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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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深 化 电 力 体制 改 革 的 若 干 意 见 ( 中 发 〔 2015〕 9 号 ) 及 相 关 配 套 文 件 精神 , 积 极 推 进 我 省 售 电 侧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 制 定 本 方 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在 中 发 9 号 文 件 及 电 力 体 制 改 革 配 套 文 件 的 框 架 下 , 建立 有 效 竞 争 的 市 场 体 系 ,优 化 能 源 资 源 配 置 。 向 社 会 资 本 放 开售 电 业 务 , 多 途 径 培 育 售 电 侧 市 场 竞 争 主 体 , 使 用 户 拥 有 选择 权 , 提 升 售 电 服 务 质 量 和 用 户 用 能 水 平 。 向 符 合 条 件 的 市场 主 体 放 开 增 量 配 电 投 资 业 务 , 鼓 励 以 混 合 所 有 制 方 式 发 展配 电 业 务 , 促 进 配 电 网 建 设 发 展 和 提 高 配 电 网 运 营 效 率 。(二)基本原则坚 持 市 场 方 向 。 培 育 售 电 业 务 主 体 、 增 量 配 电 业 务 主 体 ,进 一 步 引 入 市 场 竞 争 , 完 善 电 力 市 场 运 行 机 制 , 发 挥 市 场 在资 源 配 置 中 的 决 定 性 作 用 , 鼓 励 越 来 越 多 的 市 场 主 体 参 与 售电 市 场 。坚 持 安 全 高 效 。 落 实 电 网 供 电 安 全 的 保 底 责 任 , 优 先 开放 能 效 高 、 排 放 低 、 节 水 型 的 发 电 企 业 , 以 及 单 位 能 耗 、 环保 排 放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 产 业 政 策 的 用 户 参 与 交 易 。2坚 持 改 革 创 新 。 建 立 以 注 册 服 务 代 替 行 政 许 可 的 售 电 业务 市 场 准 入 机 制 。 整 合 互 联 网 、 分 布 式 发 电 、 智 能 电 网 等 新兴 技 术 , 向 用 户 提 供 智 能 综 合 能 源 服 务 ,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和 水平 。 完 善 监 管 机 制 。 建 立 规 范 的 购 售 电 交 易 机 制 和 完 善 的 监管 组 织 体 系 , 保 证 电 力 市 场 公 平 开 放 , 对 市 场 主 体 和 电 网 输配 等 自 然 垄 断 环 节 严 格 监 管 。二、实施路径有 序 放 开 售 电 业 务 ,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成 立 售 电 公 司 开 展 售电 业 务 。 选 择 条 件 适 宜 的 区 域 向 社 会 资 本 放 开 增 量 配 电 业务 , 培 育 拥 有 配 电 网 运 营 权 的 售 电 公 司 。 允 许 用 户 自 由 选 择售 电 公 司 进 行 交 易 或 与 发 电 企 业 直 接 交 易 , 不 参 与 交 易 的 用户 , 由 电 网 企 业 提 供 保 底 服 务 并 执 行 政 府 定 价 。三、售电侧主体及其业务(一)电网企业电 网 企 业 是 指 拥 有 输 电 网 、 配 电 网 运 营 权 , 承 担 其 供 电营 业 区 保 底 供 电 服 务 的 企 业 , 履 行 确 保 居 民 、 农 业 、 重 要 公用 事 业 和 公 益 性 服 务 等 用 电 的 基 本 责 任 。 电 网 企 业 对 供 电 营业 区 内 的 各 类 用 户 提 供 电 力 普 遍 服 务 , 保 障 基 本 供 电 ; 无 歧视 地 向 市 场 主 体 及 其 用 户 提 供 报 装 、 计 量 、 抄 表 、 维 修 、 收费 等 各 类 供 电 服 务 ; 保 障 电 网 公 平 无 歧 视 开 放 , 向 市 场 主 体提 供 输 配 电 服 务 , 公 开 输 配 电 网 络 的 可 用 容 量 和 实 际 使 用 容量 等 信 息 ; 在 保 证 电 网 安 全 运 行 的 前 提 下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收3购 分 布 式 电 源 发 电 ; 受 委 托 承 担 供 电 营 业 区 内 的 有 关 电 力 统计 工 作 ; 按 规 定 向 交 易 主 体 收 取 输 配 电 费 用 ( 含 线 损 和 交 叉补 贴 ) , 代 国 家 收 取 政 府 性 基 金 及 附 加 ; 按 照 交 易 中 心 出 具的 结 算 依 据 , 承 担 市 场 主 体 的 电 费 结 算 责 任 , 保 障 交 易 电 费资 金 安 全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增 量 配 电 网 绝 对 控 股 的 , 即 拥 有 配 电 网 运营 权 , 同 时 拥 有 供 电 营 业 区 内 与 电 网 企 业 相 同 的 权 利 , 并 履行 相 同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二)售电公司售 电 公 司 分 三 类 , 第 一 类 是 电 网 企 业 的 售 电 公 司 。 