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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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态 环 境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945.2 2018 国家 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 制订 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8-12-19 发布 2019-01-01 实施 发 布 ii 目 次 前 言 . i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原则 . 3 5 技术路线 . 4 6 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 . 4 7 标准实施的成本 效益分析 . 10 8 标准文本结构与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 . 11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内容与格式要求 13 iii 前 言 为 贯 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洋 环境保护法,规范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 制订本标准。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制订行业型国家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技 术 路 线 、 主 要 技术内容的 确定 、 标准实施 的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 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12 月 1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国家水 污染物 排放标 准制 订 技术导 则 1 适用范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制订行业型国家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技 术 路 线 、 主 要 技术内容的 确定 、 标准实施 的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 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行业型国家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 制 修 订 。 行 业 型 地方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 制 修 订 可 参考 本标准进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 标 准 内 容 引 用 了 下 列 文 件 或 其 中 的 条 款 。 凡 是 不 注 明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有效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9 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 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65 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 HJ 2300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 危险化学品目录(安全监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 号) 优 先控 制化 学 品名 录 ( 环境 保护 部 、工 业和 信 息化 部、 国 家卫 生和 计 划生 育委 员 会公 告 2017 年第 83 号)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科技﹝2016 ﹞94 号)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 〕1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 为 改 善 环 境 质 量 , 结 合 技 术 、 经 济 条 件 和 环 境 特 点 , 对 污 染 源 直 接 或 间 接 排 入 环 境 水体中 的 水 污 2 染 物 种 类 、 浓 度 和 数 量 等 限 值 以 及 对 环 境 造 成 危 害 的 其 他 因 素 、 监 控 方 式 与 监 测 方 法 等 所 做 出 的 限 制 性规定。 3.2固定污染源 stationary sources 排放水污染物的各类行业企业、场所、生产设施、固定设备等 ,简称固定源 。 3.3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 for industries 适用于某一特定行业固定源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4综合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 适用于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固定源 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5环境水体 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内 的 江 河 、 湖 泊 、 运 河 、 渠 道 、 水 库 等 地 表 水 体 、 海 域 水 体 , 以 及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水体。 