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基本原理、产生根源、未来趋势分析.docx

返回 相似 举报
碳交易基本原理、产生根源、未来趋势分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碳交易基本原理、产生根源、未来趋势分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碳交易基本原理、产生根源、未来趋势分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碳交易基本原理、产生根源、未来趋势分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碳交易基本原理、产生根源、未来趋势分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艰难谈判,于 1992 年 5月 9 日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7 年 12 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最新又表明全球正在变冷,碳排放不至于影响全球自然环境。同时提出仍需要坚持保护环境原则不动摇。 2011 年 10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两年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和支持下,深圳积极推动碳交易相关研究和实践,努力探索建立适应中国国情且具有深圳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先后完成了制度设计、数据核查、配额分配、机构建设等工作。 2013 年 6 月 18 日,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全国七家试点省市中率先启动交易。半年来,深圳碳市场运行稳定,深圳在运用市场机制实现低碳发展方面担负起探路者的角色。 碳交易基本原理 合 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在 6 种被要求排减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 CO2)为最大宗,所以这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 tCO2e)为计算单位,所以通称为“碳交易”。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 Carbon Market)。 在碳市场的构成要素中,规则是最初的、也是最重要的核心要素。有的规则具有强制性,如议定书便是碳市场的最重要强制性规则之一,议定书规定了公约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量化减排指标;即在 2008~ 2012 年间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 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 5.2。其他规则从议定书中衍生,如议定书规定欧盟的集体减排目标为到 2012 年,比 1990 年排放水平降低 8,欧盟从中再分配给各成员国,并于 2005 年设立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EU ETS),确立交易规则。当然也有的规则是自愿性的,没有国际、国家政策或法律强制约束,由区域、企业或个人自愿发起,以履行环保责任。 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全球碳交易市场出现了爆炸式的增长。 2007 年碳交易量从 2006年的 16 亿吨跃升到 27 亿吨,上升 68.75。成 交额的增长更为迅速。 2007 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价值达 400 亿欧元,比 2006 年的 220 亿欧元上升了 81.8, 2008 年上半年全球碳交易市场总值甚至就与 2007 年全年持平。 碳交易产生根源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碳交易遵循了科斯定理,即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需要治理,而治理温室气体则会给企业造成成本差异;既然日常的商品交换可看作是一种权利(产权)交换,那么温室气体排放权也可进行交换;由此,借助碳权交易便成为市场经济框架下解决污染问题最有效率方式。这样,碳交易把气候变化这一科学问题、减少碳排放这一技术问题与可持 续发展这个经济问题紧密地结合起来,以市场机制来解决这个科学、技术、经济综合问题。 需要指出,碳交易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活动,一方面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项目与企业;另一方面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 在环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政治家们人为规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碳资产的推动者,是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的 100个成员国及京都议定书签署国。这 种逐渐稀缺的资产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前提下,出现了流动的可能。由于发达国家有减排责任,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因此产生了碳资产在世界各国的分布不同。另一方面,减排的实质是能源问题,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国进一步减排的成本极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价差。