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维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17年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点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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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维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17 年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新疆维吾维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 2017 年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新政办发〔 2017〕 92 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 2017 年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点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 年 5 月 20 日 自治区 2017 年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点 2017 年是落实 中央及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与低碳发展重大战略部署,切实完成我区“ 十三五 ”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长目标,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重要一年。为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现将 2017年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工作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 “ 五位一体 ” 总体布局和 “ 四个全面 ” 战略布局,坚持 “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 五大发展理念,增强绿色低碳发展意 识。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提高非化石能源占比,以大力控制碳排放增长为目标,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主体目标责任,落实绿色低碳行动,积极做好应对气候变化与低碳发展工作。 二、主要目标 根据国务院 “ 十三五 ”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 [2016]61号)部署,我区 “ 十三五 ”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为 12,较 “ 十二五 ” 增加 1个百分点。 2017年,各地、各部门要围绕自治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2.52的控制目标,全力推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重点工作 (一)完善政策体制机制,加快碳市场建设。稳步推进我区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以 2017 年全国碳市场启动为契机,加快建立和完善由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的碳市场运行管理机制,突出政府在体制机制创新以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贯彻落实自治区碳市场建设工作方案,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部署落实。继续开展全区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与第三方核查工作。发挥新疆能耗数据在线监测基础作用,加快电子报送平台、注册登记系统和统计核算体系建设。推动落实低碳城市、低碳社区、低碳园区、低碳企业,气候适应型城市及碳 捕集利用和封存等低碳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做好低碳产品认证、专题培训与低碳宣传工作。提高政府部门、重点行业企业、第三方核查机构、技术单位及全社会对温室气体控排工作的责任意识、行动意识,增强对碳排放数据统计、核算、核查能力。研究制定碳排放基础数据监测方法,推动建立碳排放基础数据监测平台。强化第三方核查机构监管,确保核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为碳排放配额分配提供基础数据支撑。研究制定自治区碳市场建设相关配套政策,完善工作体制机制。支持积极性高、基础条件好的地区优先开展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建设试点。(责任单位自治区 发改委、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统计局、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金融办、政府法制办)(有两个以上责任单位的,除特别明确外,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强化落实低碳行动。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加强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大力控制工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理等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增加森林、草原、湿地碳汇,有效减缓二氧化碳、甲烷、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对气候变化的影响,控制全区碳排放总量增长 。以突出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节能降碳工作为突破口,持续推进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和农业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节能降碳工作,强化林业和草原碳汇能力,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工业领域。突出抓好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 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集中开展焦炭、电力、钢铁等高载能行业节能降耗专项整治,有序淘汰钢铁、水泥、焦炭等行业的落后产能。重点淘汰单机容量 5 万千瓦及以下的纯凝煤电机组,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 10万千瓦以 下的纯凝煤电机组,单机容量 20 万千瓦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和不实施供热改造的纯凝煤电机组。同时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能效对标工作,加强主要耗能设备的能效检测,提升工业能效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改委、国资委、质监局、能源局) 建筑领域。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在县级以上城市严格执行居住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全面开展居住建筑节能 75设计标准工作。推广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加大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力度,努力提升新建建筑节能效益和工程质量,在居住建筑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中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 结合农村安居工程建设,积极引导农村建造节能建筑。(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改委) 交通领域。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交通运输供给结构,加快发展高能效运输方式,强化公共交通与空港、高铁、长途汽车等衔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燃油消耗量核查制度,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在营运车辆中的应用;加强节能环保技术与产品的推广应用,鼓励废旧路面、沥青等材料的循环利用。