3.6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为 两 家 及 两 家 以 上 排 污 单 位 提 供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的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 包 括 各 种 规 模 和 类 型 的 城 镇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 工 业 集 聚 区 (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 出 口 加 工 区 等 各 类 工 业 园 区 )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3.7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9现有排放源 existing stationary sources 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固定源。 3.10 新建排放源 new stationary sources 自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通 过 审 批 、 审 核 或 备 案 的 新 建 、 改 建 和 扩 建 的 固 定 源 建 设 项 目。 3.11 水污染物 water pollutants 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3 3.12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special discharge limit values of water pollutants 根 据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要 求 , 在 国 土 开 发 密 度 已 经 较 高 、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开 始 减 弱 , 或 环 境 容 量 较 小 、 生 态 环 境 脆 弱 , 容 易 发 生 严 重 环 境 污 染 问 题 而 需 要 采 取 特 别 保 护 措 施 的 地 区 , 为 严 格 控 制 企 业 的 污染物排放行为而制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13 综合毒性 whole effluent toxicity 根 据 水 生 生 物 或 微 生 物 毒 性 测 试 评 估 表 征 的 水 的 毒 性 , 即 通 过 淡 水 、海 水 和 混 合 区 的 标 准 化 微 生 物、植物、无脊椎动物和脊椎动物的测试评估得出的水的急性或慢性毒性。 3.14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排污单位 向 其 法 定 边 界 以 外 排 放 的 污 水 的 量 , 污 水 类 别 包 括 与 生 产 有 直 接 或 间 接 关 系 的 各 种 外 排 污水, 通常包括生产工艺污水、厂区生活污水、冷却污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等。 3.1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3.16 排放口 discharge outlet 排污单位将污水排出厂界以外的排水口。 4 基本原则 4.1 合法与支 撑原则 标 准 应 规 范 法 律 允 许 的 排 放 情 形 ,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各 项 要 求 应 符 合 国 家 各 项 法 律 、 法 规 的 要 求 。 国 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是行业环境准入/ 退出、污 染 减 排 、 环 境 风 险 防 控 和 改 善 环 境 质 量 的 基 本 手 段 , 支 撑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 排 污 许 可 、 总 量 控 制 、 环境 保护税、监督执法等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流域/ 地方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等在国家 水 污 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与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相衔接。 4.2 绿色与 引领原则 标准应充 分 考 虑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和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 产 业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与 产 业 政 策 、 准 入 条 件 等 的 目 标 和 要 求 , 推 动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调 整 、 生 产 工 艺 和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进 步 , 引 领 绿 色 、 低 碳、循环发展。 4.3 风险防控 性原则 制 订 行 业 型 国家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时 , 应 识 别 和 筛 选 行 业 特 征 污 染 物 , 基 于 各 类 特 征 污 染 物 的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水 平 、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监 测 方 法 和 监 测 水 平 等 , 对 于 具 备 条 件 的 特 征 污 染 物 明 确 排 放 限 值,不具备条件的特征污染物明确环境管理要求 。 