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发电有限公司购售电合同(可再生能源发电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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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电 有 限 公 司 购 售 电 合 同 page 1合 同 编 号 江 苏 省 电 力 公 司******发 电 有 限 公 司购 售 电 合 同(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电 范 本 )南 京 电 监 办 监 制***年 **月*****发 电 有 限 公 司 购 售 电 合 同 page 2目 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二 章 定 义第 三 章 双 方 陈 述第 四 章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第 五 章 购 电 量 计 划 及 电 能 计 量第 六 章 电 价 、 电 费 及 经 济 结 算第 七 章 期 限 及 终 止第 八 章 违 反 合 同 责 任第 九 章 法 律 适 用 与 争 议 解 决第 十 章 合 同 修 改 与 变 更第 十 一 章 合 同 生 效第 十 二 章 通 知第 十 三 章 其 它*****发 电 有 限 公 司 购 售 电 合 同 page 3江 苏 省 电 力 公 司******发 电 有 限 公 司购 售 电 合 同第 一 章 总 则1.1 江 苏 省 电 力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系 独 立 核 算 ,自 主 经 营 ,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电 网 经 营 企 业 , 在 江 苏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已 取 得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会 颁 发 的 输 电 业 务 许 可 证 ( 许 可 证 编 号 2141606-000105) 。法 定 地 址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上 海 路 215号法 定 代 表 人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系 独 立 核 算 , 自主 经 营 ,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电 力 生 产 企 业 , 在 江 苏 省****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已 取 得 *****电 力 监 管委 员 会 /局 颁 发 的 本 合 同 所 指 电 厂 ( 机 组 ) 发 电 业 务 许可 证 ( 许 可 证 编 号 ******) 。法 定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1.2 鉴 于 乙 方 拥 有 装 机 容 量 ****万 千 瓦 的 公 用 发 电厂 , 需 要 甲 方 提 供 机 组 启 动 电 力 并 通 过 甲 方 电 网 出 售 该发 电 厂 所 生 产 的 上 网 电 量 。 甲 方 同 意 根 据 国 家 可 再 生 能源 发 电 相 关 规 定 全 额 购 买 乙 方 的 上 网 电 量 。 双 方 根 据 我国 合 同 法 、 可 再 生 能 源 法 、 电 力 法 、 电网 调 度 管 理 条 例 、 供 电 营 业 规 则 、 可 再 生 能 源发 电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节 能 发 电 调 度 办 法 ( 试行 ) 、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电 价 格 和 费 用 分 摊 管 理 试 行 办法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电 力 行 业 有 关 规 定 , 本 着 平 等互 利 的 原 则 , 通 过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购 售 电 合 同 以 下 简称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购 售 电 合 同 page 41.3 本 合 同 对 甲 、 乙 双 方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双 方 同意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所 有 条 款 。第 二 章 定 义2.1发 电 厂 指 乙 方 在 **投 资 建 设 的 **万 千 瓦 发 电设 施 以 及 延 伸 至 产 权 分 界 点 的 全 部 辅 助 设 施 。