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广东省碳排放配额回购交易业务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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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广东省碳排放配额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回购交易业务开展,维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粤府令第197 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 中心 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以下简称“广碳所”)从事的配额回购业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配额回购交易是指配额持有人(正回购方)将配额卖给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购回总量相等的配额的交易。 第四条 参与配额回购交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交易参与人成为广碳所交易类会员,个人除外; (二)交易参与人 3 年内未出现广东省发展改 革委或广碳所认定的违规违约行为; (三)申报时单宗挂单达到 10 万吨或以上。 第五条 配额回购交易价格(包括交易日价格和回购日价格)由交易双方在回购协议中约定,但回购日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交易日价格的± 30。 第六条 配额回购交易仅统计交易量与成交金额,交易日与回购日结算价格不计入收盘价。 第七条 交易参与人应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回购交易协议,回购协议应包括交易参与人信息、配额数量、交易价格、交易日和到期日等内容。 第八条 交易参与人将回购协议等有关书面资料送达广碳所。广碳所在收到书面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 关交易信息核对并告知交易参与人结果。 第九条 回购交易参与人在协议约定的交易日、回购日登陆广碳所交易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完成申报单的填报及确认。申报单信息必须与回购协议相关信息一致。 申报信息内容包括交易参与人信息、配额数量、交易价格、交易日和到期日等。 第十条 广碳所对交易参与人提交的回购交易申报单进行核对,并在通过后完成配额划转和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控排企业、投资机构进行配额回购交易应严格遵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配额持有量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控排企业参与的回购交易,交易日和到期日必须在同一履约年度内。无控排企业参与的回购交易,到期日不得晚于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结束日期。 第十三条 交易参与人可以在协议中设定相应保证金或其他合规的担保形式。 广碳所可按交易参与人约定提供保证金监管服务。 第十四条 回购交易参与方发生违约,并在处置过程中产生经济纠纷的,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主管部门和广碳所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广碳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 201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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