现可 持续的 社会和 经济发 展所 需的资源;发 展中国家 为 了迈向这一目 标,其能 源 消耗将需要增 加,虽然 考 虑到 有可能包括通 过在具有 经 济和社会效益 的条件下 应 用新技术来提 高能源效 率 和一 般地控 制温 室气 体排 放, 决心 为 当代 和后 代保 护气 候系统 , 兹协议 如下 3 第一条 定义* 为本公 约的 目的 1. “ 气候变 化的 不利影响 ” 指 气候变 化所 造成的自 然环 境或生 物区 系的变化 , 这些变化对自 然 的 和管 理 下的生态系统 的组成、 复 原力或生产力 、或对社 会 经济 系统的 运作 、或 对人 类的 健康和 福利 产生 重大 的有 害影响 。 2. “ 气候变 化 ” 指除在类 似时 期内所 观测 的气候的 自然 变异之 外, 由于直接 或 间接的 人类 活动 改变 了地 球大气 的组 成而 造成 的气 候变化 。 3. “ 气候 系统 ” 指 大气 圈、水 圈、 生物 圈和 地圈 的整体 及其 相互 作用 。 4. “ 排放 ”指 温室 气体 和/ 或其 前体 在一 个特 定地 区和时 期内 向大 气的 释放 。 5. “ 温室气 体 ” 指大气中 那些 吸收和 重新 放出红外 辐射 的自然 的和 人为的气 态 成分。 6. “ 区域经 济一 体化组织 ” 指 一个特 定区 域的 主权 国家 组成的 组织 ,有权处 理 本公约或其议 定书所规 定 的事项,并经 按其内部 程 序获得正式授 权签署、 批 准、 接受、 核准 或加 入有 关文 书。 7. “ 库” 指气 候系 统内 存储温 室气 体或 其前 体的 一个或 多个 组成 部分 。 8. “ 汇”指 从大 气中清除 温室 气体、 气溶 胶或温室 气体 前体的 任何 过程、活 动 或机制 。 9. “ 源” 指向 大气 排放 温室气 体、 气溶 胶或 温室 气体前 体的 任何 过程 或活 动。 第二条 目标 本公约 以及缔 约方会 议可 能通过 的任何 相关法 律文 书的最 终目标 是根 据本 公约的各项有 关规定, 将 大气中温室气 体的浓度 稳 定在防止气候 系统受到 危 险的 人为干扰的水 平上。这 一 水平应 当在足 以使生态 系 统能够自然地 适应气候 变 化、 确保粮 食生 产免 受威 胁并 使经济 发展 能够 可持 续地 进行的 时间 范围 内实 现。 第三条 原则 各 缔 约 方 在 为 实 现 本 公 约 的 目 标 和 履 行 其 各 项 规 定 而 采 取 行 动 时 , 除 其 他 外,应 以下 列作 为指 导 * 各条加上标题纯粹是为了对读者有所帮助。 4 1. 各 缔约方 应当 在公平的 基础 上,并 根据 它 们共同 但有 区别的 责任 和各自的 能 力,为人类当 代和后代 的 利益保护气候 系统。因 此 ,发达国家缔 约方应当 率 先对 付气候 变化 及其 不利 影响 。 2. 应 当充分 考虑 到发展中 国家 缔约方 尤其 是特别易 受气 候变化 不利 影响的那 些 发展中国家缔 约方的具 体 需要和特殊情 况,也应 当 充分考虑到那 些按本公 约 必须 承担不成比例 或不正常 负担 的缔约方特 别是发展 中 国家缔约方的 具体需要 和 特殊 情况。 3. 各 缔约方 应当 采取预防 措施 ,预测 、防 止或尽量 减少 引起气 候变 化的原因 , 并缓解其不利 影响。当 存 在造成严重或 不可逆转 的 损害的威胁时 ,不应当 以 科学 上没有完全的 确定性为 理 由推迟采取这 类措施, 同 时考虑到应付 气候变化 的 政策 和措施应当讲 求成本效 益 ,确保以尽可 能 最低的 费 用获得全球效 益。为此 , 这种 政策和措施应 当考虑到 不 同的社会经济 情况,并 且 应当具有全面 性,包括 所 有有 关的温室气体 源、汇和 库 及适应措施, 并涵盖所 有 经济部门。