2.2 发 电 机 组 指 发 电 厂 内 的 * **万 千 瓦 ***式 汽轮 发 电 机 组 。2.3 额 定 出 力 指 发 电 厂 各 台 发 电 机 组 的 汽 轮 机 铭牌 出 力 。2.4 调 度 最 高 出 力 一 般 指 发 电 厂 各 台 发 电 机 组的 铭 牌 发 电 能 力 , 特 殊 情 况 下 指 发 电 厂 发 电 机 组 经 省 有权 部 门 核 定 的 汽 轮 发 电 机 组 连 续 运 行 最 高 有 功 电 负 荷 。2.5 调 度 最 低 出 力 一 般 指 发 电 厂 各 台 发 电 机 组 连续 运 行 最 低 有 功 电 负 荷 。2.6 商 业 运 行 指 发 电 厂 机 组 基 建 结 束 , 经 启 动 验收 合 格 后 并 网 , 经 过 必 要 的 性 能 试 验 和 72小 时 加 24小 时连 续 试 运 转 , 并 满 足 国 家 电 监 会 和 南 京 电 监 办 有 关 新 机转 商 业 运 营 的 全 部 必 备 条 件 后 的 运 行 。2.7 联 网 线 路 指 乙 方 电 厂 与 电 网 连 接 的 **条 ***千 伏 线 路 。2.8 联 网 变 压 器 指 与 电 网 连 接 的 乙 方 **台 升 压 变( 型 号 ****) 和 *台 启 动 变 压 器 ( 型 号 ;****) 。2.9 计 量 点 计 量 点 指 对 乙 方 电 厂 上 网 电 量 和 网 供电 量 进 行 计 量 的 电 能 计 量 装 置 装 设 地 点 。 乙 方 发 电 厂 以 ***千 伏 电 压 接 入 **电 网 **千 伏 **变 电 站 **千 伏 母 线 。2.9.1 上 网 计 量 点 指 对 乙 方 电 厂 上 网 电 量 进 行 计 量 的电 能 计 量 装 置 装 设 地 点 。 上 网 计 量 点 设 置 原 则 上 以 资 产 分界 点 为 准 , 计 量 点 的 变 更 必 须 由 双 方 认 可 。 当 计 量 点 与 产权 分 界 点 不 一 致 时 , 线 路 产 权 方 应 承 担 该 线 路 的 线 损 。关 口 电 能 计 量 装 置 的 相 关 配 置 ( 计 量 用 电 压 互 感 器 、 计量 用 电 流 互 感 器 、 二 次 回 路 、 电 能 表 等 ) 必 须 符 合 电*****发 电 有 限 公 司 购 售 电 合 同 page 5网 关 口 电 能 计 量 装 置 配 置 规 范 要 求 。乙 方 上 网 计 量 点 设 在 ***千 伏 **变 电 所 ***千 伏 进 线侧 ***线 ***开 关 和 ***线 ***开 关 处 ( 或 乙 方 发 电 厂 ***千 伏 出 线 侧 ***线 ***开 关 和 ***线 ***开 关 处 ) 。***千 伏 ***开 关 关 口 电 能 计 量 装 置 主 要 配 置 表计 量 设 备 型 号 准 确 度 等 级 变 比 /倍 率 产 权 归 属计 量 用 CT *方计 量 用 PT *方电 能 表 甲 方2.9.2 网 供 计 量 点 指 甲 方 向 乙 方 输 送 电 能 的 计 量 装置 装 设 地 点 。 如 乙 方 未 配 备 独 立 启 动 变 , 则 网 供 计 量 点 同上 网 计 量 点 ( 反 向 计 量 ) 。 如 乙 方 配 备 独 立 启 动 变 ( 指 从甲 方 线 路 上 接 线 单 独 为 乙 方 供 电 的 专 用 变 压 器 ) , 则 网 供计 量 点 有 两 处 ( 1) 在 启 动 变 ***开 关 处 , ( 2) 上 网 计量 点 ( 反 向 计 量 ) 。***千 伏 ***开 关 网 供 计 量 点 电 能 计 量 装 置 主 要 配 置 表计 量 设 备 型 号 准 确 度 等 级 变 比 /倍 率 产 权 归 属计 量 用 CT *方计 量 用 PT *方电 能 表 甲 方2.10 上 网 电 量 指 乙 方 发 电 厂 的 上 网 电 能 在 上 述计 量 点 的 计 量 值 , 上 网 电 量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2.11网 供 电 量 网 供 电 量 为 乙 方 机 组 启 动 、 调 试 或由 于 自 身 原 因 需 要 电 网 提 供 电 力 , 由 电 网 向 电 厂 送 电 的电 量 。 网 供 电 量 为 乙 方 所 有 上 网 计 量 点 输 入 电 量 ( 反 向计 量 , 不 含 穿 越 功 率 ) 和 所 有 独 立 启 动 变 压 器 输 入 电 量累 计 值 之 和 。 网 供 电 量 经 双 方 核 对 后 确 定 , 上 网 电 量 和网 供 电 量 应 分 别 结 算 , 不 应 互 相 抵 扣 。 网 供 电 量 计 算 公式 为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购 售 电 合 同 page 62.12 上 网 电 量 电 价 指 省 电 价 管 理 有 权 部 门 核 准的 发 电 厂 上 网 电 量 的 单 位 销 售 价 格 。2.13 年 度 购 电 合 同 指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政 策和 本 合 同 文 件 的 规 定 , 制 定 的 各 类 购 入 电 能 的 规 定 性 年度 计 划 合 同 , 既 是 甲 方 和 乙 方 为 保 证 其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和向 国 家 承 诺 的 各 项 义 务 的 实 现 , 也 是 本 合 同 的 年 度 执 行合 同 。