发达国家需求很大,发展中国家供应能力也很大,国际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碳交易机制 碳交易机制 就是规范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一种制度。 清洁发展机制 CDM、排放贸易 ET和联合履约 JI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 3 种碳交易机制。除此之外,全球的碳交易市场还有另外一个强制性的减排市场,也就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EUETS。这是帮助欧盟各国实现京都议定书所承诺减排目标的关键措施,并将在中长期持续发挥作用。 在这两个强制性的减排市场之外,还有一个自愿减排市场。 与强制减排不同的是,自愿减排更多是出于一种责任。这主要是一些比较大的公司、机构,出于自己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宣传的考虑,购买一些自愿减排指标 VER来抵消日常经营和活动中的 碳排放 。这个市场的参与方,主要是一些 美国 的大公司,也有一些个人会购买一些自愿减排指标。 强制减排市场主要的障碍在于各方利益的平衡,自愿市场的主要障碍在于市场供求关系的充分发掘。两者的驱动力是完全不同的,构建一个强制减排市场所需要的成本要远远高于自愿减排市场。这个特性决定了两个市场的定位和发展方式有着根本的差别。 从市场的角度来看,由于较高的运作成本,强制市场更适合风险小、额外性强、减排量大的项目,而自愿市场更适合风险大、额外性较低,减排量小的项目。这有点 类似于主板和创业板的关系。目前两个板块从机制上是完全隔离的,但自愿减排市场发展很快,已经在建立自身的风险管理系统。对项目的风险控制是自愿市场的软肋,但这块市场是以 CDM 方法学为基础的,如果未来能够建立起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那么有理由相信自愿减排市场中质量较高的减排量,可以进入强制市场流通,这个突破口可能会从区域交易系统开始。 发展状况 2005 年 2 月 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规定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买家在“限量与 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买主向可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 清洁发展机制双赢机制的出现,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开启了一个巨大的碳交易市场。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网站公布的数据,截至 2007 年 6 月 11 日,全球共有696 个 CDM 项目成功获得在 UNFCCC 执行理事会 EB注册,预期可产生的年均减排量可达到1.5 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印度、巴西、中国和墨西哥是全球 CDM 项目注册数目最多的 4 个国家,占据了全球 CDM 项目总数的 75。从项目的年均减排量来看,中国每年可以产 生 6477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占全球总额的 44。 到 2008 年,活跃在 CDM 交易市场的买家主要来自欧洲和日本、加拿大。根据 2006 年的统计数据,在 CDM 交易市场的买家类型分布中,基金占 34、私营企业占 58、政府占 8。市场上最活跃的买家来自英国,他们大部分属于私营的金融机构;其次是意大利,主要是意大利电力公司。 日本和欧美等发达国家及地区已通过碳交易取得了显著的环境和经济效益。如英国通过“以激励机制促进低碳发展”的气候政策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德国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做到了经济与环境双赢;美国堪萨斯州农民通过农田碳交易,获得了新的农业收入来源;日本则把碳排放权交易看作是“ 21 世纪第一个巨大商机”,通过在世界各地大量购买和销售碳排放权,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收入。此外,印度、泰国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看到了全球变暖带来的商机,陆续进入全球碳交易市场“淘金”。 中国碳行业状况 中国是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 ,虽然没有减排约束,但中国被许多国家看作是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截止到 2008 年,中国提供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 1/3 左右 . 虽然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没有被议定书纳入强制减排计划中,但中国却一直通过清洁发展机制参与碳交易市场的活动。中国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及核证减排量供应量方面已领先全球。 2007 年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的成交量已占世界总成交量得 73, 2008 年更是惊人占到 84。显然,中国的实体经济企业为碳市场创造了众多减排额,但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是中 国处在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底端。于是,中国创造的核证减排量被发达国家以低廉的价格购买后,通过他们的金融机构的包装、开发成为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衍生产品及担保产品进行交易。