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甘肃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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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甘肃省重点企 事 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甘肃省重点企 事 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 甘发改气候 [2016]70 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内重点企(事)业单位,有关第三方核查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 “ 建立健全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 ”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发改气候〔 2015〕 1024 号)有关要求,切实推动我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全 力做好全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1.重点监测单位甘肃省内注册的 2010年 -2014 年任意一年内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 5000 吨标煤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 2.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单位甘肃省内注册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行业,其 2013 年 -2015年任意一年内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 10000吨标煤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具体请参见国 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 2016〕 57 号)。 二、核查机构及核查区域 通过政府采购相关程序,我省确定了 8 家符合条件的核查机构参与本次核查。中标的 8 家核查机构分别为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甘肃分公司、深圳嘉德瑞碳资产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兰州文献情报中心、甘肃惠科资源环境技术转移中心、银龙兴(北京)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华测国际认证有限公司、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甘肃分公司。各核查机构所对应的核查区域及区域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单 详见附件(附件分机构发放)。 三、核查时限 本次核查工作拟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开始,至 4 月 30 日结束。 四、交叉审核及复核 为保证核查质量,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家核查机构将对核查报告开展交叉审核。交叉审核后,我委将委托专业机构对各核查机构的核查结果按照 2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全部工作拟于 6 月 15 日前完成,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工作经费 本次核查及复核查工作经费由我委统一支付,核查机构和复核机构不得向受核查的重点企(事)业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六、有关要求 (一)本次核查对全面准确掌握我省重 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合理确定我省碳排放配额及拟纳入全国碳市场交易重点企业名单至关重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协作,确保高质量完成本次核查工作。 (二)核查工作是全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市州要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要对照核查对象范围及条件,对辖区内温室气体排放重点企(事)业单位进行再次核实确定,对未包含在本通知附件所列名单中但符合核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一并纳入核查,对已不存在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通知核查机构,并将更 新后的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单报备我委。 (三)各核查机构要严格按照甘肃省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和有关要求,遵守核查工作纪律,规范核查工作行为,确保核查数据客观、准确、科学。核查开始前,核查机构需对被核查单位开展培训;核查工作结束后,各核查机构和复核机构须对核查整体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提交核查报告、交叉审核报告及复核报告。 (四)请各单位认真对待、积极配合,按照核查机构工作安排提前做好相关资料整理和数据搜集等准备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并以此次核查为契机,建立健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及监测等管理体系,积极参与碳 排放权交易。对于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排放报告义务、不按规定接受核查的企业以及对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的核查机构,将酌情纳入全省信用体系进行管理,并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并处罚。 联系人应对气候变化处董毅 联系电话 0931-8453547(兼传真) 电子邮箱 附件 1.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甘肃分公司核查区域及被核查的重点企业名单(略) 2.深圳嘉德瑞碳资产股份有限公司核查区域及被核查的重点企业名单(略) 3.中国科学院兰州文献情报中心核查区域及被 核查的重点企业名单(略) 4.甘肃惠科资源环境技术转移中心核查区域及被核查的重点企业名单(略) 5.银龙兴(北京)咨询有限公司核查区域及被核查的重点企业名单(略) 6.深圳华测国际认证有限公司核查区域及被核查的重点企业名单(略) 7.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核查区域及被核查的重点企业名单(略) 8.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核查区域及被核查的重点企业名单(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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