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环资〔2016〕1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水运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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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水运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 2016〕 10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开展碳排放交易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中形成的做法和本市水运行业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水运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 SH/MRV-011-2016,具体内容附后),现予以印发。 上海市水运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 SH/MRV-011-2016)旨在指导和规范本市水运行业企业、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统一、 科学地开展相关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和管理工作。我委将根据此方法的实际应用效果,结合本市碳排放交易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进一步修订完善。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水运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 SH/MRV-011-2016)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 年 2 月 4 日 附件 SH/MRV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文 件 SH/MRV-011-2016 上海市 水运行业 温室气体 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 (试 行) 2016 年 2 月 4日发布 2016 年 2月 18 日实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目 录 前 言 . 1 1 范围 . 2 2 引用文件与参考文献 2 3 边界确定 2 4 核算方法 2 4.1 量化方法 3 4.2 数据获取 3 4.3 不确定性 3 5 监测 . 4 5.1 监测计划 4 5.2 监测实施要求 4 6 报告 . 4 6.1 报告编制 5 6.2 数据质量控制 5 6.3 信息管理 5 附 录 A 6 附 录 B . 13 附 录 C . 21 1 前 言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4 年 12 月下发了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7 号 ),要求 积极推动全国碳市场建设。目前,本市 碳交易试点即将结束, 市政府正在积极推进本市下阶段碳交易工作。 为了进一步了解本市 水运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为本市下阶段 碳交易工作的顺利开展及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奠定科学的基础, 特 开展该行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的研究。 本方法 以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为依据,旨在指导和规范本市水运 行业排放主体的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制定过程中,按照国家在编制温室气体清单过程中的做法,充分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指南和文献资料,广泛听取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和本行业企业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制定形成本方法。 本方法是首次发布,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存在不足,希望能够及时得到相关反馈意见。今后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本方法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方法起草单位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 本方法参与单位 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本方法主要起草人 齐康、 金颖、 韩会娟 、 马 艳 、 凌云 、 唐玮 、 陆冰清 。 本方法咨询专家 黄家彬 、 汪文武 、凌艳虹、 李金忠 、 黄黎明 、 谢剑波 、 王元军 、 陈金叔 、 刘志华 、 李军 、 何建帅 、 李成 、 封强 、 徐晓兵 、 汤国定 。 2 1 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 水运行业 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本方法中的 排放主体包括从事 水上货物和旅客运输 的企业,不包括港口企业。 本方法所指温室气体排放 仅指 二氧化碳排放 ,其他温室气体排放暂不纳入 。 2 引用文件与参考文献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 2011) 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 2007) ISO14064-1 温室气体第一部分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2006) 2007/589/EC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监测与报告指南 2013/0224COD 欧盟议会关于 水上 运输行业排放的碳氧化物的监测、报告和核查以及对欧盟 525/2013 条例修订的建议法案 GB/T2589-2008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 边界确定 排放主体原则上 以企业法人为界,具体 为独立 法人或视同法人 的 水运 企业 。 