应 付气候变 化 的努 力可由 有关 的缔 约方 合作 进行。 4. 各 缔约方 有权 并且应当 促进 可持续 的发 展。保护 气候 系统免 遭人 为变化的 政 策和措施应当 适合每个 缔 约方的具体情 况,并应 当 结合到国家的 发展计划 中 去, 同时考 虑到 经济 发展 对于 采取措 施应 付气 候变 化是 至关重 要的 。 5. 各 缔约方 应当 合作促进 有利 的和开 放的 国际经济 体系 ,这种 体系 将促成所 有 缔约方特别是 发展中国 家 缔约方的可 持 续经济增 长 和发展,从而 使它们有 能 力更 好地应付气候 变化的问 题 。为对付气候 变化而采 取 的措施,包括 单方面措 施 ,不 应当成 为国 际贸 易上 的任 意或无 理的 歧视 手段 或者 隐蔽的 限制 。 第四条 承诺 1. 所 有缔约 方, 考虑到 它 们共 同但有 区别 的责任, 以及 各自具 体的 国家和区 域 发展优 先顺 序、 目标 和情 况,应 a 用 待 由 缔 约 方 会 议 议 定 的 可 比 方 法 编 制 、 定 期 更 新 、 公 布 并 按 照 第 十 二条向缔约方 会议提供 关 于蒙特利尔 议定书 未 予管制的所有 温室气体 的 各种 源的人 为排 放和 各种 汇的 清除的 国家 清单 ; b 制 订 、 执 行 、 公 布 和 经 常 地 更 新 国 家 的 以 及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区 域 的 计 划,其中包含 从蒙特 利 尔议定书未 予管制的 所 有温室气体的 源的人为 排 放和 汇的清 除来 着手 减缓 气候 变化的 措施 ,以 及便 利充 分地适 应气 候变 化的 措施 ; c 在 所 有 有 关 部 门 , 包 括 能 源 、 运 输 、 工 业 、 农 业 、 林 业 和 废 物 管 理 部 门 , 促进 和合 作 发展 、应用 和 传播 包 括转 让 各种用 来 控制 、减 少 或防 止蒙 特 利尔议 定书 未 予管 制的 温室气 体的 人为 排放 的技 术、做 法和 过程 ; 5 d 促 进 可 持 续 地 管 理 , 并 促 进 和 合 作 酌 情 维 护 和 加 强 蒙 特 利 尔 议 定 书 未 予 管 制 的 所 有 温 室 气 体 的 汇 和 库 、 包 括 生 物 质 、 森 林 和 海 洋 以 及 其 它 陆 地、沿 海和 海洋 生态 系统 ; e 合 作 为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的 影 响 做 好 准 备 ; 拟 订 和 详 细 制 定 关 于 沿 海 地 区 的管理、水资 源和农业 以 及关于受到旱 灾和沙漠 化 及洪水影响的 地区特别 是 非洲 的这种 地区 的保 护和 恢复 的适当 的综 合性 计划 ; f 在 它 们 有 关 的 社 会 、 经 济 和 环 境 政 策 及 行 动 中 , 在 可 行 的 范 围 内 将 气 候变化考虑进 去,并采 用 由本国拟订和 确定的适 当 办法,例如进 行影响评 估 ,以 期尽量减少它 们为了减 缓 或适应气候变 化而 进 行 的 项目或采取的 措施对经 济 、公 共健康 和环 境质 量产 生的 不利影 响; g 促 进 和 合 作 进 行 关 于 气 候 系 统 的 科 学 、 技 术 、 工 艺 、 社 会 经 济 和 其 他 研究、系统观 测及开发 数 据档案,目的 是增进对 气 候变化的起因 、影响、 规 模和 发生时间以及 各种应对 战 略所带来的经 济和社会 后 果的认识,和 减少或消 除 在这 些方面 尚存 的不 确定 性; h 促 进 和 合 作 进 行 关 于 气 候 系 统 和 气 候 变 化 以 及 关 于 各 种 应 对 战 略 所 带 来的经济和社 会后果的 科 学、技术、工 艺、社会 经 济和法律方面 的有关信 息 的充 分、公 开 和 迅速 的交 流; i 促 进 和 合 作 进 行 与 气 候 变 化 有 关 的 教 育 、 培 训 和 提 高 公 众 意 识 的 工 作,并 鼓励 人们 对这 个过 程最广 泛参 与, 包括 鼓励 各种非 政府 组织 的参 与; j 依照第 十 二 条向 缔约 方会 议提供 有关 履行 的信 息。 