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公正】达成2015全球气候协议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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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contents 摘 要4背 景6102009 年 3 月华盛顿能源变革游行 © 2009 创绿一、公正伦理讨论与公约精神2015 年新全球气候协议的关键 / 目录Climate Equity Key to a Global Climate Deal by 2015 / Contents16二、从原则到指标原则一预防原则 全球气候安全原则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三可持续发展的权利原则四程序公正参与共识;透明问责章节综述三、从现有的建议展望指标体系的构建碳预算框架量化“相应能力”的牛津方法温室发展权框架章节综述28四、2015“气候公正”展望德班加强行动平台气候公平的国内思考32「乐施会资助出版,内容并不代表乐施会立场」4摘 要与其它社会问题相似,要解决环境问题绕不开公平和正义问题。呈现出来的环境问题常常其核心是一部分人享受了商品或服务,却没有承担所消耗的环境成本。气候变化,目前最重要的全球环境问题,从公正的角度来看就是工业革命以来国家发展经济的同事没有承担碳排放这一外部成本。在签订了气候变化的全球公约之后,大部分签约国家,不论是发达还是发展中,依然没有充分地承担自身碳排放的外部成本。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有来自意识层面的,文化传统的,政治制度的方面等,而意识层面的滞后是最根本的原因。大部分的消费者、投票人和决策者依然在幻想地球的资源足够支持商品经济增长,环境灾害并不会落在自己的头上,或者气候灾难是不可预见的后代所需面对的,未来我们可能会有足够先进的技术来解决这个问题。这些观念在主要排放国家的气候立法遇到的层层阻力的情形中体现无余,尤其是在遭遇金融危机之后,北美、欧盟和东亚国家全力刺激经济,促进增长,但应对气候变化的政治意愿则日渐下行,全球在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道路上不进则退。社会公正的讨论是建立在资源稀缺前提下的。讨论气候公正的目的不仅仅是要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过程中最大程度实现公平,更是在人类面临环境退化以及气候升温的约束条件下,努力实现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和代际正义。中国政府在 2003 年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与里约宣言中“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一脉相承的。发展必须服从自然的规律,而热力学定律和生态学规律也告诉我们,地球的资源和环境承载力是有限的。因此,经济活动所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速度须尽快降低到大自然的自我恢复能力之内,这样才能使当代人的发展不威胁到后代发展的权利和前提。代际正义是我们所谈的环境公正的内容之一。创绿中心是一家立足本土的中国民间环保组织,关注水、气候、金融等各类涉及环境公正的议题。我们认识到这是一个多元且多彩的世界,由于处于不同文化、传统和发展阶段,不同国家对公正的理解不完全相同,且差异是需要尊重的。但我们更相信,人类有一些价值与理念是共通的,至少是可以讨论出一些基本的原则。本文认为,欲改变目前全球气候政治低迷无力的局面,让常识与良知战胜短视与欲望虽然是困难的,但并不是不可能的。创造这种可能性需要各方的各种努力,而推进气候公平的讨论正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2015 年新全球气候协议的关键 / 前言Climate Equity Key to a Global Climate Deal by 2015 / Foreword5公约(UNFCCC)把气候公平议题重新摆上谈判桌,民间环保组织要积极参与讨论,创造建设性的对话,推动政府间的合作。从常识出发,从不同理解中寻找出一些共通的元素,来构建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气候公正的框架是可能和可操作的。在全球气候制度范畴下讨论公平,国际国内已经有不少领先的机构做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基于过往的成果,我们从传统的公正伦理和国际气候公约文本出发,围绕以人为本、实现全球的可持续发展、超越国家视角的原则,分析气候公正的含义并提出相应的衡量指标, 讨论责任公平分担更进一步的可能性。借助全球气候治理下公平分担的讨论,我们也希望未来公平的视角能延伸到国内的气候和能源的战略与政策制定上,使决策过程充分考虑到生态脆弱地区、区域发展不平衡,以及更关注由于收入、健康、性别、资源禀赋等差异造成的贫困群体,避免或减少他们遭受气候灾难带来的威胁,发挥民间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减贫的积极作用。