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气候函〔2017〕2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消2016年度实际碳排放工作指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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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抵消 2016 年度实际碳排放工作指引的通知 粤发改气候函〔 2017〕 221号 各控排企业,各投资机构,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 为做好我省控排企业 2016 年度碳排放配额履约工作,明确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抵消实际碳排放相关事项,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197 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粤发改气候〔 2015〕 80 号)和广东省 2016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粤发改气候 〔 2016〕 430 号)等文件规定,我委制定了广东省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抵消 2016 年度实际碳排放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 CCER)抵消 2016 年度实际碳排放工作指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 年 1 月 9 日 广东省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抵消 2016 年度实际碳排放工作指引 根据 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7 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粤发改气候〔 2015〕 80 号)和广东省 2016 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粤发改气候〔 2016〕 430 号) 等文件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我省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下简称 “CCER”)抵消企业 2016 年度实际碳排放 量 的相关事项,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本省(深圳市除外,下同)控排企业可以使用 CCER 作为清缴配额,抵消本企业 2016 年度实际碳排放量。企 业提交的用于抵消的 CCER 不得超过本企业 2016 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的 10,且 提交的 CCER 中 必须有 70以上来自本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控排企业在其排放边界范围内产生的 CCER,不得用于抵消本省企业碳排放。 1 吨二氧化碳当量的 CCER 可抵消 1吨碳排放量。 二、抵消条件 可用于抵消的 CCER 除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注册登记,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 完成 交易的 ; (二)主要来自二氧化碳( CO2)、甲烷( CH4)减排项目,即这两种温室气体减排量应占该项目所有温室气体减排量的 50以上; ( 三 )非来自水电项目 ; (四) 非来自使用煤、油和天然气(不含煤层气)等化石能源的发电、供热和余能(含余热、余压、余气)利用项目; ( 五 )非来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 ( 六 )非来自国家批准的其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或已启动碳市场地区的项目 。 广东省政府或省发展改革委与其他省市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有规定允许抵消的 CCER 类型和数量,按照 其 规定执行。碳 普惠制试点核证减排量原则上可参照允许用于 抵消的本省 CCER减排量使用,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 三、工作流程 (一)企业提交申请。 使用 CCER 清缴履约的控排企业(以下简称 “申请人 ”),必须 按照本指引规定于 2017 年 6 月 10 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申请,同时在国家自愿减排和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 “国家登记簿 ”)发起上缴操作申请。 书面申请申请内容须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 2016 年度碳排放和配额情况、用于抵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 项目名称、项目备案号、项目类型、项目产生地、项目完成 交易 的交易所、 CCER 抵消数量等 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函( 一式一份 )由 企业盖章后 报送 至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处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 305 号省政府大院 5 号楼,邮编510040;联 系 电话及传真 020-83134678,电子邮箱)。 线上申请请参照附件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 1.1 版)用户手册 一般用户 中 2.4 CCER 试点地区上缴部分指引进行操作。 (二)主管部门审核。 省发展改革委收到申请 人书面申请及线上申请后,对抵消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国家登记簿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国家登记簿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三)允许抵消。 通过审核的抵消申请,相应的抵消量将经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在申请人应清缴配额量中予以扣减,并通过电子邮件 等方式 告知申请人。 (四)注意事项。 控排企业在国家登记簿中对所持有的 CCER发起上缴抵消前,应认真审核该项目及其减排量是否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如因不符合条件而导致控排企业未按期完成履约或造成损失的,相关法律责任和风险由企业自行承担。 附件国家自愿减 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 1.1 版)用户手册 一般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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