不仅如此,他们还正在全力吸引中国的金融机构参与到他们所建立的碳金融市场中,进而赚取中国资本的利润。这就像中国为发达国家提供众多原材料与初级产品,发达国家再出售给中国高端产品,赚取 “剪刀差”利润。 尽管我国早在 2009 年就已主动提出到 2020 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05年下降 40 45的目标,但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规定,至少在 2020 年以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绝对总量的减排。而且,我国尚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推进配额交易的条件,在全球减排的总趋势下,从履行承诺和控制国内减排角度,我国可以在部分省(市)进行配额碳交易的试点,明确相关行业或企业减排控制指标,但短期内建立与完善自愿碳交易市场仍然是推进国内碳交易市场建设的重点。 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特别是配额交易市场,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分阶段推进。而建立自愿碳交易市场是建立国内统一碳交易市场的有益尝试,通过自愿碳交易市场的基础制度和管理办 法的制定与实施,可为研究与制定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交易机制、法规政策等提供重要的实践依据,从而为顺利推进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十二五”规划提出了到 2015 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10 年下降17的目标,并强调要更多发挥市场机制对实现减排目标的作用。通过建立自愿碳交易市场,鼓励企业自愿参与碳减排交易,不仅可以培育与提升企业及个人减排的社会责任意识,而且可以激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推进绿色低碳转型,从而有助于我国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在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积极参与碳交易。 2005 年 10 月,中国最大的氟利昂制造公司山东省东岳化工集团与日本最大的钢铁公司新日铁和三菱商事合作,展开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业务。估计到 2012 年年底,这两家公司将获得 5500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此项目涉及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规模每年将达到 1000 万吨,是目前全世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项目。 2005 年 12 月 19日,江苏梅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常熟三爱富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世界银行伞型碳基金签订了总额达 7.75 亿欧元 折合 9.3 亿美元 的碳减排购买协议。这笔创纪录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能帮助这两家中国企业在未来七年 中每年减少 1900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 自 2006 年 10 月 19 日起,一场“碳风暴”在北京、成都、重庆等地刮起。掀起这场“碳风暴”的是由 l5 家英国碳基金公司和服务机构组成的、有史以来最大的求购二氧化碳排放权的英国气候经济代表团。这些手握数十亿美元采购二氧化碳减排权的国际买家,所到之处均引起了众多中国工业企业的关注。 [7] 2009 年 8月 5 日,中国第一个碳中和企业诞生。 2009年 8月 5 日,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功购买奥运期间北京绿色出行活动产生的 8026 吨碳减排指标,用于抵消该公司自 2004 年成立以 来至 2008 年底全公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成为第一家通过购买自愿碳减排量实现碳中和的中国企业。 2011 年 10 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 2011﹞ 2601 号),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4 大直辖市,外加湖北(武汉)、广东(广州)、深圳等 7 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截至 2014 年 6 月,国家发改委批准北京、上海、深圳等 7 个碳交易试点省市都已上线交易,市场规模及活跃程度均居世界前列。据统计, 7 个试点省市首次配额分配量共计 12.0亿吨。从配额规模看,我 国碳市场规模已跃居全球第二,仅次于欧盟碳市场( EUETS)。截至2014 年 8 月 8 日,中国碳市场累计成交量 1260 万吨,累计成交金额 48265 万元。 我国碳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两省五市”的试点情况看,我国碳交易存在试点工作准备不够充分、法律约束力较弱、企业认可度较差、数据基础差、碳市场透明度较差、市场监管标准不一、市场流动性较差等诸多问题。 一是试点工作启动仓促,准备不够充分。大部分试点为了满足试点工作部署的安排,均赶在 2013 年底启动了市场交易,最晚也不超过 2014 年上半年。实际上,除个别试点外,大部 分试点的启动均较为仓促,准备工作并不完全充分,政策设计、能力建设等基础工作不够完善。碳交易制度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政策体系,国外碳市场从酝酿到最终出台都要经过数年的计划和长时间的讨论,而我国试点在 2011 年底开始部署、 2012 年开始开展工作、 2013年启动市场,每年均为一个大台阶。