2. 附 件一 所列 的发 达国 家缔约 方和 其他 缔约 方具 体承诺 如下 所规 定 a 每 一 个 此 类 缔 约 方 应 制 定 国 家 1政 策 和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 通 过 限 制 其 人为的温室气 体排放以 及 保护和增强其 温室气体 库 和汇,减缓气 候变化。 这 些政 策和措施将表 明,发达 国 家是在带头依 循本公约 的 目标,改变人 为排放的 长 期趋 势,同时认识 到 至 本十 年 末使二氧化碳 和蒙特 利 尔议定书未 予管制的 其 他温 室气体的人为 排放回复 到 较早的水平, 将会有助 于 这种改变,并 考虑到这 些 缔约 方的起点和做 法、经济 结 构和资源基础 方面的差 别 、维持强有力 和可持 续 经 济增 长的需要、可 以采用的 技 术以及其 他个 别情况, 又 考虑到每 一个 此类缔约 方 都有 必要对为了实 现该目标 而 作的全球努力 作出公平 和 适当的贡献。 这些缔约 方 可 以 同其他缔约方 共同执行 这 些政策和措施 ,也可以 协 助其他缔约方 为实现本 公 约的 目标特 别是 本项 的目 标作 出贡献 ; 1其中包括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制定的政策和采取的措施。 6 b 为 了 推 动 朝 这 一 目 标 取 得 进 展 , 每 一 个 此 类 缔 约 方 应 依 照 第 十二条, 在 本 公 约 对 其 生 效 后 六 个 月 内 , 并 在 其 后 定 期 地 就 其 上 述a 项 所 述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 以 及 就 其 由 此 预 测 在a 项 所 述 期 间 内 蒙 特 利 尔 议 定 书 未 予 管 制 的 温 室 气体的源的人 为排放 和 汇 的清除,提 供 详细信息 , 目的在 个别地 或共同地 使 二氧 化碳和蒙特 利尔议定 书 未 予管制的 其他温室 气 体的人为排放 回复到 1990 年 的水平。按照 第 七 条, 这 些信息将由缔 约方会议 在 其第 一届会议 上以及在 其 后定 期地加 以审 评; c 为了上述b 项的目的而计算各种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时,应 该参考可 以得 到 的最佳 科 学知识,包括 关于各种 汇 的有效容量和 每一种温 室 气体 在引起气候变 化方面的 作 用 的知识。缔 约方会 议 应 在其第 一届会 议上考虑 和 议定 进行这 些计 算的 方法 ,并 在其后 经常 地加 以审 评; d 缔 约 方 会 议 应 在 其 第 一 届 会 议 上 审 评 上 述a 项和b 项 是 否 充 足 。 进 行 审评时应参照 可以得 到 的 关于气候变化 及其影响 的 最佳科学信息 和评估, 以 及有 关的工艺、社 会和经济 信 息。在审评的 基础上, 缔 约方会议应采 取适当的 行 动, 其 中 可 以 包 括 通 过 对 上 述a 项和b 项 承 诺 的 修 正 。 缔 约 方 会 议 第 一 届 会 议 还 应 就 上 述a 项 所 述 共 同 执 行 的 标 准 作 出 决 定 。 