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主体编号编码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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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 件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 主体编号 编码规则 一、 编码规则 二、 行政区划代码 北京市 11 天津市 12 河北省 13 山西省 14 内蒙古自治区 15 辽宁省 21 吉林省 22 黑龙江省 23 上海市 31 江苏省 32 浙江省 33 安徽省 34 福建省 35 江西省 36 山东省 37 河南省 41 湖北省 42 湖南省 43 广东省 44 广西壮族自治区 45 - 2 - 海南省 46 重庆市 50 四川省 51 贵州省 52 云南省 53 西藏自治区 54 陕西省 61 甘肃省 62 青海省 63 宁夏回族自治区 6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5 三、 销售方式代码 “0”表示仅在实体经营场所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 “1”表示仅在网络平台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 “2”表示 同时在 实体经营场所 和 网络销售平台 销售 无线电发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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