第 二类 是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增 量 配 电 网 , 拥 有 配 电 网 运 营 权 的 售 电 公司 。 第 三 类 是 独 立 的 售 电 公 司 , 不 拥 有 配 电 网 运 营 权 , 不 承担 保 底 供 电 服 务 。售 电 公 司 以 服 务 用 户 为 核 心 , 以 经 济 、 优 质 、 安 全 、 环保 为 经 营 原 则 , 实 行 自 主 经 营 , 自 担 风 险 , 自 负 盈 亏 , 自 我约 束 。 鼓 励 售 电 公 司 提 供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 综 合 节 能 和 用 电 咨询 等 增 值 服 务 。 同 一 供 电 营 业 区 内 可 以 有 多 个 售 电 公 司 , 但只 能 有 一 家 公 司 拥 有 该 配 电 网 经 营 权 , 并 提 供 保 底 供 电 服务 。 同 一 售 电 公 司 可 在 多 个 供 电 营 业 区 内 售 电 。发 电 公 司 及 其 他 社 会 资 本 均 可 投 资 成 立 售 电 公 司 。 拥 有分 布 式 电 源 的 用 户 , 供 水 、 供 气 、 供 热 、 发 电 公 司 等 公 共 服务 行 业 ,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等 在 工 商 部 门 申 请 业 务 范 围 增 项 的 ,均 可 从 事 市 场 化 售 电 业 务 。4(三)用户符 合 市 场 准 入 条 件 的 电 力 用 户 , 可 以 直 接 与 发 电 公 司 交易 , 也 可 以 自 主 选 择 与 售 电 公 司 交 易 , 或 选 择 不 参 与 市 场 交易 。四、售电公司的管理(一)准入条件1.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进 行 工 商 注 册 , 具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2. 资 产 要 求 ( 1) 资 产 总 额 在 2 千 万 元 至 1 亿 元 人 民 币 的 , 可 以 从事 年 售 电 量 6 至 30 亿 千 瓦 时 的 售 电 业 务 。( 2) 资 产 总 额 在 1 亿 元 至 2 亿 元 人 民 币 的 , 可 以 从 事年 售 电 量 30 至 60 亿 千 瓦 时 的 售 电 业 务 。( 3) 资 产 总 额 在 2 亿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 不 限 制 其 售 电量 。 ( 4) 拥 有 配 电 网 经 营 权 的 售 电 公 司 其 注 册 资 本 不 低 于其 总 资 产 的 20。3. 拥 有 与 申 请 的 售 电 规 模 和 业 务 范 围 相 适 应 的 设 备 、经 营 场 所 , 以 及 具 有 掌 握 电 力 系 统 基 本 技 术 经 济 特 征 的 相 关专 职 专 业 人 员 。4. 拥 有 配 电 网 经 营 权 的 售 电 公 司 应 取 得 电 力 业 务 许 可证 ( 供 电 类 ) 。(二)准入程序51. 符 合 准 入 条 件 的 售 电 公 司 可 自 主 选 择 电 力 交 易 机 构注 册 , 获 取 交 易 资 格 。2. 售 电 公 司 办 理 注 册 时 , 应 按 固 定 格 式 签 署 信 用 承 诺书 , 并 向 电 力 交 易 机 构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营 业 执 照 、 法 人 代 表 、资 产 证 明 、 从 业 人 员 、 经 营 场 所 和 设 备 等 基 本 信 息 和 银 行 账户 、 售 电 范 围 等 交 易 信 息 。拥 有 配 电 网 运 营 权 的 售 电 公 司 还 需 提 供 配 电 网 电 压 等级 、 供 电 范 围 、 电 力 业 务 许 可 证 ( 供 电 类 ) 等 相 关 资 料 。3. 接 受 注 册 后 , 电 力 交 易 机 构 应 通 过 “信 用 中 国 ”( ) 等 政 府 指 定 网 站 , 将 售 电 公 司 满足 准 入 条 件 的 信 息 、 材 料 和 信 用 承 诺 书 向 社 会 公 示 , 公 示 期为 1 个 月 。4. 公 示 期 满 无 异 议 的 售 电 公 司 , 注 册 手 续 自 动 生 效 。电 力 交 易 机 构 将 公 示 期 满 无 异 议 的 售 电 公 司 纳 入 自 主 交 易市 场 主 体 目 录 ,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5. 公 示 期 间 存 在 异 议 的 售 电 公 司 , 暂 不 纳 入 自 主 交 易市 场 主 体 目 录 , 在 交 易 机 构 的 注 册 暂 不 生 效 , 售 电 公 司 可 自愿 提 交 补 充 材 料 并 申 请 再 次 公 示 ; 经 两 次 公 示 仍 存 在 异 议的 , 由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或 华 北 能 源 监 管 局 核 实 处 理 。