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江苏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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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DB32DB32/xxxxxxx家 具 制 造 行 业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排 放 标 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FurnitureManufacturing Operations( 征 求 意 见 稿 )xxxx-xx-xx发 布 xxxx-xx-xx实 施江 苏 省 环 境 保 护 厅江 苏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B32/xxx-xxxxI目 次前 言 .................................................................................................................................................................II1 适 用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要 求 .......................................................................................................................................35 污 染 物 监 测 要 求 ...............................................................................................................................................46 实 施 与 监 督 .......................................................................................................................................................5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 ..........................................................................................................................................6附 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 ..........................................................................................................................................7DB32/xxx-xxxxII前 言为 贯 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环境 保 护 重 点 工 作 的 意 见 等 法 律 、 法 规 , 保 护 环 境 , 防 治 污 染 , 促 进 家 具 制 造 行 业 工 艺 和 污 染 防 治 技术 的 进 步 , 制 定 本 标 准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家 具 制 造 行 业 工 艺 过 程 VOCs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及 排 放 速 率 、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浓 度 限值 、 监 测 要 求 、 生 产 管 理 和 工 艺 操 作 技 术 要 求 , 并 提 出 了 统 一 的 VOCs 监 测 技 术 导 则 。家 具 制 造 生 产 企 业 排 放 水 污 染 物 、 环 境 噪 声 适 用 相 应 的 国 家 或 地 方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产 生 固 体 废物 的 鉴 别 、 处 理 和 处 置 适 用 国 家 或 地 方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本 标 准 是 家 具 制 造 业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排 放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求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要 求 比 本 标 准 严 格时 , 应 按 照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执 行 。