2.14 上 网 电 费 指 甲 方 按 本 合 同 要 求 购 买 乙 方 电厂 生 产 的 上 网 电 能 而 支 付 给 乙 方 的 款 额 。2.15 网 供 电 费 指 乙 方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购 买 甲 方 电能 而 支 付 给 甲 方 的 款 额 。2.16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在 订 立 合 同 时不 能 预 见 , 对 其 发 生 和 后 果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事件 。 这 类 事 件 使 得 该 方 或 合 同 双 方 不 能 履 行 其 在 本 合 同项 下 的 义 务 , 或 者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履 行 义 务 是 不 可 能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包 括 战 争 、 洪 水 、 旱 灾 、 雷 电 、 台 风 、 地震 、 瘟 疫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第 三 章 双 方 陈 述任 何 一 方 在 此 向 对 方 陈 述 如 下 3.1 本 方 为 一 家 依 法 设 立 并 合 法 存 续 的 企 业 , 有 权签 署 并 有 能 力 履 行 本 合 同 。3.2 本 方 签 署 和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需 的 一 切 手 续 ( 包 括办 理 必 要 的 政 府 批 准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等 ) 均 已 办 妥 并 合 法有 效 。3.3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时 , 任 何 法 院 、 仲 裁 机 构 、 行 政机 关 或 监 管 机 构 均 未 作 出 任 何 足 以 对 本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产 生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判 决 、 裁 定 、 裁 决 或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3.4 本 方 为 签 署 本 合 同 所 需 的 内 部 授 权 程 序 均 已 完成 , 本 合 同 的 签 署 人 是 本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本合 同 生 效 后 即 对 合 同 双 方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购 售 电 合 同 page 7第 四 章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4.1 甲 、 乙 双 方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享 有 和 承 担 在 电 能 购销 过 程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4.2 甲 方 的 权 利 投 资 、 建 设 、 拥 有 、 维 护 和 运 行江 苏 电 网 。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按 期 向 乙 方 收 取 网 供 电 费 。4.3 乙 方 的 权 利 投 资 、 建 设 、 拥 有 、 维 护 和 运 行所 属 发 电 厂 , 并 将 符 合 国 家 电 能 质 量 标 准 的 、 除 电 厂 厂用 电 以 外 的 全 部 所 发 电 能 送 到 计 量 点 , 向 甲 方 收 取 上 网电 费 。4.4 甲 方 的 义 务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全 额 购 买 乙 方 发 电厂 送 至 计 量 点 的 电 能 质 量 合 格 的 上 网 电 量 , 并 向 乙 方 支付 上 网 电 费 。 按 年 度 购 电 合 同 制 定 月 度 发 电 量 预 计 划 。根 据 电 网 发 用 电 平 衡 的 需 要 , 提 前 下 达 乙 方 发 电 厂 次 月的 日 典 型 发 电 计 划 曲 线 。 向 乙 方 提 供 启 动 电 力 。4.5 乙 方 的 义 务 严 格 执 行 并 网 调 度 协 议 , 服从 电 网 调 度 部 门 统 一 调 度 , 维 护 电 网 安 全 运 行 , 接 受 甲方 的 相 关 业 务 管 理 。 发 电 厂 发 电 机 组 应 具 备 遥 测 遥 信 功能 , 能 将 上 网 电 能 、 机 组 出 力 、 上 网 负 荷 等 实 时 信 息 传送 至 市 ( 县 ) 级 电 网 调 度 部 门 。 保 证 不 向 甲 方 以 外 的 第三 方 提 供 电 力 。 