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范围包括排放主体所拥有或者运营的船舶 (包括自有船舶、光船租赁、定期租船) 在 运营 (含停港) 过程中相关能源消耗产生的直接排放 ,即 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 为了鼓励 船舶靠港期间使用 岸电, 使用岸电的间接排放 不纳入核算 边界 中 ,作为报告项进行监测和统计 。 本 办法中 排放主体 在核算排放时,不包括 排放主体 生活及办 公 用能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排放 。对于存在船舶租赁形式的,核算边界具体说明如下 1) 航次租赁不纳入出租方及承租方的核算边界; 2)非航次租赁, 且承租方独立向能源 供应商 缴付 费用的 , 计入承租方核算边界 ; 3)非航次租赁, 且由出租方向能源 供应商 缴付 费费用 ,承租方 以 含能源费用的船舶租赁费形式 给付 出租方 的 , 不纳入 出租方 及承租方 的核算边界; 本方法按自然年 对 排放主体 进行核算和报告。 4 核算方法 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应通过报告期内 已完成的 各班次航行所产生的排放量加总获得。每班次排放量的核算采用基于计算的方 法,即通过燃料消耗量和排放因子按照一定的计3 算公式,计算出该班次航行中船舶所消耗燃料所产生的排放。 4.1 量化方法 排放主体温室气体排放量主要基于每班次航行 燃料的消耗量和排放因子乘积,并加总每班次排放量获得, 具体计算 如下 直接排放量 Σ化石燃料消耗量 i排放因子 i 式中, 直接排放量 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吨 化石燃料消耗量 第 i 种化石燃料活动水平, 单位为吨 排放因子 第 i 种燃料的排放因子, 单位为 吨二氧化碳 /吨 i 化石燃料的种类 4.2 数据获取 4.2.1 活动水平 数据获取 根据 航次报告中的 各种 化石 燃料消耗量 确定活动水平数据。 每航次各种燃料消耗量 Σ(加油量 k 离港前油舱存油量 k - 到港后油舱存油量 k) k航段名称 4.2.2 相关参数获取 排放因子主要根据燃料油、柴油和液化天然气的低位发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和氧化率等参数计算综合得到。相关燃料排放因子的缺省值见下表 序号 燃料种类 排放因子(吨二氧化碳 /吨) 1 燃料油 3.05 2 柴油 3.15 3 液化天然气 2.59 4.3 不确定性 在获取活动水平数据和相关参数时可能存在不确定性。排放主体 应对活动水平数据和相关参数的不确定性以及降低不确定性的相关措施进行说明。 不确定性产生的原因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数据缺失在现有条件下无法获得或者非常难以获得相关数据,因而使用替代数据或其他估算、经验数据; 2)测量误差如测量仪器、仪器校准或测量标准不精确等 ; 3)排放因子误差采用排放因子缺省值与实际排放因子之间的误差。 排放主体应对核算中使用的每个参数是否存在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不确定性进行识别和说明,同时说明降低不确定性的措施。 具体不确定性量化方法参考本方法附录 C。 4 5 监测 监测是指排放主体为 获取与自身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数据所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包括监测计划的制定和监测的实施等。 5.1 监测计划 监测计划应明确上述规定的核算范围内相关船舶燃料类型和消耗量等数据的获取方法。在技术可行、成本合理的情况下,排放主体应尽量使用准确度较高的获取方法。获取方法一旦选定,排放主体应保持其连贯性。获取方法发生变更时应上报主管部门,变更情形主要包括 1 船舶燃料 发生变更 ; 2 船舶燃油量 统计 计算方法变更; 3 主管部门认为需要重新申报批准的其它变更。 监测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排放主体基本 信息,包括 排放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所属行业、企业注册地址、经营地址、通讯地址、企业概况 等; 2 监测计划相关信息 , 包括监测计划类别 、 监测计划负责人和监测计划联系人等 ; 3 核算边界内及计划纳入核算边界的自有和租赁船舶信息 , 包括已投运 、 计划新增和计划淘汰的船舶名称 、 船舶所有权 、消耗的 能源种类等 ; 4 对 所有船舶信息完整性进行监测的措施,包括自有和租赁船舶; 5 对 运营班次信息 完整性进行监测的 措施, 以及其他确保数据完整性和避免重复计算的措施; 6 对 每班次船舶燃油消耗 量 的测量、 记录、传输、储存和检索数据的程序 ; 7 描述核算边界内所有船舶燃料消耗量的监测方法,包括选择哪种方法计算燃油消耗量,若一种计算方法不能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船舶,则分别描述在不同条件下不同类型船舶所选择的计算方法; 8 燃料种类及其相应排放因子的获取; 9 对采用的量化方法中 的不确定性说明; 监测计划模板见附录 A。 5.2 监测实施要求 排放主体应根据核算方法的不同,对活动水平数据等进行监测。 活动水平数据的监测主要指对 燃料 消耗量的监测,如 柴油、燃料油 、 液化 天然气的消耗量等, 其中航次报告中各燃料消耗量 采 用 加油量、离港和靠港的存油量数据来确定。 6 报告 年度排放报告由排放主体编制, 在规定时间内 提交主管部门。 5 6.1 报告编制 年度排放报告应包括下列信息 1)排放主体基本信息, 包括 排放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所属行业、企业注册地址、经营地址、通讯地址、单位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及企业概况 等 ; 2) 纳入 核算范围的船舶信息 , 包括 船舶名称 、 船舶所有权 、消耗的 能源种类等 ; 3)业务量信息,包括航程、货运种类和货运周转量; 4) 排放 量信息,包括化石燃料消耗量、化石燃料燃烧直接排放量、船用岸电系统外 购电量(报告项) ; 5)不确定性 说明 ; 6)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7)真实性声明。 年度排放报告模板见附录 B。 6.2 数据质量控制 为使年度排放报告准确可信,排放主体应建立、记录、实施和维护一个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以确保年度排放报告中不误报 、 漏报、多报 ,并与监测计划及本方法规定相符。另外,在保持与监测计划及本办法要求一致的情况下,排放主体应建立、记录、实施和维护关于数据获取与处理的活动,即数据流活动。这些数据流活动包括测量、监测、分析、记录及参数的处理与计算。 