6. 电 力 交 易 机 构 按 月 汇 总 售 电 公 司 注 册 情 况 向 华 北 能源 监 管 局 、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和 政 府 引 入 的 第 三 方 征 信 机 构 备案 , 并 通 过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和 电 力 交 易 平 台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布 。7. 售 电 公 司 注 册 信 息 发 生 变 化 时 , 应 在 5个 工 作 日 内 向6相 应 的 电 力 交 易 机 构 申 请 变 更 。 业 务 范 围 、 公 司 股 东 等 有 重大 变 化 的 , 售 电 公 司 应 再 次 予 以 承 诺 、 公 示 。(三)退出程序1.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强 制 退 出 市 场 并 注 销 注 册 一 是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以 提 供 虚 假 申 请 材 料 等 方 式 违 法 违规 进 入 市 场 , 且 拒 不 整 改 的 ; 二 是 严 重 违 反 市 场 交 易 规 则 ,且 拒 不 整 改 的 ; 三 是 依 法 被 撤 销 、 解 散 ,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歇业 的 ; 四 是 企 业 违 反 信 用 承 诺 且 拒 不 整 改 或 信 用 评 级 降 低 为不 适 合 继 续 参 与 市 场 交 易 的 ; 五 是 被 有 关 部 门 和 社 会 组 织 依法 依 规 对 其 他 领 域 失 信 行 为 做 出 处 理 , 并 被 纳 入 严 重 失 信 主体 “黑 名 单 ”的 ; 六 是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售 电 公 司 被 强 制 退 出 , 其 所 有 已 签 订 的 但 尚 未 履 行的 购 售 电 合 同 由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征 求 合 同 购 售 电 各 方 意 愿 , 通过 电 力 市 场 交 易 平 台 转 让 给 其 他 售 电 公 司 或 交 由 电 网 公 司保 底 供 电 , 并 处 理 好 其 他 相 关 事 宜 。3. 售 电 公 司 自 愿 退 出 售 电 市 场 的 , 应 提 前 30个 工 作 日向 相 应 的 电 力 交 易 机 构 提 交 退 出 申 请 。 申 请 退 出 之 前 应 将 所有 已 签 订 的 购 售 电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或 转 让 , 并 处 理 好 相 关 事宜 。 4. 拥 有 配 电 网 运 营 权 的 售 电 公 司 申 请 自 愿 退 出 时 , 应妥 善 处 置 配 电 资 产 。 若 无 其 他 公 司 承 担 该 地 区 配 电 业 务 , 由电 网 公 司 接 收 并 提 供 保 底 供 电 服 务 。5. 电 力 交 易 机 构 收 到 售 电 公 司 自 愿 退 出 市 场 的 申 请 后 ,7应 通 过 “信 用 中 国 ”等 政 府 指 定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示 10个 工 作 日 ,公 示 期 满 无 异 议 的 , 方 可 办 理 退 出 市 场 手 续 。 省 发 展 改 革 委在 确 认 售 电 公 司 符 合 强 制 退 出 条 件 后 , 应 通 过 “信 用 中 国 ”等政 府 指 定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示 10个 工 作 日 , 公 示 期 满 无 异 议 的 ,方 可 对 该 售 电 公 司 实 施 强 制 退 出 。6. 电 力 交 易 机 构 应 及 时 将 强 制 退 出 和 自 愿 退 出 且 公 示期 满 无 异 议 的 售 电 公 司 从 自 主 交 易 市 场 主 体 目 录 中 删 除 , 同时 注 销 市 场 交 易 注 册 , 向 华 北 能 源 监 管 局 、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和政 府 引 入 的 第 三 方 征 信 机 构 备 案 , 并 通 过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和电 力 交 易 平 台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布 。五、增量配网的投资和运营鼓 励 社 会 资 本 有 序 投 资 、 运 营 增 量 配 网 。 社 会 投 资 方 与当 地 政 府 签 署 配 网 投 资 意 向 后 , 可 向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申 请 增 量配 网 投 资 业 务 。 