如 果 乙 方 电 厂 核 准 报 告 同 意 掺 烧 煤 炭 ,则 要 求 安 装 综 合 利 用 电 厂 实 时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并 与 甲 方 联网 , 对 燃 煤 掺 烧 比 进 行 实 时 监 控 。 燃 煤 掺 烧 比 必 须 达 到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 如 不 达 标 , 则 取 消 乙 方 享 受 的 综 合 利用 电 厂 的 全 部 优 惠 政 策 。 如 果 乙 方 电 厂 未 经 核 准 私 自 掺烧 煤 炭 , 则 为 乙 方 违 约 。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向 甲 方 支 付 网 供电 费 , 按 时 向 甲 方 提 供 月 度 发 电 报 表 。如 乙 方 机 组 供 热 则 按 附 件 二 要 求 将 供 热 的 实 时 信 息传 送 至 江 苏 省 热 电 机 组 运 行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 并 保 证 热 电数 据 的 准 确 性 和 传 送 可 靠 性 。4.6 双 方 通 知 义 务4.6.1 遇 有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一 方 应 当 尽 可 能 在 合 理*****发 电 有 限 公 司 购 售 电 合 同 page 8的 时 间 内 , 但 不 超 过 该 方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不 可 抗 力 事 件发 生 之 日 后 七 天 时 间 , 将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情 况 通 知 本 合同 另 一 方 , 并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消 失 后 的 合 理 时 间 内 向 本合 同 另 一 方 提 供 有 关 机 构 的 证 明 。 但 是 , 如 果 不 可 抗 力事 件 导 致 通 讯 中 断 致 使 有 关 一 方 不 能 在 上 述 时 间 内 通 知的 , 遇 有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一 方 应 当 在 恢 复 通 讯 的 尽 可 能 合理 时 间 内 但 不 超 过 一 天 发 出 上 述 通 知 。4.6.2 遇 有 不 可 抗 力 一 方 通 知 本 合 同 另 一 方 的 内容 ⑴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⑵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时 间 及 消 失 时 间 ;⑶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影 响 当 事 人 享 受 或 履 行 其 本 合 同 项下 的 权 利 或 义 务 的 范 围 、 内 容 及 影 响 的 时 间 。4.7 减 少 损 害 的 义 务合 同 各 方 尽 可 能 减 轻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影 响 , 并 共 同制 定 和 实 施 救 济 计 划 按 照 产 权 归 属 修 复 和 采 用 合 理 的其 他 措 施 消 除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影 响 。第 五 章 购 电 量 计 划 及 电 能 计 量5.1 甲 方 根 据 国 家 可 再 生 能 源 有 关 政 策 , 在 乙 方 可再 生 资 源 电 厂 认 定 期 内 , 全 额 收 购 乙 方 的 上 网 电 量 。5.2乙 方 接 受 甲 方 调 度 管 理 。 按 要 求 按 时 报 送 下 一年 度 和 月 度 设 备 检 修 计 划 和 发 电 含 上 网 电 量 建 议 计划 。 5.3 乙 方 发 电 厂 的 计 量 点 应 装 设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的 电 子 式 多 功 能 双 向 、 分 时 计 费 计 量 装 置 , 并 与 主 站 端通 信 连 接 。 计 费 计 量 装 置 由 甲 方 按 电 能 计 量 装 置 配 置规 范 ( DB32/991-2007) 的 要 求 购 置 , 安 装 前 必 须 由计 量 检 验 机 构 验 收 合 格 。 计 费 计 量 装 置 的 安 装 、 投 运 验收 、 周 期 校 验 与 监 督 由 计 量 管 理 有 权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机 构负 责 , 校 验 记 录 同 时 送 交 甲 、 乙 双 方 。 计 费 计 量 装 置 不得 擅 自 更 改 , 如 需 改 动 或 操 作 须 通 知 对 方 , 并 得 到 双 方*****发 电 有 限 公 司 购 售 电 合 同 page 9认 可 。 