该研究课题得到香港乐施会的支持,以及多位资深研究者的指导,包括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政策研究所所长李楯、世界资源研究所中国区首席代表李来来、自然资源保护协会能源、环境与气候变化高级顾问杨富强、中国社会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迎、中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战略规划处处长刘强、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学系副教授吴逢时、香港乐施会气候变化项目王彬彬、吕美等,在此一并感谢。创绿中心气候与金融政研部2013 年 12 月 中国 北京6背 景7气候变化是当代人类面临最大规模的全球挑战。科学界的主流意见认为,工业化以来人类的生产生活所燃烧的化石能源导致了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温室效应造成了全球平均气温的升高,导致全球冰川消融、海洋酸化、海平面上升等一系列问题产生。IPCC 在2013 年发布的第五次评估报告的第一工作组报告认为人类活动极可能(95 以上可能性)导致了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的大部分(50 以上)全球地表平均气温升高。 这种由人类引发的自然界变化无论是速度还是规模都是前所未有的,而这种变化将会极大影响到人类的福祉。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2007 年发布的第四次评估报告指出,如果保持目前的排放增长速度,“预计极端天气事件的频率和强度的变化以及海平面上升将对自然系统和人类系统大都产生不利的影响”1, 各国国内对气候的评估的结果大多也与IPCC的结论一致,例如中国国家气候变化评估报告指出“气候变化及其引起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增多对人体健康有重要的影响,且以负面影响为主2”。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困难,不仅仅在于其科学上的复杂性,与人类生产生活关系的紧密性,也因其与全球发展的严重不均衡的背景紧密相连。发达国家发展程度较高,对气候变化适应的能力也较强,但是其经济规模大且依然依赖化石能源消费,所以对未来的气候的影响力也较大。同样程度气候变化会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更严重的后果,因为他们所遭受的更多是基本生存生计的损失,而发达国家虽然可能由于固定资产价值较高,灾害带来的账面上的损失也可能更大,但这种损失对基本生计的影响与发展中国家相比较小,而且也更加容易恢复。从图一可以看到,对温室气体排放贡献最小的那些国家也往往是面对气候变化影响最脆弱的国家。图1 2011 年全球人均排放与气候变化的脆弱性上图 - 国家人均二氧化碳排放 (数据来源 OECD/IEA 2006 各国二氧化碳排放 OECD/IEA, 2008 和联合国开发署 2006 年各国人口统计 UNPD, 2007;下图 - 全球人口脆弱指数 红色的是更脆弱的地区,蓝色是不脆弱的地区,白色是人口稀少区域。3(来源 Samson et al,20111IPCC 第四次评估报告,决策者摘要2中国第二次国家评估报告总摘要,科学出版社3J. Samson, et al, Geographic disparities and moral hazards in the predicted impacts of climate change on human populations, Global Ecology and Biogeography, Volume 20, Issue 4, pages 532-544, July 20118此外,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面临着严峻的减贫任务,气候风险又导致了减贫和实现发展目标的额外成本。发展中国家因为技术水平和资源禀赋的限制,除了高碳的经济发展模式,可能没有别的选择。例如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工业水平较低,消化吸收先进环保技术的能力有限,而自然资源与人力资源相对充足,使其不得不选择了粗放式高能耗、高污染的发展道路。图二是2008年各国的单位 GDP 碳排放,体现了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的单位GDP 碳排放(碳排放强度)。可以看到,人类发展指数4最低的一组国家的经济的碳强度也是最高的。图22008年各国的单位GDP碳排放(碳生产率) 来源人类发展报告 2013 ,5正是因为国家之间的地理条件,发展阶段,经济实力之间存在如此大的差异,而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合作又需要在这种差异中寻找一个一以贯之的责任分担方案,“公正”毫无疑问成为了关键的议题。公正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元素,也是应对气候变化全球行动的核心原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的“原则”中明确提及了“公平” 6,也体现了公平的内容,例如“共同但是有区别的责任”7的原则。