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厦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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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厦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厦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意见的通知(厦府办〔 2016〕 176 号)精神,做好扶持奖励资金申报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补贴对象及范围 (一)本奖励、补贴政策的对象为厦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纳入奖励、补贴范围内的借款企业须为在厦门市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涉及项目类贷款的,项目地须同时在厦门市区域内。 (二)本奖励、补贴政策仅针对银行表内绿色信贷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技改贷款、基建贷款、并购贷款、各类贸易融资等,不包含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非标准化债权投资、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委托贷款等银行表外业务。 (三)单家银行机构每年累计享受奖补上限 3000 万元。 第三条 绿色信贷的认定范围 (一)本细则所指的绿色信贷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 2012〕 4 号)的有关标准进行认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报送绿色信贷统计表的通知( 银监办发〔 2013〕 185 号)要求,填报绿色信贷余额汇总表及明细表(附件 2),并应与报送厦门银监局的节能环保项目及服务贷款情况统计表的数据标准保持一致。 (二)符合上述标准的各项表内绿色信贷业务均纳入认定范围。 第四条 绿色信贷增量奖励 (一)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增量奖励计算公式如下 绿色信贷增量=年末绿色信贷余额 -年初绿色信贷余额; 绿色信贷增幅=绿色信贷增量 /年初绿色信贷余额 *100。 当年绿色信贷余额增量在 5 亿元(含)以上的,按以下四个档次确定奖励比例 当绿色信贷增幅≥ 45时,增 量奖励金额=(年末绿色信贷余额 -年初绿色信贷余额)*1; 当绿色信贷增幅≥ 30且 45时,增量奖励金额=(年末绿色信贷余额 -年初绿色信贷余额) *0.8; 当绿色信贷增幅≥ 15且 30时,增量奖励金额=(年末绿色信贷余额 -年初绿色信贷余额) *0.6; 当绿色信贷增幅 15时,增量奖励金额=(年末绿色信贷余额 -年初绿色信贷余额)*0.4。 当年绿色信贷余额增量在 5 亿元以下的,按以下四个档次确定奖励比例 当绿色信贷增幅≥ 50时,增量奖励金额=(年末绿色信贷余额 -年初绿色信贷余额)*0.5; 当绿色信贷增幅≥ 35且 50时,增量奖励金额=(年末绿色信贷余额 -年初绿色信贷余额) *0.4; 当绿色信贷增幅≥ 20且 35时,增量奖励金额=(年末绿色信贷余额 -年初绿色信贷余额) *0.3; 当绿色信贷增幅 20时,增量奖励金额=(年末绿色信贷余额 -年初绿色信贷余额)*0.15。 (二)单家银行机构每年奖励上限 1500 万元。 第五条 贷款贴息 (一)对符合上述绿色信贷认定范围的各项贷款(不含房地产开发贷款),且实际贷款利率不高于人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的 20给予贴息,贴息金额根据当年实际发放的贷款金额、当期人行贷款基准利率、当年存续期限计算,计算公式为 贷款利息补贴金额=贷款金额 *当年存续期 /365 天 *当期人行贷款基准利率 *20 (二)贴息金额实行总量控制,单个贷款项目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六条 风险分担补偿 (一)符合绿色信贷认定范围,且不向企业收取保证金、其他费用或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各项贷款(不含房地产开发贷款),对其扣除担保或其他资产处置渠道补偿后实际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给予 50的补偿。 (二)申请风险分担补偿应在担保和其他资产处置渠道补偿完成后进行,申请的金额纳入申请年度的风险补偿额度。 (三)单家银行机构每年累计风险补偿上限 1000 万元。 第六条 申请程序及方式 (一)申报及受理 以上奖励、贴息及风险补偿资金每年办理一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须于每年 3 月底前向厦门银监局报送申请材料,超过申报期限视为无满 足条件或放弃奖励、补贴申请事项。 (二)享受扶持政策时间的认定标准 1.贷款增量奖励以 2016 年为首个基准年度,下一年度与上一年度的贷款余额进行对比,以此类推。 2.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须为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厦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意见的通知(厦府办〔 2016〕 176 号)生效后(即 2016年 11 月 14 日后)发生的绿色信贷业务。 (三)审核及发放 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绿色信贷扶持资金按以下流程办理 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厦门银监局提供年度绿色信贷投放具体数据及相 关证明材料,并提供年度拟申请扶持金额及计算依据; 2.厦门银监局根据中国银监会绿色信贷相关规定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报的绿色信贷项目进行认定,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年度绿色信贷投放具体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确认。 3.市金融办根据厦门银监局审核确认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投放情况,按照相应的扶持标准予以兑现。 (四)申请材料 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统一填报厦门市绿色信贷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 1),并按所申请的扶持项目,提供相应的材料 1.申请增量奖励填报绿色信贷余额汇总及明细表(附件 2),并提供 相应证明材料; 2.申请贷款贴息填报绿色信贷贴息申请表(附件 3),并提供相关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 3.申请风险补偿填报绿色信贷风险补偿申请表(附件 4),并提供相关的借款合同(含展期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实际损失(包括担保和其它资产处置结果)、核销证明材料,以及贷款企业出具的未向企业收取保证金、其它费用或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说明函(附件 5); 以上表格一式两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所有材料须打印加盖银行公章后与电子版一并报送。 第七条 其他规定 (一)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9 年 11 月 11 日。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并接受相关部门不定期的抽查、审核,如发现骗补、套补的情况,将追缴奖励补贴资金并进行辖内通报、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办、厦门银监局、市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附件 1.厦门市绿色信贷扶持资金申请表 2.绿色信贷贷款余额汇总表及明细表 3.绿色信贷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 4.绿色信贷风险补偿申请表 5.贷款企业说明函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 年 3 月 30 日印发 附件下载 附件 1厦门市绿色信贷扶持资金申请表 .xls 附件 2绿色信贷余额汇总及明细表 .xls 附件 3绿色信贷贴息申请表 .xls 附件 4绿色信贷风险补偿申请表 .xls 附件 5贷款企业说明函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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