4.4 客观公正 性原则 4 标准制 订 应 客 观 真 实 反 映 排放源 生 产 工 艺 、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水 平 及 污 染 物排放状 况 等 ,在充 分 吸 纳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 地 方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 行 业 企 业 、 相 关 协 会 、 公 众 等 有 关 方 面 意 见 , 并 参 考 发 达 国 家 同 类标准控制水平的基础上提出排放控制要求,做到客观、公正。 4.5 体系协调 性原则 标 准 应 与 其 他 行 业 型 或 综 合 型 国家水污染物 排 放 标 准 相 衔 接 , 避 免 交 叉 重 叠 , 污 染 物 项目 和 排放 限值 应 与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标 准 相 适 用 、 配 套 , 满 足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对 标 准 的 要 求 , 做 到 标 准 体 系 严 密 、 协 调。 4.6 合理可 行性原则 标准制订 应 充 分 考 虑 技 术 经 济 因 素 , 明 确 达 标 技 术 路 线 , 并 进 行 标 准 实 施 的 环 境 效 益 与 经 济 成 本 分析,确保标准技术可达、经济可行 。 5 技术 路线 5.1国家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 制 修 订 应 参 照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开 展 各 阶段工作 。 5.2标 准 制 修 订 的 主 要 技 术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环 境 管 理 需 求 分 析 与 现 行 标 准 实 施 情 况 评 估 、 数 据 资 料 收 集 与 分 析 、 现 场 调 研 与 实 测 、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的 分 类 分 级 、 标 准 技 术 内 容 确 定 及 标 准 相 关 材 料 编 写 等 , 技 术路线见图 1 。 6 主要技术内容 的确定 6.1环境管理需求分析与现行标准实施情况评估 6.1.1 分 析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和 法 规 、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与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 以 及 水 环 境 质 量 达 标 要 求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 排 污 许 可 、 总 量 控 制 、 环 境 保 护 税 、 监 督 执 法 等 环 境 管 理要求,明确国家对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需求。 6.1.2 结合环境管理需求分析结果,对已完成实施评估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深入分析评估结论,提 出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重 点 ; 对 尚 未 开 展 实 施 评 估 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应 按 照 国 家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实 施 评 估 工 作 指 南 ( 试 行 ) 分 析 研 究 现 行 标 准 存 在 的 问 题 , 包 括 标 准 的 适 用 范 围 、 排 放 控 制 要 求 、 监 测要求等,明确标准制修订的重点。 6.2数据资料收集与分析 6.2.1 收 集 最 新 的 行 业 发 展 规 划 、 产 业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 行 业 准 入 条 件 等 政 策 文 件 , 分 析 行 业 发 展 方 向、对水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要求等。 6.2.2 调查行业生产数据资料,主要包括全 国 相 关排放源数量、区域分布、规模、生产工艺类型、 生 产 装 置 数 量 、 近 年 来 的 产 品 产 量 、 产 值 及 占 全 国 总 产 值 的 比 例 、 世 界 主 要 生产 国 家 的 情 况 , 以 及 清 洁 生 产 工 艺 应 用 情 况 、 原 辅 材 料 消 耗 情 况 、 行 业 发 展 历 史 等 , 分 析 行业 生 产 特 点 、 未 来 主 流 生 产 工 艺 及发展趋势。 5 现场实测 成本-效益分析 污染防治技术的分类分级 确定全行业调研方案 确定实测方案 企业实地调研 评估 调整 排放数据收集及分析 行业生产数据资料 国内外标准及法律法规 环境管理需求分析及现行标准实施评估 数据资料收集与分析 现场调研及现场实测 标准技术内容确定 编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 编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 排放 控制 指标 受控 污染 物项 目 其他 控制 要求 污染 物监 测要 求 达标 判定 要求 污染 物排 放限 值 适用 范围 实施 与 监督 术语 和定 义 图1 国家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路线 6 6.2.3 调查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控制数据资料,主要包括各类生产原辅材料类型与化学成分、生产工 艺 过 程 、 污 染 物 种 类 、 产 污 节 点 与 产 污 水 平 , 以 及 各 类 排 放 控 制 技 术 与 排 放 水 平 、 投 资 成 本 与 运 维 成 本及其占比情况、 环境管理措施等。分析未来排放控制技术发展趋势。 6.2.4 收集排放监测数据资料,主要包 括 在线监测、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建设项目竣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监 测 数 据 , 包 括 污 染 物 的 瞬时 、 小 时 和 日 平 均 排 放 浓 度 、 排 水 量 , 以 及 企 业 设 计 产 能 、 实际产能、生产负荷等。分析各类生产工艺的污染物排放水平、达标比例、排放特征。 