获 得 批 复 后 , 由 投 资 方 组 织 成 立 拥 有 配 电 网经 营 权 的 售 电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配 售 电 企 业 ) 。 配 售 电 企 业 与当 地 政 府 签 订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 并 按 当 地 配 网 规 划 开 展 区 域 内的 配 电 网 建 设 。 对 于 历 史 形 成 的 国 网 河 北 省 电 力 公 司 和 冀 北电 力 有 限 公 司 以 外 的 存 量 配 电 资 产 , 视 同 增 量 配 电 业 务 , 并按 实 际 电 网 覆 盖 范 围 确 定 配 电 区 范 围 。当 地 政 府 要 加 强 配 网 统 筹 规 划 , 增 强 规 划 的 透 明 度 和 公众 参 与 度 , 配 网 建 设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规 划 有 序 组 织 实 施 。 配 售电 企 业 要 与 上 一 级 电 网 企 业 签 署 并 网 协 议 。 允 许 配 售 电 企 业经 营 区 域 整 体 参 与 直 接 交 易 。8配 售 电 企 业 营 业 区 域 内 , 新 增 电 力 用 户 向 配 售 电 企 业 提交 用 电 报 装 申 请 。 配 售 电 企 业 应 为 用 户 高 效 办 理 电 网 接 入 手续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设 置 障 碍 阻 碍 用 户 接 入 电 网 。配 售 电 企 业 应 客 观 及 时 地 公 开 相 关 区 域 内 10千 伏 至 110千 伏 电 力 设 施 线 路 型 号 、 变 压 器 容 量 及 使 用 容 量 、 备 用 间 隔数 量 、 已 批 复 待 接 入 容 量 、 实 际 接 入 容 量 等 基 本 情 况 。 配 售电 企 业 应 向 其 他 售 电 企 业 公 平 开 放 其 配 电 网 。配 售 电 企 业 无 法 履 行 基 本 社 会 责 任 时 , 由 省 发 展 改 革 委指 定 其 他 电 网 企 业 代 为 履 行 。六、交易要求市 场 交 易 主 体 可 以 自 主 双 边 交 易 , 也 可 以 通 过 交 易 机 构集 中 交 易 。 拥 有 分 布 式 电 源 或 微 网 的 用 户 可 以 委 托 售 电 公 司代 理 购 售 电 业 务 。 市 场 交 易 主 体 应 依 规 签 订 电 网 公 司 参 与 的交 易 合 同 , 明 确 相 应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约 定 交 易 、 服 务 等 事项 。 交 易 合 同 和 交 易 结 果 应 向 交 易 机 构 、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 华北 能 源 监 管 局 备 案 。交 易 机 构 负 责 交 易 组 织 , 提 供 结 算 依 据 和 服 务 。 电 网 企业 负 责 收 费 、 结 算 , 代 收 政 府 性 基 金 及 附 加 , 并 按 合 同 规 定及 时 向 有 关 发 电 企 业 和 售 电 公 司 支 付 电 费 。当 售 电 公 司 终 止 经 营 或 无 力 提 供 售 电 服 务 时 , 电 网 企 业在 保 障 电 网 安 全 和 不 影 响 其 他 用 户 正 常 供 电 的 前 提 下 , 按 照合 同 规 定 的 程 序 、 内 容 和 质 量 要 求 向 相 关 用 户 供 电 。七、交易价格及方式9放 开 的 发 用 电 计 划 电 量 通 过 市 场 交 易 形 成 价 格 , 未 放 开的 发 用 电 计 划 电 量 执 行 政 府 规 定 的 电 价 。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可 以通 过 双 方 自 主 协 商 确 定 或 通 过 集 中 撮 合 、 市 场 竞 价 的 方 式 确定 。 配 电 区 域 内 的 售 电 公 司 或 电 力 用 户 可 以 不 受 配 电 区 域限 制 购 电 。 向 配 电 区 域 外 电 源 购 电 的 , 购 电 价 格 由 发 电 企 业的 交 易 价 格 、 对 应 配 电 网 电 压 等 级 的 输 电 价 格 ( 含 线 损 和 政策 性 交 叉 补 贴 ) 、 配 电 价 格 以 及 政 府 性 基 金 及 附 加 等 四 部 分组 成 。 配 电 区 域 内 居 民 、 农 业 、 重 要 公 用 事 业 、 公 益 性 服 务以 外 的 用 电 价 格 , 由 发 电 企 业 或 售 电 公 司 与 电 力 用 户 协 商 确定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配 电 网 接 入 电 压 等 级 对 应 的 省 级 电 网 共 用网 络 输 配 电 价 ( 含 线 损 和 政 策 性 交 叉 补 贴 ) 、 配 电 网 的 配 电价 格 , 以 及 政 府 性 基 金 及 附 加 组 成 ; 居 民 、 农 业 、 重 要 公 用事 业 、 公 益 性 服 务 等 用 电 , 继 续 执 行 河 北 省 的 目 录 销 售 电 价 。