基础工作不够扎实,其影响可能会在未来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入之后逐渐显露出来。 二是大部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法律约束力较弱。碳交易政策得以实施的基础是必须要有强制法律约束力的保障,即排放单位只能在配额许可的范围内(免费分配获得或市场交易购 得)来排放二氧化碳(有的也包括其它温室气体),超出部分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果没有法律约束,或者说惩罚的力度较弱,碳交易的政策效果也难以得到完全的保障。目前试点中,只有深圳通过了地方人大立法,北京通过了人大决定,对排放单位的约束力相对较强。其它试点基本以政府令的规章进行规制,惩罚力度受到局限,因此法律约束力较弱。个别试点甚至只以红头文件为依据。 三是企业认可度较差,接受政策需要一定的时间。碳交易从全球来说都是一个新生事物,对国内企业来说,试点工作的开展是第一次接触碳交易。由于试点工作推进速度过快,且利益相 关方协商工作较为欠缺,一些企业在还未完全理解此政策的意义和目的,且不了解如何开展具体工作的情况下,就被纳入其中并被要求履行控制排放的义务。因此,企业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排斥情绪,不仅体现在参与碳市场交易不够活跃,甚至还有一些企业对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的配合不够积极。 四是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基础差。我国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之前,没有企业层面的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统计体系,因此各试点在起初均面临没有数据的困境。大部分试点通过对历史排放数据进行摸底来获取部分数据,但这些回溯的数据相对质量较差,根据这些数据制定的碳 排放权试点政策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偏差,例如碳排放总量设置过高、碳排放基准值设计不合理等。 五是碳市场透明度较差。市场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透明的市场才能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其中。碳市场作为政策建立的市场,其透明性往往取决于政策制定者的设计以及信息公开度。目前,大部分试点均存在透明性较差的情况,包括纳入企业排放数据的统计、排放配额总量的确定、具体配额分配的设计方案和分发情况、交易数据的公布等方面。大部分试点的表现均或多或少存在缺失透明度的问题。透明性差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政策制定者自身尚未完全明确 具体政策方案的设计,导致相关方案或资料往往到最后一刻才发布;二是有的地方政府不愿意把相关数据公布于众。 六是市场监管标准不一,体系有待健全。市场监管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市场参与方资质的认证、管理和监督;二是对交易行为的监管,包括对内幕交易、市场操控等违规行为的识别、防范及处罚等。目前各试点对第三方机构的资质管理存在标准不一、相互间缺乏互认、部分机构能力弱等问题。未来,需要在第三方资质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统一规划,加强体系建设。关于交易监管方面,当前各试点虽然在管理办法、交易规则中有所涉及,但内容过于 笼统,缺乏操作性,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 七是市场流动性较差。目前我国各地碳市场的普遍问题是流动性较差,成交量、成交额低。流动性不高会影响到碳市场的效率和有效性,使得碳市场无法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发现的作用。碳定价的功能受到影响,也就难以实现碳交易政策效果。试点流动性差既与大部分试点对交易主体的限制有关,部分试点仅允许控排单位或资质要求很高的其它机构参与交易;也与碳现货本身不是适合频繁换手的交易产品有关。对于前者,目前各地方市场未来可能会逐步放开,在做好监管的同时引入各种类型的交易主体;对于后者,我国碳期货市场目前正在研究中,包括证监会、期货交易所、碳 交易所的各类相关机构均在开展相关研究。 八是电力行业的特殊性问题尚未有效处理。电力行业由于其具有排放量大、排放强度高、排放核算简易的特点,因此往往是碳交易政策的第一纳入行业。但在我国,电力由于还未完全市场化,发电量无法自己确定,发电价格也无法由市场决定,如果强制施加碳约束成本,可能导致其成本升高,无法推动其进行减排。 未来碳交易趋势分析 分析国际国内形势,笔者对碳交易领域的未来有如下展望 第一,国际气候谈判在未来将进一步推动全球碳市场发展。 根据目前国际气候谈判的进展,未来将产生一个覆盖面远大于 京都议定书的全球强制减排协议,除了发达国家之外,包括我国、印度在内的排放量较大的发展中大国可能将承担强制国际减排义务,此协议很可能将在 2020 年后开始生效。京都议定书已经推动了国际碳市场的第一轮迅速发展,新的国际协议可能会推动更多的国家建立本地的碳市场,并且可能推动全球各地的碳市场逐步走向链接和统一。 第二,利用市场推动减排是我国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 在我国政府不断改革政府管理方式、减少行政命令式管理机制的背景下,“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 场机制在自愿减排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以较低成本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了市场机制在深化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指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而具体到低碳环保领域,决定同样要求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指出我国应“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因此可以看出,我国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利用市场化手段来推动解决节能减排问 题,是深化改革重大部署的内在要求。 