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 。本 标 准 附 录 A 为 规 范 性 附 录 。本 标 准 由 江 苏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负 责 起 草 单 位 苏 州 苏 净 环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朱 国 营 、 王 家 骅 、 范 佳 华 、 刘 立 贵 、 杜 永 祥 、 尹 方 平 。本 标 准 由 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xxxx 年 x 月 x 日 批 准 。本 标 准 于 xxxx 年 x 月 x 日 首 次 发 布 , 自 xxxx 年 x 月 x 日 实 施 。本 标 准 由 江 苏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解 释 。DB32/xxx-xxxx1家 具 制 造 行 业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排 放 标 准1 适 用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家 具 制 造 企 业 或 生 产 设 施 的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排 放 限 值 、 监 测 和 监 控 要 求 , 以 及 标 准 实施 与 监 督 等 相 关 规 定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现 有 家 具 制 造 企 业 或 生 产 设 施 的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排 放 管 理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对 家 具 制 造 企 业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设 计 、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及 其 投 产 后 的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排 放 管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标 准 内 容 引 用 了 下 列 文 件 或 其 中 的 条 款 。 凡 是 不 注 明 日 期 的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有 效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标 准 。GB/T 3324 木 家 具 通 用 技 术 条 件GB/T 16157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颗 粒 物 测 定 与 气 态 污 染 物 采 样 方 法GB 18584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材 料 木 家 具 中 有 害 物 质 限 量GB 50325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室 内 环 境 污 染 控 制 规 范HJ/T 1 气 体 参 数 测 量 和 采 样 的 固 定 位 装 置HJ/T 55 大 气 污 染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测 技 术 导 则HJ/T 397 固 定 源 废 气 监 测 技 术 规 范QB/T 3914 家 具 工 业 常 用 名 词 术 语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标 准 状 态 standard state温 度 为 273K, 压 力 为 101.3 KPa 时 的 状 态 。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各 项 标 准 值 均 以 标 准 状 态 下 的 干 空 气 为基 准 。3.2 木 质 家 具 wooden furniture主 要 部 件 中 装 饰 件 、 配 件 除 外 , 其 余 采 用 木 材 、 人 造 板 等 木 质 材 料 制 成 的 家 具 。3.3DB32/xxx-xxxx2家 具 制 造 过 程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operations指 家 具 生 产 过 程 , 包 括 涂 装 涂 料 、 涂 装 胶 黏 剂 、 清 洗 生 产 设 备 、 清 洗 家 具 产 品 。3.4 挥 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在 20℃ 时 , 饱 和 蒸 汽 压 大 于 或 等 于 0.01kPa, 或 者 特 定 适 用 条 件 下 具 有 相 应 挥 发 性 的 全 部 有 机 化合 物 的 统 称 , 简 写 作 VOCs。