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度配额管理单位碳排放核查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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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 2014 年度配额管理单位碳排放核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 2014 年度配额管理单位碳排放核查工作的通知 (渝发改环〔 2015〕 236 号) 有关核查机构、各配额管理单位 为核定各配额管理单位 2014 年度实际碳排放水平,以便开展下一步配额清缴工作,推动我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组织开展2014 年度配额管理单位碳排放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时间安排 本次碳排放核查工作从 2015 年 3月 16 日(星期一)开始,至 4月 10 日(星期五)前结束。 二、核查对象 纳入我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工业企业(包括 2014 年度关停并转的企业)。 三、核查机构 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重庆江河工程咨询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成都分中心、广州赛宝认证中心、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重庆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联合优斯(北京)技术服务公司、重庆市建设项目管理公司、中冶赛迪重庆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四、工作安排 (一)请各核查机构根据核查任务分工,负责对相关的配额管理企业开展核查工作,务必在 4 月 10 日(星期五)前向我委出具书面核查报告。 (二)核查工作结束后,我委将委托有关机构对核查结果进行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工作经费 本次核查工作经费由我委申请市财政解决,核查机构不得向配额管理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六、工作要求 (一)鉴于本次碳排放核查工作对下阶段配额管理单位履约工作至关重要,请各核查机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核查工作。 (二)各核查机构要按照重庆市碳排放权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 2014〕 1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严格遵守保密和核查工作纪律,不得接受配额管理单位请吃和接受财物馈赠。如有违反,我委将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请各配额管理单位主动接受核查,按照核查机构安排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落实专人配合核查工作。配额管理单位拒绝接受核查或在核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我委将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有关开发区管委会及时做 好督促与协调工作,确保碳排放核算核查工作顺利开展。 对碳排放核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我们将给予协调和指导。 联系人赵菊、王腾,联系电话 67575863、 67575867,传真 67575865,电子邮件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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