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公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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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件 4-1 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指引 计算机、通信 和其 他电子设备 制造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挂牌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业挂牌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业 挂牌 公司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制定并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中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的公司。 - 2 - 第三条 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 同时 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及全国股转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年度报告或临时 报告 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四条 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对行业专业术语 、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 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 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二章 年度报告 第五条 公司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要求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本章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按照本指引披露年 度 报告时,应遵循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充分揭示并披露报告期内影响或可能影响其经营活动的重大风险因素及其变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行业政策风- 3 - 险、产品或技术研发风险、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进口依赖风险、核心资产大额减值风险、人才流失风险、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丧失风险、重大知识产权争议风险、技术泄密风险等。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内外产业发展政策、财政税收政策、贸易政策 等变 化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 体影响,以及公司 己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 当 披露报告期内所处细分行业的发展情况 ,市场竞争格局 、 技术水平或特点的变化情况。 公司应当结合报告期内产业链上下游市场的发展状况,披露报告期内上下游市场的价格波动情况,并说明对当期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处细分行业 的 特点,披露主要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 主要产品迭代的, 还 应当披露迭代情况 并分析对当期经营的影响。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产能情况,包括 (一) 主要 产品的产量 和 产能利用率,若利用率较低,应当说明不能充分利用产能的原因; (二)在建产能的总投资额、设计产能、预计投产时间、工艺路线及环保投入等 。 - 4 - 公司的 主要产品 在报告期 内 存在委托生产的,应当披露委托生产产品 的 种类 及 占同类产品的比例,受托方基本情况 , 公司与受托厂商之间的排他性协议签订情况。 第十一 条 公司通过招投标获得生产订单的,应 当 披露报告期内通过招投标获得的主要订单数量、金额及占当期销售收入比重。 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未按规定实施招投标的,还应当披露相关风险及己采取或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第十二 条 公司应 当 披露报告期内的研发模式,包括研发方式(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外包研发等)、研发机构设置 、 研发人员构成 , 在研项目、已取得研发成果及权属 等方面。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合作或外包研发的,应 当 披露合作或外包研发对公司核心技术的贡献情况 , 并说明 对合作方或外包方是否存在技术依赖。 第十三 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研发支出情况,包括研发支出前五名的研发项目名称、研发费用明细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如存在研发支出资本化,应 当 披露研发支出资本化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第十四 条 报告期内对 公司 主要 产品有重要影响的专利发生变动的,应当披露相关专利的基本信息、对应的产品及其实际应用,并 按下列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 5 - (一)专利新增的,若涉及受让方式取得,披露合同签署、登记备案 等 情况;若涉及与他方共享权利,披露该 专利 使用、收益及 其 争议解决 的 主要 约定 ;若涉及许可使用,披露许可协议的主要条款 , 公司对该专利的依赖情况 等 ; (二)专利减少或发生其他变动的,应当披露该专利减少或变动的原因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第十五 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对公司产品有重要影响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出现权利瑕疵或法律争议的,应当披露该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产品应用情况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通用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或相关零部件制造的,应当披露相关产品的品牌种类(包括自主品牌 和代加工品牌),相关产品在产品定位、外观设计、性能提升或者功耗等方面具备的特性或竞争优 劣 势。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 安 防、 金融、医疗卫生、税务等特定行业相关计算机设备或其零部件制造的,应当结合所处细分市场情况披露相关产品的主要客户群体、 特定行业准入的门槛或资质条件等 情况 。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通信系统 设备 制造的,应当披露主要终端客户的行业地位、公司在终端客户供应链体系中 的位置或级别 , 并按照 下列要求披露相关 信息 - 6 - (一)涉及通信传输材料、设备或相关零部件制造的,披露报告期内相关产品在解决信号传输损耗、熔接损耗、复用技术、光增益、抗干扰等方面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及其优劣势 ; (二)涉及通信交换设备或其零部件制造的,披露报告期内相关产品在解决调制解调效率、误比特率以及信号差 错控制等 方面 所采用 的技术手段及其优劣势 ; (三)涉及通信接入设备或其零部件制造的,披露 相关产品适用的接入网类型(如铜线接入、光纤接入、光纤同轴电缆混合接入、无线接入等),公司产品在提高传输速率 或 宽带利用率,降低运行维 护成本等方面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及其优劣势。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通信 终端 设备 制造的,应当披露相关产品的应用领 域 以及 在外观设计、产品性能提升、功耗等方面的竞争优 劣 势。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半导体分立器件、光电子器件、显示器件或组件制造的,应当结合用途或应用领域披露 相关产品 在关键性能 上的优 劣 势或特点,如 最大整流电流、最大耗散功率、发光强度、像素点间距、衰减特性、能耗等 。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集成电路制造的,应当披露 主要 产品的类型(逻辑电路、存储电路、微处理器等)、用途及应用领域 、晶圆尺寸 ,产品 良品率 和 重要性能指标(特征尺寸、功耗水平等) 等 。 - 7 - 公司 从事集成电路封装 业务 , 报告 期内 相关 封装 技术 发生重大 变化 的 ,应当 披露具体变化情况 , 如 芯片粘结方法、引线键合方法、封装材料、封装形式、密封方法、芯片面积与封装面积之比、封装薄厚与散热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电子元件或组件、印制电路板或者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的,应当披露公司主要产品的关键性能指标,并结合主要客户类别及所属应用领域,披露 报告期 内 对上游供应商或下游客户的依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披露财务报告附注时,应同时披露以下信息 ( 一) 存货或核心生产设备等重要资产科目发生减值的,应当结合自身技术水平、市场行情 、产品销售等情况,分析并披露上述减值的具体情况和依据; ( 二) 报告期内收到的政府补助金额 明细,结合政府补助占同期利润总额的占比情况和行业特点说明报告期内对政府补助的依赖情况。报 告期内公司业绩对政府补助存在较大依赖的,还 应当 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分析 并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第三章 临时报告 - 8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所属细分行业的政策法规 或其他行业性事件 发生重大变 化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并 分析对公司当期与未来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发生变动, 预计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上述核心技术人员变动对公司主要产品或业务升级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当出现原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断供等紧急情况,影响公司正常运营或预期对当期利润产生重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揭示 相关 风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主要客户的采购政策或主要供应商的销售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预计对当年业绩或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投资建设新生产线 的,应当披露新增生产线涉及的产品 、工艺路线、预计投产时间和预期产能等 情况 。 公司拟关闭当前生产线,预计对当期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披露 该 生产线 产品 上 一年 的销售 收 入 和 关闭生产线 对当期经营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或主要产品委托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或被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安全、环保整改,影响公司或委托生产企业正常经营的,应当及时披露涉事生产线预计全年产量、停产整改期限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 9 - 第三十条 公司 核心 专利或非专利技术 出现 纠纷的,应当 及时 披露相关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基本情况及其所应用产品 的 名称 、 上一年的销量、营业收入和利润等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 公布 之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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