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蓝皮书: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报告(20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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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报告( 2017)对各试点碳市场启动以来历年碳配额的成交量、成交额、成交价格、履约情况进行了梳理;从试点碳市场的覆盖范围、配额总量的确定、配额结构、配额分配方式以及配额确定方法等五个方面总结了中国各试点碳市场配额分配的经验和教训;对中国能源消耗特征、碳排放特征进行研究,并对比分析了发达国家、金砖国家碳排放重点行业的碳减排潜力、碳成本和贸易密集度情况,演示了主体责任的确定;在考虑行业减排潜力、减排成本、市场竞争力和历史排放量的基础上,测算了湖北省行业的控排系数,作为行业配额调整应用的案例;基 于公平、效率和历史原则的视角,研究了中国区域碳排放配额的分配问题;最后总结了欧盟碳市场配额分配的经验和各阶段应对 “碳泄漏 ”问题的政策及变化,并根据中国统一碳市场建设的进展,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建议。 我国碳交易市场履约呈现五大特点 ( 1)一次履约率不断提高 履约率是评价试点碳市场制度设计与实施运行情况的一面镜子。从表 1-4和图 1-6中各试点的履约情况来看,整体接近 99的履约率,而且每年的按期履约率都明显好于前一年,反映出无论是以地方人大立法还是政府规章为基础的碳交易制度保障,都对控排企业形成了一定的政策约束 力。经过三至四年的运行,各试点认真评估总结履约年积累的经验和教训,并进一步完善试点相关制度设计和实施运行,更加注重前期培训和履约管理,使得试点企业更加熟悉碳市场的履约机制、市场行情、系统操作等,试点企业的主动履约意识逐渐增强。试点积累的经验教训,将为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建设提供重要借鉴。 图 1-6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2013-2016年度履约情况总结 ( 2)履约期间量价齐升现象明显 虽然大部分重点排放单位对碳交易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逐渐提高,但是根据课题组的调查,很多控排企业并没有成立专门的配额管理部 门或指定专门人员进行配额交易操作,另外大部分企业主要还是为了履约才进行的碳交易,因此直到履约期临近才开始进行自身配额的计算与交易。 2014年 2016年,试点地区碳交易市场履约期最明显的共同特征就是市场成交量激增、交易价格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并伴随较大的波动。以 2014年为例,首次履约的深圳、上海、广东三地在 57月的成交量分别占各自区域全年成交量的 69、 65和 85,北京和天津的这一比例甚至达到了 90,上海、深圳两地市场履约月份的成交量环比分 别增长了 672和 516。 图 1-7 2014年试点碳市场履约期和全年成交量对比图 配额短缺的控排企业会接近履约期时才购买配额,其中一个原因是中国碳市场主要为现货市场,没有太多低成本的对冲工具。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中国控排企业对碳交易的认识不足,也对碳交易持着被动的态度。 可见,试点地区交易市场表现出非常强的履约驱动特点,非履约期的成交量相对较少,这种履约期过度的量价齐升现象扭曲了减排成本的传递。此外,非履约阶段的流动性欠缺还会导致有价无市的情况出现,而在履约阶段也可能出现因配额总体富余从而集中抛售导致碳价急剧下跌的现象。这种在履约阶段和非 履约阶段严重不对等的交易量不利于创造碳市场的流动性和发现真实的碳价格。 从各地公开交易价格的走势也可以发现,大部分试点在履约期到来前后都在价格上有较大波动,说明虽然各地碳市场已经运行 3-4年的时间,但是碳交易的活跃度仍然比较低,仍表现出较强的履约驱动的特点,控排企业参与碳市场的动机仍然以履约为主,在非履约期内的参与度比较低,以投资或投机为目的交易仍占少数。 在七个碳交易试点当中,有些试点的碳价出现了季节性的波动。在上海、北京、广东、深圳和天津的第一个履约期时( 2014年 5-7月)的碳配额价格都出现了上涨的现 象,履约期过后,碳配额价格便立即回落,主要是因为控排企业在履约期时的配额需求大量增加,导致碳价上升。但是到了第二个履约期,这些试点的碳价格都出现了回落。第三个履约期时,除了北京、上海之外,各试点价格波动都有走低的趋势。 ( 3)推迟完成履约现象普遍 正是由于我国碳市场履约驱动的特点,大部分重点排放单位都选择在履约期到来才开始筹备相关工作,甚至面临处罚时才不得不开始准备配额,导致试点地区履约整体推迟,特别是近两年来我国经济增速放缓,企业的免费获得的碳配额较为充裕,这使得企业失去了提前通过碳市场交易购买碳配额而 履约的动机,交易期更加集中。