计 费 计 量 装 置 发 生 故 障 时 , 甲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乙 方和 计 量 管 理 有 权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处 理 , 故 障 期 间 电 量按 照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32 电 能 计 量 超 差 ( 差 错 ) 退 补电 量 计 算 执 行 。5.4 每 月 固 定 时 间 , 甲 方 对 乙 方 当 月 的 上 网 电 量 和网 供 电 量 进 行 抄 表 记 录 , 所 录 数 据 经 双 方 审 核 无 误 后 ,作 为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支 付 电 费 的 依 据 之 一 。在 甲 方 电 能 量 主 站 管 理 系 统 正 式 投 入 运 行 后 , 双 方同 意 以 该 系 统 采 集 的 上 下 网 电 量 为 结 算 依 据 。 若 主 站 管理 系 统 出 现 问 题 影 响 结 算 数 据 正 确 性 , 或 双 方 电 能 量 管理 系 统 采 集 的 数 据 不 一 致 , 或 乙 方 未 配 置 电 能 量 主 站 管理 系 统 时 , 以 现 场 抄 录 数 据 为 准 。第 六 章 电 价 、 电 费 及 经 济 结 算6.1乙 方 新 投 产 机 组 商 业 运 行 前 试 运 转 电 量 ,双 方 同意 按 省 物 价 部 门 核 定 的 调 试 电 价 进 行 结 算 。6.2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电 补 贴 方 案 在 国 家 发 改 委 有 关 文件 正 式 认 定 之 前 ,甲 方 按 照 省 物 价 部 门 核 定 的 不 含 补 贴的 上 网 电 价 进 行 预 结 算 。月 度 电 费 结 算 额 当 月 乙 方 上 网 电 量 实 绩 当 月 不含 补 贴 的 上 网 电 价 -违 约 扣 款 。次 月 26日 甲 方 支 付 100% 上 月 结 付 电 费 。 支 付 日 为节 假 日 时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6.3结 算 方 式 为 国 家 规 定 的 现 行 结 算 方 式 之 一 。6.4 国 家 发 改 委 正 式 公 布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电 补 贴 方 案后 ,甲 方 在 文 件 公 布 的 次 月 底 之 前 按 照 文 件 要 求 支 付 所公 布 期 间 乙 方 享 有 的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电 的 有 关 补 贴 。6.5 乙 方 通 过 上 网 线 路 倒 送 的 网 供 电 量 执 行 单 一 制电 价 , 按 照 江 苏 省 物 价 局 规 定 的 ***电 压 等 级 的 一 般 工商 业 及 其 他 电 价 执 行 , 不 执 行 峰 谷 分 时 电 价 和 功 率 因 数调 整 电 费 办 法 。 乙 方 通 过 独 立 启 动 变 压 器 的 网 供 电 量 执行 相 应 电 压 等 级 的 一 般 工 商 业 及 其 他 单 一 制 力 率 调 整 电*****发 电 有 限 公 司 购 售 电 合 同 page 10价 , 功 率 因 数 调 整 电 费 执 行 标 准 为 0.9。 乙 方 使 用 的 网供 电 量 按 期 向 **市 供 电 公 司 结 清 电 费 。 在 合 同 有 效 期内 , 发 生 电 价 和 其 它 收 费 项 目 费 率 调 整 时 , 按 调 价 文 件规 定 执 行 。6.6 甲 方 委 托 银 行 采 用 电 子 托 收 等 方 式 向 乙 方 收 取网 供 电 费 。 每 月 抄 表 后 按 照 实 际 电 量 结 算 , 乙 方 电 费 应在 三 日 内 进 入 甲 方 账 户 , 逢 节 假 日 时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网 供 电 量 结 算 由 甲 方 的 分 支 机 构 与 乙 方 另 行 签 订 电费 结 算 协 议 并 按 照 协 议 执 行 。6.7 双 方 对 上 网 、 网 供 电 量 的 计 量 、 电 费 有 异 议时 , 同 意 先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时 , 按 本 合 同 第 8.2条约 定 处 理 。第 七 章 期 限 及 终 止7.1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为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起 , 至 ***年 **月 **日 止 。7.2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如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使 发 电连 续 中 断 60天 或 更 长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本 合 同 的 有效 期 相 应 延 长 , 所 延 长 的 日 期 与 因 不 可 抗 力 使 发 电 中 断的 期 限 相 等 。