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企业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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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企业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 2016〕 57 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 2013〕 112 号)要求,现将本年度企业碳排放报告与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准备工作 请有关企业(附件 1)全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 2013〕 2526号、发改办气候〔 2014〕 2920 号、发改办气候〔 2015〕 1722 号),核算 2013-2015年度共 3 个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 2013-2015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发改办气候〔 2016〕 57 号文件附件 3 提供的模板,核算并报告上述指南中未涉及的其它相关基础数据。按照本通知监测计划模板(附件 2)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核算报告指南,编制2016 年度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划 ,并将 2013-201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含指南中未涉及的其它相关基础数据)和 2016 年度监测计划打印三份装订成册,加盖公章,以及与纸版内容相同的电子版光盘一份,于 4 月 5日前送到我委(地点和平区大沽北路 157号国投大厦 2403室,联系电话 23142207)。在填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试点工作技术组,联系电话 83832134。 二、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履约工作 1.请我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详见附件 1)登录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企业报送系统 ” ( 试 用 版 )( 网 址 http//60.29.103.1228889/mz/login.aspx),按照系统引导进行在线填报。将系统自动生成的 2015年度碳排放报告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于 4月 5 日前送到我委。书面报告如与电子系统数据不符,以电子系统数据为准。在填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咨询试点工作技术组,联系电话 87671316(数据核算问题)、 28354274(网络技术问题)。 2.满足 2015年度第二批次配额发放条件、配额调整申请条件,以及新增排放设施的纳入企业,可依照相关方案(分见附件 3-5),编制并提交申请材料至我委进行配额申请。材料提交时间及具体要求同企业 2015年度碳排放报告。在编制申请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咨询试点工作技术组,联系电话 83832134。 三、碳排放核查工作 我委将于 4 月中旬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企业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碳排放报告、 2016年度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划、补充材料等,进行核查。请各企业积极配合核查工作,将碳排放核算或配额申请相关基础资料、原始凭证等整理归档,留存备查。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等管委会,市级各有关企业集团做好协调工作,确保按时顺利完成核查工作。 四、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培训 为 指导企业做好碳排放报告工作,我委定于 3月 25在天津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南开区复康路 45 号)举办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培训会 ”,讲解核算方法、报告编制要求等,请各企业相关工作负责同志和技术人员参会。培训会安排见附件 6,并于 3月 23 日前将参会回执反馈至邮箱 。 相关附件电子版请登录网站( http// 特此通知。 附件 1.碳排放报告核查企业名单 2.2016年度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划模板 3.纳入企业 2015年度第二批次配额发放申请方案 4.纳入企业 2015年度配额调整申请方案 5.纳入企业 2015年度新增设施配额分配方案 6.培训会议安排 2016年 3月 18日 (联系人高迎春 邓春雨;电 话 2314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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