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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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 2014〕 18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5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 年 6 月 4日 北海市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桂政发〔 2009〕 74 号),按照 “ 统筹存量、扩大增量、支持重点 ” 的原则,市本级财政设立北海市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北海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重点聚焦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用于支持矛盾比较突出的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 领域。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 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办 ” )及市财政局负责管理。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资金申报对象。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在北海市注册、并在北海市纳税的企业。 第五条 安排使用范围。 (一)产业结构调整、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清洁生产等项目; (二)循环经济和资 源综合利用、重点污染源防治等减排项目; (三)应对气候变化项目建设和基础能力建设; (四)能源统计、能源审计、环境统计、减排核算、污染源自动监测、节能监察能力建设、节能减排宣传及相关培训等基础性工作; (五)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奖励; (六)市本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与评估; (七)市政府明确的其他用途。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方式和额度。补助方式主要有直接补助、奖励等。补助标准由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办和财政部门根据市本级专项资 金总量、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量和减排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当年支持额度。 第七条 补贴原则。补助按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实行公开、透明、不重复申报原则(除国家或自治区明确要求,已从其它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资金申报与审核。 (一)资金申报。当年 3 月上旬前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市各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各项目主管责任部门应于每年 3月底前,编制提出下一年度节能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办汇总。 (二)申 报条件。申请专项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北海市本级财政节能减排资金使用审批表; 2.项目实施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书面申请报告; 4.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5.相关合同文本原件和复印件; 6.技术研发类项目,需提供市级及以上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专家评审报告; 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8.其他相关材料。 (三)资金的审核。项目资金由各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后报送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办,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办自行审核或依据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意见核定。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各项目管理部门每年度根据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时间节点编制提出相关领域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办汇总。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预计节能量或减排量、资金需求、进度安排等内容。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办会同市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报市政府审定,由市财政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条 资金的拨付。市 财政根据项目单位专项资金拨款申请、项目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在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合同能源管理、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等国家和自治区有相关规定的,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资金的监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各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管、检查和评估验收。市节能办委托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和市 审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已享受奖励资金补助的企业,经复查节能减排效果达不到申报时规定要求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根据自治区、市相关政策变化可适时予以调整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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