(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科技厅、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厅、民航新疆管理局、乌鲁木齐铁路局、能源局) 公共机构领域。要认 真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健全完善公共机构节能配套制度,努力提升公共机构节能信息化水平。积极开展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节水型单位创建活动,做好能效领跑者遴选工作。加强能源审计和能源合同管理,支持公共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PPP)等节能改造项目建设,积极开展绿色建筑、绿色办公、绿色食堂、绿色信息、绿色文化行动。认真做好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重点用能单位的能耗统计计量和监督考核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经信委、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 厅、商务厅、财政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文化厅、质监局、旅发委) 农业领域。大力发展低碳农业,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实施农药化肥零增长行动。开展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农业耕地免耕、农田复种、立体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农业生产技术。积极在农村推广绿色节能建筑、太阳能建筑、农村节能环保炉具、农村沼气等农村新能源技术。(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改委、能源局) 林业和草原领域。积极适应气候变化,加快国土绿化及统筹城乡绿化,加大荒山荒地造林力度,推进 “ 身边增绿 ” 和森林城市建设;深入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防护林建设、荒漠化治理等林业重点工程。加强现有森林资源保护,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切实做好森林抚育经营和低效林改造,禁止毁林开荒,增强林业碳汇能力。积极推行基本草原保护、禁牧休牧轮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推进退耕(退地)还草等草原生态建设工程,加强草原灾害防治,增加草原碳汇。(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畜牧厅、农业厅、发改委) (三)印发 “ 十三五 ” 规划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案,启动地州清单编制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工 作重点和保障措施。印发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 “ 十三五 ” 规划和自治区 “ 十三五 ”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地、各部门 “ 十三五 ” 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重点任务,确保目标任务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并按进度组织落实好 “ 十三五 ”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在继续做好省级清单编制基础上,2017 年将推动全疆地(州、市)开展 2010-2015年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统计局、能源局) (四)加强基金赠款项目监管,推动碳市 场制度建设。有效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我区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赠款,不断强化我区承担课题项目监管,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各承担单位及时结题,按期提交研究成果。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区低碳发展重点课题项目资金支持,努力提升我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能力和整体业务水平。以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体系为重心加快完善报告、核查、配额分配等制度建设,保障碳排放市场平稳健康运行。(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政府法制办) (五)强化低碳示范引领,推动低碳项目建设。积极推动乌鲁木齐市国家级低碳城市、高新区国家级低碳园区创建工作 ,努力完成低碳发展目标任务,发挥低碳示范引领作用,有效推动开展碳排放峰值、配额分配、碳评价、低碳基金等专项研究和成果应用。以推进昌吉市、伊宁市、和田市国家第三批低碳城市和巴州库尔勒市、阿克苏拜城县气候适应型城市试点建设工作为契机,努力培养本地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提升研究水平,健全工作制度。以推动我区 “ 十三五 ” 第一批低碳城市、低碳社区建设为重点,及时总结和探索我区新型城镇化绿色低碳发展新路径。支持低碳城市、低碳社区、低碳园区、低碳企业项目以及低碳技术开发、低碳产品认证等项目建设。推动实施二氧化碳减排和绿色生态工 程建设。依托我区独特的区位、地质、资源、环境等条件探索开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低碳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为超大型工业企业温室气体减排提供技术路线和经验推广。以低碳试点示范项目为重点,积极推动我区低碳循环发展,积极落实近零碳排放示范项目建设,为我区解决未来碳排放总量需求探索有效路径。加大低碳技术研发力度,实施低碳技术示范项目,推动低碳产品认证活动,鼓励使用低碳认证产品,引导低碳消费。(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财政厅、商务厅、国资委、金融办、质监局、能源局、有关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 )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综合协调。各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要强化统筹协调能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目标,全力推进应对气候变化与低碳发展工作。(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落实目标责任考核,强化温室气体控排。以落实国家对我区碳排放强度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为重点,继续强化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管理 ,全面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我区碳排放强度减排目标责任自查工作。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各地(州、市) 2016年二氧化碳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纳入绩效管理,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温室气体控排工作行动,确保 2017 年碳排放强度比 2016年下降 2.52。(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开展低碳专题培训,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监测计划和第三 方核查机构、技术支撑单位应对气候变化与低碳发展专题培训,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加大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政策法规舆论宣传,重点做好 2017 年全国低碳日活动,积极引导和培育全社会低碳生活方式和全民低碳消费行为。(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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