作为碳市场最重要的参与方,如果排放单位不能切实地作为利益相关者积极地参与碳市场交易,不仅造成市场流动性和换手率较低,而且进一步导致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失灵。 另外,虽然碳市场成立的时间还比较短,但是各个试点纷纷扩大碳市场覆盖行业、降低控排企业的纳入门槛,控排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四川、福建碳市场正式开始运行,另有一些省市已经开始对重点行业的企业进行碳核查,为全国碳市场成立做准备。但是另一方面,我国具备资质的核查机构与核查员数量有限,而各个碳交易试点的两千余家控排企业的核查工作都集中在 45 月份,导致大量核查工作难以在规定的核查周期内完成,从而推迟了企业的履约周期。 2013年度的履约期,五个开市的试点地区中,上海是唯一一个准时完成所有履约的试点,北京、天津、广东、深圳四个地区推迟半月到一个半月才完成履约。 2014年度的履约期,七个试点地区中,北京、天津、上海、深圳按时履约,湖北、广东、重庆均出现了履约推迟现象,湖北推迟了近两个月才全部完成履约。 2015年度的履约期,湖北和重庆再度推迟履约。 2016 年度,除了天津和广东,其他试点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推迟履约行为。 ( 4)均允许使用 CCER 进行 抵消 北京早在 2014年 9月率先出台了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在 2014年度的履约工作中,有 10 家单位使用了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抵消量为 6.4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有 9家单位使用了 CCER,抵消量为 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抵消机制在今年的履约工作中得到充分实践。 上海使用 CCER 履约的抵消规则限制条件较少,规则出台较早,因此吸引了不少 CCER进入上海市场, 2015年在目前全国已签发的四批次共计 74个项目中,符合上海抵消条件的减排量约为 140 万吨,其中约 36的 CCER 由上海的试点企业购买,并用于履约清缴。 湖北 2015年 4月出台 CCER抵减条件,可使用远期 CCER履约。截至 2015年 7月 8日,湖北控排企业共使用了近 10万吨 CCER履约。 ( 5)对未履约企业均设有惩罚机制 对于不能按时履约或者未能履约的企业,各试点都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扣除配额、计入失信记录、取消优惠政策等,如深圳未履约企业将受到失信惩罚和取消财政资助处罚,责令限期仍未补缴的,发改委将从其注册登记簿账户中强制扣除与其超额排放量相等的配额,不足部分从其下一年度配额中直接扣除,并对其处以超额排放量乘以当年 1月至 6月碳市场配额平均价格三倍的罚 款。而广东省对于未完成履约的控排企业,将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记入征信系统,同时会在下一年度配额中扣除未足额清缴部分 2倍配额,并处 5万元罚款。对于履约情况良好的企业,将在财政资金、低碳基金、项目审批等各个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天津的处罚制度相对于北京、深圳、广东 3个试点来说相当保守,力度不足,天津的惩罚力较弱,未与征信系统连接,企业违约不影响其信用度,也没有资金处罚。(参见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报告( 2017) p23-2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7年 9月) 各地试点碳市场配额确定基准值的方法各有特色 蓝皮书指 出,虽然各试点配额确定方法都是 “历史法 ”或 “基准线法 ”,但是除了重庆采取自主申报的分配方法外,其余 6个试点碳市场均根据各省市的经济发展水平、能源消费结构、产业结构以及重点产业和未来发展的规划对配额确定方法进行了一些变化和革新。如一些试点采用的是以前几个年度的二氧化碳平均排放强度作为基准值,即历史强度法,该方法介于 “祖父法 ”和 “标杆法 ”之间,是中国试点碳市场对碳配额确定方法的创造性使用,是在碳市场建设初期,行业和产品标杆数据缺乏的情况下确定碳配额的过渡性方法。 相对于 “历史法 ”, “基准线法 ”的最大优点就是避免 “历史法 ”中可能会产生 “鞭打快牛 ”效果的缺陷,最大程度地体现了碳配额分配中的公平性原则,发挥碳市场激励企业减排的目的。