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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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 咨询 评估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进一步 完善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 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 2016〕 18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9 号令)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及其相关专项 规划时,应当坚持 “先评估 、后决策 ”的原则,经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进行其他投资决策过程中,也要充分发挥相关工程咨询单位的作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委托 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 投资 咨询评估 工作,适用本办法。 2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 委托 的 投资咨询评估 纳入投资决策程序 、为投资决策服务, 咨询评估范围 、咨询评估机构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质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竞争方式 择优 选择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建立 “短名 单 ”并实行动态管理 。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委托 “短名单 ”内机构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 “短名单 ”内机构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以外任务的,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业务需要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 咨询评估范围 第 五 条 国家发展改革 委委 托 的投资 咨询 评估 包括以下事项 (一) 投资 审批咨询 评估 ,具体包括 1.专项 规划 ,指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 涉及重大建设 项目和 需 安排 政府投资的专项规划 (含规划调整) ; 2.项目建议书 , 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 ; 3.可行性研究报告 , 指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4.项目申请报告, 指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3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5.资金申请报告, 限于 按具体项目安排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 的资金申请报告 ; 6.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开展的项目其他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二) 投资管理 中期评估和 后评价 ,具体 包括 1.对本条上一款中的 专项 规划 的中期 评估 和 后评价 ; 2.政府 投资 项目后评价 ; 3.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实施 情况 的 评估 、专项的投资效益评价 。 第 六 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 核定, 原则上 由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实行专业评审 。需要特殊专业技术服务的,经投资司同意后 ,主办司局 可以委托投资咨询评估。 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较大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也可由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实行专业评审。 第三章 咨询评估机构 管理 第七条 承担具体专业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 (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 4 (三)近 3 年完成所申请专业总投资 3 亿元 以上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编制 ,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 资金申请报告 及规划的评估业绩共 不少于 20 项(特殊行业除外)。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确定具有相关能力的机构作为投资咨询评估机构,以备承担特殊行业或特殊复杂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 八 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实行 “短名单 ”管理。确定 “短名单 ”的程序是 (一)根据各有关司局的需求,确定投资咨询评估专业; (二)投资司根据确定的投资咨询评估专业,经过公开遴选程序,提出咨询评估机构建议名单; (三) 各 专业司局 对咨询评估机构建议名单 研提意见 ; (四) 投资司 根据 各专业司局意见 拟 订 “短名单 ”报请委领导审核 ; (五)确定 “短名单 ”并予以公告。 第 九 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 结合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管理情况,对 “短名单 ”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十条 其他部门委托 国家发展改革委 “短名单 ”机构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 、发现 存在服务 质量 问题的, 可以 告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相应处理。 5 第 四 章 委内工作程序 第十一 条 承担委托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的 排序和 选取,按以下规则 进行 (一)分专业对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确定承担评估任务的机构; ( 三 )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 ;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 ; ( 四 )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回避原则,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 第十 二 条 具体选取咨询评估机构,除绝密事项外,均通过委内委托评估系统办理,具体程序是 (一) 按照投资决策委内职责分工, 由 主办 司局 通过委托评估系统提出咨询评估申请,填写事项基本情况、评估要求、评估时限等 ,申请事项填写完毕并确认后, 由委托评估系统自动 生成 咨询评估机构 名单 ; (二)主办司局对自动生成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按照回避原则进行核实, 对 符合回避原则的 予以确认,完成确定咨询评估机构;6 对不符合回避原则的,委托评估系统再次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由主办司局核实并最终完成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三) 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后,委托评估申请发送投资司审核,投资司 对委托评估的必要性、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选取等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 审核同意后,发回主办司局; (四) 主办司局 根据审核后的委托评估申请, 办理 咨询评估委托书 发文事宜 。 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第十 三 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专项 规划和重大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委托多家评估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 第五章 咨询评估工作规范 第十 四 条 在接受评 估任务后, 评估机构应当确定 项目 负责人,成立评估 小组, 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定期反馈评估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 提交评估报告 。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 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 参加评估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 规划 、 技术 标准规范 , 评估小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第十 五 条 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7 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主办 司局通过与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执行的方式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 六 条 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 附件。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书面通知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应当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 ,并 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 十 七 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 5 个工作日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主办司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委托司局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60 个工作日。 第 十八 条 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六章 咨询评估质量管理 第 十 九 条 咨询 评估任务完成后,国家发展改革委 主办 司局 应当通过委托评估系统填写 对评估报告质量 的 评价,评价情况 分为 较8 好、一般、较差 。 质量评价结果与服务费用、 “短名单 ”动态管理挂钩。 对 评估报告 首次 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 由 投资司 进行约谈、警告;对 累计 两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 由投资司 暂停其 “短名单 ”机构 资格 一 年 ;对 累计 三次 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 由投资司将其 从 “短名单 ”中删除 。 第 二十 条 评估 机构应于每年 1 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司 报送上一年度的 评估 工作总结报告。 评估 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上一年度承接、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 委托 咨询 评估 任务情况;评估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 等 。 第二十 一 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 二十 二 条 除根据第十 九 条对咨询评估质量进行管理外, 评估 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应当 将其 从 “短名 单 ”中删除 (一) 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 (二) 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 三 )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 ( 四 )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的 。 出现上述 (一) 所列情形的, 对 涉及 的 咨询工程师(投资), 取消其执业登记 。 9 第二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存在违反第二十 二 条规定 的 , 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 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 四 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 工作人员,在 投资咨询 评估管理 工作 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 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 二 十 五 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年度根据 咨询 评估任务完成情况 ,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结算 咨询评估 费用。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事项 的 项目单位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二十 六 条 地方 发展改革部门 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 二十 七 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负责解释。 第 二十 八 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2015 年修订)的通 知(发改投资 〔 2015〕 1761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委内工作规则( 2015 年修订)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 〔 2015〕 203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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