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金融发展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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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金融发展经验 刘国栋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随着化石能源消费的供需矛盾以及由此造成的气候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以欧盟国家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纷纷提出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借助其在可再生能源、节能减排领域的技术优势,期望在新一轮产业竞争和经济增长中继续保持竞争优势。欧盟建立了全球闻名的碳交易市场,各成员国在碳排放交易、绿色信贷、碳基金等碳金融领域的发展也较为迅速。 欧盟碳金融实践 制定碳金融发展的法规制度。为推动温室气体减排, 2000 年,欧盟发布温室气体绿皮书,正式提出将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作 为欧盟气候政策的主要部分。 2001 年 10 月,欧盟发布了关于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草案,经过两年多的修改和完善,于 2003 年10 月正式颁布排放权交易指令,奠定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法律基础。 在成员国层面上, 2008 年,英国发布了世界上第一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法案 气候变化法案,致力于建立具有法律约束性的长期框架。按照该法案的要求,英国政府必须削减二氧化碳以及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实现 2050 年削减 80的温室气体排放额。依照在京都议定书中的承诺,英国愿意帮助其他欧盟成员国多承担部分温室 气体减排责任,其中,根据欧盟内部的“减排量分担协议”承诺减排 12.5,比减排 8的年平均目标高出 4.5个百分点。不仅如此,英国政府还进一步行动,致力于到 2050 年减排 60的二氧化碳。此外,英国政府又推出了诸多政策措施,推动低碳经济发展。 建立市场化的碳排放交易体系。 2005 年 1 月,欧盟正式启动实施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EU ETS,落实温室气体排放交易。 EU ETS 建立了总量管制和配额交易的制度,对各成员国的排放设置限额,成员国则将减排目标分解到国内的排放企业,明确减排上限,实行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 。 EU ETS 现已覆盖欧盟 27 个成员国的约 12000 多个排放主体,占到了欧盟一半以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成为全球最大的基于配额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市场。 EU ETS 确定了每个阶段的排放总量,并将排放权分配给各个成员国,实行强制性的二氧化碳减排。各国政府再将分配到的总排放量,分配到国内的排放大户,纳入强制管制范围的主体为涉及温室气体排放的工业企业,如炼油厂、炼焦厂、 2000 万瓦以上的电厂、钢铁厂、水泥厂、玻璃厂、陶瓷厂及纸浆造纸厂等。所有受排放管制的企业,在得到分配的排放配额 欧盟排放配额( EUAs) 后,可以通过使用先进节能技术、节约能源和限制产量等措施,以确保将当年的实际碳排放量控制在配额额度范围内。如果企业的实际排放量超出了所分配的排放权,则要通过碳交易市场购买尚余配额企业的剩余配额,或接受欧盟的巨额罚款。除接受处罚外,超额排放的部分还将从下一年的排放配额中予以扣除。当然,如果企业超额完成减排任务,剩余的排放指标可以在碳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并获得一定收益,成为企业的“碳资产”。 欧盟按照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确定总体排放量,即“欧盟排碳配额 EUR”,一个配额代表 l 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自 2008 年启动运行以来,纳入强制减排的企业每超额排放 1 吨二氧化碳,将被罚款 100 欧元。除罚款外,欧盟还通过其链接指令函,允许受管制的企业通过使用清洁发展机制( CDM)经核证的减排量( CERs)和联合履行机制减排配额单位( AAUs),达到减排目标。为扩大 EU ETS 的影响,进一步降低企业的履约成本, EU ETS 还积极与其他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通过双边认证进行连接,允许其相应的减排量进入EU ETS 市场买卖流通。 EU ETS 共分为三个交易阶段。第一阶段交易( 2005~ 2007 年)作为实验性的阶段,对各成 员国及被法令包括在内的设施运营者来说,是“边干边学”的时期。第一阶段的排放配额为 22.98 亿吨, 95以上的配额为免费分配。为保证减排义务的履行,欧盟规定实际排放量低于分配配额的企业可进入市场出售多余指标;而实际排放量高于配额的企业,则需要从市场上购买其他企业出售的排放权,如不购买排放权将被处以每吨 40 美元的罚款。第一阶段没有用完的配额企业不得存储 即把本年度的配额存放到下一年度延期使用,也不允许提前借支 即把下一年度的配额提前到本年使用。在第一阶段,企业的履约率很高,欧盟整体温室气体排放量有所下降。 除丹麦、葡萄牙、爱尔兰、西班牙和奥地利外,其他国家都基本完成目标。第二阶段交易( 2008~ 2012 年)在配额分配方式基础上,以拍卖方式成交的配额比例提高到 10,行业则扩大到航空部门,对未完成减排目标的处罚,提高到每吨二氧化碳 100 美元。第二阶段的减排配额则可以顺利带到第三阶段,从而增强了投资者的市场信心。第三阶段交易( 2013~ 2020 年)扩大了减排的覆盖范围,除发电、玻璃、炼油、炼焦、钢铁、水泥、石灰、制砖、陶瓷、纸浆和造纸 10 个行业外,还将包括石油化工、航空与航运、制氨氮氧化物排放和制铝中的全氟化碳排放。农业与垃圾处理行业的温室气体减排,实现到 2020 年比 2005 年减少 10的目标。