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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及时做好 2016 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算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及时做好 2016 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算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 [2017]820 号) 各重点排放单位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 2014〕 14 号)有关要求,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 2017 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 2016〕 2146号)有关安排, 为做好本年度碳排放权交易履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重点排放单位应于 2017年 6 月 15 日前完成履约工作,请各重点排放单位尽快在注册登记系统的配额账户上缴与经核查的 2016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排放配额。本市注册登记系统在 2017年 6 月 15 日 24 00 前,随时接受配额清算。 二、所持有配额(含经审定的碳减排量)不足以抵消其排放量的重点排放单位,超额排放部分可以通过本市交易平台购买。本市交易平台在 2017 年 6 月 15 日前(含 6 月15 日),工作时间为每日上午 9 30-11 30,下午 13 00-15 00。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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