在公约创立时,由于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程度较低,发达国家的排放无论从历史贡献还是当时排放绝对量来看,都远远超出了发展中国家。所以,公约根据“共同但是有区别的责任和能力”要求发达国家“率先”减少排放。这些条款落实在之后的京都议定书中,就成为一种“二分法”的安排,也就是说发达国家强制减少排放,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具体限制,根据国家情况自行采取行动;同时发达国家要拿出技术和资金支持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低排放的可持续发展。自公约签署以来,在经济进一步全球化的背景下,一些发展中大国加快了发展的步伐,然而,自身的发展阶段的限制,使其很难在短期内摆脱既有的高排放的发展方式,这使得在21世纪第一个十年末,发展中国家的排放占全球排放总量的比例大大提高,如图三所示。中国也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排放国。4人类发展指数(Human Development Index,HDI),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从 1990 年开始发布用以衡量各国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标准,并依此区分已开发(高度开发)、开发中(中度开发)、低度开发国家。指数根据平均预期寿命、识字率、国民教育和生活水平计算出,在世界范围内可以进行国与国间的比较。5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人类发展报告 2013,2013 年,第 94 页,获得地址http//www.un.org/zh/development/hdr/2013/pdf/HDR_2013_CH.pdf6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条第一款7同上2015 年新全球气候协议的关键 / 背景Climate Equity Key to a Global Climate Deal by 2015 / Background98获得地址 http// 紧缩与趋同 “Contraction Convergence 由英国全球公共资源研究所开发,1990 年起向联合国提交。详见http//www.gci.org.uk/Translations/CandC_StatementChinese_.pdf10见第三部分11见第三部分传统的发达国家虽然在历史排放和人均排放上依然超过新兴的发展中大国,但是差距已经逐渐缩小。同时,发展中国家内部的差距也在拉开,有些国家的人均排放甚至超过了发达国家,而这种排放的增长在大多数情况下与经济实力的增长又是相对应的。这意味着国际格局与公约和议定书签订时发生了变化,原来相对清晰的历史排放贡献和国家实力的二元界限逐渐变得多元,这意味着“公正”原则在制度层面的应用也需要与时俱进。10090807060504030201001990 2005 2006 2010 2015 2020 2025 2030除巴西以外的中南美巴西非洲中东除中印以外非OECD的亚洲印度中国其他俄罗斯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韩日本欧洲OECD墨西哥加拿大美国图 3190 -203 各国占全球二氧化碳排放百分比的变化和预测8 来源在气候变化的国际论坛上,特别是在 2009 年迈向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进程中,产生过许多对于公平/ 公正的应用方案的提议。其中,有从当代和未来的人均排放出发的“紧缩与趋同方案”9,从历史跨度上分配排放空间的“碳预算方案”10,考虑综合能力与历史责任的“温室气体发展权框架”11等,但是最终都没有得到足够的支持以至采纳。其中的原因多种多样,有包括不同文化,不同信仰对于“公平 / 公正”的理解的差异,例如以诺奇克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认为,只需要政府来保证程序的公正而无需干预分配,市场是有效地分配机制,只要程序上能保证基于自愿的交换,则分配必然是公正的。但是以桑德尔,麦金泰尔为代表的社群主义则认为,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是实现个人权利的前提,国家作为一个社群或者共同体有干预和引导个人选择的责任,从而实现个人的权利,这意味着分配结果的相对平等也是必要的。除了理念差异外,对公正理解的也存在不同利益考量的差异,每个国家的自然条件和发展阶段不同,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成本 - 收益评估是不同的。例如俄罗斯,格陵兰可能因为气候变暖而获得更多可居住的土地,而小岛国则可能面临灭顶之灾。智库也因此可能受到影响,在不同的公平应用框架中选择更有利于其国家利益的设计。对于决策者,更加现实的是,即使认同某个方案的理念和逻辑,如果他没有办法说服自己的民众和国会,也很难公开支持这种方案。在此境况下,为寻求全球气候治理下公平分担的共识,就需要有超越国家经济利益、超越气候政治问题本身的客观视角,对“气候公平”进行多声音、全面且有利于实现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的解读。