对a 项和b 项的第 二 次 审 评 应 不 迟 于 1998 年 12 月 31 日进 行,其 后按 由缔 约方 会议 确定的 定期 间隔 进行 ,直 至本 公约的 目标 达到 为止 ; e 每一个 此类 缔约 方应 一 酌 情 同 其 他 此 类 缔 约 方 协 调 为 了 实 现 本 公 约 的 目 标 而 开 发 的 有 关经济 和行 政手 段; 和 二 确 定 并 定 期 审 评 其 本 身 有 哪 些 政 策 和 做 法 鼓 励 了 导 致 蒙 特 利 尔 议 定 书 未 予 管 制 的 温 室 气 体 的 人 为 排 放 水 平 因 而 更 高 的 活 动。 f 缔约方 会议 应至 迟在 1998 年 12 月 31 日 之前 审评 可 以得到 的信 息, 以 便经有 关缔 约方 同意 ,作 出适当 修正 附件 一和 二内 名单的 决定 。 g 不 在 附 件 一 之 列 的 任 何 缔 约 方 , 可 以 在 其 批 准 、 接 受 、 核 准 或 加 入 的 文 书 中 , 或 在 其 后 任 何 时 间 , 通 知 保 存 人 其 有 意 接 受 上 述a 项和b 项 的 约 束 。 保存人 应将 任何 此类 通知 通报其 他签 署方 和缔 约方 。 3. 附 件二所 列的 发达国家 缔约 方和其 他发 达缔约方 应提 供新的 和额 外的资金 , 以支付 经议 定的 发展 中国 家缔约 方为 履行 第十二 条第 1 款 规定 的 义 务而 招致 的全 部费用。它们 还应提供 发 展中国家缔约 方所需要 的 资金,包括用 于技术转 让 的资 金,以 支付 经议 定的 为执 行本条 第 1 款所 述并 经发 展中国 家缔 约方 同第 十一 条所 述那个或那些 国际实体 依 该条议定的措 施的全部 增 加费用。这些 承诺的履 行 应考 虑到资金流量 应充足和 可 以预测的必要 性,以及 发 达国家缔约方 间适当分 摊 负担 的重要 性。 7 4. 附 件二所 列的 发达国家 缔约 方和其 他发 达缔约方 还应 帮助特 别易 受气候变 化 不利影 响的 发展 中国 家缔 约方支 付适 应这 些不 利影 响的费 用。 5. 附 件 二 所 列 的 发 达 国 家 缔 约 方 和 其 他 发 达 缔 约 方 应 采 取 一 切 实 际 可 行 的 步 骤,酌情促进 、便利和 资 助向其他缔约 方特别是 发 展中国家缔约 方转让或 使 它们 有机会得到无 害环境的 技 术和专有技术 ,以使 它 们 能够履行本公 约的各项 规 定。 在此过程中, 发达国家 缔 约方应支持开 发和增强 发 展中国家缔约 方的自生 能 力和 技术。 有能 力这 样做 的其 他缔约 方和 组织 也可 协助 便利这 类技 术的 转让 。 6. 对 于附 件一 所列 正在 朝市场 经济 过渡 的缔 约方 ,在履 行其 在上 述第 2 款 下的 承诺时,包括 在蒙特 利 尔议定书未 予管制的 温 室气体人为排 放的可资 参 照的 历史水平方面 ,应由缔 约 方会议允许它 们 有一定 程 度的灵活性, 以增强这 些 缔约 方应付 气候 变化 的能 力。 7. 发 展中国 家缔 约方能在 多大 程度上 有效 履行其在 本公 约下的 承诺 ,将取决 于 发 达 国 家 缔 约 方 对 其 在 本 公 约 下 所 承 担 的 有 关 资 金 和 技 术 转 让 的 承 诺 的 有 效 履 行,并将充分 考虑到经 济 和社会发展及 消除贫困 是 发展中国家缔 约方的首 要 和压 倒一切 的优 先事 项。 8. 