6.2.5 收 集 国 内 外 相 关 排 放 标 准 资 料 , 主 要 包 括 我 国 相 关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以 及 美 国 、 欧 盟 、 日 本 、 德 国 、 世 界 银 行 等 主 要 国 家 、 地 区 及 有 关 国 际 组 织 的 排放控 制 法 规 、 标准、 指南。 分 析 我 国 现 行 排放标准适用范围的合理性, 以及排放控制要求在国际上的水平。 6.3现场调研 6.3.1 根据现有生产工艺类型、原料种类、产品、规模、污染 防 治 技 术、排放控制水平及在全国的分 布 情 况 等 因 素 , 划分排 放 源 类型, 筛 选 出 具 有 全 国 代 表 性 的 企 业 进 行 现 场 调 研 。 对 已 掌 握 的 拟 调 研 企 业生产和排放数据资料进行深入分析,确定调研内容。 6.3.2 对 选定的代表性企业开展深入的 现场调研,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生产原料及成分、工艺 过 程 及 清 洁 生 产 水 平 、 产 排 污 节 点 、 污 染 物 种 类 、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水 平 、 排放控制 设施建设成本、运维 成 本 、 年 产 值 及 利 润 等 。 还 应 与 企 业 技 术 人 员 交 流 现 行 标 准 执 行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生 产 工 艺 改 进 及 排 放 控制技术提升潜力等。 6.4现场实测 6.4.1 在 资 料 收 集 和 现 场 调 研 阶 段 , 收 集 到 的 监测 数 据 应 能 够 覆 盖 行 业 80 以 上 产 能 的 代 表 性 设 施 类 型 , 污 染 物 项 目 完 整 , 能 够 反 映 行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特 征 , 具 备 排 放 限 值 制 定 的 必 要 数 据 。 否 则 , 应选 择代表性 排放源进行实测。 6.4.2 实测前,应根据排放源的生产和排放特点制定出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测方案。实测方 案 应 至 少 包 括 生 产 工 况 、 监 测 对 象 、 监 测 点 位 、 监 测 频 次 、 污 染 物 项 目 、 采 样 规 范 、 样 品 分 析 及 数 据 处理、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保障措施等内容。 6.4.3 实测污染物项目应在分析生产原辅材料成分、生产过程产生的中间体、生产设施向环境水体排 放 的 污 染 物 等 基 础 上 确 定 , 重 点 包 括 致癌物 质 、 致 突 变 物 质 及 致 生 殖 毒 性 物 质 、 其 他 无机或 有 机 水污 染物、 微生物学指标等。 6.4.4 实 测 方 案 应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 保 证 实 测 数 据 翔实 可 信 , 确 保 各 关 键 环 节 数 据 的 完 整 性 。 如 有 必 要,可开展初步测试,对初步结果开展分析评估并优化实测方案。 6.5污染防治技术的分类分级 6.5.1 根据获得的 水污染防治 技 术 资 料 , 列 出 防治技 术 清 单 及 每 种 技 术 的 原 理 , 参照 HJ 2300 中 的 要 求, 对收集到的水污染防治技术进行分类。 6.5.2 通过分析每类污染防治技术相关的资料收集数据、现场调研数据、 在线数据、现场实测数据, 确定每 类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的 去 除 效 率 、 排 放 水 平 、 排放控 制 设 施 的 建 设 成本 、 单 位 污 染 物 去 除 量 的运行 成本 等 环 境 经 济 技 术 关 键 指 标 与 参 数 ,以及其他 环境影 响 、 环 境 效 益 、 经 济 效 益 等情况,进行技术水 平 分级。 7 6.6适用范围的确定 6.6.1 原则上,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的设置应能覆盖行业内法律允许的各类 排放源。 6.6.2 应 按照不交叉执行的原则与其他相关排放标准进行有效衔接,凡无适用的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的 排放源,适用综合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6.6.3 适用范围应明确标准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标准在生态环境管理中的具体应用 , 必要时应明确 标准的不适用情况 。 6.7术语和定义的确定 6.7.1 应按照在标准文本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给出理解该标准所必需的术语 和定义。 6.7.2 术语和定义应有准确的来源。 尽量采用国家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或国际标准中的定义 。 若 无 可 参 考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应 在 充 分 的 文 献 调 研 和 深 入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确 定 出 科 学 、 准 确 、 简 洁 的 术 语 和 定义。 6.8排放控制要求的确定 6.8.1 排放控制要求主要包括污染物项目、控制指标、排放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监控位置 等,也可规定实施标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排放控制要求均应能通过技术或管理手段核查和确认。 6.8.2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的确定。 排放标准应完整控制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名 称 应 准 确 ; 确 定 污 染 物 项 目 时 , 应 根据 排 放 数 据 并 结 合 发 达 国 家 、 地 区 和 组 织 的 相 关 排 放 标 准 , 除根 据废水特点规定 pH 值、悬浮物(SS)、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 )、石油类、动植物油、色度、粪大 肠菌群等通常控制项目外, 按照以下顺序,筛选确定出需要控制的全部污染物 。 