10EquityUNFAIR公正伦理讨论与公约精神一11公正问题历来是伦理学所关心的首要问题。自由主义、功利主义、社群主义等不同的思潮均对公正有独特的观点。这些思潮的交融,塑造了传统的对于公正的讨论。1992 年诞生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随之诞生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原则阐述中也把公平纳入其中,把公平这一理念引入到全球环境治理的核心。本文将结合对于公正的传统伦理学讨论与宣言和公约中涉及公正相关的文本,来讨论在气候变化这个语境中的公正概念。在讨论气候公正的时候,最常见的词是“正义”(justice),“公平”(equity/fairness),本文采纳约翰·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的理念,把“公正”定义成二者的结合12。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堪称20世纪下半叶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最重要的理论著作。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提出两条正义原则13,表述形式为原则一,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原则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 与正义的储存原则(just saving principle,指为未来的正义而储蓄或者投资时所依据的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② 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fair equality)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这两个原则分别对应社会结构的两个方面。第一原则的意思是说每个个人对于自由的权利应该相等,但是这种自由的权利应该尽可能在不与他人权利发生冲突的前提下尽可能扩张。这条原则用来明确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例如人身自由、宗教及信仰自由、结社集会自由、财产权等。第二原则的意思是正义的社会是一个尽可能使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多得好处较少受损的社会,即照顾弱者原则。这条原则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对那些利用权力、责任方面的不相等或权力链条上存在差距的组织机构的设计。罗尔斯强调,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即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另外,第二个正义原则也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同时公平的机会也优先于差别原则。也就是说,即使有一种机会的不平等的决定,它必须是基于有利于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机会的选择;一种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必须有利于最少分配获得者的利益的改进。正义论第二个正义原则中提到的“正义存储原则”就是关于如何在代12若非特别说明,本文后的“公平”与“公正”为同一个概念。13J. 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年版,第 56 页12际存储正义的进步,也就是可持续发展中提到的“代际公正”。本文之所以采纳罗尔斯的正义论作为研究框架,是因为他的理论兼顾了自由主义所强调的个人自由与权利,以及平等主义所追求的分配结果的平等。他的正义论不但通过构筑一种关于平等的学理体系回应了现代社会对于如何实践平等的理论需求,还以一种折中和综合的立场回应了来自极端自由主义与极端平等主义者的挑战14。虽然罗尔斯把自己的正义理论的应用限制在国内社会,或者说具有共奉的政治文化的共同体内,对其在国际分配的应用持反对态度。但是有学者认为他的这种态度背离了自己在构建正义论时候对人的理解人是自由且平等的道德存在者。15在传统“正义”讨论中,正义被分成报复/补偿公正(retributive/corrective justice)和分配公正(distributive justice)。我们可以在讨论“气候公正”的时候采纳这种分类的框架。同时,在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权利的平等优先于分配的正义,所以我们还需要把保障过程中的权利平等的程序公正(procedural justice)的视角纳入进来。