在 履 行 本 条 各 项 承 诺 时 , 各 缔 约 方 应 充 分 考 虑 按 照 本 公 约 需 要 采 取 哪 些 行 动,包括与提 供资金、 保 险和技术转让 有关的行 动 ,以满足发展 中国家缔 约 方由 于 气 候 变 化 的 不 利 影 响 和/ 或 执 行 应 对 措 施 所 造 成 的 影 响 , 特 别 是 对 下 列 各 类 国 家的影 响, 而产 生的 具体 需要和 关注 a 小岛屿 国家 ; b 有低洼 沿海 地区 的国 家; c 有干旱 和半 干旱 地区 、森 林地区 和容 易发 生森 林退 化的地 区的 国家 ; d 有易遭 自然 灾害 地区 的国 家; e 有容易 发生 旱灾 和沙 漠化 的地区 的国 家; f 有城市 大气 严重 污染 的地 区的国 家; g 有脆弱 生态 系统 包括 山区 生态系 统的 国家 ; h 其 经 济 高 度 依 赖 于 矿 物 燃 料 和 相 关 的 能 源 密 集 产 品 的 生 产 、 加 工 和 出 口所带 来的 收入, 和/ 或高 度依赖 于这 种燃 料和 产品 的消费 的国 家; 和 i 内陆国 和过 境国 。 此外, 缔约 方会 议可 酌情 就本款 采取 行动 。 9. 各 缔约方 在采 取有关提 供资 金和技 术转 让的行动 时, 应充分 考虑 到最不发 达 国家的 具体 需要 和特 殊情 况。 8 10. 各 缔 约 方 应 按 照 第 十 条 , 在 履 行 本 公 约 各 项 承 诺 时 , 考 虑 到 其 经 济 容 易 受 到执行应付气 候变化的 措 施所造成的不 利影响之 害 的缔约方、特 别是发展 中 国家 缔约方的情况 。这尤其 适 用于其经济高 度依赖于 矿 物燃料和相关 的能源密 集 产品 的 生 产 、 加 工 和 出 口 所 带 来 的 收 入 , 和/ 或 高 度 依 赖 于 这 种 燃 料 和 产 品 的 消 费 , 和/ 或高 度依 赖于 矿物 燃料 的使用 ,而 改用 其 他 燃料 又非常 困难 的那 些缔 约方 。 第五条 研究和系统观测 在履行 第 四 条第 1 款g 项 下的承 诺时 ,各 缔约 方应 a 支 持 并 酌 情 进 一 步 制 订 旨 在 确 定 、 进 行 、 评 估 和 资 助 研 究 、 数 据 收 集 和系统观测的 国际和政 府 间计划和站网 或组织, 同 时考虑到有必 要尽量减 少 工作 重复; b 支 持 旨 在 加 强 尤 其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系 统 观 测 及 国 家 科 学 和 技 术 研 究 能 力的国际和政 府间努力 , 并促进获取和 交换从国 家 管辖范围以外 地区取得 的 数据 及其分 析; 和 c 考 虑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特 殊 关 注 和 需 要 , 并 开 展 合 作 提 高 它 们 参 与 上 述a 项和b 项 中所 述努 力的 自 生能力 。 第六条 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 在履行 第 四 条第 1 款i 项 下的承 诺时 ,各 缔约 方应 a 在 国 家 一 级 并 酌 情 在 次 区 域 和 区 域 一 级 ,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和 规 定 , 并 在 各自的 能力 范围 内, 促进 和便利 ; 一 拟 订 和 实 施 有 关 气 候 变 化 及 其 影 响 的 教 育 及 提 高 公 众 意 识 的 计 划; 二 公众获 取有 关气 候变 化及 其影响 的信 息; 三 公众参 与应 付气 候变 化及 其影响 和拟 订适 当的 对策 ;和 四 培训科 学、 技术 和管 理人 员。 b 在国际 一级 ,酌 情利 用现 有的机 构, 在下 列领 域进 行合作 并促 进; 一 编 写 和 交 换 有 关 气 候 变 化 及 其 影 响 的 教 育 及 提 高 公 众 意 识 的 材 料;和 二 拟 订 和 实 施 教 育 和 培 训 计 划 , 包 括 加 强 国 内 机 构 和 交 流 或 借 调 人员来 特别 是为 发展 中国家 培训 这方 面的 专家 。 