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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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环境权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 ”)碳排放权交易的结算管理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参与人的交易结果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对交易参与人结算资金和交易佣金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所在结算银行开立资金结算专用账户并实行分账管理,在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中设立交易佣金账户和结算资金账户,保证资金使用清晰透明。 第四条 交易参与人在结算银行开立自有资金账户,交易参与人的自有资金账户与交易资金专户进行绑定,交易参与人的出金或入金往来在交易资金专户和其自有资金账户之间划转。交易参与人可在本所指定结算银行中任选一家开设自有资金账户。 第五条本所实行 T5 滚动交收。 交易日( T0 日)买入的碳排放权当日清算划入交易参与人的碳排放权账户并冻结,自下一个交易日算起第 5 个交易日,即 T5 日解冻,碳 排放权交收完成,可转让。 交易日( T0 日)卖出的碳排放权所获资金当日清算转入交易参与人的交易资金专户,自下一个交易日算起第 5 个交易日,即 T5 日起可转入交易参与人的自有资金账户。 第六条 交易参与人自行分配和管理其交易资金专户账户的资金权限,本所针对交易参与人账户进行结算。 第七条本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结算交易资金的利息。交易双方自资金转入本所至成交当日,交易价款产生的利息归受让方所有;自成交之日起至交易价款从本所划出当日,交易价款产生的利息归转让方所有。 第八条 结算采用集中交收。 第九条排放配额( BEA)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 定义与术语 第十条 结算资金是指为保证交易参与人履约,交易参与人按相关规定或约定冻结于交易资金专户内的相应资金。 第十一条 冻结是指按相关规则和指令对已存入交易账户的交易佣金、结算资金或碳排放权等暂时保管,在交易完成前不予划转的行为。 第十二条 解冻是指按相关规则和指令对冻结的资金或碳排放权解除冻结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入金是指交易参与人将资金从自有资金账户划入到交易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出金是指交易参与人将其在交易资金专户上的可用资金划入到其自有资金账户。 第三章 交易结算 第十五条 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交易参与人在交易前应向交易资金专户划入足额的资金用于交纳交易佣金和结算资金,如资金不足额系统将不支持下单。 第十六条 系统生成电子化交易凭证时自动扣取交易参与人的交易佣金和结算资金。 第十七条 碳排放权交易佣金费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出入金管理 第十八条 入金管理 (一)交易参与人签约指定结算银行后通过本所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或结算银行的转账系统进行入金操作,把资金从其自有资金账户划 转到交易资金专户,以便支付结算资金和交易佣金。 (二) 如遇特殊情况,交易参与人无法通过本所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或结算银行的转账系统进行入金操作时,交易参与人可在银行网点办理入金,并将银行汇款凭证传真或扫描 email 给本所,本所在确认到账后给予增加资金。 (三)交易参与人划入的资金在开市期间被确认到帐的,即时增加到交易资金专户;如在当日结算完成后确认到帐的,则在下一交易日开盘前划入交易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出金管理 一 交易参与人办理出金业务,应在交易时间内通过本所碳排放权 交易系统或结算银行的转账系统向本所发出出金申请。 二 开市期间,本所在收到出金申请后 2 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审核不通过的,本所发出审核情况通知书,告知审核未通过原因;审核通过的,本所将于答复日的后一交易日将资金从交易参与人的交易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参与人,本所有权限制其出金 1、涉嫌重大违规,本所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2、限制出金以交易参与人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项目下冻结的资金额度为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本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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