但是实施 “基准线法 ”的难度较大,不仅要考虑如何确定不同行业、不同设施、不同生产流程中的基准值,对企业生产范围、设备数量和计量方式的数据都有很高的要求,容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 “基准线法 ”主要应用于工艺流程相对统一、排放标准相对一致的行业,如电力行业。所以本报告就以除重庆外的 6个试点碳市场中电力行业的基准线法为例,分析各试点不同基准线法的设定。 北京以 2009-2012 年设施供电 /供热的 “二 氧化碳排放强度的平均值 ”来核算供热企业(单位)和火力发电电力企业的配额。天津依据 “基准法 ”对电力、热力、热电联产行业分配配额, 2013年度的基准水平是纳入企业 2009-2012年正常工况下单位产出二氧化碳排放的平均值确定, 2014年度和 2015年度在上一年的基础上下降。深圳市电力行业的管控单位是以其历史平均碳强度作为基准值,即 “历史强度法 ”。 广东省电力行业的燃煤燃气发电(含供热、热电联产)机组配额确定采用的是 “基准线法 ”,并按机组类型给出了容量基准线,即标杆值。对电力行业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使用煤矸石 、油页岩、水煤浆等燃料)则使用 “历史法 ”分配配额。 上海市的电力行业 2013-2016 年采用 “基准线法 ”核定配额,参考的是 DB31/507-2010燃煤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同时考虑上海市发电企业碳排放情况确定基准值,但是 2013年度 2015年度的燃煤发电企业碳排放基准值是逐渐下降的,但是 2016年度的基准值又恢复到了 2013年的水平。 湖北省电力行业的基准线设定最为复杂, 2014 年度 2016 年度对电力企业的配额分配采用 “双结合 ”的方法,即 “历史法 ”和 “基准线法 ”相结合、事前分配和事后调整相结合,将 50电力企业的配额使用 “历史法 ”进行预分配,余下的 50用 “标杆法 ”进行事后调整,但是对于不同燃料的发电企业采用的标杆值均不相同 2013年度电力企业的标杆值采用 2011年纳入电力企业的碳强度的中位数,2014 年度热力及热电联产企业标杆值也是碳强度的中位数,但是燃煤电力的标杆值则参考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 2014-2020)中的先进值;天然气、煤矸石等燃料的发电企业采用的标杆值是当年的碳强度。 2016 年度按照机组以及燃料类型继续实施不同的标杆值对燃煤电厂中超超临界以及 60 万千 瓦超临界机组参考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 2014-2020)中的先进值;对于 30 万千瓦超临界及亚临界机组采用本省纳入电力企业同类型机组现役最先进值;热力及热电联产行业标杆值采用的是本省 2016年位于第 30位纳入热电联产企业的碳排放强度,对于采用天然气、煤矸石等燃料的发电企业以及纯热力行业,其基准值为企业基准年间碳排放强度的加权平均值。 所以综合来看,北京、天津和深圳三个碳市场电力行业采用的是 “历史强度法 ”,广东部分电力行业和上海电力行业采用的 “标杆法 ”。而纵观三年来湖北省电力行业的配额虽然有 50的配额采用的是 “历史排放量 ”来确定,但是另一半使用 “标杆法 ”确定配额的方法是越来越严厉,逐渐由 “历史法 ”过渡到 “历史强度法 ”,之后是 “标杆法 ”,而且对比其他试点,湖北省对部分电力企业确定配额的方法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 “标杆法 ”,即以行业先进值作为标杆,而且先进值设置标准不断提高,从中位数提高到 “30”、再提高到现役机组的最先进值,再到规划文件中的先进值。(参见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报告( 2017) p38-3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7年 9月 我国试点碳市场配额分配中的经验和教训 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虽不 直接影响减排的总体目标,但却决定了控排单位的减排和履约成本,以及这种成本在控排单位、消费者以及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分摊,因此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是碳市场交易机制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已启动的七个省市试点在碳市场配额分配方法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和创新,为建立一套兼顾地区和行业差异的统一碳市场配额分配方法积累了重要的经验。 ( 1)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但 MRV体系的建设相对滞后。 