3.5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指 处 理 设 施 后 排 气 筒 中 污 染 物 任 何 1 小 时 浓 度 平 均 值 不 得 超 过 的 限 值 ; 或 指 无 处 理 设 施 排 气 筒 中污 染 物 任 何 1 小 时 浓 度 平 均 值 不 得 超 过 的 限 值 。3.6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速 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一 定 高 度 的 排 气 筒 任 何 一 小 时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质 量 不 得 超 过 的 限 值 。3.7 无 组 织 排 放 fugitive emission不 经 过 排 气 筒 ( 通 过 排 气 扇 、 车 间 风 机 强 排 或 自 然 通 风 方 式 ) 的 无 规 则 排 放 ,均 视 为 无 组 织 排 放 。3.8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point为 判 别 无 组 织 排 放 是 否 超 过 标 准 而 设 立 的 监 测 点 。3.9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浓 度 限 值 monitoring concentration threshold of fugitive emission标 准 状 态 下 ( 温 度 273K, 压 力 101.3 kPa) ,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浓 度 在 任 何 1 小 时的 平 均 值 不 得 超 过 的 值 , 单 位 mg/m3。3.10有 机 溶 剂 organic solvents指 用 来 溶 解 、 分 散 涂 料 或 胶 黏 剂 , 可 以 调 节 涂 料 或 胶 黏 剂 的 粘 度 , 也 可 以 用 来 清 洗 家 具 制 造 设 备或 木 制 家 具 产 品 。 当 用 在 涂 料 或 胶 黏 剂 中 时 , 干 燥 后 有 机 溶 剂 会 完 全 蒸 发 , 不 存 在 于 涂 料 或 胶 黏 剂 薄膜 中 。3.11挥 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 处 理 设 施 manage establishment for VOCs指 用 于 减 少 挥 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 向 空 气 中 排 放 的 燃 烧 装 置 、 吸 收 装 置 、 吸 附 装 置 、 冷 凝 装 置 、 生 物处 理 设 施 或 其 他 有 效 的 污 染 控 制 设 备 。DB32/xxx-xxxx33.12涂 装 过 程 painting process指 将 涂 料 或 胶 粘 剂 应 用 到 木 质 家 具 某 一 表 面 的 操 作 过 程 , 包 括 干 燥 过 程 。3.13排 气 筒 高 度 emission pipe height自 排 气 筒 ( 或 其 主 体 建 筑 构 造 ) 所 在 的 地 平 面 至 排 气 筒 出 口 处 的 高 度 。3.14 现 有 企 业 existing facility指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前 , 已 建 成 投 产 或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已 通 过 审 批 的 家 具 企 业 或 生 产 设 施 。3.15 新 建 企 业 new facility指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通 过 审 批 的 新 建 、 改 建 和 扩 建 的 家 具 企 业 或 生 产 设施 。4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要 求4.1 时 段 划 分现 有 企 业 和 新 建 企 业 分 时 段 执 行 不 同 的 排 放 限 值 。 现 有 企 业 自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 至 xxxx 年 x月 x 日 止 执 行 表 1 规 定 的 第 Ⅰ 时 段 VOCs排 放 限 值 , 自 xxxx 年 x 月 x 日 起 执 行 表 1 规 定 的 第 Ⅱ 时 段VOCs排 放 限 值 ; 新 建 企 业 自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 执 行 表 1规 定 的 第 Ⅱ 时 段 VOCs排 放 限 值 。4.2 排 气 筒 VOCs 排 放 限 值 表 1 企 业 排 气 筒 VOCs排 放 限 值污 染 物 项 目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 mg/m3)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速 率 ( kg/h)Ⅰ 时 段 Ⅱ 时 段 Ⅰ 时 段 Ⅱ 时 段苯 1 1 0.36 0.36甲 苯 与 二 甲 苯 合 计 40 20 1.2 0.96总 VOCs 80 40 3.6 2.94.3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VOCs浓 度 限 值不 经 过 排 气 筒 ( 通 过 排 气 扇 、 车 间 风 机 强 排 或 自 然 通 风 方 式 ) 的 无 规 则 排 放 ,均 视 为 无 组 织 排 放 ,应 执 行 表 2 的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浓 度 限 值 。