7.3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发 生致 使 任 何 一 方 对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成 为 不 可 能 , 任 何 一 方 可提 出 终 止 本 合 同 。7.4 在 本 合 同 期 满 前 3个 月 , 双 方 应 就 续 签 合 同 的有 关 事 宜 进 行 商 谈 。7.5 在 本 合 同 需 进 行 修 改 或 重 新 签 订 但 新 购 售 电 合同 尚 未 签 字 生 效 期 间 , 本 合 同 应 继 续 执 行 。7.6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如 因 乙 方 机 组 按 照 国 家 相关 政 策 实 施 关 停 , 则 自 机 组 关 停 之 日 起 , 关 停 机 组 的 购售 电 合 同 关 系 自 行 终 止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购 售 电 合 同 page 11第 八 章 违 反 合 同 责 任8.1 设 备 维 护 和 事 故 责 任 分 界 点 以 甲 、 乙 双 方 资 产分 界 点 为 准 , 具 体 见 附 件 三 电 气 一 次 系 统 图 和 产 权 分界 示 意 图 。 分 界 点 电 网 侧 电 力 设 施 属 甲 方 , 由 甲 方 负 责运 行 维 护 管 理 ; 分 界 点 电 厂 侧 电 力 设 施 属 乙 方 , 由 乙 方负 责 运 行 维 护 管 理 。 双 方 按 资 产 所 属 分 管 的 电 力 设 施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不 得 操 作 或 更 动 。 如 遇 紧 急 情 况 ( 当 危 及电 网 和 电 厂 安 全 , 或 可 能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或 设 备 损 坏 ) 必须 操 作 时 , 事 后 应 在 24小 时 内 通 知 对 方 。 但 操 作 方 应 保证 该 项 操 作 不 危 及 电 网 和 电 厂 安 全 , 不 会 造 成 人 身 伤 亡或 设 备 损 坏 。8.2 甲 乙 双 方 或 任 何 一 方 有 过 错 包 括 故 意 或 过 失 造 成 对 方 人 身 损 害 或 经 济 损 失 的 , 由 过 错 方 承 担 责 任 并赔 偿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由 于 合 同 一 方 违 约 造 成 合 同 另 一 方经 济 损 失 的 , 由 违 约 方 承 担 责 任 并 赔 偿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8.3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本合 同 的 , 只 要 受 到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一 方 已 经 采 取 了 合 理的 预 防 措 施 和 替 代 措 施 , 并 且 这 些 措 施 是 以 履 行 本 合 同的 条 款 和 条 件 为 目 的 。 那 么 , 这 种 不 可 抗 力 情 况 下 的 未能 履 约 不 承 担 违 约 赔 偿 责 任 。8.4 遇 有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4.6款规 定 , 未 能 及 时 通 知 本 合 同 另 一 方 而 造 成 对 方 损 失 扩 大的 , 由 违 约 方 承 担 扩 大 部 分 的 责 任 并 赔 偿 直 接 经 济 损失 。 8.5 任 何 一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提 出 终 止 本 合 同 , 给 本 合同 另 一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提 出 终 止 本 合 同 的 一 方 应 赔 偿 另一 方 因 此 受 到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但 依 据 本 合 同 第 8.3款提 出 终 止 合 同 的 和 因 对 方 违 约 而 提 出 终 止 合 同 的 , 不 承担 另 一 方 的 损 失 。8.6 甲 方 应 按 本 合 同 第 6.2款 向 乙 方 支 付 电 费 。 延迟 支 付 时 , 每 天 按 迟 交 款 额 的 万 分 之 三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金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购 售 电 合 同 page 128.7 乙 方 应 按 逆 调 压 的 原 则 调 节 无 功 , 甲 方 根 据 本地 区 电 压 水 平 , 确 定 乙 方 在 不 同 季 节 高 峰 和 低 谷 时 段 的发 电 力 率 调 节 范 围 ( 在 年 度 购 电 合 同 中 确 定 ) 。 