首先在碳配额的覆盖范围方面均考虑了 “控排目标 ”和 “历史排放 ”原则,以所在地区的能源消费强度下降目标、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为目标,体现了建立碳市场的 最终目的是降低全社会二氧化碳排放的思路,同时也考虑地区的历史和未来的能源消费和排放情况。另外各试点碳市场覆盖范围基本与地方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遵循 “抓大放小 ”和 “循序渐进 ”的原则,前期纳入的都是重点排放和重点耗能单位,随着试点运行参与方的日益成熟,特别是随着企业对碳市场的接受程度提高,纳入行业日益增多,纳入门槛也逐步降低。 但是随着覆盖行业的增多,就会相应地增加配额分配、 MRV 和企业履约工作的难度和成本。而且由于各试点履约期比较集中,加之为了为建立全国统一碳市场进行前期准备,一些非试点省市也开 始了企业的碳排放核查工作,在 MRV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的情况下,给 MRV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 2)配额总量确定考虑因素充分,但碳强度下降目标导致总量发放过多 各省市试点碳市场确定配额总量时均综合考虑 “十二五 ”期间碳排放强度下降和能耗下降目标,将强度目标转化为碳排放量绝对目标,同时进行碳盘查、了解行业和企业的历史能源消费情况和排放情况,部分试点还进一步考虑优先发展行业和淘汰落后产业的安排、国家及省产业政策与行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改变对碳排放的影响等行业和产业因素,采用 “自上而下 ”和 “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方 法来最终确定配额的总量。 但是从试点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经济增长、行业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不确定性,碳市场总量的确定仍然充满了不确定性。而且比起欧盟以及加州碳交易项目在碳市场成立之初就设置了三个阶段直到 2020 年持续下降的年排放总量上限以及每年下降目标的做法,一些试点虽然通过市场调整因子等方式收紧了碳市场的配额总量,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正是由于对整体经济、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情况的乐观估计,导致各试点的配额总量大都存在 “总量宽松 ”。特别是重庆碳市场虽然设置了配额总量逐年下降的绝对量化减排目标,但是以 “各纳入企业 2008-2012 年期间的最高年度排放量的加总 ”来确定配额总量的做法,可能直接使得部分企业无需采用减排措施就可以完成 CO2 排放控制的目标。而该市场自运行以来,成交频率和成交量都要远远低于其他市场,侧面反应了其配额总量是非常充裕的。实际上不仅重庆,其他碳市场也长期呈现价格走势下跌、市场活跃度不够、流通率较低的情况,尤其是在第二年和第三年履约期间,正是对碳配额需求最大的时期,不仅少有企业惜售碳配额的情况,一些碳市场反而出现价量齐降,广东省、湖北省的拍卖价格也长期低于公开市场成交价,这些情况都从侧面反应 了各地碳市场配额总量过于宽松。 ( 3)配额分配中行业差异性考虑不足 目前部分试点碳市场在进行配额分配的时候设置了行业调整系数,但是获得较多甚至全部免费配额的基本是传统高耗能、高排放部门,对贸易指标较高以及对外依存度较高的行业并未给予足够的关注,这样将会容易出现碳泄漏,从而对行业的利润和国际竞争力造成严重的影响。只有湖北碳市场根据减排成本、减排潜力和贸易密集度等指标,研发了行业控排系数,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欧盟 ETS建设中,欧盟的按照 2010年修订的碳市场管理条例,依据明确的经济指标和贸易指标,对工业部门 受碳市场的影响进行了详细的评估,而现行的七个试点省市,并无省市制定工业部门受碳市场影响程度的评估指南,以指导碳市场覆盖范围的确定和配额的差异化分配。 ( 4) “历史法 ”导致碳配额发放过多,而标杆值设定缺少数据支撑 历史法的最大弊端是历史排放越多所获排放配额越高,如果企业之前开展了减排行动,反而会导致所获排放配额绝对数量的减少,这被认为是鼓励高排放而打击企业先前的自主减排,努力无形中奖励了污染严重的企业获得更多的免费许可。其次历史法的缺陷还在于无法体现行业排放和减排潜力的差异化特征,不能很好地调动不同行业减排的 差异化努力。而在碳市场运行过程中,部分试点也通过考虑早期减排行动、采用滚动基准年、设置行业调整系数、对数据变化进行及时调整等方式,以期使配额分配符合更加企业实际排放的情况,更好地实现公平和效率,但是由于并不是所有市场都进行了类似的设置,加之对影响企业排放因素考虑得不够周全,方案设计上不够精细,更重要的是对基准年前后行业景气周期结构性变化的估计不足,导致不同行业的企业在承受碳成本方面压力相差较大,从而制造了一定的不公平性。 