表 2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浓 度 限 值 单 位 为 mg/m3苯 甲 苯 二 甲 苯 总 VOCsDB32/xxx-xxxx40.10 0.60 0.20 2.04.4 生 产 管 理 和 工 艺 操 作 技 术 要 求参 见 附 录 A。4.5 排 气 筒 高 度 与 排 放 速 率 要 求4.5.1 排 气 筒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15m。 排 气 筒 高 度 必 须 低 于 15m时 , VOCs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和 最 高 允 许排 放 速 率 应 按 表 1 所 列 排 放 限 值 的 50执 行 。4.5.2 排 气 筒 高 度 除 遵 守 4.5.1 的 规 定 外 , 还 应 高 出 周 围 200m半 径 范 围 的 最 高 建 筑 5m 以 上 , 不 能达 到 该 要 求 的 排 气 筒 , VOCs最 高 允 许 排 放 浓 度 和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速 率 应 按 表 1所 列 排 放 限 值 的 50执行 。5 污 染 物 监 测 要 求5.1 布 点5.1.1 排 气 筒 VOCs检 测 的 采 样 点 数 目 及 采 样 点 位 置 的 设 置 应 按 照 GB/T 16157 执 行 。5.1.2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的 数 目 及 点 位 设 置 应 按 照 HJ/T 55执 行 。5.2 采 样 和 分 析5.2.1 排 气 筒 应 设 置 永 久 采 样 口 , 安 装 符 合 HJ/T 1 要 求 的 气 体 参 数 测 量 和 采 样 的 固 定 位 装 置 , 并 满足 GB/T 16157 规 定 的 采 样 条 件 。5.2.2 排 气 筒 中 VOCs 的 监 测 采 样 应 按 GB/T 16157 和 HJ/T 397 的 规 定 执 行 。5.2.3 VOCs的 分 析 测 定 应 按 照 表 3 规 定 的 方 法 执 行 。表 3 VOCs监 测 方 法序 号 污 染 物 测 定 方 法 方 法 标 准 名 称1 苯 气 相 色 谱 法 附 录 B注2 甲 苯3 ( 对 、 间 、 邻 ) 二 甲 苯4 总 VOCs注 测 定 方 法 标 准 暂 参 考 所 列 方 法 , 待 国 家 发 布 相 应 的 方 法 标 准 并 实 施 后 , 停 止 使 用 。5.2.4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排 气 筒 中 VOCs 浓 度 限 值 是 指 任 何 1 小 时 浓 度 平 均 值 不 得 超 过 的 值 , 可 以 任 何 连续 1 小 时 的 采 样 获 得 平 均 值 ; 或 在 任 何 1 小 时 内 以 等 时 间 间 隔 采 集 3 个 以 上 样 品 , 计 算 平 均 值 。 对 于间 歇 性 排 放 且 排 放 时 间 小 于 1 小 时 , 则 应 在 排 放 时 段 内 实 行 连 续 监 测 , 或 以 等 时 间 间 隔 采 集 3 个 以 上样 品 并 计 平 均 值 。5.2.5 采 样 期 间 的 工 况 应 与 日 常 实 际 运 行 工 况 相 同 。DB32/xxx-xxxx55.2.6 生 产 设 施 应 采 用 合 理 的 通 风 措 施 , 不 得 故 意 稀 释 排 放 。 在 国 家 未 规 定 单 位 产 品 基 准 排 气 量 之前 , 暂 以 实 测 浓 度 作 为 判 定 是 否 达 标 的 依 据 。5.3 监 测 工 况 要 求采 样 期 间 的 工 况 应 与 日 常 实 际 运 行 工 况 相 同 。6 实 施 与 监 督6.1 本 标 准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实 施 。6.2 本 标 准 颁 布 后 , 新 颁 布 或 新 修 订 的 国 家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若 严 于 本 标 准 , 则 按 其 适 用 范 围 执 行相 应 的 国 家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不 再 执 行 本 标 准 。DB32/xxx-xxxx6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生 产 工 艺 管 理 和 操 作 技 术 要 求A.1 家 具 生 产 企 业 所 使 用 的 溶 剂 型 涂 料 应 符 合 GB 18581 的 规 定 。A.2 有 涂 装 生 产 工 艺 的 木 制 家 具 企 业 必 须 有 组 织 排 放 含 VOCs废 气 , 排 气 筒 高 度 不 应 低 于 15m。A.3 使 用 溶 剂 型 涂 料 , 采 用 喷 涂 和 刷 涂 生 产 工 艺 的 木 制 家 具 企 业 应 安 装 有 效 的 VOCs治 理 设 施 ,治 理 设 施 的 净 化 效 率 应 大 于 等 于 80% ; 对 废 气 治 理 设 施 必 须 按 照 生 产 厂 家 提 供 方 法 进 行 维 护 , 填 写 维护 记 录 。