1 )化学需氧 量和氨氮; 2 )总氮和总 磷; 3 )致癌物质 、致突变物质及致生殖毒性物质; 4 )铅、镉、 铬、砷等国家重点防治的重金属污染物; 5 )有毒有害 水污染物名录和 优先控制化学品 名录中所列物质; 6 )二噁英、 汞等国际履约污染物; 7 )危险化 学品目录中所列 物质; 8 )对人体健 康影响较大的其他污染物 ; 9 )对于排放 有毒有害水 污染物种类 较多的行业 ,应考虑设 置综合毒性 指标,反映 排放污水对 生态 环境的综合影响。 原 则 上 , 应 将 具 备 监 测 条 件 的 特征 污 染 物 列 为 污 染 控 制 项 目 , 并 明 确 排 放 限 值 ; 对尚 不 具 备 监测 条件的 特征污染物,应明确环境管理要求 。 6.8.3 排放控制指标和 平均时间的确定 。 应根据排放特征、环境管理要求及监测手段等因素综合考虑 确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和平均时间。 控制指标主要包括排放质量浓度指标( 如 mg/L ,pH 值、色 度等除外 ) 、去除率 指 标(如去 除 百分比) 、 单位产品 排 放量 指标 (如 kg/t 产品 ) 。平均 时间 主要为 日平均 。 8 6.8.4 不同排放源的排放控制要 求 及执行时间 。 标准应在综合考虑国家有关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行业 需 要 提 标 改 造 的 排放源 数 量 、 改 造 难 易 程 度 、 技 术 性 限 制 条 件 、 改 造 经 济 成 本 和 对 行业经 济 影 响 等因 素 的基础上 明确标准执 行 时 间 。 原 则 上 , 现 有 排放源 自 标 准 发 布 之 日 起 , 经 过 一定 过 渡 期 后 执 行 新 建 排放源 排 放 控 制 要 求 , 在 此 之 前 仍 执 行 现 行 排 放 标 准 。 新建排放源一 般 应 自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 执 行 规 定 的 排 放 控 制 要 求 。 标 准 规 定 特 别 排 放 限 值 的 , 其 实 施 范 围 和 时 间 由 国 务 院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或 省 级 人 民政府 另行确定。 6.8.5 水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的确定 1 )对于毒性 强、环境危害 大、具有 持久性和易 于生物 富集 的有毒有害 水污染 物, 排放监控位 置设 在 含 有 此 类 水 污 染 物 的 污 水 与 其 他 污 水 混 合 前 的 车 间 或 车 间 预 处 理 设 施 出 水 口 , 如 果 含 此 类 水 污 染 物 的同种污水实行集中预处理,则车间预处理设施排放口是指集中预处理设施的出水口。 2 )其他水污 染物的排放监控位置设在 排放源污水总排放口。 6.8.6 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的确定 1 )化学需氧 量、氨氮 、 总氮、总磷 等 一般水污 染物 的排放 限值 ,应在 综合考虑 生 态环境保护 规划 目标要求、 国民经济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 产 业 政 策 及 行 业 准 入 要 求 , 以 及 国 内 外 有 关 标 准 等 基 础 上 根 据 实测结果、污染防治技术 水平和经济成本可行性确定。 2 )有毒有害水 污 染 物的排 放 限 值 ,应 基 于 保护公 众 健 康和生 态 环 境的水 环 境 质量要 求 , 采 用 GB 3839 中规定 的方法 或稀释倍数法(稀释倍数一般不超过 20 倍),依据 GB 3838 等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 环境基准计算允许排放限值,并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要求确定。GB 3838 等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有 规 定 的 , 采 用 其 限 值 ; 未 规 定 的 , 可 参 考 国 内 外 保 护 人 体 健 康 的 相 关 标 准 或 基 准 中 的 限 值 确 定 , 也 可 根 据 可接受健康风险水平计算确定。 3 )新建排放 源 的排放限 值应达到国 际先进污染 防治技术水 平;确需制 定特别排放 限值的,其 排放 限 值应达到 国 际 领 先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水 平 ; 确 需 对 现 有 排 放 源 制 定 排 放 限 值 的 , 其 排 放 限 值 应 达 到 按 照 HJ 2300 要求 确定的污染防治先进可行技术水平。 4 )应充分考 虑各污染物控制项目的内在关联性,排放限值所反映的控制水平应协调统一。 6.8.7 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的确定。 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应考虑污水管网运行安全和不影响后续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的 正 常 运 行 , 避 免 发 生 干 扰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运 行 和 污 染 物 得 不 到 有 效 处 理 即 被 排 放 的 情 况 , 防 范 环 境 风 险 。 根 据 水 污 染 物 类 别 、 排放源 后 续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的 不 同 , 实 施 不 同 的 间 接排放控制要求。 1 )对于毒性 强、 环境危 害 大、具有 持久性和易 于生物富集 的有毒有害 水污染物, 其间接排放 限值 与 直接排放限值相同。 2 )对于其他 水污染物, 如果排向城 镇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 应根据行业 污水特征、 污染防治技 术水 平以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确定间接排放限值, 原则上其间接排放限值不宽于 GB 8978 规 定的相应间接排放限值,但 对于可生化性 较好的农副食品加工工业等污水, 可执行协商限值。 