配 电 区 域 内 的 电 力 用 户 应 当 承 担 国 家 规 定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及附 加 , 由 配 电 公 司 代 收 、 省 级 电 网 企 业 代 缴 。 暂 未 核 定 输 配电 价 的 地 区 , 可 按 现 行 电 网 购 销 价 差 作 为 电 力 市 场 交 易 输 配电 价 。增 量 配 电 区 域 的 配 电 价 格 由 河 北 省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依 据国 家 输 配 电 价 改 革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 并 报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备案 。 配 电 价 格 核 定 前 , 暂 按 售 电 公 司 或 电 力 用 户 接 入 电 压 等级 对 应 的 省 级 电 网 共 用 网 络 输 配 电 价 扣 减 该 配 电 网 接 入 电压 等 级 对 应 的 省 级 电 网 共 用 网 络 输 配 电 价 执 行 。 妥 善 处 理 电10价 交 叉 补 贴 , 过 渡 期 间 由 电 网 企 业 申 报 现 有 各 类 用 户 电 价 间交 叉 补 贴 数 额 , 也 可 由 省 级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明 确 过 渡 期 标 准 或处 理 方 式 , 纳 入 下 一 步 输 配 电 价 改 革 统 筹 平 衡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要 求 , 在 推 进 用 户 与 发 电 企 业 直 接 交 易 的同 时 , 支 持 售 电 主 体 参 与 交 易 。 允 许 配 售 电 企 业 经 营 区 域 整体 参 与 交 易 , 鼓 励 售 电 公 司 向 用 户 和 发 电 企 业 提 供 增 值 服务 。 根 据 交 易 需 要 , 用 户 、 配 售 电 企 业 、 售 电 公 司 、 电 网 公司 、 发 电 企 业 之 间 可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签 订 交 易 合 同 。 电 网 企 业的 售 电 公 司 和 拥 有 配 电 网 运 营 权 的 售 电 公 司 , 可 向 其 供 电 的用 户 收 费 并 开 具 电 费 发 票 , 独 立 的 售 电 公 司 , 保 持 电 网 企 业向 用 户 收 费 并 开 具 发 票 的 方 式 不 变 。八、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省 深 化 电 力 体 制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办公 室 密 切 跟 踪 试 点 动 态 , 协 调 解 决 改 革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对 售 电 侧 改 革 工 作 总 体 情 况 及 时 进 行 总 结 , 宣 传 典 型 做 法 ,推 广 成 功 经 验 。 各 地 方 政 府 加 强 领 导 ,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机 制 ,全 面 负 责 本 地 区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 改 革 试 点 情 况 及 时 总 结 上报 。(二)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 立 信 息 公 开 机 制 和 市 场 主体 信 用 评 价 机 制 ,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会 同 华 北 能 源 监 管 局 定 期 公布 市 场 准 入 退 出 标 准 、 交 易 主 体 目 录 、 负 面 清 单 、 黑 名 单 、监 管 报 告 等 信 息 , 并 依 据 企 业 履 约 情 况 等 市 场 行 为 , 建 立 市场 主 体 信 用 评 价 制 度 , 评 价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示 。11(三)强化市场监管。华 北 能 源 监 管 局 会 同 省 发 展 改 革委 进 一 步 完 善 市 场 监 管 体 系 , 及 时 研 究 、 分 析 电 力 交 易 情 况和 信 息 , 公 布 违 反 规 则 的 行 为 。 制 定 适 用 于 配 售 电 市 场 不 同业 务 形 态 的 交 易 合 同 范 本 、 用 户 并 网 技 术 协 议 范 本 等 , 规 范市 场 主 体 交 易 行 为 。 根 据 不 同 层 次 的 配 售 电 企 业 类 别 , 探 索交 易 保 证 金 制 度 , 防 范 售 电 业 务 违 约 风 险 。 市 场 发 生 严 重 异常 情 况 下 , 政 府 可 对 市 场 进 行 强 制 干 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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