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供碳排放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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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供碳排放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北部新区发展统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发改气候〔 2015〕 1024 号),要求各地对部分高耗能行业重点企业碳排放情况进行初始核查,为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准备。现就提供碳排放重点企业名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覆盖范围 (一)行业范围。电力(发电、电网)、钢铁生产、有色金属冶炼(电解铝 、镁冶炼)、建材(水泥、平板玻璃、陶瓷)、化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航空(航空运输业、机场)六大行业。 (二)能耗标准。 2011 2014 年任一年度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 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独立法人(不包括已关停并转的企业)。属于企业集团的,以耗能设施所属企业法人(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等)报送,不得纳入集团报送。 (三)企业范围。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中央在渝企业和市级企业集团所属企业等均由所在地区县(开发区)统一报送。 二、工作要求 (一)本项工作对我市企业参加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具有 重要基础作用,请你们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会同本地统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名单。 (二)国家级及市级经开区和高新区企业名单由所在区县统一报送。 (三)请于 2015 年 6月 12日(星期五)前将企业名单汇总表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委(资环气候处),同步通过系统内网报送电子文档(无系统内网的单位,请通过外网报送)。本文件及附件可在我委网站 “ 通知公告 ” 栏下载。 在确定和报送企业名单工作中有什么疑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给予指导和帮助。 联系人赵菊,联系电话 67575863,传真 67575865,电子邮件 。 附件重庆市碳排放重点企业名单汇总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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