3 )对于其他 水污染物, 如果排向 城 镇污水集中 处理 设施以 外的 其他污 水集中处理 设施, 应根 据行 业污水特征 、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水 平 以及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处 理 工艺水 平 确 定 间 接 排 放限值。允许排放源 与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商 定 某 项 污 染 物 的 间 接 排 放 限 值 时 , 应 满 足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的 排 放 量 较 排放源 9 自行处理时不增加、加强监测监管等条件。 6.8.8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的确定 1 )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量 限值的确定 方法包括实 际调研法、 取水定额结 合物料衡算 法、清洁生 产用 水 指 标 结 合 物 料 衡 算 法 等 。 应 尽 可 能 考 虑 产 品 种类、 生产 工艺、外 观 尺 寸 等 因 素 对 单 位 产 品 基 准 排 水 量限值的影响 ,精细化制订限值。 2 )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量 限值的单位 可根据行业 特点选取, 可以是以重 量、面积或 体积等计的 单位 产品对应的排水量。 3 )现有排放 源 单位产品 基 准排水量 限值 控制水 平应反映行 业平均用水 和排水水平 ,新建 排放 源 控 制水平应反映先进清洁生产工艺技术水平。 6.8.9 其他控制要求 1 )废水回用 时 应当达到 相应的 再生 利用 水水质 要求。特定 回用情形且 没有相应 再 生利用 水水 质要 求 的 , 可 根 据 回 用 工 艺 特 点 和 生态 环 境 保 护 需 求 , 在 排 放 标 准 中 规 定 回 用 水 应 达 到 的 水 质 要 求 和 水 质 监控位置。 2 )特定行业 废水地下 回 注,应当采 取措施防止 对周边地下 水的污染, 不得恶化地 下水质 ,并 应当 定期监测 对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的影响。 3 )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以 及 工 业 集 聚 区 、 矿 山 开 采 区 、 尾 矿 库 、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场 、 垃 圾 填 埋 场 等 运 营 、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4 )排污单位 经厂外排污 管线将废水 引到 污水处 理设施时 , 应当采取防 渗漏等措施 ,并建设地 下水 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5 )确有必要 的情况下, 可规定排放 控制技术要 求和管理措 施要求。应 深入研究生 产工艺过程 和污 染 物 排 放 特 点 , 在 不 影 响 生 产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 有 针 对 性 地 提 出 对 生 产 工 艺 、 排 放 控 制 措施等 主 要 运 行 技术参数及日常环境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6.8.10 达标技术要求。在制定排放控制要求时,应对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各类 排放源给 出 明 确 的 达标技 术路线。标 准 中 设 置 的 每 一 种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均 应 有 对 应 的 达 标 技 术 , 且 已 有 能 稳 定 运 行 的 实 际 应 用 案例,并在编制说明中详细说明。 6.9监测要求的确定 6.9.1 排放标准中应规定排放源自行监测、自动监控设备、样品采集、样品测定 等 要求 , 使提出的污 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均能通过技术或管理手段核查和确认。 6.9.2 自行监测应要求排放源所属企业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及 自 行 监 测 技 术 指 南 等 规 定 的 要 求 , 建 立 自行 监 测 制 度 , 制 定 监 测 方 案 , 对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状 况 及 其 对 周 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6.9.3 样品采集原则上应按 HJ/T 91、HJ 493 、HJ 494 、HJ 495 等 的规定执行 。在引用上述标准时,应 论证其对排 放 源 的 适 用 性 , 重 点 是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采 样 位 置 、 采 样 时 段 、 采 样 频 次 等 能 否 保 证 监 测 结果 的 代 表 性 和 完 整 性 以 及 监 测 信 息 能 否 准 确 反 映 排 放 规 律 。凡标准中的技术内容 不 能 满 足 监 测 要 求 的 , 可 针对排放源的特点通过实验验证和论证 在标准中规定具体的要求。 6.9.4 样品测定引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须 通过论证确定 。 应全面收集每种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标准, 10 分 析 每 种 方 法 标 准 的 原 理 及 特 点 , 逐项评估论证 其 适用性 , 重 点 包 括 排放源废水 相 关 污 染 物 是 否明 显干扰测定结果, 目 标 污 染 物 是 否 与 排 放 标 准 中 的 污 染 物 项 目 一 致 , 方法 检 出 限 、 测 定 下 限 ( 千 倍 ) 等 技 术 参 数 是 否 能 够 满 足 排 放 限 值 要 求 、 环 境 监 测 部 门 是 否 具 备 实施 能力 等 。 需 要 进 行 实 验 验 证 的 , 可参考 HJ 168 的要求进行验证。 