第三,碳排放交易机制是各国的普遍选择。 碳排放市场机制已经逐渐被世界各国认可为有效的减排机制。尽管清洁发展机制( CDM)在短暂的繁荣后陷入停滞状态,但是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开始选择建立自己本土的碳交易机制。自 2005 年欧盟碳交易机制投入运行后,很多国家或地区碳市场也相继建立,碳市场的版图越来越大。虽然已经运行的碳市场大部分分布在发达国家,不过目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考虑引入碳交易机制来推动自身的温室气体减排等。这些国家和地区碳市场的兴起,也为我国本土碳市场的建设 带来了积极影响。 综上所述,我国碳交易市场在一系列政策支持下,已初步构建了开展此项工作的政策体系。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的思路已经基本明确,将从地方碳交易试点和国家自愿碳交易体系的两个方向同步推进。一方面,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广东和湖北“两省五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探索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另一方面,建立全国范围的自愿减排交易体系,初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交易框架和平台,为建立全国碳市场探索经验和路径。 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的建议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碳交易健康发展,笔者建议如下 首先,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应逐步完善相关的政策设计,并做好政策效果的评估工作。由于启动仓促,大部分试点的设计还存在很多缺陷,随着工作的开展,这些缺陷的负面作用将会逐渐显露出来。各试点应保持边做边学的心态,在推进工作的同时逐步修正出现的不足之处,并且建立定期评估机制,保证政策的设计能够不断改进,避免因起步不顺而夭折。 其次,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应加强碳交易的基础能力建设。碳交易的政策设计非常复杂,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又非常之多,因此,要建立一个健康、顺利运行的碳市场,需要加强各方面的基础能力建设,上到碳交易政策的制定者、实施者和相关管理者,下到被纳入管控的排放单位、参与交易的其它主体等。 第三,碳市场应在做好监管的基础上,逐渐加强市场的开放和创新。首先,应适时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进入碳市场,以提高碳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度,促进市场的价格发现;其次,应适时开发推出碳期货等金融产品,加强碳市场的金融性。除了能给排放单位提供更灵活的套期保 值的选择之外,还能够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碳市场。 第四,应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增加政策长期稳定性和市场可预期性。透明度主要包括几个方面政策设计、配额数量、排放数据、交易数据等。未来的全国碳市场设计应充分吸取试点的经验教训。我国试点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试错,因此不仅好的经验对未来的全国顶层设计是重要的借鉴,失败的教训也弥足珍贵。碳市场发源于西方,国外碳市场的发展与其健全的法律、市场体系不无相关,我国碳市场由于我国所处的制度阶段自有其特殊的问题。而试点阶段正是充分暴露各种问题的时期,出现问题更有利于未来进行适 合于我国国情的碳交易政策设计。 第五,从整体的气候政策而言,碳交易是政策工具之一,应找准碳交易在整体政策设计中的地位。一方面,碳交易和碳税同为两种碳定价手段,各有优劣,可以结合起来综合设计。比如,对于一些碳交易没有覆盖的行业,可以考虑利用碳税进行调节。因此,国家发改委和环境保护部等不同的国家部门在推行各自政策时应加强沟通,并做好协调设计。另一方面,碳交易政策应与新能源政策、节能减排政策等做好融合;不仅要避免各政策之间互相掣肘,同时在机制设计上要注重追求各政策互相促进的效果,形成共同推进低碳转型的政策组合拳 、政策工具包。 第六,从生态文明建设角度,可以把碳交易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等进行相应整合。无论是碳交易还是污染物交易,其服务的目标都是促进经济转型,建设生态文明。目前碳交易、环境权益交易、污染物交易市场处于各自独立发展的分割状态。这种分散化管理,不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增加了管理成本,也容易造成政策、制度之间因缺乏统筹协调而产生的不必要冲突。未来,国家可以考虑在做好各类交易市场建设的同时,研究建立统一的环境类交易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建设、管理所有污染物交易市场,实现各类环境交易市场统一监管、统一运行,增加信息透明度和企业逃避 监管的难度,提高执法力度和效率。这种统筹管理的模式,也有利于企业进行统一规划,避免多头管理给企业带来的困难,提高效率。
展开阅读全文

最新标签

网站客服QQ:123120571
环境100文库手机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