当宣言和公约提及公平的时候,并没有对这个词进行解释,而是通过部分条款进行了一些解读,例如在公约中的原则中提到“共同但是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又提到“为了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这两点显然与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 1987 年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给出的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6是一脉相承的。这就把“代内公正”和“代际公正”这两个核心理念在正式的国际法文件中确立下来,被各缔约方认同与采纳。立足于这两个维度,我们可将公正的讨论划分为一个矩阵补偿公正 分配公正 程序公正代内代际这就是本文对气候公正的解读框架,空格之间的分隔线并不表明这些概念是泾渭分明的,事实上,这个矩阵中不同空格里的内容在一些情况下是可以相互补充的。补偿公正 或称修复性公正,指的是犯错的人需要弥补自己过失所导致的后果。从伦理的角度看,这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明知故犯”,也就是知道排放温室气体会引起气候变化依然继续排放;另一种是“天真无知”,也就是在不知道温室效应的情况下的排放。1992 年签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意味着全球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成因的认可,把这一事件作分水岭来区分这两种过失。前一种毫无疑问是代内的补偿所需要参照的标准;后一种涉及到过去的世代14李开盛,论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责任的公正分担基于罗尔斯正义论的视角,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 年第 3 期,获得地址http// 年版,第 52 页。2015 年新全球气候协议的关键 / 一、公正伦理讨论与公约精神Climate Equity Key to a Global Climate Deal by 2015 / One, Justice Ethical Discussions and “Convention“ Spirit13和现在的世代的代际问题,也就是著名的“历史责任”问题。“补偿”的前提是“过失”的发生,气候变化是已经发生的“过失”,那么现在的世代对未来有什么样的补偿责任呢公约第三条的第三款指出“各缔约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预测 、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也就是说与其讨论为自己的过失向未来时代进行补偿,不如首先降低自己的过失,尽可能在这一带把问题解决掉。这就意味着要积极展开行动,限制全球平均温度的升高在一定的范围内,不至于对未来世代追求幸福的权利造成严重的、或者不可逆转的影响。根据宣言的定义,预防原则指的是凡有严重威胁或不可逆转的损害,不得以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防止环境退化的措施。就是说,虽然科学不能精确地指出升温多少度以内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因为一旦气候发生不可逆转的变化,会对人类的生计造成巨大影响,所以不能因为科学证据不足而拖延成本有效的减缓行动。分配公正 按照约翰·罗尔斯的定义,这是针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 17。在气候变化领域,需要分配的可以是未来的排放空间,也可以是可持续发展的权利,及减缓排放以及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从代内的角度来看,发达国家的大多数人的发展权基本得到了保障或者说已经实现,而发展中国家的大多数人的发展权还有待实现。但是因为气候变化问题要求全球共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一如往常的继续发展、或者不够迅速地改变这种通过高排放的生产生活方式来实现的发展,都必然会妨碍其他人实现发展权,故此这是不公正的,需要进行调整。从代际来看,如果当代人实践发展权的方式妨碍了未来世代实践发展权;而过去世代的发展也妨碍了当代人按照原来的方式实现发展,这也是不公正的。这就是“可持续性”为发展权加上的限制即公民追求的个人幸福之自由不能相互妨碍,代内或者代际都不可以。这里的可持续性部分是由上文提到的“预防原则”所定义的,因为安全的气候是实践发展权的基本前提之一。减少排放的责任的分配,需要依据“共同但是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这和补偿式公正的内容是交叉的,问题是如何寻找到把责任和能力量化并且一一对应的方法,这也正是本文后面要重点讨论的。程序公正 罗尔斯把程序公正分成三种完美的,不完美的和纯粹的。完美的程序公正类似于“分蛋糕的人最后拿蛋糕”几乎必然导致平等分配,既有对于结果的独立的评判标准(等分),又有完美的实现这一标准的程序“分者后拿”;不完美的程序公正亦有独立的评判标准,例如刑事法律中的条款,但是无法设计出完美的程序来保证所有的判决都是准确的;纯粹的程序公正则不认为有公正结果“独立的评判标17J. 