由于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能力、数据收集方面的原因,虽然全国统一碳市场拟采用 “基准 线法 ”分配配额,但是预计 “历史强度法 ”仍会是配额分配方式之一,这就需要更加详细地论证如何对待地区差异和行业差异,如何科学、合理地选择历史排放参照时期,如何更加有效地制定企业早期减排行动的奖励方式和尺度的问题。 目前除了深圳,其他试点的基准线法主要应用于电力行业和其他有限的几个行业,尚未大规模使用,而且即使针对电力行业,其基准并不统一,存在不同地区使用不同基准的情况。而且由于基准线法对数据的要求比较复杂,多数试点的基准线并非基于产品而是基于行业来设定。而在欧盟 ETS 的第三阶段,欧盟委员会制定了 52 种产品标杆 值,还为少数不能采用产品标杆值的设施制定了燃料标杆值、热值标杆值和生产过程标杆值。因此在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中,不仅要充分发挥基准线法对于行业内碳排放公平性的优势,将基准线法扩展到电力以外更多行业,还需要在完备数据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科学、详细的标杆值。 ( 5)碳市场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高 由于碳配额的下降,以及 CCER 抵消比例的提高,各地纷纷加大了 CCER抵消条件的严格性,限制条件的收紧最主要的目的就是防止市场上充足的 CCER冲击本地区的碳配额市场,但是对 CCER 履约限制的改变以及政策不确定性,同样也给企业碳 资产的管理和投资机构的投资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碳市场的吸引力下降。 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碳价低迷,截至 2015 年底,各中国碳交易试点都处于开市以来最低的价格。许多市场观察家和分析师都认为碳价低迷是因碳配额和CCER过剩所导致。虽然,碳配额和 CCER过剩是导致碳价有下行压力的因素之一,但目前的中国碳价低迷主要是因为中国试点如何过渡到中国统一碳市场的政策存在不确定性。国家发改委尚未公布试点出现的多余配额到了统一碳市场后将如何处置,更准确的说,剩余的试点配额是否能够储存至统一碳市场还是将被作废尚未明确。因为市 场不确定性的存在,许多控排企业和投资机构都持着保守、谨慎的态度面对碳市场。配额短缺的企业和投资机构都不再购买配额,而配额多余的控排企业因担心多余的试点配额有作废的可能性而更积极地卖出多余的配额(至少部分的多余配额)。 ( 6)拍卖比例过低 我国试点碳市场中,广东是拍卖力度最大的试点,但排卖比例仍不够高,虽然对电力设立了相对较高的拍卖比例,但是也仅占 5, 95的比例仍是免费获得的。虽然在碳市场成立初期,免费配额占比较大,但是为了充分发挥碳市场减排的作用,在我国的配额分配中,应借鉴欧盟碳市场的经验,在碳市场发展 的不同阶段,逐渐提高拍卖比例,以实现最有市场效率的分配方式。同时也需要根据不同行业的减排成本、减排潜力和国际竞争力等情况,制定差异化的拍卖比例。 ( 7)制度建设尚不完善 高度重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法律依据和基础设施建设,是全国碳市场建立以及迈出碳减排清洁发展的第一步。碳交易市场的良好运行要依赖政府对碳交易市场运行的适当监管,但是目前中国碳试点中对深圳和北京对排放单位设立了较强法律约束力,其他试点基本是以政府规章进行规制,法律约束力度十分有限。从核查机构的发展情况来看,也存在核查机构资质、能力参差不齐、各试点 核查机构适用的标准不一、同一核查机构在不同试点标准不一、核查机构执行力度不一(核查制度不完善)、核查机构信息不够公开、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的审查条件不一、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处罚不一等多种问题。 MRV 管理机制是碳交易实施中的核心元素之一,高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是碳交易的基础,准确核算及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是碳市场的一项重点工作。碳市场交易必须依赖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能力、统计和信息公开制度。市场的公平和效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的公开和可获取程度,如果信息不对称则会增加市场的交易成本。而我国各试点并没有公布详细的配 额分配方案以及配额调整情况,配额分配过程的透明性不够。另外,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能力不足,尚且没有完备的污染跟踪系统,各企业的污染数据不能得到完全公开,导致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息的不透明化,超出排放范围的惩罚力度也不够严明。 