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8〕21号)关于促进厦门市资本市场发展绿色金融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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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关于促进厦门市资本市场发展绿色金融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 2018〕 21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金融办、厦门证监局、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制定的关于促进厦门市资本市场发展绿色金融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 1 月 2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厦门市资本市场发展绿色金融的意见 市金融办 厦门证监局市财政局 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绿色金融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支持绿色产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 2016〕 228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7〕 6 号)等文件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绿色产业是指开展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清洁能源、绿色消费品、生态农业、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等绿色生产经营的企业和项目;绿色债券是指企业遵循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的债券。市金融办、厦门证监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根据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等文件标准,结合我市绿色金融发展需要,对符合财政扶持要求的绿色企业和项目进行资格认定。 二、树立绿色发展理念 (一)准确把握绿色发展理念要义。相关部门及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深刻认识发展绿色金融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进一步增加绿色产业的资本供给,以绿色发展理念引领自身经营行为,在坚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和改进绿色金融服务,引导资金更多流向绿色产业领域。 (二)创新优化工 作机制。构建良好的绿色金融发展政策环境,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绿色评级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金融机构根据绿色评级结果对企业在利率、费率、授信等方面实施差别化措施。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协助企业开展“环保体检”,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风险隐患,为加强环境风险监督提供支持。 (三)推动机构自身绿色建设。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加强绿色资本市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绿色债、绿色基金等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持续提升绿色产业的金融服务技能,打造专业化绿色资本市场人才队伍。 三、加大资本市场绿色投融资力度 (四)支持 绿色企业或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发行主体除要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外,原则上不得属于高污染、高能耗或其他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行业。重点支持长期专注于绿色产业的成熟企业、在绿色产业领域具有领先技术或独特优势的潜力企业、致力于中长期绿色产业发展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企业、具有投资我市绿色产业项目计划或致力于推动我市绿色产业发展的国际金融组织或跨国公司发行绿色债券融资。鼓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市场主体及其管理的产品 投资绿色债券。 (五)支持绿色企业上市挂牌。建立绿色企业上市培育绿色通道,严格甄选、重点培育一批市场前景广阔、项目回报稳定、征信记录良好的优质绿色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探索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设立“绿色板”,挂牌非上市、非公开、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绿色企业。 (六)推动绿色资产证券化。支持绿色产业中优质的、具有稳定现金流的存量资产开展证券化业务。探索高效、低成本抵质押权变更登记方式。 (七)鼓励绿色投资。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产业引导 基金设立绿色发展子基金,引导更多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我市绿色企业和项目。整合基金资源,积极培育和引进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天使基金以及私募基金,投资产业中有发展潜力的绿色项目。鼓励各类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和长期、稳定的社会资本出资设立绿色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对绿色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鼓励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开展绿色投资。 (八)建立完善绿色金融和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依托厦门国际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两岸股权交易中心等开展绿色金融服务。积极探索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新型绿色 投融资机制,完善定价机制和交易规则。 (九)建立绿色项目库。将环境效益显著的项目纳入项目库中,积极组织宣传推介,并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或全国性的资产交易中心挂牌,对绿色项目给予多渠道融资支持。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专业化绿色担保机制,为绿色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 四、强化财政政策支持 (十)绿色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绿色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或在“新三板”、总部注册于厦门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交易的,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 2016〕 362 号)规定 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一)绿色债券投资奖励。辖内企业或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后,按照实际发行债券金额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实际发行债券金额在 10 亿元(含)以上或等值外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50 万元;实际发行债券金额在 5 亿元(含) --10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实际发行债券金额在 2 亿元(含) --5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 万元;实际发行债券金额在 5000 万元(含) --2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5万元。上述企业或机构实际发行债券金额的 40(含)以上在本市投资的,再 给予同档次同等金额的奖励。 (十二)支持创投机构绿色投资。辖内经备案的创投机构投资我市绿色企业或项目的,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的,按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 20给予风险补偿,同一创投机构每年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五、完善金融监管引导 (十三)加强差异监管。建立“季度监测、半年通报、年度评估”的评价机制,对积极开展绿色金融工作并取得成效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设立网点、业务创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十四)建立“绿色清单”制度。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按照绿色企业和项 目的准入标准,定期收集、主动跟进绿色项目信息,建立“绿色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环保部门要定期收集、整理环保“黑名单”和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并通报金融监管部门。 (十五)进行风险监测。引导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绿色项目风险评估机制,健全绿色项目风险内部报告制度,强化绿色项目风险预警监测。 (十六)开展全面评估。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按年度对本机构绿色金融工作开展全面评估,对照绿色金融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认真开展评估。金融监管部门要定期梳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的实施情况,要将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情况 纳入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分类监管评价,推动落实绿色金融的各项政策制度。 (十七)加强信息共享。加强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及信息共享,及时向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示社会风险。相关行业协会要发挥组织推动作用,加大绿色金融业务培训、经验交流、专题研究以及违约信息共享等方面工作力度。 (十八)本意见由市金融办、厦门证监局、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同一企业、同一机构、同一项目按就高、就优的原则申请奖励和补助,不重复享受财政相关扶持政策。 (十九)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 1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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