A.4 盛 放 含 有 VOCs物 料 的 容 器 必 须 为 密 封 容 器 。A.5 企 业 经 营 者 应 每 月 记 录 使 用 含 VOCs 的 原 料 名 称 、 VOCs含 量 百 分 比 、 购 入 量 、 使 用 量 和 输 出量 等 资 料 。A.6 涂 料 必 须 按 照 涂 料 生 产 厂 家 提 供 的 正 确 方 法 使 用 。DB32/xxx-xxxx7附 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VOCs监 测 方 法注 意 使 用 本 方 法 的 人 员 应 有 正 规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实 践 经 验 , 熟 悉 气 相 色 谱 和 /或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的采 样 方 法 。 本 方 法 并 未 指 出 所 有 可 能 的 安 全 问 题 。 使 用 者 有 责 任 采 取 适 当 的 安 全 和 卫 生 措 施 , 并 保 证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在 有 可 能 爆 炸 的 环 境 下 , 要 特 别 注 意 仪 器 和 操 作 的 安 全 性 。B.1 适 用 范 围本 附 录 规 定 了 企 业 有 组 织 排 放 废 气 中 VOCs 的 监 测 方 法 。 无 组 织 监 控 点 的 VOCs 监 测 也 可 参 照 本 附录 中 的 相 关 方 法 执 行 。B.2 方 法 概 述B.2.1 相 关 的 标 准 和 依 据采 样 方 法 参 考 1) 美 国 EPA Mehtod TO-17。2) GB/T 16157 固 定 源 排 气 中 颗 粒 物 测 定 与 气 态 污 染 物 采 样 方 法 。污 染 物 测 定 分 析 方 法 参 考 3) GB50325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室 内 污 染 控 制 规 范 的 附 录 G 室 内 空 气 中 总 挥 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 TVOC的 测 定 。B.2.2 方 法 的 选 择B.2.2.1 本 标 准 的 VOCs浓 度 是 指 所 有 VOCs浓 度 的 算 术 和 。 可 以 选 择 一 下 一 种 方 式 实 施 监 测 1 采 用 一 种 监 测 方 法 测 定 所 有 预 期 的 有 机 物 ;2 采 用 多 种 特 定 监 测 方 法 分 别 测 定 所 有 的 预 期 的 有 机 物 。B.2.2.2 应 选 用 表 A.1所 列 的 监 测 方 法 或 其 它 经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批 准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的 方 法 。B.2.2.3 所 有 的 方 法 应 均 符 合 本 附 录 B.3的 基 本 要 求 。表 A.1 VOCs的 监 测 方 法序 号 污 染 物 项 目 方 法 名 称1 苯 气 相 色 谱 法2 甲 苯3 ( 对 、 间 、 邻 ) 二 甲 苯4 总 VOCsB.2.3 预 期 有 机 物 的 调 查本 行 业 有 机 废 气 的 具 体 组 成 与 原 材 料 配 方 有 关 。 监 测 时 首 先 调 查 分 析 有 机 废 气 的 组 成 类 别 、 浓 度范 围 、 并 列 出 预 期 的 有 机 物 。 预 期 的 有 机 物 应 占 所 有 VOCs总 量 的 80以 上 。DB32/xxx-xxxx8家 具 制 造 行 业 排 放 废 气 中 的 常 见 有 机 物 参 见 表 B.2。本 标 准 中 测 定 方 法 适 用 于 排 气 中 的 有 机 物 成 分 已 知 的 情 况 , 如 可 能 存 在 未 知 的 有 机 物 , 应 进 行 必要 的 预 监 测 。 表 B.2 家 具 制 造 过 程 常 见 VOCs工 艺 环 节 常 见 有 机 化 合 物调 漆 、 涂 装 苯 、 甲 苯 、 二 甲 苯 、 醋 酸 丁 酯 、 丙 酮 、 丁 酮 、 环 己 酮 、 丁 醇 、 甲 基 异 丁 基 酮 、 醇 酸 丁 酯B.3 基 本 要 求B.3.1 测 定 范 围方 法 的 测 定 范 围 是 由 多 方 面 决 定 的 , 如 采 样 体 积 、 吸 附 剂 浓 缩 、 样 品 稀 释 、 检 测 器 的 灵 敏 度 等 。有 组 织 排 放 监 测 每 种 有 机 物 的 检 测 限 不 宜 高 于 1m g/m 3。B.3.2 采 样B.3.2.1 采 样 应 符 合 GB/T 16157的 规 定 , 具 体 污 染 物 的 采 样 还 应 根 据 该 污 染 物 的 监 测 方 法 执 行 。B.3.2.2 监 测 采 样 时 , 收 集 废 气 至 排 气 筒 的 所 有 生 产 线 应 在 正 常 稳 定 生 产 状 态 。B.3.2.3 采 样 方 法 应 能 够 采 集 所 有 的 预 期 污 染 物 。 可 以 按 分 析 方 法 的 要 求 对 不 同 的 污 染 物 分 别 采样 。B.3.2.4 采 样 体 积 和 采 样 时 间 可 根 据 实 际 监 测 情 况 确 定 。B.3.2.5 如 采 用 不 同 于 方 法 规 定 的 采 样 方 式 , 如 改 变 吸 附 剂 , 应 做 论 证 并 符 合 符 合 质 量 控 制 /质 量 保证 的 要 求 。