重点行业筛查可以更好反映我国碳排放的整体状况 蓝皮书指出,从完整性和全面性来看,选取全部行业来描述中国行业碳排放、碳强度、碳减排潜力、碳减排成本以及贸易集中度等指标无疑可以更加全面的反应中国碳排放的各项发展状况,但是由于某些行业在各国的碳排放、碳强度、碳成本、贸易密集度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并且 一些行业的碳强度、碳成本、贸易密集度过小而不具有较强的分析意义和价值,因此本报告将按一定标准选取部分行业作为碳排放重点行业,比较这些重点行业在不同国家的碳成本和贸易密集度等指标,不仅可以节省篇幅,而且能够较好地反应中国碳排放的整体状况。 WIOD 数据库提供的各种类型投入产出表中将行业划分成 35 个行业,各个行业给出了具体的界定范围,蓝皮书基于 WIOD 数据库对各行业碳排放展开分析,对每个行业进行编号,行业以及具体编号如表 3-1所示 表 3-1 WIOD划分的行业及其编号 蓝皮书将某行业在某时间区间碳排放占 总体碳排放的份额超过 2的行业定义为碳排放重点行业。为了挑选出重点碳排放行业,首先根据 WIOD 数据库提供的环境账户( EnvironmentalAccounts)提供的有关中国各行业碳排放的数据,计算了 1995年至 2009年中国各行业碳排放占总体碳排放的份额,限于篇幅,蓝皮书仅列出 1995年、 2002年、 2009年的超过 1的行业碳排放占比图。 1995 年中国各行业碳排放总额为 27.231 亿吨,但是各个行业的碳排放有着明显不同,行业碳排放不均显著,占比超过 1的有 13个行业,合计占比为 92.2。其中,电力燃 气及水的供应这一行业碳排放占总体碳排放份额的 38.6(碳排放数量达到 10.519 亿吨),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占比 14,基本金属和金属制品占比 11.2。汽车和摩托车销售及维修、燃料零售行业的碳排放最低,仅仅为 6.221万吨,占 1995年行业总体碳排放比例的 0.002,由此可见各个行业碳排放数量的差异性和占比份额的差异性。 图 3-26 1995年中国主要行业碳排放占比情况 数据来源 WIOD数据库 这一情况不仅在 1995 年存在,在其他年份同样存在,图 3-27 和图 3-28 分别是 2002年和 2009年 各行业碳排放占比示意图,同样说明各行业碳排放存在巨大不同。 2002年中国各行业碳排放总额为 30.716亿吨,占比超过 1的有 12个行业,合计占比为 92.6。其中,碳排放数量最大的行业依然是电力燃气及水的的供应业,该行业碳排放数量是 15.688 亿吨,碳排放占总体碳排放的份额超过50,达到 51.1,碳排放份额占比位于第二位和三位的行业分别依然是非金属矿物制品和基本金属和金属制品,占比分别是 10.39和 9.8。而碳排放数量依然最小的行业仍然是汽车和摩托车销售及维修、燃料零售行业,碳排放数量是6.28 万吨 ,占总体碳排放的 0.002。而各行业碳排放份额占比的排位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 图 3-27 2002年中国主要行业碳排放占比情况 数据来源 WIOD数据库 2009年中国各行业碳排放总额为 62.136亿吨,占比超过 1的有 12个行业,合计占比为 92.9。其中,碳排放数量最大的行业依然是电力燃气及水的的供应业、非金属矿物制品和基本金属和金属制品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的供应业碳排放数量是 33.262亿吨,碳排放占总体碳排放的份额达到 53.5,非金属矿物制品和基本金属和金属制品业的占比分别为 11.5和 10.1。而碳排放数量最小的行业仍然是汽车和摩托车销售及维修、燃料零售行业,碳排放数量是 16.639 万吨,占总体碳排放的 0.003。对比分析 1995年、 2002年和 2009年各行业碳排放占比排序可以发现,各行业碳排放份额占比的排位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 图 3-28 2009中国主要行业碳排放占比情况 数据来源 WIOD数据库 不仅如此,在 1995-2009年这段时间内各行业碳排放份额占比的排位依然具有非常强的连续性。限于篇幅,本报告列出 1995年、 2002年和 2009年以及1995-2009年各行业总碳 排放的占比结果,并最终根据这一结果选取碳排放重点行业。 