超 过 调节 范 围 则 为 乙 方 违 约 , 视 同 乙 方 从 电 网 吸 收 无 功 , 乙 方应 按 标 准 ( 参 照 用 户 力 率 调 整 电 费 标 准 ) 支 付 无 功 电 费补 偿 电 网 。8.8 乙 方 未 经 甲 方 许 可 自 行 向 第 三 方 供 电 或 在 厂 区内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性 用 电 , 则 为 乙 方 违 约 。 甲 方 除 按 供电 营 业 规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向 乙 方 收 取 违 约 金 外 , 乙 方 同时 应 立 即 停 止 自 行 向 外 供 电 或 在 厂 区 内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性用 电 的 行 为 ,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本 合 同 。8.9 按 照 国 务 院 第 196号 令 电 力 供 应 与 使 用 条例 第 三 十 九 条 规 定 , 乙 方 不 按 期 交 清 电 费 时 应 承 担 电费 滞 纳 的 违 约 责 任 。 电 费 违 约 金 按 下 列 规 定 计 算 A、 当 年 欠 费 部 分 , 每 日 按 欠 费 总 额 的 千 分 之 二 计算 ;B、 跨 年 欠 费 部 分 , 每 日 按 欠 费 总 额 的 千 分 之 三 计8.10 由 于 乙 方 的 责 任 造 成 甲 方 对 外 停 电 , 乙 方 应按 供 电 营 业 规 则 第 九 十 五 条 有 关 规 定 承 担 违 约 责任 。 但 不 承 担 因 甲 方 责 任 使 事 故 扩 大 部 分 的 违 约 责 任 。8.11 由 于 乙 方 的 责 任 造 成 电 能 质 量 不 符 合 标 准时 , 对 自 身 造 成 的 损 害 ,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 对 甲 方和 其 他 用 户 造 成 损 害 的 , 乙 方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损 害 违 约 责任 。 8.12 乙 方 有 违 约 用 电 行 为 的 , 按 供 电 营 业 规则 第 一 百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承 担 其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8.13 因 第 三 方 的 过 错 给 甲 方 或 者 其 它 用 户 造 成 损害 的 , 第 三 方 依 法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8.14 双 方 其 他 的 违 约 行 为 按 供 电 营 业 规 则 的相 关 条 款 处 理 。8.15 双 方 同 意 如 果 乙 方 新 机 组 投 产 期 间 电 能 质 量测 试 不 合 格 , 则 不 合 格 部 分 的 电 量 不 予 结 算 , 同 时 乙 方承 诺 积 极 实 施 有 关 解 决 措 施 , 在 确 保 电 能 质 量 达 到 合 格*****发 电 有 限 公 司 购 售 电 合 同 page 13水 平 后 , 甲 方 全 额 收 购 。第 九 章 法 律 适 用 与 争 议 解 决9.1 本 合 同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管 辖 , 受 其 保护 , 并 据 之 解 释 。9.2 争 议 解 决甲 乙 双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时 按 下 列 顺 序 解决 1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2 提 请 南 京 电 监 办 协 调 ;( 3) 如 果 争 议 在 任 何 一 方 书 面 通 知 或 其 他 有 效 通 知 到另 一 方 之 日 起 60日 内 , 双 方 未 能 根 据 本 合 同 第 9.2款 第( 1) 、 ( 2) 条 解 决 , 则 任 何 一 方 可 向 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申请 仲 裁 。 在 仲 裁 期 间 , 本 合 同 中 不 涉 及 争 议 部 分 的 条 款 应继 续 履 行 。 第 十 章 合 同 修 改 与 变 更10.1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如 遇 国 家 和 省 政 府 制 定的 与 本 合 同 内 容 有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或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 双方 可 根 据 新 的 法 律 、 法 规 或 政 策 修 改 本 合 同 相 关 条 款 。10.2 如 果 合 同 一 方 发 生 合 并 、 分 立 和 其 它 形 式 的改 组 , 其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由 变 更 后 的 当 事 人继 承 或 分 别 继 承 , 同 时 本 合 同 终 止 执 行 , 并 与 有 关 方 重新 签 订 相 应 合 同 。