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办发〔2018〕38号)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安吉县绿色金融产业集聚区建设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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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安吉县绿色金融产业集聚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安政办发〔 2018〕 38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湖州市建设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 2017〕 95号)精神,合力推进湖州市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绿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深入推动“两聚一美”发展总目标,经县政府同意,就推进安吉县绿色金融产业集聚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平台建设 我县作为“两山”理念的诞生地和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桥头堡,将绿色金融作为全县金融发展的首要任务,力争成为全国绿色金融试点工作的先锋样板。“将金融、生态、休闲、人居”发展理念进行有机融合,以县城规划区为重点,布局一批金融集聚平台(见附件 2),以发展绿色产业金融化和金融产业绿色化为主线,优化金融产业培育激励政策,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努力建成长三角金融人士休闲度假首选地、金融新业态汇聚地、绿色金融产业空间集聚区。 二、奖励政策 (一)适用范围 1.本意见所称的企业是指 ( 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发起设立的合伙企业; ( 2)拟、已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企业设立的员工股权激励持股平台 ; ( 3)经核准设立登记的财富管理机构、资产管理、融资租赁、金融控股公司等类金融企业。 2.企业享受本意见奖励政策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企业运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 2)注册地、纳税地均在我县金融集聚平台内、且不占用县内土地资源的企业; 3.符合条件的投资(基金)类企业可以冠名“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二)地方财政贡献奖励 1.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发起设立的合伙企业 ( 1)基金管理公司按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给予 80奖励; ( 2)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股权转让、分红及法人有限合伙人股权转让、分红按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给予 80奖励; ( 3)当 年累计地方财政贡献超过 1000 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给予 85的奖励;五年内累计地方财政贡献超过 5000 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给予 90的奖励。 2.拟、已上市或挂牌企业员工持股平台 ( 1)企业上市、挂牌前员工持股平台分红,按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给予 70奖励; ( 2)企业上市、挂牌后员工持股平台分红,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3)股权转让按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给予 90奖励。 3.其他情形 ( 1)经核准设立登记的外资投资的财富管理机构、资产管理、融资租赁、金融控股公司,承诺三年内不迁出,按实到外资结汇折合人民币的 1予以奖励,最高 500 万元; ( 2)经核准设立登记的财富管理机构、资产管理、融资租赁、金融控股公司等类金融企业按地方财政贡献总额给予 80奖励。对规模较大的短期内能带来直观效益的,可“一事一议”协商确定; ( 3)从 2018年 1 月 1日起,对社会工商资本(含国有企业)积极参与金融平台建设、专门成立招商团队的企业,经县金融办备案认证的,给予当年实现地方财政贡献总额 5的奖励,五年内招引企业累计地方财政贡献超过 2 亿元人民币的,再给予地方财政贡献总额 2的奖励。 4.奖励说明 以上奖励由县财政负责对平台结算。纳税数额较小的,平台与落户企业自行商议确定结算。如与其他奖励重复,就高奖励。 (三)人才奖励 1.将金融高级管理人才、金融高级专业人才纳入我县经济 发展紧缺急需人才,适用安吉县人才发展新政实施细则; 2.在本意见所指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执行代表)等,给予其个人工资薪金地方财政贡献 90的奖励。 三、组织保障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安吉县绿色金融产业集聚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推进金融平台建设重大决策、重要项目、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制定推进金融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文件,督促各成员单位开展金融平台建设的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全面履行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负责做好日常协调、沟通等工作 ,并定期通报绿色金融产业集聚区各平台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平台应配足配强招商队伍,积极做好招商服务工作,负责与引进企业签订落户合同,为企业提供注册登记全程一站式服务,加强与县市场监管局、人行、国地税等部门的 沟通协调,承诺期内完成企业注册、开立银行帐户、税种登记等流程,按月将招引情况上报县金融办。县金融办协助各平台开展金融招商,配合县财政局负责政策的及时兑现,同时作为引进见证方,共同做好备案、风险防范、化解等工作,维护辖区金融稳定与安全。 (三)建立会商制度。 县金融办依据平台反馈的问题,牵头县财政(地税)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人行、有关商业银行等相关单位形成多方联动会商机制,做好信息共享,召开专题会议,协商解决问题。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平台开展招引工作,进一步构建服务高效的营商环境。 四、附则 (一) 落户本县的鼓励发展类合伙制企业,若财务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收益的,可依法采取税收核定征收方式,具体征收方式由税务机关确定。在注销时可依法给予便利。 (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有效期 3年, 3年内注册的企业可与落户平台签订协议,约定在企业存续期 10年(含)内享受本政策,之前已签约的企业按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灵峰旅游度假区绿色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安政办函〔 2016〕 54号)、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发展金融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执行。 (三) 政策宣传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附件 1.安吉县绿色金融产业集聚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第一批金融集聚平台名单 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5 月 28 日 附件 1 安吉县绿色金融产业集聚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乐叶俊 副组长 梁蕴伟 成 员 刘海中(县政府办) 李 军(财政局) 张建国(市场监管局) 陈 波(投资促进局) 陈作云(金融办) 朱小双(国税局) 陈 卫(城投集团) 邹 进(产投集团) 叶鸣岗(灵峰旅游度假区) 石荣海(人民银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金融办,陈作云任办公室主任,姜海峰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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