排放主体应当记录并保存所有航行班次的排放监测 数据,记录的监测数据应足以支持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 6.3 信息管理 排放主体应记录并保存下列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 5 年 1 所有 纳入监测范围的船舶信息 ; 2 用于计算每班次排放量的燃料消耗量及数据收集过程的相关文件; 3 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包括监测计划及其更改等; 4 年度排放报告; 5 年度排放报告核查所需要的其它信息。 6 附录 A 上海市 水运 行业温室气体 排放监测计划 排放主体(盖章) 监测年度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制 7 表 A-1 排放主体基本信息 排放单位 名称 单位性质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所属行业 企业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邮编 通讯地址 邮编 单位管理部门 传真 单位分管领导 电话 企业 概况 (成立时间、规模、所有权结构、子公司 /分公司 /母公司情况、运营现状 情况说明 等) 表 A-2 监测计划相关信息 监测计划类别 □ 监测计划 □ 更新的计划 若是更新的计划,请简述主要更新内容 监测计划 负责人 姓名 职 务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监测计划 联系人 姓名 职务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件 8 A-3 纳入监测范围的船舶信息 船舶名称 船舶所有权(自有船、光租、期租) 能源 种类(在相应 能源 种类单元格中打 √ ) 燃料 油 柴油 液化天然气 船用岸电 已投入运营的船舶 下一年度 计划 新增投运 的船舶( 如有) 下一年度 计划淘汰的船舶( 如有 ) 注 关于下一年度计划新增和淘汰的船舶,可根据企业的年度计划进行填写,如无相关计划,暂不填写。 9 表 A-4 对核算范围内所有船舶信息完整性进行监测的措施 措施名称 措施内容 10 表 A-5 对核算范围内所有班 次信息完整性进行监测的措施 措施名称 措施内容 11 表 A-6 监测燃油消耗量的措施 措施名称 措施内容 12 表 A-7 不确定性说明 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及降低不确定性拟采取的措施 13 附录 B 上海市 水运 行业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状况报告 排放主体(盖章) 报告年度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 14 (一)排放主体基本信息 表 B-1 排放主体基本信息 排放单位 名称 单位性质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所属行业 企业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邮编 通讯地址 邮编 单位管理部门 传真 单位分管领导 电话 传真 部门负责人 职务 电话 手机 邮箱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手机 邮箱 企业概况(成立时间、规模、所有权结构、子公司 /分公司 /母公司情况、运营现状、货运种类说明等) 15 ( 二 )排放主体 船舶 信息 B-2 纳入 核算 范围的船舶信息 船舶名称 船舶所有权(自有船、光租、期租) 能源 种类(在相应 能源 种类单元格中打 √ ) 燃料 油 柴油 液化天然气 船用岸电 注如表格行数不够,请延续以上表格 16 ( 三 )排放主体 业务量 信息 表 B-3 业务量信息 注货运周转量统计范围应 与核算边界 一致。若存在 舱位共享情况,货物承运方 的 货运周转量应包括共享部分的周转量。航程 货运种类 货运周转量 数值 单位 外 贸 散货 /重大件 吨海里 集装箱 标准箱海里 滚装 车海里 内 贸 散货 /重大件 吨 海 里 集装箱 标准箱 海 里 滚装 车 海 里 17 ( 四 )排放量信息 1、 直接排放计算 表 B-4 化石燃料燃烧直接排放 航程 能源品种 燃料的消耗量 (吨) 排放因子 (吨二氧化碳 /吨) 排放量 ( 吨二氧化碳 ) 外贸 内贸 总计 2、 间接排放 表 B-5 船用岸电系统 外购电 量(报告项) 国内码头船用岸电 码头名称 外购量 ( 104kWh) 国外码头船用岸电总外购电量 (如有统计) ( 104kWh) 18 (五)不确定性说明 表 B-6 不确定性说明 列举可能引起不确定性的因素及为降低不确定性所采取的措施 19 (六) 其他说明 表 B-7 其他说明 其他应说明的情况(含燃料含硫量等) 20 (七)真实性声明 表 B-8 真实性声明 声明陈述 本年度排放报告完整、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21 附录 C 不确定性量化方法 对于核算某排放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其总的不确定性主要通过单个参数的不确定性累加得到。通过单个参数的不确定性得到总的不确定性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使用误差传播定律,二是使用蒙特卡罗或类似的技术,蒙特卡罗主要适用于模型方法,在此重点介绍误差传播定律法。对于单个排放主体温室气体排放主要应用两个误差传播公式,一是加减运算的误差传播公式,二是乘除运算的误差传播公式。当某一估计值为 n 个估计值之和或差时,该估计值的不确定性采用下式计算   NnsnNnsnsnsnsssnsnsssscUUUUU112212222211( 1) 式中 Uc是总的不确定性( ); Us1U sn是 n 个相加减的估计值的不确定性( ); μ s1μ sn是 n 个相加减的估计值。 如某企业有两种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排放量分别为 30±2 吨和 40±10 吨,根据 1 误差传播公式可计算该企业二氧化碳总排放的不确定性为 22 78.570 04.44030 1.04002.030 22  cU当某一估计值为 n 个估计值之积时,该估计值的不确定性采用下式计算 2 2 2 2121Nc s s s n s nnU U U U U     ( 2) 式中 Uc是总的不确定性 ; Us1U sn是 n 个相乘的估计值的不确定性( )。 如某企业一年 内 燃料油 消 费量 9000±5 吨, 燃料油 燃烧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为 3.05±10 吨二氧化碳 /吨 燃料油 ,则该企业年二氧化碳 排放量的不确定性为 2.11105 22 cU 抄送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节能减排办、各有关碳交易企业、各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 年 2 月 17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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