9 第七条 缔约方会议 1. 兹 设立 缔约 方会 议。 2. 缔 约方会 议作 为本公约 的最 高机构 ,应 定期审评 本公 约和缔 约方 会议可能 通 过的任何相关 法律文书 的 履行情况,并 应在其职 权 范围内作出为 促进本公 约 的有 效履行 所必 要的 决定 。为 此目的 ,缔 约方 会议 应 a 根 据 本 公 约 的 目 标 , 在 履 行 本 公 约 过 程 中 取 得 的 经 验 和 科 学 与 技 术 知 识的发 展, 定期 审评 本公 约规定 的缔 约方 义务 和机 构安排 ; b 促 进 和 便 利 就 各 缔 约 方 为 应 付 气 候 变 化 及 其 影 响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进 行 信 息交流,同时 考虑到各 缔 约方不同的情 况、责任 和 能力以及各自 在本公约 下 的承 诺; c 应 两 个 或 更 多 的 缔 约 方 的 要 求 , 便 利 将 这 些 缔 约 方 为 应 付 气 候 变 化 及 其影响而采取 的措施加 以 协调,同时考 虑到各缔 约 方不同的情况 、责任和 能 力以 及各自 在本 公约 下的 承诺 ; d 依 照 本 公 约 的 目 标 和 规 定 , 促 进 和 指 导 发 展 和 定 期 改 进 由 缔 约 方 会 议 议定的,除其 他 外,用 来 编制各种温室 气体源的 排 放和各种汇的 清除的清 单 ,和 评 估 为 限 制 这 些 气 体 的 排 放 及 增 进 其 清 除 而 采 取 的 各 种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的 可 比 方 法; e 根 据 依 本 公 约 规 定 获 得 的 所 有 信 息 , 评 估 各 缔 约 方 履 行 公 约 的 情 况 和 依照公约所采 取措施的 总 体影响,特别 是环境、 经 济和社会影响 及其累计 影 响, 以及当 前在 实现 本公 约的 目标方 面取 得的 进展 ; f 审议并 通过 关于 本公 约履 行情况 的定 期报 告, 并确 保予以 发表 ; g 就任何 事项 作出 为履 行本 公约所 必需 的建 议; h 按照第 四条第 3 、第 4 和第 5 款 及第 十一 条, 设法 动员资 金; i 设立其 认为 履行 公约 所必 需的附 属机 构; j 审评其 附属 机构 提出 的报 告,并 向 它 们提 供指 导; k 以 协 商 一 致 方 式 议 定 并 通 过 缔 约 方 会 议 和 任 何 附 属 机 构 的 议 事 规 则 和 财务规 则; l 酌 情 寻 求 和 利 用 各 主 管 国 际 组 织 和 政 府 间 及 非 政 府 机 构 提 供 的 服 务 、 合作和 信息 ;和 m 行 使 实 现 本 公 约 目 标 所 需 的 其 他 职 能 以 及 依 本 公 约 所 赋 予 的 所 有 其 他 职能。 10 3. 缔 约方会 议应 在其第 一 届会 议上通 过其 本身的议 事规 则以及 本公 约所设立 的 附属机构的议 事规则, 其 中应包括关于 本公约所 述 各种决策程序 未予规定 的 事项 的决策 程序 。这 类程 序可 包括通 过具 体决 定所 需的 特定多 数。 4. 缔 约方会 议第 一 届会议 应由 第 二十 一 条 所述 的临 时秘 书处召 集, 并应不迟 于 本公约生效日 期后 一年 举 行。其后,除 缔约方会 议 另有决定外, 缔约方会 议 的常 会应年 年举 行。 5. 缔 约方会 议特 别会议应 在缔 约方会 议认 为必要的 其他 时间举 行, 或应任何 缔 约方的书面要 求而举行 , 但须在秘书处 将该要求 转 达给各缔约方 后 六个月 内 得到 至少三 分之 一 缔 约方 的支 持。 