第三阶段的交易将在欧盟层面而非成员国层面上分配。企业原先可以免费获得的配额,从 2013 年起逐步由拍卖来获得,并于 2020年实现完全通过拍卖分配减排配额的方式。此外,总配额的 5将被储备起来,分配给新加入者(电力部门除外,该部门配额全部实行拍卖),但在 2020 年仍没有分配给新加入者的配额储备将被拍卖。新规定建立了严格的监测、报告和核证程序,以确保 EU ETS 的完整性。但对于某些缺乏竞争力的高耗能部门,则给予一定的豁免。 经过多年的运行和改进,欧盟的碳排放交易制度逐步完善,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市场体系不断健全。目前,已经形成了覆盖场内、场外、现货和衍生品等在内的多层次市场及产品体系。目前,欧盟已经形成了伦敦能源经纪协会、欧盟气候交易所、欧洲能源交易所、法国 Bluenext 交易所、荷兰 Climex 交易所、法国 Powernext 电力交易所、北欧电力交易所和奥地利能源交易所等 8 个交易中心。其中,法国 Powernext 电力交易所、奥地利能源交易所以现货交易为 主,欧盟气候交易所、欧洲能源交易所、法国 Bluenext 交易所、荷兰 Climex交易所则以 EUA(配额交易的交易单位)和 CER(清洁发展机制交易单位)的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合约交易为主。 创新碳融资服务。为此,欧盟设立了碳基金,以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碳基金在鼓励低碳技术研发、支持能源高效利用和有效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具有特殊功效,有利于优化各方资源配置,促进在世界范围内共同培育低碳经济。 欧盟成员国由政府推动设立了多只国别碳基金,如英国碳基金、荷兰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荷兰欧洲碳基金、意大利碳基金、丹 麦碳基金和西班牙碳基金等。基金采取政府投资、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在形式上与独立企业的营运方式类似。政府不干预碳基金公司的经费开支、投资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具体经营业务。通过设立碳基金,投资于低碳经济、节能减排领域,实现发展低碳经济的目标。 此外,欧盟商业银行不断进行碳金融创新,支持低碳经济发展。赤道原则(金融机构在项目投资时,要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及周围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是国际金融业自愿遵守的重要运行机制,在国际金融市场项目融资时, 赤道原则依然被广泛应用,并得到多数跨国金融机构的承认,成为国际金融机构共同遵守的行业惯例和行为准则。瑞士银行、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巴莱克银行、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承认赤道原则,实行信贷业务环境风险评估,加大对低碳经济和低碳项目融资的支持力度,而对于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则减少或拒绝提供贷款。 此外,欧洲的商业银行还不断进行低碳理财产品和发行低碳信用卡等业务创新。德意志银行推出挂钩“德银气候保护基金”和挂钩“德银 DWS 环境气候变化基金”的理财产品。荷兰合作银行发行与气候变化相关的信用卡,银行 通过购买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减排量,抵偿以该信用卡进行的各项消费为基础计算出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对我国的启示 以欧盟国家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制定温室气体排放规则、建立碳交易市场和实行碳金融产品创新等方面,走在了其他国家的前列,主导了当前世界低碳经济和碳金融发展“游戏规则”的制定,在控制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和转变增长方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我国发展碳金融具有重要启示和借鉴意义。 建立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从国外各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经验来看,建立低碳经济发展的融资支持,要坚持立法先行的原 则,建立金融支持低碳发展的全面政策法规体系。要制订可再生能源法配套法规,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完善并落实绿色信贷、环境责任保险等相关政策,制订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相关政策措施。通过建立完善的政策法规,支持企业走发展低碳经济之路,为中国特色的经济新型工业化道路提供可靠保障。 建立市场化的排放交易机制。欧盟实施温室气体总量控制,建立了碳排放权的配额制度和交易体系。我国要实现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目标,需要学习和借鉴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成功经验,建立市场化的减排机制,制订交易规则,搭建交易平台,力争通过最少 的减排成本实现碳排放减排目标,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完善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融资服务。碳基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中所支持的重点及发挥的作用有所不同。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欧盟成员国建立了若干国别碳基金,商业银行实行赤道原则,推进绿色信贷,为低碳技术研发、低碳项目培育和低碳产业发展等提供融资服务,这些都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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