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ZDB Z 69 《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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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 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for quantification and reporting of the organization’s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 量化和报告 规范及指南标准 修订 组 二〇一八年五月 目 录 一、 任务背景 ............................................................................................................. 1 二、 任务来源 ............................................................................................................. 1 三、 目的和意义 ......................................................................................................... 1 四、 修订原则及技术依据 ......................................................................................... 2 (一)修订原则 ..................................................................................................... 2 (二)技术依据 ..................................................................................................... 2 五、 主要修订过程 ..................................................................................................... 2 (一)前期准备 ..................................................................................................... 2 (二)标准立项 ..................................................................................................... 3 (三)确定标准修订原则 ..................................................................................... 3 (四)修订标准起草过程 ..................................................................................... 3 六、 主要内容 ............................................................................................................. 4 (一)关于标准属性 ............................................................................................. 4 (二)关于标准适用范围 ..................................................................................... 4 (三)有关条款修订的说明 ................................................................................. 4 七、 征求意见及分歧处理 ......................................................................................... 6 1 一、 任务 背景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基于市场机制的温室气体减排措施,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破解能源环境约束的重要举措。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 [2011]2601 号)和深圳市低碳 发展中长期规划( 2011-2020),深圳市提出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和考核体系,积极探索建立组织温室气体排放量化与报告制度。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2 年 11 月发布 SZDB/Z 692012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规定了组织温室气体量化和报告的原则和要求,为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及温室气体减排行动提供足够的信息支持。 自温室气体排放量化与报告制度实施以来, 深圳市在进行温室气体量化报告的过程中发现了现行温室气体量化标准中未给予明确规定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工作的顺 利开展 ,须基于基准年和履约期的实践经验对其进行修改完善 。 与此同时, 在充分借鉴国内外有关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国家 发展改革委发布了 系列 行业核算指南 用以指导 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等相关工作 , 也 为深圳市组织温室气体量化与报告制度的完善提供了 参考 。 