6. 联 合国及 其专 门机构和 国际 原子能 机构 ,以及 它 们的 非 为本 公约 缔约方的 会 员国或观察员 ,均可作 为 观察员出席缔 约方会议 的 各届会议。任 何在本公 约 所涉 事项上具备资 格的团体 或 机构,不管其 为国家或 国 际的、政府或 非政府的 , 经通 知秘书处其愿 意作为观 察 员出席缔约方 会议的某 届 会议,均可予 以接纳, 除 非出 席的缔约方至 少 三分之 一 反对。观察员 的接纳和 参 加应遵循缔约 方会议通 过 的议 事规则 。 第八条 秘书处 1. 兹 设立 秘书 处 。 2. 秘 书处 的职 能应 为 a 安 排 缔 约 方 会 议 及 依 本 公 约 设 立 的 附 属 机 构 的 各 届 会 议 , 并 向 它 们提 供所需 的服 务; b 汇编和 转 递 向其 提交 的报 告; c 便 利 应 要 求 时 协 助 各 缔 约 方 特 别 是 发 展 中 国 家 缔 约 方 汇 编 和 转 递 依 本 公约规 定所 需的 信息 ; d 编制关 于其 活动 的报 告, 并提交 给缔 约方 会议 ; e 确保与 其他 有关 国际 机构 的秘书 处的 必要 协调 ; f 在 缔 约 方 会 议 的 全 面 指 导 下 订 立 为 有 效 履 行 其 职 能 而 可 能 需要 的 行 政 和合同 安排 ;和 g 行 使 本 公 约 及 其 任 何 议 定 书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秘 书 处 职 能 和 缔 约 方 会 议 可 能决定 的其 他职能 。 3. 缔 约方会 议应 在其第 一 届会 议上指 定一 个常设秘 书处 ,并为 其行 使职能作 出 安排。 11 第九条 附属科技咨询机构 1. 兹 设立附 属科 学和技术 咨询 机构, 就与 公 约有关 的科 学和技 术事 项,向缔 约 方会议并酌情 向缔约方 会 议的其他附属 机构及时 提 供信息和咨询 。该机构 应 开放 供所有缔约方 参加,并 应 具有多学科性 。该机构 应 由在有关专门 领域胜任 的 政府 代表组 成。 该机 构应 定期 就其工 作的 一切 方面 向缔 约方会 议报 告。 2. 在 缔约 方会 议指 导下 和依靠 现有 主管 国际 机构 ,该机 构应 a 就有关 气候 变化 及其 影响 的最新 科学 知识 提出 评估 ; b 就履行 公约 所采 取措 施的 影响进 行科 学评 估; c 确 定 创 新 的 、 有 效 率 的 和 最 新 的 技 术 与 专 有 技 术 , 并 就 促 进 这 类 技 术 的发展 和/ 或 转让 的途 径与 方法提 供咨 询; d 就 有 关 气 候 变 化 的 科 学 计 划 和 研 究 与 发 展 的 国 际 合 作 , 以 及 就 支 持 发 展中国 家建 立自 生能 力的 途径与 方法 提供 咨询 ;和 e 答复缔约方会议及其附属机构可能向其提出的科学、技术和方法问题。 3. 该 机构 的职 能和 职权 范围可 由缔 约方 会议 进一 步制定 。 第十条 附属履行机构 1. 兹 设立附 属履 行机构, 以协 助缔约 方会 议评估和 审评 本公约 的有 效履行。 该 机构应开放供 所有缔约 方 参加,并由为 气候变化 问 题专家的政府 代表组成 。 该机 构应定 期就 其工 作的 一切 方面向 缔约 方会 议报 告。 2. 在 缔约 方会 议的 指导 下,该 机构 应 a 考虑依第十二条第 1 款提供的信息,参照有关气候变化的最新科学评 估,对 各缔 约方 所采 取步 骤的总 体合 计影 响作 出评 估; b 考虑依 第十二 条第 2 款提 供的信 息, 以协 助缔 约方 会议进 行第 四条第 2 款d 项所 要求 的审 评; 和 c 酌情协 助缔 约方 会议 拟订 和执行 其决 定。 