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行业购售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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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编 号 _________购 电 人 _________售 电 人 _________双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力 法 、 电网 调 度 管 理 条 例 以 及 国 家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本 着 平 等 、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的原 则 , 经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本 合 同 。第 1章 定 义 和 解 释1. 1 本 合 同 所 用 术 语 ,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要 求 外 , 定 义 如 下 1. 1. 1 电 厂 指 位 于 由 售 电 人 拥 有 / 兴 建 并 / 并 将 经 营 管 理 的 一 座 总 装机 容 量 为 _________兆 瓦 ( 单 机 容 量 为 _________兆 瓦 , 装 机 台 数 为 _________台 , 分 别 为 _________号 机 组 ) 的 发 电 设 施 以 及 延 伸 至 产 权 分 界 点 的 全 部 辅 助 设施 。 1. 1. 2 年 实 际 上 网 电 量 指 售 电 人 每 年 在 计 量 点 输 送 给 购 电 人 的 电 量 。电 量 的 计 量 单 位 为 千 瓦 · 时 ( kwh) 。1. 1. 3 年 合 同 上 网 电 量 指 本 合 同 第 4. 1条 约 定 的 每 年 的 上 网 电 量 。1. 1. 4 年 ( 月 ) 累 计 购 电 量 指 本 合 同 第 4. 4. 1款 规 定 的 购 电 量 。1. 1. 5 调 试 运 行 期 上 网 电 量 指 电 厂 不 同 机 组 首 次 并 网 开 始 , 到 正 式 交付 商 业 运 行 前 为 止 的 上 网 电 量 。1. 1. 6 计 划 停 运 指 电 厂 机 组 处 于 计 划 检 修 期 内 的 状 态 , 包 括 机 组 的 大修 、 小 修 、 公 用 系 统 计 划 检 修 及 购 电 人 ( 电 力 调 度 机 构 ) 要 求 的 节 假 日 检 修 、低 谷 消 缺 等 。 电 厂 每 台 机 组 每 年 允 许 的 计 划 停 运 小 时 详 见 附 件 三 。1. 1. 7 非 计 划 停 运 指 电 厂 机 组 处 于 不 可 用 而 又 不 是 计 划 停 运 的 状 态 。根 据 需 要 停 运 的 紧 急 程 度 , 非 计 划 停 运 分 为 以 下 5类 第 1类 为 立 即 停 运 ; 第2类 为 可 短 暂 延 迟 但 必 须 在 6小 时 以 内 退 出 的 停 运 ; 第 3类 为 可 延 至 6小 时 以后 , 但 必 须 在 72小 时 之 内 退 出 的 停 运 ; 第 4类 为 可 延 至 72小 时 以 后 , 但 必 须在 下 次 计 划 停 运 以 前 退 出 的 停 运 ; 第 5类 为 超 过 计 划 停 运 期 限 的 延 长 停 运 。1. 1. 8 强 迫 停 运 第 1. 1. 7款 中 第 1、 2、 3类 非 计 划 停 运 统 称 为 强 迫停 运 。1. 1. 9 可 用 小 时 指 机 组 处 于 可 用 状 态 的 小 时 数 , 为 运 行 小 时 与 备 用 小时 之 和 。1. 1. 10 降 低 出 力 等 效 停 运 小 时 指 机 组 降 低 出 力 小 时 数 折 合 成 按 铭 牌容 量 计 算 的 停 运 小 时 数 。1. 1. 11 等 效 可 用 系 数 指 机 组 可 用 小 时 减 去 机 组 降 低 出 力 等 效 停 运 小时 与 机 组 的 统 计 期 间 小 时 的 比 例 。 就 本 合 同 而 言 , _________号 机 组 的 等 效 可 用系 数 的 计 划 指 标 值 在 大 修 年 度 为 , 在 无 大 修 年 度 为 ; 其 他 机 组 的 等 效 可 用 系 数分 别 为 。1. 1. 12 等 效 非 计 划 停 运 小 时 指 非 计 划 停 运 小 时 与 非 计 划 降 低 出 力 等效 停 运 小 时 之 和 。1. 1. 13 购 电 人 原 因 指 由 于 购 电 人 的 要 求 或 责 任 。 包 括 因 购 电 人 未 执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标 准 等 , 导 致 事 故 范 围 扩 大 而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1. 1. 14 售 电 人 原 因 指 由 于 售 电 人 的 要 求 或 责 任 。 包 括 因 售 电 人 未 执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标 准 等 , 导 致 事 故 范 围 扩 大 而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1. 1. 15 计 量 点 指 附 件 二 所 示 的 安 装 电 能 计 量 装 置 的 点 。 一 般 情 况下 , 计 量 点 位 于 双 方 产 权 分 界 点 ; 不 能 在 双 方 产 权 分 界 点 安 装 电 能 计 量 装 置的 ,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安 装 位 置 。1. 1. 16 紧 急 情 况 指 电 网 发 生 事 故 或 者 发 电 、 供 电 设 备 发 生 重 大 事故 ; 电 网 频 率 或 电 压 超 出 规 定 范 围 、 输 变 电 设 备 负 载 超 过 规 定 值 、 主 干 线 路 功率 值 超 出 规 定 的 稳 定 限 额 以 及 其 他 威 胁 电 网 安 全 运 行 , 有 可 能 破 坏 电 网 稳 定 ,导 致 电 网 瓦 解 以 至 大 面 积 停 电 等 运 行 情 况 。 「 1」 「 2」 「 3」 「 4」 「 5」「 6」 「 7」 「 8」 「 9」1. 1. 17 技 术 参 数 指 附 件 一 所 述 的 电 力 设 施 包 括 电 厂 设 备 和 并 网 设 施 的 技 术 限 制 条 件 。1. 1. 18 工 作 日 指 除 法 定 节 假 日 以 外 的 公 历 日 。 如 约 定 支 付 日 不 是 工作 日 , 则 支 付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1. 