罗尔斯, 正义论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1988 年,第 5 页14准”,而只可能有完美的程序。在气候变化议题上,对于结果的独立评判标准并不存在,所以才需要研究分配和补偿式的公正,而完美的程序可能也是不存在的,因为“完美的程序” 需要一个共奉相同政治、经济、文化的国内社会。如果要实现“分者后拿”,或者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这样的“完美程序”,气候谈判应该这样设计谈判前定好,所有国家的谈判代表的身份在一轮谈判结束时重新洗牌,也就是说谈判员对谈判结果对自己的影响完全“无知”,在这种设置下,富国的谈判代表必然要考虑自己在会后成为穷国公民的可能性,个人理性会驱使他调整自己的谈判立场使之对穷国更佳有利。这种“完美的”制度安排在一个多元的国际社会是不现实的,换句话说,我们这里讨论的程序公正其实是一种“不纯粹”的公正,这也是为什么罗尔斯本人反对把其正义理论应用在国际关系中。不过,本文认为,对于一个良好的程序,还是有一套“独立的评判标准”的,这包括信息公开、透明,多方参与,协商一致,问责机制等。这些不仅仅是在谈判与决策过程需采纳的,也是在决策执行中要体现的。从代际角度看,如何体现并加强那些无法作为缔约方参与到谈判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例如科学,其它物种,未来的世代的参与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更好地实现,使得他们的话语权与之地位相称,也是程序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把以上针对三类公正两大维度的分析代入研究框架,即得到以下表格 补偿公正 分配公正 程序公正代内90 年以来的历史排放可持续发展权,各自的能力共识,透明参与,问责代际(过去-现在)90 年以前的历史排放共同但是有区别的责任代际(现在-未来)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科学,环保和青年组织的参与由此,我们可以大致梳理出“气候公正”的四个核心原则1. 预防原则 -- 全球气候安全(共同的责任 2. 有区别的责任(参照各自的能力,各自的历史责任)3. 保护可持续发展权 4. 程序公正 参与共识,透明问责 本章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公正的本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国与国间的关系。人类的本性是把当代人、本国人的利益优先于后代人、外国人利益,这种本性与我们所追求的人与人的公正是相悖的。如果仅仅是在“国与国”的层面上讨论气候公正问题,就容易被这种视角带入“公地悲剧”。所以在讨论公正的时候,需2015 年新全球气候协议的关键 / 一、公正伦理讨论与公约精神Climate Equity Key to a Global Climate Deal by 2015 / One, Justice Ethical Discussions and “Convention“ Spirit15要警惕这种思维方式。即使本文的背景是在讨论国家之间的分配公正问题,也不能放弃对人的关切。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基石之一正是基于对人的关切,“最小利益最大化”意味着,即使无法避免全球财富分配的不均等,这种不均等只有在能最大程度惠及弱势群体 / 国家的情况下才是最公正的。这就是说,当国际制度的约束性在一定边界范围受到限制,不能大幅度地调整分配状况时,例如对国家主权和私有产权的干预,应该在它可约束内容的范围内,优先考虑结果有利于弱势群体/国家的利益的最大化。例如国家通过协商做出的国内行动和国际支持的承诺。即使没有气候变化问题,即使没有全球环境承载力的极限,发达国家也依然有责任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上文提到的发展目标。按照罗尔斯的思想,国际制度应该被设计成尽可能惠及弱势群体,而在气候变化约束下的世界更应如此。16从原则到指标二17一般来讲,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中,文中第一部分所提出的原则很少被质疑,反而会被反复引用,有时甚至出现同一条原则被存在分歧的双方针在阐述同一议题上同时引用。这说明仅仅通过文字来分析原则,永远无法解决数量上的公平问题。第二部分,本文将从上文提到支持气候公正的四条核心原则出发,通过挖掘原则背后的逻辑和争论,探究如何把这些原则进一步量化成可应用指标。由于本研究阶段并没有打算把利用指标具体计算的内容纳入讨论,所以,本文只尝试列出一些符合原则的指标及其组合的可能性,供下一阶段研究和讨论。原则一预防原则 全球气候安全补偿公正 分配公正 程序公正代内90 年以来的历史排放可持续发展权,各自的能力共识,透明参与,问责代际(过去-现在)90 年以前的历史排放共同但是有区别的责任代际(现在-未来)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科学,环保和青年组织的参与采用预防原则要基于两个条件首先是存在严重的风险,即使发生几率很小,一旦发生后果会非常严重的情况下,就需要考虑应用风险预防原则;另一个是科学上具有不确定性,即使科学上还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人类行为和某项风险的关系,依然需要尽可能采取行动约束这种行为。