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量确认v4.2(2017-12-2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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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实施 清单 碳排放量确认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碳排放量确认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 7 承办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应对气候变化处 。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南宁市 青秀区 民族大道 111-1 号 广西自治区 发展改革委。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 上午 800-1200、下午 1500-1800 冬季 上午 800-1200、 下午 1430-17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1 2328532 监督电话 0771 2328293 12 设定依据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4 年 12 月 10 日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十七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第三十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每年对其行政区域内所有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排放量予以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知重点排放单位。经确认的排放量是重点排放单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依据。 13 实施对象 纳入碳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 于自治区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每年对其行政区域内所有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排放量予以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知重点排放单位。经确认的排放量是重点排放单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依据。 16 行使内容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每年对其行政区域内所有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排放量予以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知重点排放单位。经确认的排放量是重点排放单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依据。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无。 承诺办结时限 无。 19 实施条件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以及经备案的排放监测计划,每年编制其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由核查机构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 第三十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每年对其行政区域内所有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排放量予以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知重点排放单位。经确认的排放量是重点排放单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不少于其上年度经确认排放量的排放配额,履行上年度的配额清缴义务。 20 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1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2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3 运行系统 无 24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重点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 2.确认责任组织抽查复查,作出决定,确认排放量(无法确认应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将确认结果通知重点排放单位;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量不进行确认的; 2.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量的确认不按程序,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6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受理环节对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不进行认真管理 中 1. 规范资料管理,加强人员教育; 2. 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3.重大事项须经处务会研究报委办公会审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处 经办人 确认环节对排放量确认不按程序、弄虚作假、收受相关企业好处 高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处 负责人 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 批、把关 低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处 负责人 附件 碳排放量确认 流程图 。 附件 碳排放量确认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无,承诺办结时限无 。 ) 申请材料 齐备,符合法定形式 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内 重点排放单位提交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提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 申请 申请材料 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形式 审核确认 办公室核稿 分管委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 意或不予以同意决定 制作确认决定文件 通知重点排放单位领取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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