B.3.2.6 注 意 事 项a 部 分 废 气 的 温 度 较 高 , 应 考 虑 温 度 对 采 样 及 监 测 的 影 响 。b 部 分 废 气 的 湿 度 较 高 , 应 考 虑 湿 度 对 采 样 及 监 测 的 影 响 。c 使 用 固 体 吸 附 采 样 方 法 , 不 得 超 过 吸 附 管 的 穿 透 量 和 穿 透 体 积 。B.3.3 分 析采 用 色 谱 分 析 方 法 时 , 为 得 到 更 佳 的 结 果 , 可 以 不 限 于 某 种 方 法 的 具 体 要 求 而 选 择 下 属 的 技 术 偏离 , 但 所 有 偏 离 必 须 符 合 质 量 控 制 /质 量 保 证 的 要 求 。a 选 择 不 同 的 溶 剂 或 稀 释 比 例 ;b 选 择 不 同 的 色 谱 柱 ;c 选 择 不 同 的 色 谱 分 析 条 件 。B.3.4 质 量 保 证 和 控 制B.3.4.1 应 按 方 法 规 定 的 要 求 执 行 质 量 保 证 和 质 量 控 制 措 施 。B.3.4.2 实 际 操 作 偏 离 方 法 规 定 要 求 的 , 必 须 符 合 方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要 求 。 方 法 没 有 具 体 规 定 的 , 应参 考 GB/T 16157和 本 附 录 B.4.6的 要 求 执 行 。DB32/xxx-xxxx9B.4 VOCs的 监 测 方 法B.4.1 原 理用 Tenax-TA 吸 附 管 采 集 也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合 适 吸 附 剂 一 定 体 积 的 空 气 样 品 , 空 气 中 的 挥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 保 留 在 吸 附 管 中 , 通 过 热 解 吸 装 置 加 热 吸 附 管 得 到 挥 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 的 解 吸 气 体 , 将其 注 入 气 相 色 谱 仪 , 进 行 色 谱 分 析 , 以 保 留 时 间 定 性 , 峰 面 积 定 量 。本 方 法 的 测 定 下 限 与 采 样 方 式 和 检 测 器 的 灵 敏 度 有 关 。 吸 附 采 样 方 式 可 以 浓 缩 样 品 从 而 降 低 检 出限 。 不 同 的 检 测 器 的 灵 敏 度 有 所 不 同 。 方 法 的 测 定 下 限 是 由 检 测 器 的 满 量 程 和 色 谱 柱 的 过 载 量 决 定的 。 用 惰 性 气 体 稀 释 样 品 和 减 少 进 样 体 积 可 以 扩 展 测 定 上 线 。 另 外 , 高 沸 点 化 合 物 的 冷 凝 问 题 也 会 影响 到 测 定 上 限 。本 方 法 不 能 检 测 高 分 子 量 的 聚 合 物 、 在 分 析 之 前 会 聚 合 的 物 质 以 及 在 排 气 筒 和 仪 器 条 件 下 蒸 汽 压过 低 的 物 质 。如 果 检 测 不 到 任 何 物 质 , 可 改 用 其 他 方 法 , 如 GC/MS 鉴 定 。B.4.2 试 剂 和 材 料B.4.2.1 标 准 气 体 或 液 体 有 机 化 合 物 作 为 标 准 的 有 机 物 纯 物 质 , 应 为 色 谱 纯 , 如 果 为 分 析 纯 , 需 经纯 化 处 理 , 以 保 证 色 谱 分 析 无 杂 峰 。B.4.2.2 萃 取 溶 剂 色 谱 纯 。B.4.2.3 气 体 载 气 、 干 燥 无 烃 空 气 、 氢 气 。B.4.3 仪 器B.4.3.1 热 解 吸 装 置 能 对 吸 附 管 进 行 热 解 吸 , 解 吸 温 度 、 载 气 流 速 可 调 。B.4.3.2 气 相 色 谱 仪 配 备 氢 火 焰 离 子 化 检 测 器 。B.4.3.3 色 谱 柱 根 据 待 分 析 物 质 选 用 合 适 色 谱 柱 , 建 议 可 采 用 HP-VOC 专 用 柱 。B.4.3.4 气 体 采 样 器 流 量 00.5L/min。B.4.3.5 连 接 管 聚 四 氟 乙 烯 材 料 胶 管 , 用 于 采 样 气 体 管 路 的 连 接 。B.4.3.6 吸 附 管 不 锈 钢 管 或 玻 璃 管 , 内 装 填 吸 附 剂 。 见 GB/T 16157 中 9.3.5。B.4.3.7 转 子 流 量 计 用 于 控 制 采 样 时 通 过 气 体 采 样 器 的 气 流 流 量 。B.4.3.8 流 量 校 正 器 校 准 采 样 器 和 转 子 流 量 计 的 流 量 。B.4.4 吸 附 管 采 样B.4.4.1 采 样 准 备B.4.4.1.1 采 样 前 , 用 流 量 校 正 器 校 正 气 体 采 样 器 的 流 量 , 在 采 样 期 间 , 用 转 子 流 量 计 控 制 通 过 采 样器 的 流 速 , 使 其 保 持 恒 定 。B.4.4.1.2 吸 附 管 使 用 前 应 通 氮 气 加 热 活 化 , 活 化 温 度 应 高 于 解 吸 温 度 , 活 化 时 间 不 少 于 30min, 活化 至 无 杂 质 峰 。B.4.4.2 样 品 采 集DB32/xxx-xxxx1 0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点 的 采 样 参 考 空 气 和 废 气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 第 四 版 ) , 排 气 筒 废 气 采 样 参 考GB/T 16157 中 9.4.1 的 方 法 采 样 。