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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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14 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 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示例 示例一投资主体为公司 ① 投资主体为公司制企业,应披露持股比例前 五大的股东和持股比例 10及以上的股东,其余股东用其他表示 ( 如有代持或协议控制等控制情形的,应同时披露控制方和控制方式,下同 ) ; ② 投资主体的控股股东 A 为公司制企业,向上追溯 A 的控股股东, A 没有控股股东,应追溯其第一大股东, A1 和 A2 均为 A 的并列第一大股东,应同时追溯; ③ 股东 A1 为合伙制企业,向上追溯 A1 的普通合伙人,该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披露该自然人后,不再向上追溯; ④ 股东 A2 为公司制企业,其控股股东为 某 国资委,披露后不再向上追溯; ⑤ 股东 B 和股东 A 是一致行动人,应一并追溯股东 B 的控股股东,直至最终实际控制人 。 * 相关 实体 或 个人 是境外 实体 或 自然人 的,应注明 其注册地 或 国籍 。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实体或自然人也应相应注明。 投资主体 公司 ① 股东 A② 公司 股东 B 公司 股东 C 股东 D 股东 E 其他 60 15 15 5 3 2 一致行动人 ⑤ 股东 A1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 ③ (自然人) 股东 A2 (公司) 某 国资委 ④ 45 45 0.2 100 自然人 100 2 示例二投资主体为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 A 公司 普通合伙人 B 合伙企业 有限 合伙人 C 有限 合伙人 D 有限 合伙人 E 有限 合伙人 F 有限 合伙人 G 其他 0.1 0.1 30 26 19 11 9 4.8 ① 投资主体为合伙企业,应披露所有普通合伙人和出资比例前五大的有限合伙人,其余有限合伙人用其他表示 ( 如有代持或协议控制等控制情形的,应同时披露控制方和控制方式,下同 ) ; ② 普通合伙人 A 为公司制企业,向上追溯 A 的控股股东 A1; A1 为公司制企业,向上追溯 A1 的控股股东; A1 的控股股东为自然人,披露该自然人后,不再向上追溯; ③ 普通合伙人 B为合伙制企业,向上追溯 B的普通合伙人 B1; B1 为公司制企业,其控股股东为自然人,披露该自然人后,不再向上追溯。 * 相关实体或个人是境外实体或自 然人的,应注明其注册地或国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实体或自然人也应相应注明。 控股股东 A1(公司) 75 自然人 ② 60 普通合伙人 B1 (公司) 0.2 自然人 ③ 100 投资主体 合伙企业 ① 3 示例三多个投资主体联合开展境外投资 境内 ① 多个投资主体联合开展境外投资的,应提供各个投资主体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② 股东 A2 为自然人,原则上不再向上追溯,但控制方通过代持关系控制 A2,因此,应进一步披露控制方和控制方式; ③ 投资主体 C 的唯一股东 为自然人,但控制方 C1’通过协议实际控制投资主体C,因此,应进一步披露控制方 C1’和控制方式; ④ 控制方 C1’的唯一股东 C2 为境外实体,应披露其注册地; ⑤ 投资主体 D 的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境外自然人,应披露其国籍。 * 相关实体或个人是境外实体或自然人的,应注明其注册地或国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实体或自然人也应相应注明。 境外投资标的 ① 境外 投资主体 A 公司 55 投资主体 B 合伙企业 25 投资主体 C 公司 10 投资主体 D 公司 10 股东 A1 (公司) 股东 A2 (自然人) 20 100 控制方 (自然人) 99.9 100 协议控制 ③ 100 100 80 普通合伙人 (公司) 自然人 0.1 100 有限 合伙人 境外 控制方 C1’ (公司) 股东 C2④ (注册地) 股东 C3 (注册地) 100 股东 C1 (自然人) 51 股东 D1 (注册地) 自然人 ⑤ (国籍) 代持 ② 100 4 注 投资主体可参照上述示例,结合实际情况,提供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披露最终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 。如果股权架构图难以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应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并补充提供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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