10.3 本 合 同 未 经 双 方 同 意 , 签 订 合 同 的 任 何 一 方不 得 将 其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权 益 转 让 给 第 三 方 。10.4 任 何 一 方 转 让 其 在 本 合 同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应 征 得 合 同 另 一 方 的 同 意 。 转 让 方 必 须 保 证 受 让 方 继 续履 行 本 合 同 , 并 不 得 强 加 给 合 同 另 一 方 任 何 更 多 的 法 律义 务 或 本 合 同 以 外 的 义 务 。10.5 对 本 合 同 的 修 改 及 变 更 , 必 须 经 合 同 双 方 签署 同 意 后 方 能 生 效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并 签 署 的 补 充 书 面*****发 电 有 限 公 司 购 售 电 合 同 page 14文 件 ,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若 有 冲 突 , 以 补 充书 面 文 件 的 表 述 为 准 。第 十 一 章 合 同 生 效11.1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署单 位 盖 章 后 生 效 。11.2 本 合 同 正 本 壹 式 四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二 份 ,副 本 若 干 份 分 送 各 有 关 单 位 , 其 中 一 份 送 南 京 电 监 办 备案 。 第 十 二 章 通 知12.1 任 何 本 合 同 所 要 求 的 通 知 和 同 意 书 , 应 该 用 书面 形 式 按 下 列 地 址 或 以 后 书 面 通 知 变 更 的 地 址 亲 自 送 达 、或 邮 递 、 或 传 真 送 达 。12.2 所 有 通 知 应 发 往 以 下 地 址 甲 方 江 苏 省 电 力 公 司地 址 南 京 市 上 海 路 215号邮 政 编 码 210024联 系 人 *****电 话 025-*****传 真 025-*****乙 方 ***有 限 公 司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行 **帐 号 **税 号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购 售 电 合 同 page 15当 合 同 一 方 联 系 人 、 地 址 、 邮 编 、 电 话 、 传 真 任 一项 变 更 时 , 应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另 一 方 , 因 未 能 及 时 通 知 或另 一 方 接 到 通 知 后 未 作 响 应 , 所 引 起 的 失 误 责 任 由 失 误方 承 担 。 第 十 三 章 其 它13.1 附 件 1 电 厂 主 要 设 备 技 术 参 数13.2 附 件 2 需 要 上 传 的 热 电 测 点 清 单13.3 附 件 3 电 气 一 次 系 统 图 和 产 权 分 界 示 意 图 。13.4 合 同 全 部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构 成 双 方 就 本 合 同 标 的 达 成 的 全 部协 议 ,并 且 取 代 所 有 双 方 在 此 之 前 就 本 合 同 所 进 行 的 任何 讨 论 、 谈 判 、 协 议 和 合 同 。13.5 ***市 供 电 公 司 和 **县 供 电 公 司 作 为 甲 方 的 分支 机 构 , 参 与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13.6 **市 供 电 公 司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行 **帐 号 **税 号 ****县 供 电 公 司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行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购 售 电 合 同 page 16帐 号 **税 号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购 售 电 合 同 page 17甲 方 江 苏 省 电 力 公 司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乙 方 **有 限 公 司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约 地 点 签 约 时 间 **年 **月 **日*****发 电 有 限 公 司 购 售 电 合 同 page 18附 件 1 电 厂 主 设 备 技 术 参 数一 、 **锅 炉 1、 型 号 **2、 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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