1. 19 不 可 抗 力 指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 包括 火 山 爆 发 、 龙 卷 风 、 海 啸 、 暴 风 雪 、 泥 石 流 、 山 体 滑 坡 、 水 灾 、 火 灾 、 来水 达 不 到 设 计 标 准 、 超 设 计 标 准 的 地 震 、 台 风 、 雷 电 、 雾 闪 等 , 以 及 核 辐 射 、战 争 、 瘟 疫 、 骚 乱 等 。1. 2 解 释1. 2. 1 本 合 同 中 的 标 题 仅 为 阅 读 方 便 , 不 应 以 任 何 方 式 影 响 对 本 合 同 的解 释 。1. 2. 2 本 合 同 附 件 与 正 文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1. 2. 3 本 合 同 对 任 何 一 方 的 合 法 承 继 者 或 受 让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但 当 事 人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遇 有 本 款 约 定 的 情 形 时 , 相 关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必 要 的 通知 义 务 及 完 备 的 法 律 手 续 。1. 2. 4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要 求 外 , 本 合 同 所 指 的 日 、 月 、 年 均 为 公 历 日 、月 、 年 。1. 2. 5 本 合 同 中 的 “ 包 括 ” 一 词 指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_________。第 2章 双 方 陈 述2. 1 本 方 为 一 家 依 法 设 立 并 合 法 存 续 的 企 业 , 有 权 签 署 并 有 能 力 履 行 本合 同 。2. 2 本 方 签 署 和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需 的 一 切 手 续 ( 包 括 办 理 必 要 的 政 府 批准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和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等 ) 均 已 办 妥 并 合 法 有 效 。2. 3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时 , 任 何 法 院 、 仲 裁 机 构 、 行 政 机 关 或 监 管 机 构 均 未作 出 任 何 足 以 对 本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判 决 、 裁 定 、 裁 决 或 具 体行 政 行 为 。2. 4 本 方 为 签 署 本 合 同 所 需 的 内 部 授 权 程 序 均 已 完 成 , 本 合 同 的 签 署 人是 本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即 对 合 同 双 方 具 有 法 律 约 束力 。 第 3章 合 同 双 方 的 义 务3. 1 购 电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3. 1. 1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购 买 售 电 人 电 厂 机 组 的 电 能 。3. 1. 2 遵 守 双 方 签 署 的 并 网 调 度 协 议 ,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 电 力 行 业 标 准 运行 、 维 护 有 关 输 变 电 设 施 , 维 护 电 力 系 统 安 全 、 优 质 、 经 济 运 行 。3. 1. 3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公 开 、 公 正 、 公 平 地 实 施 电 力 调 度 及 信 息 披露 , 为 履 行 本 合 同 提 供 有 关 用 电 负 荷 、 备 用 容 量 、 输 变 电 设 施 运 行 状 况 等 信息 。 3. 1. 4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或 双 方 约 定 , 向 售 电 人 提 供 重 新 启 动 电 厂 机 组所 需 的 电 力 。3. 1. 5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售 电 人 补 偿 其 按 要 求 提 供 的 有 偿 辅 助 服 务 所发 生 的 合 理 费 用 。3. 2 售 电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3. 2. 1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向 购 电 人 出 售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和 电 力 行 业 标 准 的电 能 。3. 2. 2 遵 守 双 方 签 署 的 并 网 调 度 协 议 , 服 从 电 力 统 一 调 度 , 按 照 国 家 标准 、 电 力 行 业 标 准 及 调 度 规 程 运 行 和 维 护 电 厂 , 确 保 发 电 机 组 的 运 行 能 力 达 到国 家 有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则 的 要 求 , 维 护 电 力 系 统 安 全 、 优 质 、 经 济运 行 。3. 2. 3 按 月 向 购 电 人 提 供 电 厂 机 组 可 靠 性 指 标 和 设 备 运 行 情 况 , 及 时 提供 设 备 缺 陷 情 况 , 定 期 提 供 电 厂 机 组 检 修 计 划 , 严 格 执 行 经 购 电 人 统 筹 安 排 、平 衡 并 经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的 电 厂 机 组 检 修 计 划 。3. 2. 4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购 电 人 补 偿 其 按 要 求 提 供 的 有 偿 辅 助 服 务 所发 生 的 合 理 费 用 。3. 2. 5 未 经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 不 经 营 直 接 对 用 户 的 供 电 业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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