注 意 采 样 前 应 估 计 污 染 物 的 浓 度 和 采 样 体 积 , 避 免 发 生 吸 附 穿 透 ( 样 气 的 湿 度 超 过 2~ 3, 吸附 管 的 吸 附 量 将 急 剧 下 降 ) 。若 现 场 大 气 中 含 有 较 多 颗 粒 物 , 可 在 采 样 管 前 连 接 过 滤 头 。 记 录 采 样 时 间 、 采 样 流 量 、 温 度 和 大气 压 。B.4.4.3 现 场 空 白 样 品 的 采 集将 活 化 后 的 采 样 管 运 输 到 采 样 现 场 , 取 下 聚 四 氟 乙 烯 帽 后 立 即 重 新 密 封 , 不 参 与 样 品 采 集 , 并 同已 采 集 样 品 的 采 样 管 一 同 存 放 。 每 次 采 集 样 品 , 都 应 采 集 至 少 一 个 现 场 空 白 样 品 。B.4.5 吸 附 管 样 品 的 分 析B.4.5.1 色 谱 柱 的 选 择根 据 预 计 的 排 放 有 机 物 ( 种 类 、 浓 度 ) , 选 择 一 条 能 提 供 分 离 良 好 的 出 峰 较 快 的 色 谱 柱 。 可 以 通过 文 献 检 索 、 色 谱 柱 制 造 商 、 调 查 污 染 源 排 放 等 方 式 了 解 有 关 的 信 息 。B.4.5.2 色 谱 操 作 条 件 的 建 立根 据 生 产 商 提 供 的 说 明 书 来 操 作 气 相 色 谱 仪 。 根 据 标 准 、 试 验 确 定 分 析 的 最 优 条 件 , 即 能 使 预 计分 析 的 物 质 有 良 好 的 分 离 效 果 且 最 短 的 分 析 时 间 。B.4.5.3 标 准 曲 线 的 建 立使 用 与 有 机 物 相 应 的 气 体 标 准 或 液 体 标 准 , 选 择 合 适 的 浓 度 , 每 种 有 机 物 至 少 使 用 4 个 不 同 标 准浓 度 点 , 为 标 准 系 列 。 用 热 解 吸 气 相 色 谱 法 分 析 吸 附 管 标 准 系 列 , 以 各 组 分 的 含 量 ( μ g) 为 横 坐 标 ,峰 面 积 为 纵 坐 标 , 绘 制 标 准 曲 线 。B.4.5.4 测 定每 支 样 品 吸 附 管 及 未 采 样 管 , 按 标 准 系 列 相 同 的 热 解 吸 气 相 色 谱 分 析 方 法 进 行 分 析 , 以 保 留 时 间定 性 、 峰 面 积 定 量 。B.4.5.5 计 算B.4.5.5.1 所 采 空 气 样 品 中 各 组 分 的 浓 度 , 应 按 下 式 计 算 V mmC oim 式 中 Cm 所 采 空 气 样 品 中 i组 分 浓 度 , mg/ m3;mi 品 管 中 i 组 分 的 量 , μ g;m0 未 采 样 管 中 i 组 分 的 量 , μ g;V 空 气 采 样 体 积 , L。B.4.5.5.2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标 准 状 态 在 每 一 种 有 机 物 的 浓 度 。RVmC ndc DB32/xxx-xxxx1 1式 中 Cc 标 准 状 态 下 干 空 气 中 有 机 物 的 浓 度 , mg/m3;m 通 过 校 准 曲 线 得 到 的 吸 附 管 ( 包 括 水 分 收 集 器 ) 中 有 机 物 的 质 量 , μ g;Vnd 标 准 状 态 下 干 采 气 体 积 , L;R 回 收 实 验 得 出 的 回 收 率 , 无 量 纲 。B.4.5.5.3 应 按 下 式 计 算 所 采 样 品 中 总 挥 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 TVOC的 浓 度  nii cTVOC CC 1式 中 CTVOC 标 准 状 态 下 所 采 样 品 中 TVOC 的 浓 度 mg/ m3。注 1 对 未 识 别 峰 , 可 以 甲 苯 计 。2 当 与 挥 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 有 相 同 或 几 乎 相 同 的 保 留 时 间 的 组 分 干 扰 测 定 时 , 宜 通 过 选 择 适 当的 气 相 色 谱 柱 , 或 通 过 更 严 格 地 选 择 吸 收 管 和 调 节 分 析 系 统 的 条 件 , 将 干 扰 减 到 最 低 。B.4.6 质 量 控 制 和 质 量 保 证B.4.6.1 吸 附 管 回 收 实 验在 预 测 和 识 别 所 有 相 关 的 污 染 物 后 , 应 就 相 关 的 污 染 物 对 采 样 系 统 做 适 当 回 收 试 验 。 按 照 吸 附 管采 样 法 , 在 采 样 现 场 进 行 回 收 研 究 。 使 用 两 套 完 全 相 同 的 采 样 装 置 , 一 套 加 标 , 另 一 套 不 加 标 。 在 烟道 中 或 者 无 组 织 监 测 点 并 列 两 采 样 管 , 采 样 管 应 放 在 同 一 断 面 上 , 相 距 2.5cm。 采 样 前 在 加 标 装 置 的吸 附 管 中 加 入 所 有 预 计 的 化 合 物 ( 气 态 或 液 态 ) 。 加 标 量 应 是 不 加 标 装 置 收 集 量 的 4060左 右 。 两套 装 置 同 时 采 集 管 道 气 体 , 使 用 相 同 的 仪 器 和 方 法 分 析 两 套 装 置 采 集 的 吸 附 管 样 品 , 重 复 测 试 共 3次 。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每 一 加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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