二、 任务 来源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 年 5 月 10 日发布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2017 年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拟立项项目的公示,由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负责 修订 SZDB/Z 692012 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 标准。 本标准计划编号为 14号,计划完成日期为 2018年 6月。 本标准的提出和归口单位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 目的 和意义 本次标准修订工作以完善深圳市碳排放量化标准、对接国家碳排放报告方法学为基本原则, 在总结深圳市基准年和履约期温室气体量化报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参考 国家 层面 碳排放核算 方法学 对 SZDB/Z 692012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中未给予明确规定的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 标准的修订将进一步提升量化报告方法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 确保 深圳市 量化报告工作开展的一致性, 为深圳市碳市场的健 2 康稳定运行提供保障,同时也 为深圳市顺利过渡至国家统一碳市场奠定 了 良好基础。 四、 修订原则及技术依据 (一)修订原则 积极参考国内外现有的相关标准,充分考虑深圳市组织 温室气体量化过程 实际情况, 对量化技术和报告内容的要求 进行完善 ,突出体现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的 “先进性 ”、 “创新性 ”和 “可操作性 ”。同时为了指导第三方核查机构对组织温室气体排放进行一致、公正和准确地评价,同步修订了 SZDB/Z 702012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规范及指南,作为配套实施方案,确保了标准体系的 “系统性 ”。 (二)技术依据 1. 编写规则是按照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及 GB/T 1.22002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要求进行。 2. 以 SZDB/Z 692012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 ISO 14064-12006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与报告的规范及指南 ( Greenhouse gases- Part1 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at the organization level for quantification and reporting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nd removals) 、温室气体议定书 组织 核算与报告准则 以及 GB/T 321502015 工业 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为基础,结合深圳实际情况,规定了组织温室气体量化和报告的原则与要求,确保量化和报告的科学性、一致性和准确性,为碳排放权交易及减 排行动提供足够的信息支持。 3.结合深圳市组织温室气体量化 报告 的实践经验,规范并完善 温室气体量化报告方法学 ,确保组织 开展 量化 报告 工作 的一致性。 五、 主要 修订过程 (一)前期准备 2017 年 3-4 月,在文献调研的基础上,通过邮件调研和专家讨论会的形式, 探讨本标准修订的目的和方向,要求修订的内容应符合深圳实际情况并有 较强的可操作性,为本标准的修订 奠定良好 基础。 3 (二)标准立项 2017年 5月,根据项目需要 联合 成立 标准修订 组,共同讨论并确定了 标准 修订原则和标准修订 内容, 填写 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修订项目建议书 , 并 提交 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功 立项。 (三)确定标准 修订 原则 标准修订 组 以 深圳市 组织 温室气体排放量化 报告的实践经验和碳 交易 市场量化技术的发展要求为基础 ,确定了本标准的 修订 原则。 (四) 修订 标准起草过程 2017 年 6-7 月, 标准修订组 根据本标准的修订原则, 以征集专家意见为主, 结合文献 调研 ,对 SZDB/Z 692012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 进行修订,形成 标准修订初稿 。 2017年 7月, 标准修订组 成功 召开 首次标准修订研讨会。会上专家组经过多番讨论和交流,确定了标准修订的原则和方向, 提出 了标准中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条款并给出修改意见。随后 修订 组根据专家修改意见对标准进行修订,形成标准修订草案。 2017年 8月, 标准修订组 再次召开标准修订研讨会,召集各领域专家对 修订组 修改的 特殊情况下组织边界的界定、常见活动数据处理、排放源 “排除门槛 ”及排除要求以及相关排放因子等关键性 内容进行论证 , 对 标准修订组 修订的 其他 内容 逐条 逐字进行了讨论,充分交换 意见。 修订组 做了认真的记录并酌情采纳,会后根据专家意见对标准进行 完善。 2017年 9月, 修订组 形成 标准 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范围内 广泛 征求意见 ,进一步修改完善标准形成 送审稿 。 2018年 1月, 标准修订组 组织召开第三次标准讨论会,召集各方专家就深圳市地方量化核查方法学与国家方法学的对接进行深入讨论,拟定了深圳市碳排放量化和核查方法学与国家方法学的对接点,针对标准的修订提出新的要求。 并于会后将有关于深圳方法学与国家方法学的对接内容进行意见征集,确定对接内容后,标准修订小组根据专家意见 及调研成果 ,对标准进行新一轮修订。 2018年 5月, 标准修订组 完成标准的重新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 并 对征求意见 4 稿进行意见征集。 六、 主要内容 本 标准 规定了组织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的原则和要求,并提供了具体的温室气体量化和报告方法 。 ( 一 )关于标准 属性 本标准为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 二 )关于标准 适用范围 本 标准 适用对象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管控单位,也适用于其他自愿量化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的组织。 ( 三 )有关条款 修订 的说明 1. 术语和定义 相对 SZDB/Z 692012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本标准修改了术语 组织、 设施、温室气体、 温室气体排放因子、 温室气体活动数据、 温室气体清单、全球增温潜势、二氧化碳当量的定义;删除术语温室气体声明;新增术语 燃料燃烧排放、 制程 排放以及 碳氧化率 。 新增术语 定义均参考 GB/T 321502015工业 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其中,燃料燃烧排放定义为 “燃料在氧化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 制程 排放定义为 “在生产、废弃物处理处置等过程中除燃料燃烧之外的物理或化学变化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 ”;碳氧化率 定义为 “燃料中的碳在燃烧过程中被完全氧化的百分比 ”。 2. 确定 边界及基准年 鉴于深圳市量化报告实践过程中仅采用运行控制权法界定组织边界,本标准修订了 SZDB/Z 692012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对组织边界 ( 6.2)的描述。结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管控单位碳排放核查技术要点的通知的要求, 删除了财务控制权法和股权比例法确定组织边界的相关内容, 修改为“应以独立法人为原则,采用运行控制权法确定量化和报告组织拥有或控制的业务边界,即对组织能从运行方面予以控制的设施的所有定量温室气体排放进行计算。 ” 强调了组织应对 运行边界 ( 6.3) 范围 2中源自生物质 或 生物质燃料 燃烧产生的 温 5 室气体排放予以单独量化和报告。 3. 识别 排放源 参考 国家碳排放核算方法学,将 识别排放源( 7)中 固定燃烧排放 和 移动燃烧排放合并 为燃料燃烧排放 ,定义为 “组织拥有或控制的固定和移动燃烧设备使用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 修订 标准中涉及 固定燃烧排放和移动燃烧排放的内容 均 进行相应合并与 修改。 由于修订 后的 术语温室气体( 3.3)要求 深圳市管控 单位 仅 量化 二氧化碳 一种气体 ,因此删除了 识别排放源( 7)中逸散排放对于 制冷设备冷媒的逸散以及污水处理过程中甲烷的逸散 的示例 。 4. 计算 排放量 调整了 确定 排放因子( 8.3)的 原则 描述, 将 “排放因子可以来源于公认的可靠资料,如来自于中国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 2006 年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等公布的排放因子 ”以 标 注的形式呈现 ,作为 有关排放因子的参考来源。 5. 编制温室气体清单和报告 增加了 编制 温室气体报告( 10.2)的内容, 将 “说明在温室气体清单中如何处理生物质或生物燃料燃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修改为 “对源自生物质或生物质燃料燃烧的排放进行识别 ”; 删除 了 “历史基准年的温室气体清单 ”。 6. 附录 B 温室气体报告框架 强调了 “若存在源自生物质或生物质燃料燃烧产生的排放,组织应提供相关证据。 ” 明确了 组织对温室气体排放源 的排除门槛 (附录 B 4.3) 为 “若 单一排放源排放量低于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 0.5,所有被排除的排放源的排放量之和不得超过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 0.5。 ” 重点指出组织 “应对源自生物质或生物质燃料燃烧的排放进行量化,但排放量不计入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 7. 附录 C 全球增温潜势( GWP) 更新 部分温室气体的全球增温潜势( GWP) 值 ,参考来源由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 6 员会( IPCC)第一工作组第四次评估报告 “自然科学基础 ”( The Physical Basis)( 2007)更新 为第五次评估报告气候变化 2013自然科学基础。 8. 附录 D 常见排放源 将 食品 、 饮料行业的常见排放源识别示例修改 为 “制程排放 ( 啤酒生产过程中生物发酵 ) 、 逸散排放 ( 碳酸饮料生产过程 的 泄露 ) ”。对于逸散排放(碳酸饮料生产过程的泄露)中 二氧化碳 的量化 , 组织应仅考虑来源为工业生产的二氧化碳排放,对空气分离法及生物发酵法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予以单独量化和报告。 结合深圳市行业特点及其仅要求量化二氧化碳的情况,删除了有关石油天然气、铝、钢铁、硝酸、氨、脂肪酸、尿素和石化产品、水泥和石灰、填埋场、废物焚烧、自来水服务以及生产 HFC-23和电子行业的常见排放源识别示例。 9. 附录 E 常见排放源的活动数据来源 鉴于深圳市仅要求量化二氧化碳, 修改 了逸散排放源 的 活动数据来源 示例 。 10. 附录 F 排放因子表 增加了香港中华电力公司电力排放因子 。 将液化天然气单位热值含碳量及排放因子分别修订为 15.32tC/TJ 和 2.58 tCO2/t 燃料 。 更新了汽油和柴油的密度的参考来源。 增加了水煤浆排放因子、蒸汽排放因子和生物质燃料燃烧排放因子的相关数值及计算方法 。 七、 征求意见及分歧处理 2017年 9月,工作组在反复讨论、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征求意见稿, 面 向社会 广泛 征求意见。 同时 向 28 家 第三方机构 及 10 家 重点管控单位 发送 征求意见稿 ,回函单位 6个, 反馈意见 19条。经 讨论 处理, 采纳意见 14条 ,部分 采纳 意见 2条 ,不采纳 意见 3条 (具体见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 修订组根据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对文本 进行 完善。 标准修订组 2018年 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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