表 3-2 中国各行业碳排放占比情况 (单位 ) 年份 行业 1995年 2002年 2009年 1995-2009年合计碳排放 占比 农林牧渔业 3.84 3.19 1.90 2.94 采掘业 3.57 2.76 3.15 3.07 食品、饮料和烟草 2.88 1.55 1.14 1.56 纺织、纺织品 2.11 1.05 0.80 1.10 皮革及鞋类制品 0.16 0.08 0.06 0.09 木材及其制品 0.33 0.19 0.19 0.21 纸浆、纸张、纸制品、印刷和出版 1.48 0.91 0.84 0.92 焦炭、炼油产品及核燃料 1.84 2.02 1.62 1.81 化学制品 8.46 5.36 4.33 5.45 橡胶和塑料制品 1.04 0.44 0.38 0.53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 13.99 10.39 11.47 11.75 基本金属和金属制品 11.20 9.76 10.11 10.20 其他机械和设备 1.54 0.78 0.63 0.82 电气和光学设备 0.58 0.36 0.31 0.36 交通设备 0.63 0.44 0.41 0.46 其他制造业,再生产品 0.45 0.18 0.09 0.17 电力、燃气及水的供应 38.62 51.07 53.53 50.08 建筑业 0.61 0.82 1.15 0.97 汽车和摩托车销售及维修;燃料零售 0.00 0.00 0.00 0.00 批发贸易、经纪贸易(汽车和摩托车除外) 0.60 0.48 0.13 0.31 零售业(汽车和摩托车除外),家用物品维修 0.19 0.19 0.12 0.15 餐饮业 0.26 0.20 0.35 0.24 内陆运输 1.58 2.18 1.58 1.83 水运业 0.63 2.31 1.61 1.59 空运业 0.56 1.01 1.26 0.88 其他辅助运输活动,旅行社活动 0.13 0.19 0.49 0.36 邮电通讯 0.04 0.12 0.09 0.09 金融业 0.14 0.07 0.05 0.07 不动产行业 0.34 0.15 0.07 0.13 机械设备租赁及相关商业活动 0.30 0.35 0.42 0.34 公共管理和国防,社 会基本保障 0.39 0.29 0.42 0.34 教育 0.65 0.38 0.31 0.36 卫生和社会工作 0.20 0.10 0.36 0.20 其他社区,社会及个人服务业 0.65 0.61 0.63 0.60 数据来源 WIOD数据库 -tan pai fang . com 表 3-3列出了 1995年至 2009年各行业碳排放份额占比均值超过 1的行业,从中可以发现, 1995年至 2009年碳排放份额均值不小于 1的行业共有 11个行业,具体行业包括电力、燃气及水的供应,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基 本金属和金属制品,化学制品,采掘业,农林牧渔业,内陆运输,焦炭、炼油产品及核燃料,水运业,食品、饮料和烟草,纺织、纺织品。由于各行业碳排放份额占比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本报告以 1995年至 2009年各行业碳排放份额占比均值作为依据,选择碳排放重点行业。因此本报告将某行业在 1995年至 2009年各行业碳排放份额占比均值超过 2的行业定义为碳排放重点行业。从表 3-3可以得出,本报告选取的碳排放重点行业为电力、燃气及水的供应,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基本金属和金属制品,化学制品,采掘业,农林牧渔业等 6个行业,这 6个行业在 1995-2009年的碳排放份额合计占比均超过 80,无疑具有很好的代表性。 表 3-3 中国碳排放重点行业 1995-2009年碳排放份额 (单位 ) 电力 燃气 及水的供应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 基本金属和金属制品 化学 制品 采掘业 农林牧渔业 内陆 运输 焦炭 炼油 产品及核燃料 水运业 食品 饮料 和烟草 纺织 纺织品 1995 38.6 14.0 11.2 8.5 3.6 3.8 1.6 1.8 0.6 2.9 2.1 1996 40.9 13.5 10.7 8.5 3.6 3.8 1.4 1.8 0.6 2.5 1.6 1997 42.9 13.3 11.0 7.5 3.3 4.0 1.7 2.1 0.8 2.3 1.5 1998 42.6 13.4 10.4 7.5 3.4 3.9 2.0 2.0 1.0 2.4 1.5 1999 45.8 12.5 9.9 6.5 3.0 4.0 2.2 1.9 1.4 2.1 1.3 2000 48.0 11.9 9.7 6.4 3.0 3.3 2.3 2.1 1.9 1.8 1.2 2001 49.1 11.0 9.7 5.6 3.0 3.3 2.3 2.1 2.2 1.7 1.2 2002 51.1 10.4 9.8 5.4 2.8 3.2 2.2 2.0 2.3 1.5 1.1 2003 52.3 10.4 10.1 5.2 2.8 3.0 2.1 1.9 2.1 1.3 1.0 2004 51.7 11.9 10.0 4.2 3.1 2.9 1.8 1.9 1.8 1.2 1.0 2005 52.6 11.4 10.8 4.2 2.9 2.9 1.8 1.7 1.7 1.2 0.9 2006 54.8 10.9 10.0 4.3 2.7 2.7 1.7 1.7 1.7 1.1 0.9 2007 55.2 10.6 10.2 4.4 2.9 2.5 