人们对预防原则的采用也是建立在多方事实的经验教训上的。历史曾出现大量疏于防范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例如,因过于乐观的渔业存量评估导致过度捕捞以至种群崩溃,乐观地使用卤化烃导致地球臭氧层空洞等等,这些案例证明了人们长久以来缺乏对自己 “无知”的认识,并且太过顾及眼前利益而忽视了未来的风险。往往等到完整的科学证据出现时,有所作为的时机和能力可能已错过,不可挽回的变化也已经发生。预防原则同样适用于气候变化问题,因为它满足这两个条件气候变化可能导致对人类生产生活的极大扰乱,而且导致不可逆转的环境变化。尽管最新 IPCC 每一次评估报告都进一步确认气候变化主要归因于人类活动,但是目前的科学却不能精确地告诉我们能保证气候安全的升温幅度或者温室气体的浓度。因此,就需要应用预防原则,在估计出的大致范围内取一个比较谨慎的整数。预防原则中“不以科学证据的不足而耽误成本有效的行动”并不是不要科学,而是说要依据“已知的最佳科学成果”(best available science)来做出决定。同时“已知的最佳”也能帮助决策者评估什么是“成本有效”的行动。气候变化问题上,IPCC 是负责提供科学建议的主要机构。IPCC 定期发布评估报告,评估人类活动与气候变化的关联、气候变化影响、减排和适应的各种情景。IPCC 报告是决策者最重要的来自科学的决策依据,也是来衡量减排和适应活动“多少算够”的重要依据。在2007年发布的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分析了不同程度升温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建议把升温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上 2 摄氏度以内作为保护气候的阈值。在其情景模拟中,如果能把全球二氧化碳当量浓度控制在 450ppm 之内,全球有 5018的可能性守住2度的红线。应该说2度和450ppm都只是一个在科学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基于预防原则提出的界限,除了依赖这些仅有的科学成果做出政治决定,人类别无选择。预防原则从分配正义的角度来看一样很重要,其对代际分配(保证不同的世代具有相同安全的气候环境作为发展的物质基础)的重要性是非常清楚的。但是,从代内分配的角度,预防原则的重要性似乎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这种代内的正当性可以通过罗尔斯的第二正义原则即“最少受惠者利益最大化”来阐明。在气候变化的语境中,最少受惠者是各国的穷人,因为他们在现有的社会财富分配中处于下层(若国内分配政策不调整,气候变化政策国内贫富分配是中性的),他们应对气候灾难的能力也是最弱的,特别是发展中和欠发达国家的穷人,由于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的落后,他们面对气候变化就凸显脆弱。而这个群体利益的最大化就是实现自身以及后代的体面生活。而实现安全的气候环境是实现这一利益的基本条件。所以,保障气候安全也是分配公平正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上文可以看到,第一部分总结出的原则之间并不是完全对等的,“预防原则”的优先级在一定程度上是优先于其它原则之上的。因为这条原则对“共同但是有区别的责任”的“共同”做出了定义,同时也对“可持续发展权”的“可持续性”划出了界限。非常遗憾的是,在 UNFCCC 的“巴厘路线图”的“长期合作行动轨道”下针对这一原则的“共同愿景”的讨论因为国家之间对责任分担不均的忧虑不了了之。德班平台必须在这个问题上寻求一个全球的共识,才能帮助各国政府和企业设立正确的长期预期,尽早采取有效行动。具体到指标,我们得到指标 1气候安全科学已经为这个问题设立了一些量化的指标,其中有全球平均温度上升的上限(例如2摄氏度), 有与此上限相应的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的上限(例如450 ppm二氧化碳当量),以及根据不同的情景分析而产生的具体的指标,例如全球排放峰值年(例如2025 年),全球减排目标(在 2050 年整体排放量与1990 年水平相比下降 50)等。原则二有区别的责任补偿公正 分配公正 程序公正代内90 年以来的历史排放可持续发展权,各自的能力共识,透明参与,问责代际(过去-现在)90 年以前的历史排放共同但是有区别的责任代际(现在-未来)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科学,环保和青年组织的参与2015 年新全球气候协议的关键 / 二、从原则到指标Climate Equity Key to a Global Climate Deal by 2015 / Two, from the principle to the index19国家之间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的区别基于这几个事实首先各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贡献是有区别的,工业化越早的国家,经济体量越大的国家排放的温室气体也就越多;第二,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是不同的,技术越先进,经济越发达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也就越强,第三,不同的发展阶段导致了各国对于发展选择具有不同的优先次序,发展中国家减贫优先于减排,而发达国家减排更为优先。