6.9.5 根据对每项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论证结果,列出适用 的 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名录 。 应优先采用国 家 环 境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标准 , 也 可 引 用 经 实验 验 证 可 行 的 其 他 的国家监测 分 析 方 法 标 准 、行业监测分析 方法标准、 国际标准。 6.9.6 对无适用的国家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污染物,应向环境监测分析方法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标准 发布时仍无适用监测分析方法 标准的污染 物,可待相关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发布后进行监测。 6.10 达标判定要求的确定 6.10.1 标准中应规定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水污染物排放达标判定要求。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折 算 为 水 污 染 物 基 准 排 水 量 排 放 浓 度 , 无 法 确 定 单 位 产 品 基 准 排 水 量 的 , 可 暂 以 实 测 浓 度 作 为 达 标 判 定 的 依 据。 6.10.2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的计算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适 用 于 单 位 产 品 实 际 排 水 量 不 高 于 单 位 产 品 基 准 排 水 量 的 情 况 。 若 单 位 产 品实际排水 量超过单位 产品基准排 水量,须按 公式(1 )将实测水污染 物排放浓度 换算为水污 染物基准 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 达标的依据。 实 基 总 基 Y = C Q Q C i i  (1 ) 式中 基 C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m 3 ; 总 Q 实测排水总量,m 3 ; i Y 某种产品产量,t ; 基 i Q 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 水量,m 3 /t; 实 C 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3 。 若 总 Q 与  基 i i Q Y 的比值小于1 ,则以 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6.10.3 在 排放源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 水污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且 生 产 设 施 产 生 的 污 水 混 合 处 理 排 放 的 情 况 下 , 应 执 行 排 放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最 严 格 的 浓 度 限值,并按公式(1 )换 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7 标准实施的成本 效益分析 7.1环境分析 7.1.1 在 预 测 减 排 效 果 时 , 重 点 分 析 全 国 现 有 排放 源 执 行 现 行 标 准 和 拟 定 标 准 时 各 污 染 物 的 年 排放 量, 计算污染物年排放量削减量和削减比例。 7.1.2 基于产 业 政 策 与 规 划 和 环 境 政 策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 分 析 标 准 实 施 后 未 来 510 年 新 建 排 放 源 的 数 11 量、规模等发展趋势,并分析新建排放源 执行现行标准和拟定标准时各污染物的年排放量。 7.1.3 综合考虑现有排放源和新建排放源 执行现行标准和拟定标准的年排放量情况,分析 未来 510 年 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及削减比例。 7.1.4 对于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及总磷排放量较大的排放源,针对排放源分布的重点流域,基于 未来 510 年 每年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分析说明拟定标 准实施后对重点流域 水环境质量的改善效果。 7.1.5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环境风险防范作用分析,包括标准控制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种类的代表性 和全面性 ; 标准规定的有毒有害 水 污 染 物 直 接 排 放 限 值 对 水 环 境 质 量 的 安 全 保 障 作 用 ; 标 准 规 定 的 有 毒有害 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对后续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水环境质量的安全保障作用。 7.2经济分析 7.2.1 基于现有排放源、新建排放源污染物排放达标技术路线,根据每种排放控制技术投资数据及运 维数据, 分析确定典型排放控制设施的建设 投资成本和年运行成本。 7.2.2 根据全国现有排放源排放水平,确定需要改造的现有排放源数量。基于典型排放控制 设 施 的建 设 投资 成 本 和 年 运 行 成 本 , 核 算 全 部 现 有 排 放 源 需 要 增 加 的 建 设 投 资 成 本 和 运 行 成 本 , 以 及 建 设 投资 成 本 增 加 比 例 和 年 生 产 运 行 成 本 增 加 比 例 。 原 则 上 , 需 选 择 代 表 性 新 建 排 放 源 , 分 析 需 配 套 的 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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