12 第十一条 资金机制 1. 兹 确 定 一 个 在 赠 予 或 转 让 基 础 上 提 供 资 金 、 包 括 用 于 技 术 转 让 的 资 金 的 机 制。该机制应 在缔约方 会 议的指导下行 使职能并 向 其负责,并应 由缔约方 会 议决 定该机制与本 公约有关 的 政策、计划优 先顺序和 资 格标准。该机 制的经营 应 委托 一个或 多个 现有 的国 际实 体负责 。 2. 该 资金 机制 应在 一个 透明的 管理 制度 下公 平和 均 衡地 代表 所有 缔约 方。 3. 缔 约 方 会 议 和 受 托 管 资金 机 制 的 那 个 或 那 些 实 体 应 议 定 实 施 上 述 各 款 的 安 排,其 中应 包括 a 确 保 所 资 助 的 应 付 气 候 变 化 的 项 目 符 合 缔 约 方 会 议 所 制 定 的 政 策 、 计 划优先 顺序 和资 格标 准的 办法; b 根 据 这 些 政 策 、 计 划 优 先 顺 序 和 资 格 标 准 重 新 考 虑 某 项 供 资 决 定 的 办 法; c 依循上述第 1 款所述的负责要求,由那个或那些实体定期向缔约 方 会 议提供 关于 其供 资业 务的 报告; d 以 可 预 测 和 可 认 定 的 方 式 确 定 履 行 本 公 约 所 必 需 的 和 可 以 得 到 的 资 金 数额, 以及 定期 审评 此一 数额所 应依 据的 条件 。 4. 缔 约方 会 议应 在其第 一 届会 议上作 出履 行上述规 定的 安排, 同时 审评并考 虑 到第二 十一 条第 3 款 所述 的临时 安排 ,并 应决 定这 些临时 安排 是否 应予 维持 。在 其后四 年内 ,缔 约方 会议 应对资 金机 制进 行审 评, 并采取 适当 的措 施。 5. 发 达国家 缔约 方还可通 过双 边、区 域 性 和其 他多 边渠 道提供 并由 发展中国 家 缔约方 获取 与履 行本 公约 有关的 资金 。 第十二条 提供有关履行的信息 1. 按 照第 四条第 1 款, 每一缔 约方 应通 过秘 书处 向缔约 方会 议提 供含 有下 列内 容的信 息 a 在 其 能 力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用 缔 约 方 会 议 所 将 推 行 和 议 定 的 可 比 方 法 编 成的关于蒙 特利尔议 定 书未 予管制 的所有温 室 气体 的各种源 的人为排 放 和各 种汇的 清除 的国 家清 单; b 关于该 缔约 方为 履行 公约 而采取 或设 想的 步骤 的一 般性描 述; 和 c 该 缔 约 方 认 为 与 实 现 本 公 约 的 目 标 有 关 并 且 适 合 列 入 其 所 提 供 信 息 的 任何其 他信 息, 在可 行情 况下, 包括 与计 算全 球排 放趋势 有关 的资 料。 13 2. 附 件一所 列每 一发达国 家缔 约方和 每一 其他缔约 方应 在其所 提供 的信息中 列 入下列 各类 信息 a 关于该 缔约方为履行 其第 四条 第 2 款a项和b 项下承诺 所采取政策 和 措施的 详细 描述 ;和 b 关 于本款a 项所述 政策和措 施在第 四 条第 2 款a 项 所述期 间对温 室气 体各种 源的 排放 和各 种汇 的清除 所产 生影 响的 具体 估计。 3. 此 外,附 件二 所列每一 发达 国家缔 约方 和每一其 他发 达缔约 方应 列入按照 第 四条第 3、 第 4 和第 5 款 所采取 措施 的详 情。 4. 发 展中国
展开阅读全文

最新标签

网站客服QQ:123120571
环境100文库手机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