历史责任的困境 追究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或者说依据各国在历史上的温室气体排放中占的份额来划分应对气候变化中的责任,其实是基于“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即排放温室气体为地球造成气候变化的负担以及气候治理的费用,应当由排放者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其他国家,其理念就是源自于补偿式正义。从这个角度来看,“历史责任”是一个合理的指标,把各国累计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计算出来就可以成为一个量化的指标。传统的个人主义者也许会指责每个人只能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以前的世代已经不复存在,没有承担这种责任的能力,既然无力承担,也就无从追溯。而社群主义者则认为现在的公民需要承担起国家作为一个延续的共同体的责任,哪怕这些责任是先辈们在无知的状态下犯下的,例如,西德总理勃兰特在华沙犹太人死难者纪念碑前的下跪,日本公司致歉并赔偿二战时高强度使用的中国劳工,加拿大为早年对中国劳工的错误税收道歉并补偿等一系列历史事件。所以从社群主义的角度看来,在气候变化议题上,各国对于自己的历史排放具有不可推诿的责任。然而,追究各国的历史排放在技术上都是有难度的。计算历史责任的方法主要是计算历史上累计的排放量,可以从各国化石能源利用的历史统计数据来估算。比较准确地估出排放总量不是很困难,一些机构已经做出计算,例如,表 1 是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在 2011 年做的估算,可以看到一些国家的历史排放占全球历史总排放的百分比。但是,计算历史责任的最大难点其实是如何令人信服地把一段历史中的排放公平公正地归算到哪一国的头上。这就涉及到很多历史遗留的问题需要澄清、讨论。比如,假设 18 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开始前是衡量“公正”的“原初状态”,即每个人在那时的排放权是相等的,那么每一代人继承排放权的时候,只能把父辈用剩下的排放空间与自己的弟兄姐妹平分。但是,从 1850 年以来,世界因工业革命发生了生产领域和社会关系上的巨大的变化,以及相应的地缘变化和人口流动。这就产生了一些计算上的问题。例如,各殖民地在独立前的排放是归算于各殖民国还是算为新的独立国家再例如,在二次大战期间,虽然参战各国都排放了大量的温室气体,但是同盟国是为了打败法西斯轴心国,维护世界正义而参战进而产生碳排放的,那二战期间所有同盟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是否要算到掀起战端的德国、日本和意大利等国的身上以战后美国通过马歇尔计20划援助战后欧洲为例,经济援助以及协助重建过程导致的排放应该如何计算还有各国人口流动产生的排放转移、国家贸易导致的排放转移等等难题是无法回避的。毕竟,温室气体排放是历史上推动人类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副产品,具有造福人类发展和危害人类生存气候的双重属性。国家 温室气体累计排放的全球占比()美国 28.5中国 9.36俄罗斯 7.95德国 6.78英国 5.73日本 3.88法国 2.73印度 2.52加拿大 2.17乌克兰 2.13表 1850-2 年温室气体累计排放前十名的国家及其全球占比 来源WRI 201118如何对待历史责任即使历史债务能够被清算,从历史经验来看,一种锱铢必较、睚眦必报的追求责任的安排并不一定迈向未来最好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的时候,战败国必须承担繁重的战争赔偿责任,沉重的对外经济负担导致的结果就是民族主义和法西斯主义上台,为二战的爆发埋下了伏笔。二战之后国际社会吸取了教训,决定通过国际合作来建设繁荣富强的新欧洲,此举获得成功,欧洲不但再次繁荣,而且没有在向外输出过战争。从这些经验中,我们可以学习到未来愿景驱动的视角可能更加有利于建设性的国际秩序的塑造。“责任”一词在广义上有双重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因为过失所欠下的对“善”的“债务”,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这一代实现“善”的“使命”,而这种使命在现实中取决于决策者的地位与其拥有的资源,即其能力。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认为发达国家要偿还自己的“气候债务”的思维方式完全把国家的位格人格化,忽略了历史上的排放有一部分是“可以原谅的无知”。事实上,富人应该率先减排,承担更多的责任,对穷人来说并不是一种“道德应得”,因为穷人或穷国并不是在知道气候变化会发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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