1.7 1.6 1.7 1.1 0.8 2008 52.9 12.1 9.8 4.8 3.3 2.0 1.7 1.6 1.6 1.2 0.9 2009 53.5 11.5 10.1 4.3 3.1 1.9 1.6 1.6 1.6 1.1 0.8 均值 50.1 11.8 10.2 5.5 3.1 2.9 1.8 1.8 1.6 1.6 1.1 內 (参见中国碳排放权交 易报告( 2017) p88-89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7年 9月) 金砖四国碳排放强度在不同行业中差距较大 基于最新的 WIOD 数据,计算了 2009 年中、俄、印、巴四国 34 个行业的碳排放强度以及中国对其他三个国家的行业碳排放潜力,结果如表 4-7 和表 4-8所示。可以看出金砖四国碳排放强度在不同行业中差距明显,比如化学制品业中国的碳排放强度是俄罗斯的 0.33 倍,而纸浆、纸张、纸制品、印刷和出版却是俄罗斯的 4倍,和巴西在行业之间的差距更大,中国电气和光学设备行业的碳排放强度是巴西 0.73 倍,但是在电力、燃气及水 的供应行业中国的碳排放强度对比巴西竟高达 62.72倍。 表 4-7 2009中、俄、印、巴四国行业碳排放强度(单位千吨 /百万美元) 国家 行业 中国 俄罗斯 印度 巴西 农林牧渔业 0.229 0.480 0.237 0.322 禸m 采掘业 0.903 0.970 3.478 0.670 食品、饮料和烟草 0.374 0.166 3.626 本 0.142 本 纺织、纺织品 0.372 0.182 0.460 0.135 皮革及鞋类制品 0.132 内 0.145 0.142 0.105 木材及其制品 0.302 0.536 2.733 0.098 纸浆、纸张、纸制品、印刷和出版 0.909 本. 0.228內 . 1.777 m 0.242 焦炭、炼油产品及核燃料 2.204 1.740 3.720 0.920 化学制品 1.620 4.907m 1.980 0.575 橡胶和塑料制品 0.359 0.158 0.735 0.119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 本 文 - 6.456 8.100 7.361 2.406 基本金属和金属制品 2.414 7.020 3.691 0.930 其他机械和设备 0.250 0.188 0.443 0.074 电气和光学设备 0.082 0.117 0.257 0.112 交通设备 0.232 0.258内 . 0.630 m 0.060om 其他制造业, 0.176 0.138 0.099 0.072 再生产品 电力、燃气及水的供应 24.337本 m 20.804 36.817 0.388 建筑业 0.218 0.126 0.116 0.051 汽车和摩托车销售及维修;燃料零售 内 -容 -来 -自;中 _国 m 0.064 0.046 0.041 批发贸易、经纪贸易(汽车和摩托车除外) 0.023 0.050 0.014 0.022 零售业(汽车和摩托车除外),家用物品维修 0.101本 0.052 0.038内 /来 0.065 *m 餐饮业 0.208 0.193 1.138 0.068 内陆运输 0.702 cō 1.892 0.476 0.838 水运业 2.059 3.078 2.987 3.087 空运业 7.234 本 8.214 1.910 0.943 其他辅助运输活动,旅行社活动 0.713 0.241 0.544 0.194 邮电通讯 0.047 0.075 0.119 0.083 本 金融业 0.012 0.030 0.009 0.005 不动产行业 0.015 本 0.102 0.004 0.003 机械设备租赁 0.141 0.033 0.069 0.048 及相关商业活动 公共管理和国防,社会基本保障 0.138 0.084 本 0.010 m 0.054 教育 0.122 0.127 0.028 0.037 卫生和社会工作 com 0.273 0.087 0.038 m 0.030 其他社区,社会及个人服务业 0.329 0.900 0.145 0.110 数据来源 WIOD 数据库 表 4-8 2009 年中国对俄、印、巴的行业碳排放潜力 本 文 内 .中 国家 行业 中国 /俄罗斯 中国 /印度 中国 /巴西 农林牧渔业 0.477 0.966 0.711 采掘业 0.931 0.260 1.348 食品、饮料和烟草 2.253 0.103 2.634 纺织、纺织品 2.044 0.809 2.756 皮革及鞋类制品 0.910 0.930 1.257 木材及其制品 0.563 0.111 3.082 纸浆、纸张、纸制品、印刷和出版 3.987 0.512 3.756 焦炭、炼油产品及核燃料 1.267 0.592 2.396 化学制品 0.330 0.818 2.817 橡胶和塑料制品 2.272 0.488 3.017 其他非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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